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文献》Дx19076R号契约文书研究
2023-03-15罗海山
[摘 要] 传统观点认为《俄藏敦煌文献》Дx19076R号契约文书是西夏借贷契。从内容上看,该文书确有借贷契的特征,但从其实质而言,应为买卖契、典当契、交换契中的一种。从年代来看,该文书为西夏契约无疑。它的准确定性及断代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交易制度、契约文书程式乃至西夏的经济、法律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契约 借贷 买卖 典当 交换 西夏
[基金项目]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近代辽宁满族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L22AMZ001)
[作者简介] 罗海山,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大连 116023)
[DOI编号] 10.13761/j.cnki.cn23-1073/c.2023.04.004
《俄藏敦煌文献》收录了一件汉文契约文书,编号为Дx19076R,首残尾全,共12行,无拟题,无纪年,字迹潦草,难以辨认,1—5行间有官方朱印,印文不清[1]。关于这件文书,学界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题解、释文、校勘上 相关研究见金滢坤:《〈俄藏敦煌文献〉中黑水城文书考证及相关问题的讨论》,《百年敦煌文献整理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2010年,第373-374页;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76页;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29-331页;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页;于光建:《〈天盛律令〉典当借贷门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136页;孙继民等:《考古发现西夏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2-94页;孙继民等:《英藏及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873—875页。 。本文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释校,并探讨该件文书的性质及年代。
一、Дx19076R号契约文书释文及校勘
(前缺)
1.房亲及叔争论,□□一面昌磨彩
2.代赏(偿),填还本钱,更无□□。后寻出钱
3.交与钱主受用。已定一后,两无悔番。
4.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
5.不词。
6. 立文人直多昌磨彩(押)
7. 同责人迺来赏没来(押)
8. 同责人浄央桑粟昌(押)
9. 书契知见人王智无
10.据契收钱柒佰□文
11.二十七[该行文字为西夏文。] (押)
12. 廿七
第一行前半段应为“房亲及叔争论”,各家观点较为一致 只有金滢坤释作“磨”,不确切。 。后半段争议较大,乜小红释为“米登多昌磨彩”,孙继民释为“采时,一面昌磨彩”,杜建录释为“米登多昌磨移”,金滢坤释为“采些,多昌磨彩”。“争论”后二字较为潦草,难以辨认,暂以“□□”代替。其后应为“一面昌磨彩”,孙继民的释读较为准确。
第二行第二字应为“赏”,通“偿”。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释作“尝”,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杜建录、孙继民均释作“赏”。孙教授还推断出“赏”似应为“偿”。“代赏”后四字模糊不清,除金滢坤外,其余各家均释作“培送本钱”。仔细观察图版,其大体结构接近“填还本钱”,暂定之。其后四字,各家均释作“更无本要”,从图版看,前二字释为“更无”正确,后二字较为模糊,乜小红、杜建录释作“本要”,孙继民释作“本贯”,这两种解释都牵强了些,不知何意,暂以“□□”代替。该行最后四字,当为“后寻出钱”,各家观点一致。
第三行前半段应为“交与钱主受用”,各家观点一致。其后四字,杜建录、乜小红释作“已定一信”,金滢坤、孙继民释作“已定一后”,后者释读正确。“一后”即为“以后”之意 “已定一后”的书式目前仅见这一例,与之高度类似且较为普遍的一种书式是“一定已后”(敦煌文书、蒙元大同文书等)。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4、216-217、218、447页)。
