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视域下企业合规师研究
2023-03-18赵恒
赵 恒
一、问题的引出
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并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进入全面推开阶段。2023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未来重点要抓好的工作之一即“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随后,全国检察长会议确定一项重要检察工作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立法”。概言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并自愿开展合规整改活动为前提,该项改革不仅丰富了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及诉讼体系的内涵,而且推动了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尤其为我国设立专门的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创造了规则与实践空间。相较于其他刑事司法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举措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传统的刑事司法领域。这种影响的典型表现是,受益于国家大力推行的企业合规管理政策及指引,以及正在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一种新的社会职业由此产生,即企业合规师。2021年4月,人社部、市场监督总局、国家统计局三部门联合启动修订工作,由人社部于2022年7月向社会公示的《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将包括企业合规师在内的18个职业纳入其中。可见,企业合规师被认定为一种新兴职业,折射出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而企业合规管理要对法律、财务、审计、进出口、劳动环境、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合规管控,具有较强综合性、独立性和技术性,为此,企业合规师在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竞争软实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①参见《三部门发布18个新职业信息——新职业发布折射社会新需求》,载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21-03/23/content_5595032.htm。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法学界围绕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规计划及其刑事化等主题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展开热烈讨论,相关论述主要涉及刑事合规计划的正当基础、法治价值、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合规不起诉制度等方面,但未能关照企业合规师这一新职业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作用,更没有充分探讨企业合规师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并自愿开展合规整改方面的法律地位及其权能内涵。当然,有部分研究成果则侧重从律师业务角度探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计划的相关内容。②参见陈瑞华:《律师如何开展合规业务(一)——合规计划的打造》,载《中国律师》2020年第8期;董坤:《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切入谈起》,载《中国律师》2021年第7期。总体上,现实层面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侧重探讨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方面,偏偏忽视了刑事司法领域企业合规案件诉讼体系中的一种特定类型的“人”(企业合规师),这亦可被视作我国刑事诉讼研究较缺乏对主体性研究之状况的一个缩影。③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中的“人”:一种主体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这显然是值得反思的。
探讨刑事司法领域以认罪认罚为前提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却不涉及企业合规师,就如同探讨刑事辩护制度却不涉及律师、探讨刑事公诉制度或者审判程序却不涉及检察官和法官,存在天然的研究缺憾。企业合规师在企业合规计划及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鉴于此,立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适用背景,笔者结合近年来受委托提供合规服务的实务经验,以及被选任成为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后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涉案合规整改案件的经历,首先探讨何谓企业合规师及其产生概况,随后比较企业合规师与相近概念(律师、法律顾问等)之间的异同关系,进而重点论述企业合规师参与企业合规计划建设以及企业合规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合规整改案件的主要内容,最后讨论企业合规师的职业资格状况及其应对思路,由此初步描绘企业合规师在企业合规计划运行领域尤其是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诉讼领域的权能地位,以期有益于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师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及企业犯罪案件诉讼体系中的职责作用,推动我国单位犯罪案件刑事诉讼专门程序趋于成型。
二、作为一种职业的企业合规师及其产生
(一)企业合规师的基本含义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企业合规师是指从事企业合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使企业及企业内部成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定和道德规范的人员。企业合规师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和管理计划;识别、评估合规风险与管理企业的合规义务;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企业合规咨询、合规调查,处理合规举报;监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开展评价、审计、优化等工作;处理与外部监管方、合作方相关的合规事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服务;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宣传及合规文化建设。①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021年3月9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103/t20210318_411360.html。总体上,企业合规师的履职前提是企业具有推行合规管理体系的意愿,其服务于企业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和应对各种合规风险。此处所指合规风险不同于传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这种合规风险所对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合规管理,目前,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被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②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从这一角度看,企业合规师的“主战场”是合规管理工作,而该工作的核心目标在于消解企业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不过,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对企业合规师的认识存在差异。