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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治理中“体制吸纳型”群防组织探析
——以外事界务员为例

2023-03-17孙保全侯红霞

关键词:守边边民外事

孙保全,侯红霞

(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昆明 650500)

近年来,边境及边民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逐渐成为热门领域。 特别是国家层面出台的《兴边富民行动》《关于新时代加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的意见》《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均对发挥边民守边固边作用做了专门规定。 学界围绕边民守边固边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并提出增进边民国家认同、塑造戍边文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观点。 现有研究表现出内在一致性,即把边民守边固边认定为一种自发行为。 的确,边民在多重因素驱动下抵边居住、自觉护边,构成了边境巩固的必要条件。但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会通过行政管理活动将分散的边民个体整合起来,推动边民守边固边行为组织化和规范化。 这种由边民组成的具有守边固边功能的组织,通常被称为“边境群防组织”[1]。 此类组织在政府统一管理下规范运行和履行职能,具有突出的“体制吸纳”[2]特征,可被界定为“体制吸纳型”群防组织。 “外事界务员”是云南省应用最广、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作用最突出的一种边境群防组织。 选取外事界务员组织为观察对象,可为研究边境治理中“体制吸纳型”群防组织提供参考。

一、政府主导下边境群防组织的建构历程

由于特殊的地缘因素与人文环境,边境有着不同于内地的资源禀赋、区域问题和治理内涵。在这样的条件下,边境群防组织既有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共同属性,也存在着自身特性。 这种特殊性和差异性,使得边境群防组织成为一个值得单独研究的对象。 边境群防组织是为应对边境问题和根据边境治理需要而逐步被地方各级政府建构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边民力量被吸纳到政府主导的治理体制之中,由此形成“体制吸纳型”群防组织。

(一)边界初步勘定与群防组织的孕育

群防组织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被引入边境治理领域中的,并且在此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 在前主权时代,传统国家有疆域而无领土,生活于边缘性区域的居民并不具有国民身份,也未形成稳定的国家意识。 乃至到了民国时期,边境地区一些民众仍旧是“既缺乏国家观念,又无民族意识。 散处边地,易受外人诱惑,今日为中国人,明日亦可为外国人。 朝秦暮楚,不知国家民族为何物”[3]。 在此历史背景下,边民守边固边行为、边境群防组织建立也就无从谈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陆续同周边国家重新划定边界,并且按照现代国家建设需要,对广大边境居民进行国民化改造。 在此之后,边民的国民身份和国家意识逐渐确定下来,今天被称为“群众”的居民群体在边境地区出现,为群防组织在边境地区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19 世纪60 年代,中缅边界逐步划定,为和平友好地解决边界问题开了个好头。 在勘定边界、树立界桩之后,当时云南省的边境地方政府开始组织一批边民义务性地参与守护界桩工作。 这批人员后来被称为“第一代外事界务员”。 不过这个时期参与界务工作的边民,还没有明确的对外身份,既无“界务员”的称谓,也无政府发放的固定补贴。 因此,此时云南省外事界务员组织尚处于“有实无名”的孕育阶段,全国边境地区的群防组织建设也大抵处于类似状况。

(二)界务工作常规化与群防组织的形成

随着中国同周边国家之间边界的陆续划定,相应界务工作和边境维护管理工作逐渐走向常规化,边民在边境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云南各边境县的外事部门逐步地扩充力量,不仅配备专职外事助理员来协理外事工作,还在沿边村寨建立外事点。 1966-1967 年,陇川县率先建立了“边境外事宣传员”制度。 随后,云南省外事办将陇川县“外事宣传员”名称规范为“外事界务员”,并在全省各边境州县进行推广。 外事界务员作为一项具有云南特色的边境群防组织正式形成。

直到19 世纪90 年代,局部边境地区的边民非法越界的问题依然存在[4],以民固边、以民治边的边境治理机制还没能充分凸显出来。 在这个阶段,边境群防组织建设进度总体上比较缓慢,所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一是群防组织规模普遍偏小,有些边境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门组织;二是群防组织成员待遇较低,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参与边境管控工作的边民基本上不领取固定补助,许多工作是义务性和志愿性的,这样低水平的福利待遇直到近些年才有所改善;三是群防组织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这在缺少省级统一性法律法规的边境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边境治理凸显与群防组织的完善

近年来,边境及边境治理在国家发展中的意义不断彰显,国家整体实力和治理能力日益提升,各级政府投放到边境地区的资源和精力也随之大幅度提高,边境政策、边民政策快速地向着更高水平发展。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边境地区的群防工作也始渐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进。

