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请托与治理
2023-03-15孙旭
孙 旭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88)
中国古代社会“人情文化”特征较为明显,情与法的关系一直是法治面临的基本问题,历代法治也并非用情大于法、情法协调等关系所能简单概括,特别是立法本意与执行情况、民众意识之间的反差,人情裹挟下官员的法治思维多元化,具体治理措施的左右摇摆与艰难探索等,使之成为古代法制建设、法治文化中很有特色的部分,也为当代人情腐败治理提供了思路与借鉴。其中,请托罪的法条制定及实践治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情与法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和法律领域的难题。可以说,自从中国古代国家产生以来,针对请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未停止过。汉武帝时出现独立的请托罪法,并在唐代达到成熟①,此后延续至清代。
一、请托与《唐律疏议》中的惩处
请托在古代也称请谒、听请、嘱托(又作属托)、请求等,指以人情为主要交换凭据,通过曲枉法律规章来自谋私利的违法行为。其参与者有欲谋私利的请托者与掌握行政司法权力的受托者两方。按请托者与受托者关系的不同,请托可分为两类:一是人情请托,双方是较单纯的熟识关系,以人情为依托,特点是感情色彩浓厚,常没有第三方知晓;二是势要请托,请托者是权豪势要之人,受托者慑于其威势而枉法,特点是受托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较公开化。
唐律的代表法典是《唐律疏议》,律文成于贞观间,疏议成于永徽至开元间,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其《职制》类主要收录与官员博名、财产犯罪相关的条款17 条,其中有“有所请求”条,专述不涉及钱物的请托犯罪。
有所请求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议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辄有请求,规为曲法者,笞五十。即为人请求,虽非己事,与自请同,亦笞五十。主司许者,谓然其所请,亦笞五十,故云“与同罪”。若主司不许,及请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谓曲法之事已行,主司及请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议曰: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嘱请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还得一年徒坐。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则减罪轻于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类,皆依杖一百科之。若他人、亲属等嘱请徒二年半罪,主司曲为断免者,他人等减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类,减罪重于杖一百者,皆从减科。若身自请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请求罪一等科之。
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疏】议曰:监临者,谓统摄案验之官。势要者,谓除监临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阶品高下,唯据主司畏惧不敢乖违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曲法者,无问行与不行、许与不许,但嘱即合杖一百。主司许者,笞五十。所枉重于杖一百,与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据法合死者,监临势要合减死一等。[1]
由上可以看出:第一,将请托犯罪列入《职制》类,强调了其主体是官员。事实上无财请托者很多都是权势之人;第二,继承了汉律请托与贿赂分离(与贿赂相关的请托另有“受人财为请求”“有事以财行求”“监主受财枉法”“事后受财”诸条)、请托者亦受惩处的原则,规定的更为明确;第三,主司已许,虽未施行,亦要受惩,与汉律事已行才受惩不同;第四,请托者若为官吏,惩处重于普通人,因其本为知法、执法者之故;第五,规定颇为细致具体,区分了轻重不同的情况,可操作性强。