目前,学界主要从工作职能和工作领域等角度认识企业合规师,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师是企业内部负责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的工作人员。③参见杨宇冠:《企业合规案件撤回起诉和监管问题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换言之,企业合规师应被视为领导合规专员、负责企业特定领域合规部门建设的特定岗位。④参见王晓英:《完善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为企业的长治久安赋能》,载《上海企业》2021年第8期。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师不仅能够参与企业的内部合规工作,还可以在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进行外部监督和考察,此时的企业合规师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合规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对于第三方组织的相关职能,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单位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初作规定,随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组织的产生方式、权责义务和履职措施等。目前,各地发布的《关于公开选任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开选任合规第三方公告》)通常将企业合规师纳入选任范围,即选任企业合规师进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合规第三方名录库)。
(二)企业合规师的产生概览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国企尤其是央企是较早系统探索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改革工作的企业类型。2016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2016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增强我国企业依法合规管理能力并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随后,国务院国资委于2016年选择中石油、中国移动、招商局、东方电气、中国铁工五家央企作为试点单位,正式启动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同时,一些央企也同步启动探索。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确立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的基础上,为央企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其相关工作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导。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在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探索企业合规计划适用规则空间。自2020年3月至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历经第一期、第二期探索,于2022年4月进入全面推开阶段。①参见徐日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这一改革更好推动涉嫌犯罪的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并不断释放司法红利。正是由于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企业合规计划的刑事法评价方案,社会层面探索企业合规计划及其管理体系的动力愈加强烈。加之我国部分行政执法领域亦出现合规从宽处罚的因素(例如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方法》),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逐渐呈现,即国外的严格监管,国内的立法、严厉行政执法,以及西方先进理念的引入和接受。②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随着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罚的案件数量增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备受关注和认可。特别是,结合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制定的试点方案,企业合规计划可以分为事前合规、事中合规和事后合规等子类型,无论哪一种子类型都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从宽处罚评价效果,尤其可能获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结果。①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这显然会为涉案企业提供十分宝贵的“二次机会”,因此,企业在建立健全合规计划方面具有更充足的意愿和动力。如此一来,由专门一类人员从事合规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不断凸显,在此背景下,企业合规师这一新兴职业应运而生。
三、企业合规师与律师、法律顾问等相近主体的比较
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合规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内涵,有必要比较企业合规师与律师、法律顾问、合规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组成人员等相近主体之间的异同关系。总体而言,尽管企业合规师与前述几类主体之间有关联,但作为列入《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的新职业,企业合规师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一)企业合规师与律师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近些年来,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领域,相当数量的律所及其律师参与其中并发挥主要作用。主流观点认为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根据律所的执业经验,律所的合规业务通常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合规调查,即对企业的合规风险进行的专项调查业务;二是政府监管和刑事调查的应对,即在政府监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或者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之后,律所协助企业进行准备、协商、交涉等活动;三是有效合规计划的完善,即帮助企业量身打造专门的合规计划。②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可见,企业合规师与律师在执业与业务等方面存在诸多联系。正因如此,一些律所提出将合规业务作为自身主打品牌进行宣传,一些律师将“合规律师”作为自身执业的新“标签”。2021年12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实践中,同企业合规师一样,律师也可入选合规第三方名录库,在个案中成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不过,二者亦有明显差别,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资格和执业机构不同。一方面,申请律师职业的人员需要先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见,律师具有严格的职业资格限制。但是,就现有改革文件和相关政策而言,法律法规或专门文件尚未明确规定担任企业合规师、从事企业合规业务需要具备的职业资格。当下的企业合规师培训与考证规则并不相同,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另一方面,《律师法》要求律师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意味着律师均有对应的律所作为执业机构,不存在律所之外执业的律师。然而,是否同样在企业合规师职业领域推行专门执业机构从属执业的制度思路,目前现有规范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结合当前企业合规师培训的情况来看,各个专业、各种岗位的人员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参加培训并获得有关执业资格证。很显然,在现阶段,企业合规师并无专一的执业机构限制,这一职业体现为兼职性特征。另外,实务中一些律所的律师已经通过参加培训的方式获得了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