通过观察云南省的情况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上述变化:一是全省25 个边境县均成立了外事界务员组织,大大扩充了外事界务员的队伍规模,并从年龄结构上形成了新老更替的态势;二是在缺少全国、全省统一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边境地区开始以州市或县(市)为单位,制订外事界务员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极大缓解了从前无法可依的问题;三是外事界务员的福利待遇得到持续改善,由此前每人100 元/月或200 元/月,普遍提升到了500 元/月;四是管理机制创新,如以往的外事界务员基本上都是男性,而目前有些边境县市则开始探索成立专门的女性外事界务员队伍;五是从此前对于外事界务员身份讳莫如深,转变为大力宣传外事界务员先进事例、树立模范典型,以此在边境地区营造浓郁的戍边文化。

二、地方政府对边境群防组织的行政管理

边境是一种由“边缘性”和“地方性”叠加而成的地理空间:地处国家领土最外沿,同时又以具体的行政区划为构成单元。 从地方治理角度来看,辖有边界的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都会介入边境治理活动,越是低层级政府所从事的治理活动越直接、越具体。 边境群防组织在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框架下发挥作用,接受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统一管理。 在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边民力量得以组织化运行,并按照“吸纳性治理”[5]逻辑投入边境治理活动之中。

(一)硬性标准与软性标准兼顾的招聘选拔

对于现代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普遍较低的边境地区而言,群防组织大多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 要建立边境群防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一个前置性环节就是设定一些条件将相关边民吸纳进来。云南省外事界务员选拔主要依据以下两种标准。

一是硬性标准,主要包括:必须是中国公民,同时属于边界沿线的常住居民;年龄通常不超过60 周岁,以18 ~45 岁者居多;具备良好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正常承担边界、界碑巡查任务;文化素质上,一般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凭;无违法犯罪记录。 除上述条件外,存在以下事实的通常被视为无选聘资格:曾经从事过界务工作但被辞退或开除的,在维护国家统一、边境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有反动言行的。

二是软性标准,一般包括:熟悉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了解边境社会治安情况和处理应急事件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邻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有相关社会实践经验、有守边继替传统和其他优势条件者优先录用。 此外,按照《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关于“促进边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和“护边员、护林员、外事界务员、联防员等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沿边一线边民”规定,以及《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中“鼓励边民抵边居住和就近就地就业创业”相关要求,外事界务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沿边一线生活困难的边民。

(二)思想认识和护边技能并重的业务培训

边境群防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功能发挥,有赖于其成员具备必要的参与边境治理的能力。 在云南边境地区,作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边境管控工作的兼职人员,外事界务员除接受一般性的爱国固边教育之外,还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以便形成与其工作职责相称的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外事界务员业务培训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集中培训,主要由边境地区的州市级或县级的外事部门组织,多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会议形式来开展,旨在帮助外事界务员熟悉边境形势、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工作任务、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以及强化国防意识、主权意识、边界意识、责任意识;二是分散培训,多由边境乡镇政府组织,主要是组织外事界务员参与边界和界碑巡查活动,从而达到实地实训目的。 相关部门在开展培训活动时,还会向外事界务员发放巡边护边的专业工具和基本设备,同时讲解这些工具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三)分段管理原则下界务工作的奖惩考核

为确保群防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边境地区的政府部门普遍建立了针对此项工作的监管考核制度。 在云南边境地区,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分段负责、分段考核的原则,对外事界务员进行工作考核。 作为芒市芒海镇一名有着15年工作经验的外事界务员,老孔将自身工作描述为:“一个月巡逻两次,主要维护界桩、界碑和(边界)标志物。 我是外事办选出来的联络员,遇到重大问题和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还负责上报芒市外事办。”这是硬性要求、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 此外,他还经常协助当地边检站和边境派出所处理中缅边民的矛盾纠纷,以及做语言翻译之类的事情。 用老孔本人的话来说,这些工作是“义务性的,不是必须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些部门通常还会针对外事界务员承担的边界巡查任务,实施月测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个别边境县做得更为细化,对外事界务员提出以“月”为单位巡界桩、以“周”为单位巡通道、以“天”为单位巡界线的工作要求。 在具体管理环节中,分段考评又和必要的奖惩机制结合在一起。如M 县就明确要求外事界务员须按时按量上报边境动态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于所负责边境段发生界碑、界线和其他边界标志物被损坏,以及掌握边境突发情况没有及时报告的外事界务员,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一定补助经费;对于完成基本工作量,又向主管部门主动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外事界务员,除足额兑现补助经费外,还进行额外奖励。