《唐律疏议》的请托罪法吸收了前代立法的思路做法,较为完备详细,标志着请托罪立法已走向成熟,其量刑的原则、对象、幅度等基本为宋、明、清各代承袭。将主要基于人情的请托单独立法,与杂有钱物的请托区别开来(杂有钱物的请托在《唐律疏议》中属于赃罪),是唐律乃至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体现出中国法治文化的独特性。反观外国古代重要法典,有对法官公正廉洁的强调和规定,但没有独立的请托罪法,这从古代诸法典中都可看出,如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赫梯《赫梯法典》(公元前十五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五世纪)、古印度《摩奴法典》(公元前二世纪至二世纪)、古法兰克《萨利克法典》(五世纪)、古罗马《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六世纪)等。独立、详细的请托罪法是中国重人情文化背景下保证法律权威的产物,是法律对人情突围的重大努力。
唐律将请托当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可以说是比较彻底的法治思维,但在实践中却始终无法真正贯彻实施。
二、唐代的科举、干谒与请托
与汉代以察举选官不同,唐代以科举——分科考试选官,照理会排斥人的因素,使请托屏迹。但实际上,唐代的科举选官实行的并不彻底,同时还有荐举、门荫等途径,故而无法完全排除人的因素。而且唐代科举考试不糊名,由主考官决定去取,“唐世科举之柄,专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2]。在这种情况下,士子为了科考及第,常干谒有名望者,冀其向主考官推荐。干谒的常见方式是行卷,“所谓行卷,就是应试的举子将自己的文学创作加以编辑,写成卷轴,在考试以前送呈当时在社会上、政治上和文坛上有地位的人,请求他们向主司即主持考试的礼部侍郎推荐,从而增加自己及第希望的一种手段。这也就是一种凭借作品进行自我介绍的手段”[3]。唐代著名诗人如王维、李白、杜甫、白居易、韩愈等,都曾通过行卷或书信等方式求知于人。
最初,主考官畏于时评,有所顾忌,“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4];不问派系、门第,不准请托,“当时唯务切磋,不分党甲,绝侥幸请托之路,有推贤让能之风。等列标名,仅同科第;既为盛事,固可公行”[5],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既然荐举在科考中占有重要分量,而“赏识”在某种程度上又因人而异、没有一定之规,一些权贵为子弟、亲朋前途计,遂开始动用人际关系,请托于人。这对当时的社会风气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更多的文人为了求取功名,挖空心思,寻觅、请求、逢迎,干谒遂由正常的自我推荐方式蜕变为请托。武则天时,左补阙薛登批评当时的“觅举”现象:“今之举人,……或明制才出,试遣搜扬,驱驰府寺之门,出入王公之第。上启陈诗,唯希欬唾之泽;摩顶至足,冀荷提携之恩。故俗号举人,皆称觅举。觅为自求之称,未是人知之辞。”[6]文人的自尊、自信至此基本无存。就当时社会而言,“今之得举者,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7],请托盛行,初生的科举考试制度遭到极大破坏。
不只是科考领域的干谒易引发请托,事实上,只要有人,注重人情,就会发生请托,只不过科考直接关系到富贵功名,表现得最为突出。
三、唐代皇帝对请托的态度
请托罪法明载于律典,依其惩处请托行为,即可达到限制、打击人情干预司法行政的目的。但由中国古代权治社会的属性决定,法律的社会地位是次要的、从属的,良法美意不一定能通过执行得到实现,“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8]。请托罪法的执行亦然,这主要表现在皇帝对请托的态度上。本质上,皇权是规则的出处,也是规则最大的破坏力量,皇权对请托的治理,底层逻辑是以是否危及统治地位为限,但也不是每一个统治者都有这种理智,故常表现为其立场的动摇和目标上标榜自己的明君人设。
(一)曲从私情,接受亲近之人的请托
在是否接受请托的问题上,作为皇帝有两种心态需要关注:一是身份上的公与私,皇帝职位本身是国家公器,同时皇帝也是个体的存在,有自己的亲情、友情、爱憎;二是后果上的轻微与严重,是否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长远性。唐代皇帝有预防请托等人情腐败的意识,如太宗即位时曾言:“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9]高宗因不满官场讲人情的习气,曾问计于长孙无忌:“闻所在官司,行事犹互观情面,多不尽公。”[10]这是从皇帝职位及长远效果着眼的,一般皇帝都会有这种意识,这直接关系到社会运行及皇权稳固。但若涉及私情,皇帝往往会抛却公义甚至利用公职来营私徇情,显示出认识的分裂与矛盾。