其他类似书式还有“券成之后”(吐鲁番文书)、“立契后”“自卖已后”“两共对面平章为定”(以上见敦煌文书)、“自卖之后”“自成交之后”“如此议定之后”“自今已后”“自立文契之后”(以上见徽州文书)、“一写已后”“一卖已后”(以上见元代黑水城文书)等,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5、213、215、215、479、487、627、8页;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中),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55页;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189页。 。该行最后四字,金滢坤释作“不须番悔”,其余各家释作“仰无悔番”。观看图版,应释作“两无悔番”,第一字应为“两”,而不是“仰”。
第四行,金滢坤释作“若先悔者,罚五百文与不悔者受”,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杜建录释作“如先悔者,罚钱伍贯交与不悔者受”,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孙继民释作“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后者正确,从之 传世契约文书中,“贯”与“文”通常连用,如“日后有争论者,罚钞……贯文,入官支用,仍依合同文书为用”(元代徽州契约文书);“今于……处取到课钱壹……贯文”等(西夏黑水城文书)。“贯”与“交”连用的事例尚未见到。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624页;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 。
第五行,各家均释作“不词”,正确,从之。
第六至九行是签押。第六行是“立文人直多昌磨彩”,后面是画押,各家无异议。
第七行的署名分歧较大,金滢坤释作“延来赏没来”,乜小红释作“廼来贵没米”“迺来贵没米”,杜建录释作“廼来赏没米”,孙继民释作“迺来赏没来”“乃来赏没来”。从图版观察,第一字应为“廼”或“迺”,第三字应为“赏”,第五字应为“来”。后面是画押。综合分析,孙继民的释义最为准确。
第八行署名,金滢坤释作“浄央桑粟昌”,乜小红释作“浄尖桑栗昌”“净尖桑栗昌”,杜建录释作“浄尖桑栗昌”,孙继民释作“浄央桑栗昌”。从图版观察,第一字应为“浄”,第二字应为“央”,第四字较为潦草,辨认困难,释作“栗”或“粟”均可。不过仔细观察,释作“粟”更为准确一些。综合考虑,金滢坤的释义较为准确。
第九行署名,各家均释为“书契知见人王智多”。从图版看,最后一字应为“无”,该字与第二行“更无□□”、第三行“两无悔番”之“无”字高度类似,可推断为同一字。
第十行,金滢坤释作“据契收柒佰□文”,乜小红、杜建录、孙继民《考古发现西夏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释作“据契收钱柒佰陆文”,孙继民《英藏及俄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据契收錢柒佰□文”,后一种解释较为严谨,从之。
第十一行,金滢坤释作“□□□ 王通”,乜小红释作“梅托处 (押)”,杜建录释作“梅□□ (押)”,孙继民释作“ 梅托处 (签押)”、“ 梅託处 (签押)”。史金波先生认为,该行三字应为西夏文“二十七”。该行最后是画押的符号,并不是“王通”二字。
第十二行,金滢坤、杜建录释作“廿七”,乜小红、孙继民释作“廿七日”。仔细观察图版,“日”其实是后面文字的透视,与“廿七”无关,前一种释读较为合理。
二、Дx19076R号契约文书性质辨析
关于Дx19076R号文书的性质,主流观点基本一致,但具体表述稍有不同。乜小红、杜建录[2]247、于光建将其命名为代还钱契。如于光建认为,“这件契约珍贵之处就在于还债人不是当初的借贷的债务人,而是债务人的房亲及叔直多昌磨彩代为偿还钱主的债务。……这位房亲及叔也许就是当初实际的债务人签订借贷契约中的同借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或者是死亡后,根据《天盛律令》中保人代偿的规定以及借贷契约同借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契约法律效力,这次的借贷债务自然转移给了同借者房亲及叔直多昌磨彩”[3]。乜小红认为,“本件是一件经官府钤印的代还钱契……依据契文残存内容推测,当事人为欠钱不返还而引起纠纷,在不得解决后,才经官府调解,确定为直多昌磨彩等人代为偿还,并立了此……代还钱契”[4]330。金滢坤将其认定为高利贷契[5]373-374,孙继民认为这是一件借钱契[6]92-94[7]873-875。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可以归纳为借贷契约。这种观点还可以进一步探讨。