2.具体业务范围不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以及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一系列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较广——律师不仅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诉讼,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参与调解、担任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与之不同的是,企业合规师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企业合规师主要负责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监督运行,不得以企业合规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亦不能从事非诉讼服务。换言之,企业合规师的业务内容具有鲜明的专业性特征,即以专门履职事项为导向,且通常集中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
3.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参与时间节点和工作事项不同。企业推行合规体系建设,通常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会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尽可能维护企业利益并保证可持续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既可以受委托或者指派担任辩护人,也可以担任值班律师,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中,以担任辩护人为例,《刑事诉讼法》允许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而且辩护律师可以行使有关辩护权利,这意味着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参与并提供辩护法律服务,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享有法定的辩护权利。此外,担任值班律师的律师亦可参与前述三个诉讼阶段,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则只能参与后两个诉讼阶段。与之不同的是,考虑到涉案企业刑事诉讼的一般特点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方案,一方面,企业合规师可以受企业委托,帮助企业撰写合规计划书、确定合规整改举措并提交相关申请,同时协助企业完成各项合规承诺;另一方面,企业合规师可以被选任为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履行审查、监督、评估和考察等职责。可见,企业合规师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并发挥作用,要么为企业获得不起诉决定提供智力支持,要么为检察机关依职权作出决定提供重要参考。当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深化,检察机关探索通过提前介入制度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评估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可能性,或者从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查后认可合规整改效果,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从宽处罚判决,如此一来,企业合规师参与刑事诉讼时间节点亦会变化。
(二)企业合规师与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亦是一种职业,根据我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法律顾问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从事经营决策、合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合规管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又被称作法务、法顾或者法务专员。根据聘请主体不同,法律顾问可以分为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等等。限于本文讨论的主题,此处所述“法律顾问”仅指受企业聘请、为企业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企业法律顾问。结合前文提及企业合规师的7项主要工作任务可以发现,企业合规师与法律顾问的工作事项存在部分重叠的情况。一方面,法律顾问可以负责处理企业合规管理事务,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常有首席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兼任首席合规官的情况。①例如,2022年4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担任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据笔者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务了解的情况,一些中小规模的涉案企业提交的《企业合规计划》中,通常会提出将法务部门与合规官办公室合二为一,由法务兼任合规官。这种简式合规计划方案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②参见卢志坚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是“走过场”》,载《检察日报》2022年1月3日,第1版。此外,我国目前未对法律顾问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要求,即使是未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这一方面,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师具有相似性。
