APP下载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监管研究

2023-03-27王思懿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6期
关键词:财务造假证券法上市公司

王思懿

摘 要: 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被频频曝出,广东榕泰成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因财务造假被处罚上千万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回顾广东榕泰财务造假事件始末,分析其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等财务造假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及政策规定,从企业、审计人员与国家监管机构的角度进行反思,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带来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财务造假;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6.050

0 引言

随着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指出要坚持“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惩处力度,形成威慑,建立市场诚信环境。国家不仅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遏制财务造假行为,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作用得以有效展现。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财务造假公司敲响警钟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1 文献综述

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证券市场及多方相关从业者产生了极大影响,不断有学者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四个角度探究新《证券法》带来的影响。

1.1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其执法力度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姜华东(2021)认为,在新《证券法》背景下,通過重大案件的披露和公布,可以使公众更为深切的体会到市场监管的威慑力。虽然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陈云良(2021)认为,政府不能代替市场,监管措施不能等同于市场力量,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始终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

1.2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及实控人监督管理的增强与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的加大。宋建波(2020)发现,新《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较低等问题进行了内容修订,使得财务造假成本极大增加。许荣(2021)认为,新《证券法》将违规行为进一步追责至管理者个人,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的责任,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及管理者的诉讼风险和违规成本。

1.3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宋建波(2020)通过对新旧《证券法》的对比,发现新《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由业务收入的5倍提高到10倍。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相关机构还会受到暂停或禁止从业等处罚。部分学者经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一定完善的空间。陈云良(2021)认为,新《证券法》充分认识到自由市场对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代表市场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但在对其独立性的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遴选方式未变、评判标准缺失、独立履职授权缺乏及独立担责规定不足等问题。胡明霞(2021)发现,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在实务操作中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1.4 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投资、交易、收益的主体,对新《证券法》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就需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蔡伟(2021)发现,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相比,增加了“投资者保护”这一专章,在理念及内容上都有极大的意义。郭艳芳(2021)认为,新《证券法》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有利于确定先行赔付制度的赔付对象范围。

综合专家学者的分析与研究,新《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者均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重拳出击,在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资本市场环境,是迈向“零容忍监管”的关键一步。

2 广东榕泰财务造假案件回顾

2.1 案例概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工材料和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上市公司。

广东榕泰2019年的财务报表本应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后申请于4月30日披露,而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杨某却于4月29日申请停盘,给出的理由是审计机构无法按时提供2019年审计报告,而作为审计方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审计报告已经出具,只是广东榕泰认为不符合预期所以拒绝披露。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广东榕泰于2020年5月2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开发布了对广东榕泰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结果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主体的罚款金额合计1450万元。其中,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广东榕泰成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因财务造假等问题被罚上千万元的A股上市公司。

2.2 财务造假手段

2.2.1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1)隐瞒公司关联方。2008年6月至2019年4月,董事长杨某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粤农资有限公司、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家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并由公司员工担任挂名股东,而且相关公章、法人印鉴以及网银用户名密码等均由公司员工保管。因此,杨某是这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广东榕泰与这4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如图1所示。

2020年7月20日,上交所向广东榕泰问询国华机电等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存在超过正常采购之外的资金往来等问题。8月18日,广东榕泰回复称公司与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并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广东榕泰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存在虚假记载,其刻意隐瞒关联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2)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3家关联方根据广东榕泰的采购需求,与外部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广东榕泰多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即广东榕泰先将货款分别支付给3家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货款支付给外部供应商,外部供应商确认收款后发货。在实际交易中,采购原材料均由广东榕泰直接收货,3家关联方依据外部供应商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前期与外部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1%左右的毛利率确定对广东榕泰的销售金额,并开具销售发票。2018年至2019年,广东榕泰与这三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情况,如表1所示。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发生的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致使广东榕泰2018年与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遗漏。

2.2.2 虚增利润

(1)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2019年3月,广东榕泰发现2018年的3家客户因公司注销而无法收回其应收账款,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而影响2018年利润,董事长杨某组织财务总监等人,利用广东榕泰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货款(如图2所示),冲减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计提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利润。2019年底,广东榕泰发现当年有10家客户同样因为公司注销而无法归还欠款,于是再次以相同的手法虚构收货款,虚增2019年利润。2018-2019年,广东榕泰借助关联方虚构销售回款共计4348.69万元,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2)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2019年4月初,杨某利用其同时控制广东榕泰全资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及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的地位,组织公司人员虚构了金财通与3家关联企业的保理业务协议,约定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分别向3家关联企业提供共计2.6亿元的融资并收取利息收入,以此虚增利润,如图3所示。广东榕泰于2019年6月至12月收到保理利息款共1213.33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177.99万元,虚增2019年利润1177.99万元。

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等手段,2018年与2019年合计虚增利润5526.91万元,两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3 廣东榕泰舞弊动因分析

上市公司舞弊的动因有很多,根据“舞弊三角理论”,可以从“压力”“机会”和“借口”三方面对广东榕泰的财务造假动因进行分析。

(1)压力。

广东榕泰面临是压力主要是当年利润与财务报表业绩。由于多家客户公司注销,广东榕泰无法收回其上千万应收账款,导致公司面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局面。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则会影响当年公司利润,对财务报表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为了避免公司利润大量“下滑”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广东榕泰铤而走险,利用控制下的关联方虚增利润,企图瞒天过海。