残存的契约文书正文只有五行,其中第一行至第三行有“一面昌磨彩代赏(偿),填还本钱,更无□□。后寻出钱交与钱主受用”的表述,句中的“代赏(偿)”、“填还”、“本钱”、“钱主”等字样,确与借贷关系有一定联系,其他借贷契约文书也有类似的表述,见表1。
表1辑录了唐代吐鲁番、五代敦煌、西夏、元代借贷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其中,“代赏(偿)”、“填还”等文字对应表述为“还偿”(1号文书)、“替偿”(2号文书)、“具还”(4号文书)、“还”(5、8号文书)、“填还”(6号文书)、“替还”(7号文书),都是“偿还”之意。“本钱”一词相应表述为“本练”(1号文书)、“钱”(3号文书)、“子本”(4号文书)、“本绫本绵绫”(5号文书)、“本绢”(6号文书),“练”“绫”“绢”,在当时都是货币。“钱主”一词在借贷契约中也有出现(9号文书)。上述契约内容时间上涵盖了唐宋西夏元,地点遍布吐鲁番、敦煌、黑水城,具有一定普遍性。但是这种表述并不限于借贷契约,其他类型契约文书中也存在,见表2。
表2中,“代赏(偿)”、“填还”对应表述为“偿”(1号)、“偿了”(2号)、“填还”(3、10号)、“代当”(4号)、“代赏(偿)”(5、7、8号)、“代还”(6号)、“还纳”(7号)、“赔还”(9号)、“偿还”(11号)。“钱主”一词出现在7号文书中。上述契约文书的类型分别为租赁(1—3号)、买卖(4号)、典当(5—7号)、雇佣(8—11号),年代为唐、西夏、蒙元时期,地点为吐鲁番、黑水城、大同、河北隆化等地。因而,借贷契约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这件契约正文第一行提到了“房亲及叔争论”,这是传统契约中的常见条款,意在为处分物提供所有权担保,表示自己有处分权。这种书式主要存在于买卖契约中,典当、租赁及其他文书中零星出现,借贷契约文书中并不存在。表3辑录出与其类似的的典型条款。
表3提及的相关人员有“亲姻”(1、4、11号)、“亲姻兄弟”(2、3、)、“房从兄弟”(4号)、“兄弟”(5号)、“亲姓眷表”(6号)、“诸人同抄子弟”(7号)、“房亲伯叔兄弟”(8号)、“亲戚”(9号)、“远近房亲邻人”(10号)、“官私同抄子弟”(12号),大体属于亲属,与“房亲及叔”是一类人。上述契约类型分别为买卖(1—8号)、收付(9号)、典当(10号)、租赁(11号)、交换(12号),涉及的交易对象分别是土地、房屋、牲畜。年代为唐、五代、宋、西夏、元,地点为敦煌、黑水城、晋江、河北隆化。
而目前所见借贷契约文书中,尚无此类条款。理论上,无论是谷物借贷,还是货币借贷,都不涉及房屋、土地、牲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不应该有此类条款。由此也可证实借贷契约说的不成立。
要想判断出该件文书属于什么契约,就要从其独特性入手,发掘出不同于其他契约的特征。该件契约正文间有朱印,说明这是件红契,经过官府验讫。验讫的目的是为了征收契税。缴纳契税时,政府在契约文书上盖上红色的官印,这就是红契或赤契 清代赵翼《陔余丛考》:“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验官府,输纳税钱,给以印凭,谓之税契,此起于东晋时。”见赵翼撰:《陔余丛考》卷二十七《税契》,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67-568页。 。此项制度创立于东晋,据《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杂征敛·牙契》记载:“税契始于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11]545相比之下,《隋书》卷二十四《食货》的记载更为详细:“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12]689此项制度创立后,历朝因之不改,将其作为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最初仅是买卖契约收税,其后范围不断扩大。宋初,典当契约开始收税,“宋太祖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11]545。南宋绍兴三十一年,税契范围进一步扩大,“凡嫁资、遗嘱及民间葬地,皆令投契纳税”[13]4223。民国后期,税契范围已经扩展到买卖契、典当契、交换契、赠与契、分割契、占有契,税率各不相同 1946年前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买卖、赠与、占有契为15%,典契10%,交换、分割契为6%(见汪柏树:《徽州土地买卖文契研究——以民国时期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5页)。1946年,该条例税率调整为买卖、赠与、占有契为6%,典契4%,交换、分割为2%。见戴建兵等:《河北近代土地契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征税对象也是十分广泛,遍及田宅等不动产、奴婢马牛驴骡驼舟船等价值较大的动产以及其他的动产 见上引《隋书·食货志》之文。 。