不过,仔细辨析可知,企业合规师与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虽有重叠但也有明确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集中表现为工作重心的不同。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负责通过法律审核、拟定合同、提供咨询等方式达到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而企业合规师工作则聚焦防范和应对企业合规风险。概言之,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相互联系却绝不等同。通常来说,法律风险指企业因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面临着可能遭受处罚、陷入诉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的损失。③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由此定义可以看出,法律风险不仅来自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有可能来自法律变化、合作方侵权等。比较可知,合规风险则主要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可见,一些合规风险很难被归入法律风险范畴。对此,有观点明确指出,企业合规的本质在于“全面风控”,而不只是法律风控,它包括治理结构、内控机制、责任价值三个维度,在此基础上,更高水平的合规还在于推动企业内在自动化守规。④参见杨力:《中国企业合规的风险点、变化曲线与挑战应对》,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2期。由此可知,企业合规师与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有所区分。
(三)企业合规师与合规官
合规官既是一个具有域外舶来性质的称谓,又是一个正在中国化的表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合规官(或者合规负责人)定义为“全面负责协调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以及监督其他合规部门职员的工作的人员”。从域外实践来看,以美国为例,涉案公司为了与美国司法部达成暂缓起诉协议,除了缴纳高额罚款以外,还需要聘请专门的合规官进行合规体系建设。①参见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随着企业合规理念愈加受到国内关注和认可,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设置合规官这种岗位。目前,关于如何认识合规官,学界和实务界的立场存在某些差别。例如,有观点指出,根据国际惯例,合规官通常具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目前我国存在副总裁兼任、公司法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等多种合规官职务设置模式。②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又如,有观点认为,合规官应当接受董事会委任、对董事长负责,③参见王东光:《组织法视角下的公司合规:理论基础与制度阐释——德国法上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6期。或者由董事直接担任合规官。④参见喻玲:《从威慑到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实施的新趋势》,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首席合规官与合规官——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建设、领导合规部门,而合规官则负责具体落实合规工作。⑤参见李本灿:《企业视角下的合规计划建构方法》,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概览之,无论采取何种设置方法,合规官均属于企业内设职务或者岗位,是受企业雇佣并且在企业内部从事合规管理的专门人员。与之比较可知,企业合规师的工作重心同样是在企业合规管理领域,在此方面,企业合规师与合规官具有相似之处,尤其是二者的工作均以企业施行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为目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规师是一种职业,而合规官仅能被视为一种企业内部岗位,因此,企业合规师可以担任合规官,但担任合规官的人员不一定是企业合规师。在某些企业,即使没有设置合规官岗位,仍可以委托或者雇佣企业合规师协助进行企业合规计划建设。而且,合规官通常限于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企业合规师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考察,而设置合规官岗位的企业则可以在合规官的协助下配合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考评工作。
(四)企业合规师与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业犯罪案件符合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合规第三方机制,由合规第三方机制选任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合规第三方组织。《实施细则》则明确该组织的性质,即合规第三方组织是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其运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在各级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本级合规第三方名录库中,企业合规师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入库。据此可知,尽管第三方组织服务于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但是第三方组织并非仅由企业合规师组成。换言之,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来源具有多样性特征,不应将企业合规师与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混同对待。
四、企业合规师接受委托或雇佣协助企业开展合规计划
对于推行旨在防范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而言,有效的合规计划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而且企业合规计划呈现愈加明显的刑事化趋向。“依据企业在犯罪行为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构建、实施的合规计划,分别形成了事前或事后构建、实施合规计划减轻刑罚的情形。”①万方:《合规计划作为预防性法律规则的规制逻辑与实践进路》,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6期。着眼于企业合规计划刑事法评价的从宽处罚规则,企业合规师可以通过接受委托或者接受雇佣等方式,协助企业开展合规计划。是故,讨论企业合规师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发展领域的参与方式及其作用,可以从企业合规计划的事前建立、事中运行和事后完善等角度展开。
(一)企业合规师参与企业事前合规
事前合规强调企业应当以预防合规风险为目的建立并持续推行有效的合规计划。因此,在事前合规阶段,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形成并推行合规计划方案,保证合规计划持续且有效运行。企业合规师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紧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协助企业梳理并识别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进一步开展合规风险区分以及其他隐患的排查工作。这是为企业量身打造合规计划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针对合规风险的成因、范围、可能的危害后果等进行及时评估,形成初步的应对方案。在梳理和识别阶段,企业合规师可以参照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完成专项合规调查事务。
2.以专项合规计划为主体,协助企业分门别类地围绕特定合规风险开展合规计划的设计与实施工作。这是事前合规的关键步骤。为此,应当明确合规计划的主要框架及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务状况,实践中,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治理结构通常包括四要素,即作为企业宪章的 “合规章程”、作为实体规范的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组织规范的合规组织体系和作为企业管理程序规范的合规流程。②参见陈瑞华:《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其中,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专职与否,考虑是否设置专门的合规部门,或聘请企业合规师(律师)担任合规专员,抑或将合规部门与法律顾问部门合二为一,便于明确承担推行合规计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部门)。