三、边境群防组织的治理功能及实现方式

“体制吸纳型”边境群防组织的成员具有双重身份,双重身份又可以转化为双重优势:一方面是组织身份,相对普通边民来说,组织成员能够以更具权威性、规范性和常规性的方式,介入边境治理过程;另一方面是边民身份,相对体制内人员,组织成员能够更为灵活、及时地处理各类边境“小事”。 凭借这种介于“体制内”和“体制外”之间的身份优势,云南省外事界务员担负着非常特殊的边境治理功能。

(一)嵌入边民熟人社会

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沿边居民来说,每一个边境村寨、边境社区都构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不仅如此,凭借地理相依、文化相近、血缘相通的紧密联系,相邻国家的边民之间往往可以维系一个跨越边界的熟人社会。 尽管现代国家之间的边界已经非常明晰了,但邻国边民之间仍然保持着密切的社会关系。 边境地区广泛存在的“一寨两国”“一河两国”“一坝两国”甚至“一井两国”地理景观,正是其生动写照。 “生活在‘熟人社区’的边民处于同一个文化网络中,不仅具有社会关系上的联系性,而且遵循着相同的文化认知和行为准则”[6]。 在边民构成的熟人社会中,群防组织发挥了独有的治理功能。

地理偏远、环境复杂、交通不便是边境地区的基本特征。 在此种空间场域里,地方政府往往难以做到及时获取边境一线的各类信息。 信息传递的迟滞,对于边境治理的制约性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广大边民来说,边境地区的地熟人也熟,任何异常的风吹草动都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引起注意。 如此一来,边民往往是边境信息的第一知情人,来自边民群体的外事界务员对于边境情况的掌握,就形成了“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先天优势。 有了这一组织,边境信息就更容易收集和上传,一些边境问题还可能在第一时间就得到有效控制。 如劝阻本国或邻国亲友非法越界、非法生产作业,就是外事界务员经常处理的一类事件。

(二)处置涉边微观问题

在云南边境地区,外事界务员的工作可谓事无巨细:一是界碑维护,清除界碑周围杂草以保证通视情况良好,定期对界碑文字描红刷漆以保持界碑文字清晰;二是边界巡查,不但要观察边界走向、边界标志物状况,及有无“三非”“五过”现象,还要收集发生在边界附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道路塌方等各类信息;三是边民管理,协调处理边民之间的邻里纠纷,及偷牛盗马之类的跨境违法事件。 调研中,一名乔姓村民介绍了他的外事界务员工作:由于中国和缅甸的村寨之间距离很近且没有天然屏障,因此猪、牛、羊等家畜家禽的跨境往来十分频繁,处理由此带来的涉外事务就成了家常便饭。 前几年,来自缅甸村寨的狗咬伤、咬死多只中国边民的山羊,后经过该名外事界务员出面协商,较好地化解了双方边民之间的矛盾。 无独有偶,在119 号界桩附近,镇康县红岩村边民李老二和境外农户之间曾发生耕地纠纷,后经外事界务员毕世华多次上门协调,两家最终以中缅边界为线将耕地范围各退后9 米,成为一段睦邻友好的佳话[7]。 类似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构成了外事界务员的日常工作内容,而这恰恰又是政府力量很难触及的治理领域。

(三)参与管边控边活动

中国的边境治理是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的,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构成边境治理的基本架构。 然而,这种粗线条的框架结构并不足以完全覆盖所有的边境问题,也不能延伸至每一个空间角落,于是形成了边境治理中的空档领域。 群防组织是一种补充性力量,一方面接受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以其特有功能和结构,增强了边境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云南边境地区外事界务员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协助地方政府和当地驻军开展边界巡查、界碑(桩)维护管理和边境信息收集等工作。 同时,他们还担负着普法教育、政策宣传,处理边民矛盾纠纷、促进双边村寨形成睦邻友好关系等常规职责。 由于具备地形熟、人员熟、语言通的独特优势,外事界务员经常被当地人形象地称为“边防通”“活地图”“活界桩”“泥腿子外交官”。

此外,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外事界务员以临时性任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云南省八个边境州市的外事界务员全部被调动起来在边界一线承担相应工作。 他们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和邻国语言,在沿边村寨中发放和讲解疫情防控宣传材料,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边境便道和小道巡逻、分发物资、排查疫情、公共场所消毒、临时卡点值守,劝说中国边民和邻国边民暂缓上门探亲访友[8]。 这也在一个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境下,集中体现了群防组织对于边境治理的特殊意义。