西夏王朝也实行税契制度。黑水城所出400余件西夏文契约文书中,已经发现3件卖地房契、1件卖牲畜契、1件换牲畜契有买卖税院的朱印[10]251,265,267,301,316,369。“朱印形制较大,呈长方形,下托仰莲花,上覆倒荷叶,印上部有自右而左横写的西夏文4字,译为‘买卖税院。押有这种印者,表明该次交易是经过政府买卖税院的许可,并缴纳了买卖税,是为红契”[10]207。
以上诸类文书中,嫁资契约、遗嘱文书、赠与契约、分割契约不存在“房亲争论”这样的内容 详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400、415-427、623-633页。 ,即没有所有权瑕疵条款。买卖、典当、交换这三种契约文书中存在这样的表述(见表3),又是红契。因而,Дx19076R号文书应该是这三种文书中的一种。
三、Дx19076R号契约文书年代考证
关于该件文书的年代,有两种观点,金滢坤认为是元代文书,理由是文书中有蒙古人名,但没有详细说明[5]373-374。杜建录、孙继民认为是西夏文书,但没有阐释理由[2]247[6]92-94[7]873-875。乜小红也认为是西夏文书,依据是该文书另面有五行西夏文,另外第5行中的“不词”及第6行的“立文人”等书式,属西夏时期契约文书特有之书写模式[4]329-331[14]175-176。事实上,西夏文在元明时期也有使用 蒙元时期,西夏文和蒙古文、汉文、回鹘文一样,都是通行全国的文字,政府曾经在杭州、南京等地印刷佛教文献,明洪武五年(1372年)和弘治十五年(1502年)也有西夏文文献问世。详见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845-846、861-874页。 ,“不词”和“立文人”也并不专属于西夏时期。
传统契约大多写有立契时间,不写的极少,不过时间的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并不统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契约均有不同的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我们就是以此判断该件文书所属的时代和类型。汉代的契约文书——居延汉简中,多数写有立契时间,均在契首,少数没有立契时间。在吐鲁番发现的3—8世纪的契约文书中,立契时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多数写在契首,少数写在契中。8—10世纪敦煌契约文书的写法较为复杂,大体而言,不动产买卖契约年代居中,借贷、租佃及其他类型契约年代居首,分书、遗嘱、放妻文书等年代居尾。金代和蒙古时期各有1件契约文书年代写在契尾。南宋徽州契约文书立契时间普遍写在契尾。元代汉文契约文书沿袭了南宋的格式,时间也在契尾。回鹘文、蒙古文、藏文等民族文字契约依旧保持传统,立契时间绝大多数仍然写在契首。明清各地契约发现较多,立契时间格式较为统一,普遍写在契尾[8][9]186-190[15][16][17][18]。西夏契约文书中,无论是汉文还是西夏文契约,立契时间非常一致,均写在契首[2]187-253[10]204-395,546-710。
就该件文书而言,尽管前半部分缺失,但是后半部分书写完整,通过这完整的后半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契尾并没有立契时间(最后三行是后来的补充内容,不算正文),由此推断,立契时间应在契首或契中,这样,元代及以后的可能就被排除。
该文书残存内容中,有“一面”“代赏(偿)”“不词”“立文人”等表述,上述表述也见于其他契约文书。详见表4。
表4中,“一面”出现在1、5、6、7、11、15、21、22号契约文书中;“代赏(偿)”出现在6、9、15号文书中;“不词”出现在1、3、5、6、9、13、14、16、17、18、19号文书中;与之类似的“无词”出现在7、11号文书中;“立文人”出现在2号文书中,与之类似的还有“立文字人”(1、3、4、5、11号)、“立此文字”(7号),“立此卖契文字”(8号)、“立典契文字”(9号)、“立文字”(10号)、“立此字”(12号)、“立借羊毛文字人”(13号)、“立账目文字人”(20号)。上述诸表述见于西夏,也见于元代,但不见于其他时期。“书契知见人”出现在3、4号文书中,仅见于西夏。
契尾署名“同责人迺来赏没来”中的“迺来”,据佟建荣《西夏姓名研究》,“迺来”又作“廼来”“廼令”“纳琳”“鼐尔”,此为西夏时期姓氏。