3.在梳理企业架构和管理状况的基础上,协助企业判断是否建立合规举报制度。在合规计划领域,合规举报制度又被称作“吹哨人制度”,此类制度在域外备受认可,即企业建立健全针对举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保密制度和奖励措施,这是企业合规计划在举报方面的合作表现形式,直接关乎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结果。①参见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然而,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场域推行这种以违规举报为特点的制度方案,很可能会面临多方面的阻碍。而且,合规举报制度不仅要求公布接受举报信息的媒介方式,而且要求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这种制度设计思路是否会影响企业内部稳定性,也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4.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重点事项,协助企业传播合规理念、营造合规氛围,以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为目标。合规文化建设思路包括专题学习、宣传教育(制定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开展合规宣誓等方式)、合规培训等内容。
5.在企业内部担任合规官的企业合规师在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方面承担其他职能,主要包括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合规性评判意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事项、直接负责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合规管理职责。其中,担任首席合规官的企业合规师发挥合规管理体系中“关键中枢”作用,全面负责协调企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既要对企业合规计划进行统筹推进,又要发挥信息汇集、筛选和上报至企业最高决策层的功能。由此,保证合规风险防范、预警、识别、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性。
(二)企业合规师参与企业事中合规
事中合规突出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适时监控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监控和审查经营管理环节尤其是合规风险可能发生领域,及时筛选、识别、报告和反馈已发生的违规事项,才能为企业完成事后合规弥补与修复工作提供前置性信息。企业合规师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协助企业持续推行合规风险预警、判断与识别机制。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后,企业通常需要继续投入人财物资源才能维持合规计划运行。在此前提下,合规计划的基本功用表现为实时监控并识别合规风险及其具体环节。首先,企业合规师帮助企业建立并推行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梳理与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紧密联系的合规风险类型及其具体表现,建立一个或者多个专项合规风险库,对于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合规风险进行专门标记,确立相应的识别标准,如若出现可疑风险,则保证能够及时发布预警。其次,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内部举报机制的功能并重视该机制的应有价值,既可以鼓励全体员工对企业内部合规风险进行举报,也可以在各个部门设置专门人员担任举报人职务,同时,对提供真实合规风险线索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保护其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企业合规师需要妥当处理通过可靠渠道获取的举报信息,对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合规风险加以重点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事件作出反应。最后,为了保证企业合规师识别合规风险的准确性、及时性,企业应当授予企业合规师相关职权,特别是针对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企业合规师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对此,无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其他相关负责人均应当予以保障。①参见李本灿:《企业视角下的合规计划建构方法》,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
2.协助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已发生的违规事项。既然企业合规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合规风险的判断和识别方面,那么,企业合规师通常不应获得直接予以处罚的权力,否则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虞。通常而言,作为企业合规师领导人员的合规官仅能在知晓违法违规事件后向企业管理层进行报告。②参见王东光:《组织法视角下的公司合规:理论基础与制度阐释——德国法上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6期。随后,由企业管理层对如何进行处置作出决定。对于企业合规师的上报机制,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上报的渠道,需避免冗杂繁琐,保证上报信息可直达企业核心决策层,否则会发生合规风险被不当掩盖的风险。第二,关于上报的时间,不宜严格限制为定期汇报,而应当允许企业合规师发现合规风险后及时汇报,而不得无故拖延,以防违规行为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第三,关于企业合规师与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职责划分,根据企业合规师的业务分工,明确信息汇总方式,通常由负责具体事务的企业合规师将相关信息汇报至合规官处,由合规官进行把关、审查、整合后,向企业高级管理层进行报告。
(三)企业合规师参与企业事后合规
对于已具化为现实危害的合规风险及违规违法事项,企业合规计划应当发挥纠错与补救的功能,企业合规师需要协助企业完成违规违法事项调查、对违规人员进行追责与惩罚、进一步修缮合规计划及其相关制度方案、向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报告、提出合规计划方案并落实合规承诺以及配合合规评估考察等等。
1.协助企业完成违规违法事项调查,并对违规人员进行追责与惩罚。合规风险发生后,当务之急是确定合规风险的发生原因、损害状况及责任人员。为此,企业合规师根据企业的要求开展调查与核实工作,其对象涉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外部商业合作交易活动以及有关人员等等。在调查过程中,企业合规师注重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经过专业调查和判断后,企业合规师需要撰写合规事故调查报告,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充足的参考。在此方面,需要注意,参与内部调查的企业合规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企业委托,以相对独立的身份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另一类是原本就受企业雇佣,作为企业员工开展调查工作。另外,调查报告应当着重说明诱发合规风险的现实原因,以及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确定相应的责任后果,进而落实追责与惩戒工作。