四、当前边境群防组织运行面临的困境

诸如外事界务员这样的群防组织,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并经由一定行政管理活动而被纳入边境治理结构之中,具有突出的“体制吸纳”特征。 这类群防组织在边境治理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边境治理的形势和需要。

(一)组织功能定位偏低

认识边境群防组织的意义和功能,存在一个“高位视角”和“低位视角”的问题。 所谓“高位视角”是指,在边境治理整体性和全局性框架中认识这一组织,并将其置于一个明确和重要的地位;而“低位视角”则主要指,从局部性甚或琐碎性的具体治理事项中来看待群防组织的运行及管理。从当前情况来看,各边境地区对于群防组织的治理角色和功能,主要基于“低位视角”来加以定位。 一是在县域治理框架下看待群防组织,如外事界务员管理主要由县外事办牵头。 边境地区县级政府拥有的资源、职权和能力都十分有限,容易导致群防组织管理出现力不从心问题。 二是将边境治理等同于军事学或公安学意义上的边防,群防组织也主要围绕边境安全防控来运行和发挥作用。 作为最典型的边境政策,“兴边富民”行动对于边境治理目标有明确规定:富民、兴边、强国、睦邻。 相比之下,各地对边境群防组织的定位显得比较单一,主要着眼于“防”,即防止我方人员非法出境、防止他国边民非法入境、防范危及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事件发生。 这样的组织定位显然不能全面适应综合性的边境治理目标。

(二)政策观念相对滞后

为适应边境形势和治理需要,国家层面专门对边民守边固边、边境群防组织建设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最具代表性的有:2017 年《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在边民抵边居住、边民守边固边作用发挥、提高边民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了指导性意见;《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增加了“对护边员、边境联防队员等边境群防组织建设予以倾斜”内容;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落实边民补助、住房保障等守边固边政策”;2021 年《“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特别强调要做好边民的就业帮扶工作;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专门规定,“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维护国界安全的群防队伍建设”。 面对如此向好的政策形势,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出积极反馈和回应,所秉持的认知框架仍显陈旧,特别是未能对推动群防组织建设形成新的认识。

(三)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上的法规,一些边境群防组织的运行管理存在不规范和碎片化问题。 对于群众护边人数同边界线长度的配比、兼职护边人员的选聘条件、招聘流程、业务培训,以及各类群防组织的日常监管、考核机制、福利待遇,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和程序。 这使得在群防群治工作领域,各地实施的具体做法、工作力度互不相同,管理效果也出现参差不齐现象。 分散化管理体制暴露出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有些群防组织名称不合理。 如外事界务员职能并不限于“外事”也不限于“界务”,而是广泛地参与各类边境治理活动,因而就显得名不符实。 二是职能相似的群防组织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 如外事界务员和护边员的职能虽然大同小异,但却分属于外事办和公安部门管理。 三是对于同一群防组织实施多头管理,导致管理环节增加、管理过程延长,无形中增加了沟通协调的行政成本。

(四)资源配置有待加强

边境群防组织建设面临资源短缺问题,集中体现为组织运行经费紧张、组织成员待遇偏低。历史上边境群防组织成员的工作补助曾普遍处于较低水平,近年来其待遇已得到一定提升。 即便如此,相对于维持生产生活的成本支出、承担的繁重边境管控任务而言,群防组织成员享受的补助经费仍显微薄。 受到资源短缺、待遇偏低的影响,群防组织对于边民群体的吸纳整合作用也比较有限,由此带来组织规模与边境治理需要不相称问题。 此外,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也是经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每个参与边境管控工作的组织成员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 家庭发展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边民是否能够居边生息、抵边固边。当家中主要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不能有效支持整个家庭良性发展,边民迁离边境、流向内地的事情就会发生。

五、治理共同体视域下边境群防组织的发展

群防组织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着边境治理能力提升和边境治理目标有效达成。 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而是系统性的,所以也就无法通过简单修补调整而得到彻底解决。 应根据边境治理新形势,立足整体转型思路来谋划边境群防组织重构与发展。

(一)组织属性的再定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二十大又对此作了强调。 目前,由边民大量迁离引发的边境虚空化形势,凸显了建设“边民有责、边民尽责、边民享有”的边境治理共同体的紧要性。通过有效机制落实边民守边固边责任、增进边民守边固边权益,是边境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环节。 作为边民介入边境治理过程的专门载体,边境群防组织可在其中充当“枢纽”角色,即通过组织吸纳和组织管理将边民力量统合到边境治理结构之中,赋予边民以组织成员身份,落实责任与权益,实现共责与共享。