“迺来”,俄Дx2822《雜字·番姓名》中第12个姓氏。“廼来”,《金史》卷62《交聘表下》记载:“(泰和五年)闰八月辛巳,殿前太尉廼来思聪、知中兴府通判刘俊德来谢横赐。”“廼令”,《金史》卷62《交聘表下》记载:承安四年八月,“殿前太尉廼令思聪与枢密直学士杨德先谢横赐”。《金史》卷62《交聘表下》及卷134《夏国传》均记载:“(章宗)明昌四年八月辛酉,夏武节大夫庞静师德、宣德郎张崇师贺天寿节,御史中丞廼令思聪谢横赐。”《金史》卷61《交聘表下》记载:“大定二十九年五月,夏知兴中府事廼令思敬、秘书少监梁介贺登位,知中兴府事田周臣押进使。”“纳琳”,《续通志·氏族略》载:“夏知中兴府事纳琳思敬,御史中丞纳琳思聪。”“鼐尔”,《续通志·氏族略》云:“夏殿前太尉鼐尔思聪。”[19]36-37,216,225
此外,作为西夏党项人的姓氏,“迺来”也被收录在西夏文文献中。例如俄Инв.No.210、6340《杂字·番姓名》中第71个姓氏,俄Инв.No.741《新集碎金置掌文》、俄Инв.No.211、212、213《文海》、俄Инв.No.207《音同》、俄Инв.No.2539《义同》、俄Инв.No.2570、4187、《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颁律表》中均收录[19]78-79。
该姓氏在元代也有可能作为西夏遗民的姓氏存在 这方面的例子还有嵬名氏,嵬名氏在西夏和蒙元时期都有出现。西夏时期乃皇族姓氏,自不待言。蒙元时期也多有出现。详见佟建荣:《西夏姓名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5、46-47、167-169、179-180、187-188、195、208-210页。 。
另外,该文书背面有四行西夏文字,这些文字应该是后来写就的。正面的汉文契约有官方钤印,说明这是件正式文书,将背面写有文字的纸张作为正式文书是不可想象的。西夏文诞生并盛行于西夏时期,元代使用范围大大缩小,明代仅有零星发现。从现存文献来看,只有西夏时期的民间社会文书中出现过西夏文,元代以后尚未发现。由此判断,文书背面的西夏文应该写于西夏时期,而正面的汉文契约书写时间早于后面的西夏文。因而,该文书的具体年代应不晚于西夏时期。
综合以上论述,将该文书年代定于西夏时期较为合适。
四、余论
关于Дx19076R号契约文书的出土地点,学界普遍认为是黑水城。如金滢坤认为,“黑水城文献的一部分,编录目录时,被误编入敦煌文献中,孟列夫(俄)、钱伯城(中)主编《俄藏敦煌文献》,就收录了不少黑水城文献。但该书的前言和后记对其所收入的黑水城文书交代的不够详细,让读者很难分辨哪些是黑水城文书,容易混同为敦煌文书”,并认为Дx19076R号契约文书就是黑水城文献[5]363-364。受此影响,乜小红也认为该文书出自黑水城[4]325,330。但是两位学者均未说明理由,因而该观点难以让人信服。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还应该将其定为敦煌文献为好。
Дx19076R号契约文书残存部分体现了两种契约法律责任。其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意即立契人保证对交易物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此类责任见于买卖、租赁、典当、分家、遗嘱等契约类型。交易物,尤其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牲畜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容易出现权属纠纷,契约对此要特别约定。Дx19076R号文书的表述如下:“房亲及叔争论,□□一面昌磨彩代赏(偿),填还本钱。”交易一方担心交易物存在权利瑕疵,就要求契主即直多昌磨彩做出保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就要返还交易款项,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其二,违约责任。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契约责任,见于各类契约文书中。它可以是双方责任,也可以是单方责任。本契中相应表述为“已定一后,两无悔番。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从中可知,这是双方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交纳五贯文。