2.协助企业进一步修缮合规计划及相关制度方案。建立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合规风险以及违规违法事项。如若企业在发生合规风险之前未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那么,有必要慎重考虑聘请企业合规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如若企业已推行合规计划,那么,经过应对合规风险并总结合规体系问题之后,企业需要在企业合规师的帮助下进行专门问题整改工作,相关工作包括健全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增加多种培训等方面。
3.协助企业向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报告。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评价内容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合规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而且要求企业及时将特定的已发生的合规风险及其具体违规违法事项报告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换言之,在认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实之际,企业设立或者外聘的合规部门或者专员应及时向最高决策层报告,并提出向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披露的建议。①参见周振杰:《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这是企业合规计划内在的报告要求,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与监督的质效。在此前提下,企业合规师应该准确判断合规风险和违规违法事项的具体情况,向企业提供是否报告以及报告内容的建议,为企业决策者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参考。
4.协助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提出合规计划方案,同时配合检察机关、合规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考察。对于涉嫌刑事犯罪且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企业而言,作出合规承诺并进行合规整改,是争取从宽处罚乃至不起诉决定结果的重要方式。结合近年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实务状况,实践中,涉案企业申请或者同意适用企业合规试点方案的,相当于作出合规承诺,需要向合规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随后,合规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对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如若被允许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涉案企业应当在合规考察期限内完成合规承诺和合规计划。依照有关改革文件的规定,合规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期内有权对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需要对合规计划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有关评估报告和考核报告直接影响涉案企业的从宽处罚结果。在上述一系列工作过程中,企业合规师都可以发挥重要的咨询和帮助作用,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支持。另外,企业合规师在为涉案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还需要与提供合规业务的律师以及担任辩护人的律师进行充分配合与合作,才能有利于实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最优效果。
五、企业合规师作为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考察
在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进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借助“外脑”力量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的重要性,“只有实现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实质化专业化,企业合规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功”。①参见《抓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杜绝“纸面合规”》,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0日,第1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22年3月底,经过两期改革试点,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03件,占全部涉企合规案件的近七成。②参见徐日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结合前文所述可知,作为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企业合规师可以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领域获得较大的参与空间。根据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以及试点地方制定的相关改革文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企业合规师在合规第三方机制及第三方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1.企业合规师被选任进入合规名录库的情况。从目前多地发布的《公开选任合规第三方公告》和《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合规第三方公示》)等文件来看,虽然企业合规师属于选任范围的专业人员,但由于当下缺少对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的统一规范,据网上公开发布的相关入选公示信息,已完成公开选任工作的多个试点单位并没有专门公示哪些名录库成员属于企业合规师。结合笔者在担任多地合规名录库专业人员过程中了解的情况来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机关均对企业合规师的资格与遴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中,部分受访检察官提出希望国家层面尽早确定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与执业条件的办法,以解决当前合规名录库中缺少企业合规师的紧迫难题。
2.企业合规师在合规第三方组织中的职能与义务。一方面,入选合规名录库的企业合规师有资格被分类随机抽取组成合规第三方组织。一般而言,合规第三方组织的职能涉及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合规计划、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考察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参与听证会等等。另一方面,企业合规师也需承担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观中立、保守秘密、避免利益冲突、报告等方面。其中,考虑到企业合规师具有应被视为中介组织人员的职业特点,而合规第三方组织是涉案企业和检察机关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组织,从当前试点改革思路来看,关于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履职所需费用的保障机制,试点地方形成了多种模式,而由涉案企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费用,被认为是主要解决方案。①参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如此一来,尽管企业合规师接受涉案企业的经费支持,但企业合规师不向企业负责。换言之,企业合规师应当审慎地履行客观中立义务以及注意避免因担任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而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另外,还需审慎讨论的是,在现有改革框架内,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②参见周振杰:《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这也会影响企业合规师履职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