从“名”来看,边境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新议题,但就“实”而论,它已有雏形。 “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合力治边架构,可视为其初级形态。 在边境治理共同体初级形态下,群防组织往往被视为一种“民防”力量。 受到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制约,大部分边境群防组织对边民的吸纳作用较为有限。 在边境治理共同体从初级形态向“边民有责、边民尽责、边民享有”高级形态转变的背景下,应站在更具前瞻性和整体性的高度上来重新审视群防组织,特别是要发挥其组织枢纽功能,让边民充分融入边境治理共同体之中。

(二)组织发展的基本方向

首先,激发边民有责。 建设“边民有责、边民尽责、边民享有”的边境治理共同体,首先需要回应“边民何以有责”问题,这也是凝聚共同体意识、建立协同意愿的首要因素。 过去“低位视角”下的边境群防组织建设,显然未能观照到这个层面上的问题。 今后应通过组织目标重新定位,将边境善治的国家取向、权益保障的边民取向有机地融通,使群防组织成为“国”与“民”的联结纽带:一方面巩固和推动边境安全、稳定、开放、发展,另一方面为边民主体权益保障提供组织化渠道。

其次,规范边民尽责。 边民尽责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承担什么责任,二是如何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机制不能仅仅依靠个体行为来落实,因为无论是道义上的感召还是法律上的规制,都不能确保每个边民都会自觉地履行责任。 已有经验表明,群防组织可以将分散的边民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并经由管理活动实现边民守边固边行为组织化和规范化。 为推动边境群防组织发展,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从而为规范边民尽责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再次,实现边民享有。 目前各级政府出台的边民政策具有普惠性、帮扶性特点,总体上以“边民身份”作为主要依据。 但这并不能充分满足边民“靠边吃边”和居边发展需求,也就不能解决边民大量离散问题。 因此应该调整政策作用取向,从“身份”依据转变为“行为”依据,亦即向守边固边行为倾斜。 具体来说,各级政府通过专项政策来支持边境群防组织专门化发展、提高组织成员待遇,从而平衡守边固边行为的“义”“利”关系,促进边民抵边就业增收,吸纳边民群体中的精英份子。

(三)组织建设的主要议题

一是整合组织形式。 在边境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重新定位群防组织功能及谋划群防组织发展,一个必要环节就是把分散化、碎片化的组织形式整合起来,从而为后续一系列改革举措做好准备。尤其是将承担相同或相似任务的边境群防组织,如护边员、外事界务员、边境联防员、边境信息员、边境联络员、网格员等,进行组织称谓整合。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管理部门、协同部门,以及人员录用、岗位补助、工作要求、业务培训、过程监督、阶段考核、辞退条件等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二是扩充组织规模。 如前所述,边境地区大部分群防组织都存在着人员数量偏少问题,限制了对边民的吸纳整合,也制约着边民“有责、尽责、享有”的实现。 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表彰守边人,都表现出决策层对于边境、边民的高度重视。 相关边民政策出台,更是把边民守边固边作用提升到一个显要地位。 应紧扣国家边境、边民政策新内容和新动向,用好用足这些有利政策,适时扩大群防组织规模,以发挥边民在边境治理中的作用。

三是完善组织管理。 首先,培育边境群防组织自治能力。 围绕边境治理共同体建设目标,应着力培育和提升群防组织自治能力,再通过政府管理活动将其纳入治理结构,最终建立边民主体与体制内主体的有效互动机制。 其次,加强群防组织管理法制化。 边境省、自治区在制订统一管理办法时,可充分借鉴相关省区业已取得的有益成果,统合省(自治区)内各边境州市或县级政府的经验做法,同时注意与既有法制政策相配合。再次,理顺“条块关系”。 进一步明确边境群防组织管理主体,避免因“条块”之间错综复杂关系而产生多头管理问题。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 一方面是经费保障。 向参与边境治理活动的边民成员支付一定额度的薪酬,是群防组织有效运转的基本保障。 在边境群防组织建设过程中,应以“居边发展,守边固边”为导向,带动参与其中的边民及其家庭“留得下、守得住、能致富”,从而将政策扶持、边民就业与守边固边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是文化保障。 注重通过情感上和文化上的感召与渲染,营造浓厚的戍边文化,促使边民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边境管理维护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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