“一面”,其渊源可追溯至吐鲁番文书中,《唐乾封三年(668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一仰妻儿保人上(偿)钱使了”[8]307。敦煌文书也有类似表述。如《北宋淳化二年(991年)敦煌韩愿定卖妮子契》:“中间有亲性(姓)眷表识认此人来者,一仰韩愿定及妻七娘子面上觅好人充替”[8]435,《北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敦煌吕住盈等卖舍契》:“自卖已后……若中间有兄弟及别人诤论此舍来者,一仰口承[人]……二人面上□并邻舍充替”[8]434。“一面”最早出现在西夏文书中,《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一面一任克值还数足,不词”[2]187。其后大量出现,成为夏元契约中常见词汇。究其词义,乃“自己”之意。“一面昌磨彩代赏(偿),填还本钱”,即由昌磨彩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与他人不相干。
“不词”,意为没有异议,表示对契约内容的认可。该意项乃西夏所创,盛行于夏元。
该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语言风格与吐鲁番、敦煌、黑水城、徽州文书保持了一致,具有一脉相承性,可见汉文化在西夏的影响。
西夏乃党项人建立的政权,雄踞西北,存续了近两个世纪。境内有党项人、汉人、回鹘人、吐蕃人等。Дx19076R号契约文书中,同责人迺来赏没来是党项人,契主直多昌磨彩与同责人浄央桑粟昌民族身份不详,但是仍可以断定为少数民族,书契知见人王智无是汉民族,由此可见西夏境内各民族的交流交往,这也是多民族长期杂居共同生活的反映,是民族融合的一种趋势。
西夏契约文书现存600余件,其中买卖契约40余件,典当契约10余件,交换契约3件,共计50余件,占总数的10%左右,件件弥足珍贵。Дx19076R号契约文书无论属于哪一类,都是珍稀文书,都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Дx19076R号契约文书的准确定性及断代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交易制度、契约文书程式乃至西夏的经济、法律都有重大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孟列夫,钱伯城.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336.
[2]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增订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3]于光建.《天盛律令》典当借贷门整理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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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洪军]
Research on Дx19076R Contract Documents of “Russian-Tibetan Dunhuang Documents”
LUO Hai-shan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view is that the contract document Дx19076R of “Russian-Tibetan Dunhuang Documents” is the loan contract of the Western Xia Dynasty. From the content point of view, the document do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an contract, but from its essence, it should be one of the sale contract, pawn contract and exchange contract. Judging from the age, the document is undoubtedly a contract of the Western Xia Dynasty. Its accurate characterization and dating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study of the transaction system, contract documents and even the economy and law of the Western Xia Dynasty.
Key words: contract loan sale pawn exchange Western Xia Dynas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