3.企业合规师在合规第三方组织中的特定地位。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合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相对独立的评估与考察。对此,相关改革文件为了保障合规第三方组织有效履行职责,要求在该组织中确定牵头负责人,牵头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定,另一种是各组成人员民主推举并报管委会审定。从既有规定来看,改革文件采取了将企业合规师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等同对待的思路。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究其缘由,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适用目的是对涉案企业认罪认罚后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进行专门评估和考察等工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有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此类评估和考察工作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围绕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成效展开,因此这些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而企业合规师的工作任务与上述工作有高度的契合性。是故,笔者主张,如若企业合规师成为合规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那么,除非个案存在特定情形或者其他原因,企业合规师原则上应当优先成为牵头负责人,既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师的专业优势,适当引导其他组成人员熟悉涉案企业评估考察工作,又可以保障科学应对评估考察难题,确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评估方法,提升各项评估材料尤其是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专业质量。
六、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获取的现状与展望
结合域外,作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的企业合规计划逐渐呈现出“刑事化”的发展趋势,而这种以刑事激励为显著特征的企业犯罪治理新方案愈加获得认可。③参见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由此可见,应当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师的职业资格并严格规范企业合规师的执业行为。当下,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提出,选任企业合规师担任合规名录库专业人员时,有必要实行“企业合规师从业资格制度”,以确保企业合规师具备足够的合规知识和实践能力。①参见李勇:《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不过,有别于律师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为前提的申请执业条件,目前,企业合规师的职业资格获取与申请执业等制度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呈现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与执业现状,笔者通过文献梳理、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了解企业合规师的培训、考试等状况,在总结既有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及其执业要求的初步方案。
(一)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现状概览
企业合规师正在成为一种备受关注认可的职业,这种新兴职业的社会需求量较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合规师的职业资格与执业方式暂时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和评价体系。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培训机构以“培养企业合规管理人才”为口号进行招生工作并开展培训和考试。在此,仅介绍六家机构的企业合规师资格培训与考试概况(见表 1)。②考虑到论述的规范性,笔者将六家机构分别标注为A、B、C、D、E、F。另外,笔者还以“准备考试的学员”身份与几家培训机构的招生老师进行交流,进一步了解机构培训情况。
1.招生报考方面。对于招生方式,六家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宣传,尤其会强调资格证书颁发单位的权威性,另外还会承诺其他帮助或者指导,例如,获得企业合规师证书后,将被纳入企业合规人才库,或者推荐报名学员参加学术研讨等等。然而,根据有关文件,国家并未明文规定资格证书颁发单位。对于报考条件,各机构对报考条件要求不统一。A对企业合规师报考限制最严格,对学历、专业、职业、职位、有关证书及年限等作出具体规定。B主要以学历、相关职业经验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为报考条件。C与E均具有专业或职业要求,C还允许一定职位的担任者报考。D不区分企业合规师级别,要求较为宽松。F从学历、相关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方面提出报考要求。总体来看,虽然各个机构的报考条件有别,但通常都会结合企业合规工作的现实需要,部分条件还会根据企业合规师资格等级(初级、中级、高级)进行区分。
2.培训考试方面。六家机构均提供培训服务,以线上直播或录制课程培训为主,所培训内容差异较大,依托的培训网站各不相同。其中,B将线上学习成绩纳入企业合规师考核测评,D和F则要求学习一定课时方可参加企业合规师考试。其余三家机构没有对线上学习提出硬性要求。可见,无论是培训过程还是资格考试标准统一性不足、缺乏严格规范程序,且存在较大的不当变通空间。
3.颁发证书方面。六家机构提供的证书名称及颁发单位明显不同。其中,E的证书较特殊,即颁发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和新职业技能项目证书等两类证书。另外,在证书查询方面,各机构提供的资格证书可在颁发单位官网或颁发单位相关平台进行查询。
表1 各机构颁发的企业合规师证书表
然而,各机构颁发的企业合规师证书效力如何?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颁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提出,国家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在此前提下,2021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①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rcrs/202112/t20211202_ 429301.html。仔细分析可知,无论是准入类资格还是水平评价类资格的职业资格中均没有涉及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尤其是,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这一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②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rcrs/202112/t20211202_429301.html。这表明既然企业合规师是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之外的职业,那么,我国没有对企业合规师设置资格限制条件,而企业合规师的从业、执业也不必须以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为前提。既然如此,尽管有关培训机构宣传其资格证书颁发单位的权威性,但实际上此类证书均不具有许可和认证效力。易言之,即使某人通过报名方式获得企业合规师证书,也不意味着他/她获得了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而此类证书通常仅能发挥证明某人具有培训经历的作用。