(2)机会。

首先,实控人以员工名义设立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等多个空壳公司作为关联方,而且这些空壳公司的法人印鉴、相关公章、网银密码等均在广东榕泰控制之下。其次,该事实被广东榕泰隐瞒,不仅未在公司相关报告中主动说明,而且在回应上交所问询函时撒下弥天大谎,宣称公司与这4家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这样的刻意隐瞒为广东榕泰的财务造假提供了条件。

(3)借口。

广东榕泰实控人的申辩理由可以看出其舞弊借口——财务造假成本较低。广东榕泰实控人杨某辩称,2018年年报中的违规行为均发生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应减轻行政处罚,而且2020年3月1日之后披露的2019年年报,其虚假记载属于2019年度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由此可见,广东榕泰实控人在进行财务造假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2.4 审计报告意见对比

2019年之前,为广东榕泰提供审计业务的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正中珠江连续多年为其审计,广东榕泰于2019年底公开表明,为了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更换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进行审计。

经证监会调查发现,广东榕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均存在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等财务造假行为。同样面临财务造假行为,前后两任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了不同的审计意见,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正中珠江对广东榕泰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未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2019年12月,广东榕泰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关联方交易和大额交易往来等问题与广东榕泰产生了审计意见分歧,最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报告,履行了“看门人”职责。

3 进一步的思考

3.1 避免系统性财务造假

对于企业而言,主观上要对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从自身抵制财务造假;客观上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内控制度,及时发现舞弊行为。

首先,上市公司应做到敬畏法律,尊重市场,自觉摒弃舞弊心理。一方面,诚实守信遵守法纪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经营也是一样。作为企业,理应恪守道德规范,将关注重点放在企业自身发展上,而不是眼前的暂时利益。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有了显著提高。对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的顶格处罚也不再是30万元。新《证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违法情形的,最高可罚一千万元。因此,上市公司应引以为戒,敬畏法律,严守底线,莫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不止要接受严厉处罚,还会使公司信誉受损。

其次,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舞弊行为。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会计复核控制来强化对财务报告的控制。其关键在于,跟踪整个经济流程进行复查核对,做到凭证之间复核无误、凭证账簿之间复核无误、账簿之间复核无误及账簿报表之间复核无误,保证“证、账、表”记录相符,防止财务报表中出现遗漏缺失的经济业务,以此降低舞弊和差错的发生。同时,还能给企图舞弊的人敲响警钟,提醒他们造假舞弊实施困难的现实,防治会计信息失真。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发挥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自纠自查力度,来增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相结合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可以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于查错纠弊有着重要的意义。

3.2 “看门人”需勤勉尽责

首先,作为审计人员,应保持自身独立性,恪守职业道德,做好经济市场“看门人”,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串通舞弊,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其次,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也是必要的。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注意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警惕被审计单位利用关联方等手段的财务造假行为。另一方面,作为审计人员,应做到不断学习,提升自我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素养,明确审计中应关注的风险点,降低执业风险。此外,还需要加强大数据审计的应用。目前企业财务造假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用以往的常规方法较难发现其刻意舞弊行为,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创新审计方法,以有效达到审计目标。例如,审计人员可以将更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到审计中,以此识别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造假行为,降低审计风险。

3.3 加强立法监管与市场机制的联动

3.3.1 从重处罚,形成威慑

一方面,用好新《证券法》利剑,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惩处财务造假的企业及主要违法人员,大大提升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的违法违规成本,痛击筋骨,让违法者知疼,让有此类想法的人不敢犯,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部门间协同,构建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行为零容忍,坚决追责到底,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证券市场环境,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3.3.2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非公司人员了解公司的重要途径,其信息披露情况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该公司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就需要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上市公司不仅要披露公司财务情况,更要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必要的相关信息,保障上市公司信息处于监督之下。例如,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尽可能及时地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违法违规问题。

3.3.3 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关键在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办法,突出检查重點,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推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责任机制,从经济处罚和行业禁业等多方面加大对与企业串通舞弊的审计机构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可以通过搭建注册会计师监管平台,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人员黑名单,依法公开违规情况,形成联合惩戒。

3.3.4 利用数字技术改进监管方式

国家监管机构还可以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进监督管理方式。例如,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规范银行函证工作,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平台规范。

参考文献

[1]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1-07-07(03).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09).

[3]姜华东,黄波.新《证券法》、可感知法律威慑力与内幕交易零容忍监管[J].会计与经济研究,2021,35(02).

[4]陈云良,孙杨俊.新《证券法》实施后“看门人”独立性解析[J].江淮论坛,2021,(03).

[5]宋建波,朱沛青,荆家琪.审判仍在路上:新《证券法》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J].财会月刊,2020,(13).

[6]许荣,刘怡君.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影响公司价值吗?——基于新《证券法》修订事件研究的证据[J].金融评论,2021,13(03).

[7]胡明霞.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如何适用新《证券法》第56条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03).

[8]蔡伟,黄韬,冷静,缪因知.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制实施的“中国问题”[J].地方立法研究,2021,6(04).

[9]郭艳芳.新《证券法》下先行赔付对象的确定机制探讨[J/OL].财会月刊:1-5[2021-11-2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2.1290.F.20210913.1724.016.html.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等5人)[EB/OL].http://www.csrc.gov.cn/pub/guangdong/xzcf/202105/t20210517_397831.htm,2021-5-17/2021-10-08.

[11]方红星,池国华.内部控制[M].4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

[12]任敏.企业内部控制中监督体系建设[J].财会通讯,2011,(31).

[13]证监会通报首批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处罚情况[EB/OL].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7/t20210723_402157.html,2021-07-23/2021-10-08.

猜你喜欢

财务造假证券法上市公司
民法典编纂中的证券法一般规范研讨会实录
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证券法》适用问题的思考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