更进一步的是,结合各地发布的《公开选任合规第三方公告》,“选任范围”中待选任的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类型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这些人员均应当在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方可执业,且这些职业资格均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其中,律师的职业资格名称是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名称是注册会计师(准入类),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名称是税务师(水平评价类),审计师的职业资格名称是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类)。与之不同的是,唯独企业合规师不属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类型。这显然没有将企业合规师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等同对待,恐怕难以保证企业合规师具备符合合规管理实务需要尤其是刑事诉讼办案需要的专业素养与工作技能。
(二)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制度展望
目前,关于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的培训行业存在较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与评价规范。一方面,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的缺失导致职业资格获取方式及条件的差异与冲突,另一方面,企业合规师评价规范的空白导致评估机构不明、评价标准混乱,由此产生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难以满足实务需要与改革需求的现实矛盾。对此,笔者认为,在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合规师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内的职业,由此,在肯定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科学评价将企业合规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必要性。
首先,既要尊重目前阶段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改革趋势,又要高度强调企业合规师的职业重要性,为将来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新增设“企业合规师”一类职业类型积累基础。进而,考虑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设置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即获取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另外,可以考虑在职业资格考试外增添实习等其他执业条件,对企业合规师申请执业提出更高要求。
其次,根据2021年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企业合规师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企业合规师需要具备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背景,为此,可以适当放宽企业合规师职业技能等级或者职业资格考试条件。考试范围应当涵盖法学、会计、金融、税务等多个领域的基础内容。另外,可以考虑根据专业背景和业务领域的不同,确定特定行业或者特定方向的企业合规师类型,或者适当区分企业合规师的等级,由此可以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领域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选任工作提供必要的划分标准。
再次,确定组织实施评定(考试)和证书发放主体。相较于法律职业资格证由司法部颁发的做法,企业合规师是跨学科、跨领域的职业资格,为此,可以考虑多部门联合组织考核并发放证书的方案。目前,根据现有国家政策,权宜之计是确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关于发放企业合规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因为企业合规师申请执业同样需要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除了考察理论知识,可以参考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要求企业合规师先实习后申请执业。对此,应当结合企业合规师职业发展规律设置专门的实习要求与考核主体,而不应完全照搬律师法及其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最后,还需考虑企业合规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灵活性,尤其是为了保证不具备申请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一般条件的特定领域专家可以根据社会需要进入企业合规师队伍,可以参考《律师法》的规定,设置企业合规师特许执业制度。特许执业制度是对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解决特殊领域人才稀缺问题,因此应当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即从学历、职称、知识水平、从业时间等方面确定企业合规师特许执业适用条件,并且根据企业合规师职业群体现状、特殊领域专业人才需求紧迫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结 语
随着我国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接纳程度日渐增强,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企业合规师的参与提出愈加迫切的现实需求,作为一种新兴职业的企业合规师将会在更广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本文对企业合规师的讨论,尚属于相对有限的分析,至少可以为学界更全面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以及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健全配套方案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即不宜仅从制度设计层面关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若干举措,还需要从各类参与主体即“人”的角度加以分析。其中,应重视企业合规师这一类主体的重要性。考虑到以企业合规师为代表的合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和办案结果,更需要科学辨析企业合规师的职业内涵及职责范畴,在此前提下,有关研究应当充分顺应企业合规计划刑事化趋向。展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未来,尤其是将相关改革经验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路径,有必要进一步从企业合规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企业合规师职业伦理等层面展开更丰富的研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计划刑事化的中国探索进程,以及刑事司法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提供“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