长孙皇后异母兄长孙安业参与谋反将被诛,长孙皇后跪求太宗:“安业之罪,万死无赦。然不慈于妾,天下知之,今置以极刑,人必谓妾恃宠以复其兄,无乃为圣朝累乎!”[11]长孙皇后在父亲去世后,被长孙安业逐回外家。后长孙皇后富贵,反请太宗厚加恩礼,使之位至将军。长孙皇后担心此次长孙安业被诛,别人会误以为是自己乘机报复兄长,从而“为圣朝累”。考虑到长孙皇后此前的行为,“为圣朝累”很可能是其为长孙安业请托的冠冕理由。太宗最后同意从轻惩处,长孙安业被“减流越巂”[12]。这种对私情的维护,是以对法律的破坏为代价的。
高宗时卫尉卿尉迟宝琳胁迫人做妾,侍御史刘藏器弹劾其归还。尉迟宝琳为尉迟敬德的嫡长子,凭此身份,“私请帝止其还”。刘藏器几次弹劾,高宗出于私情,“凡再劾再止”,出面平息。刘藏器慷慨陈词:“法为天下县衡,万民所共,陛下用舍繇情,法何所施?今宝琳私请,陛下从之;臣公劾,陛下亦从之。今日从,明日改,下何所遵?彼匹夫匹妇犹惮失信,况天子乎。”[13]一针见血地指出私情对公法的破坏。高宗被迫同意,但仍心内衔之,后迁刘藏器为比部员外郎。这能看出皇帝对请托认识的二重性:对于刘藏器的观点,高宗也是认可、无法辩驳的,但内心又希望自己作为个人的私情也能兼顾到。这种矛盾心理反映出另一更深层次的认识——自己此次徇情是轻微的,只是整个司法实践中一个小小的个案,不会对国家治理产生较大的、长远的危害。事实上这一徇情案件确实也相对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大事,对社会风气的侵蚀也会起到助推作用,高宗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没有意识到皇帝徇私对社会公义的巨大破坏。
玄宗也曾有类似做法。其宠爱的乐工胡雏曾犯法,洛阳令崔隐甫欲逮之。胡雏请求玄宗搭救。玄宗着意安排此事,“非时,托以他事,召隐甫对”,并安排胡雏“在侧”。玄宗指着胡雏道:“就卿乞此得否?”崔隐甫道:“陛下此言,是轻臣而重乐人也。”提出辞官。玄宗只好给自己找台阶下,托言“朕与卿戏耳”,同意崔隐甫将胡雏带走。俄顷又“有敕释放”[14],仍欲包庇之。可见玄宗是真心想帮助胡雏的,然而崔隐甫已杖杀之。
中宗时曾大行“斜封官”,越过中书、门下两省的制衡自行封官。《资治通鉴》载:“安乐、长宁公主及皇后妹郕国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尚宫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陇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请谒受赇。虽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钱三万,则度为僧尼。其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官,凡数千人。西京、东都各置两吏部侍郎,为四铨,选者岁数万人。”[15]“斜封官”是唐中宗纵容请托的标志性现象,其出于私心的受托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还给后世留下不良影响。宋代“内降”、明代“朝奉官”均可溯源于此,但他本人对这一做法的破坏性及长远影响显然缺乏足够认识。
针对高宗“互观情面,多不尽公”[16]的询问,长孙无忌曾回答:“此岂敢言无,然肆情曲法,实亦不敢。至于小小收取人情,恐陛下尚不能免。”[17]长孙无忌领导编纂《唐律疏议》,其对律法的意义、请托罪法的条文及如何惩处应有深入了解,且其也是守法的高官,这段话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一般官吏对请托的认识:大的不能、不敢,小的接受,在法与情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点,即便皇帝也不能免俗。皇帝本人对此也心知肚明。玄宗时,驸马都尉王守一请求为其父建造高规格坟墓,玄宗答应。宋璟、苏颋上疏请止,玄宗悦之:“朕每欲正身率下,况于妻子,何敢私之!然此乃人所难言。卿能固守典礼,以成朕美,垂法将来,诚所望也。”[18]己身不得已而曲从私情,却期望臣子“固守典礼,以成朕美”,典型地反映了皇帝处在私情与公义的夹缝中而左右摇摆的心态。在皇权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境下,公义与私情的区分只能靠皇帝本人深入的认识、理性的克制、长久的坚持及臣子公忠的进谏来实现,但这些非基于制度性保障的主观性行为显然难以有效持续。
(二)认识偏狭,鄙视、迫害、举发请托者
《唐律疏议》没有举发请托的规定,直至明清,律典中都没有这一规定,但有些明清皇帝提出举发请托的要求。唐代皇帝没有提出这一要求,不仅于此,还出于认识上的偏狭,鄙视、迫害举发者。
据《新唐书》所载,魏知古早年得姚崇引荐,后与姚崇并列为相,但为姚崇所轻。姚崇奏请任命魏知古为吏部尚书,主持东都洛阳选士,魏知古心内“憾焉”。时姚崇二子在洛阳,“通宾客馈遗,凭旧请托”。魏知古返京后,“悉以闻”。一日,玄宗询问姚崇其子才学及住居,姚崇揣摩上意,奏云:“臣二子分司东都,其为人多欲而寡慎,是必尝以事干魏知古。”玄宗本以为姚崇会包庇儿子,不想无私坦言,心内大喜,询问何由知之。姚崇道曾荐拔魏知古于微时,儿子们可能因此“必谓其见德而请之”。玄宗于是“爱崇不私而薄知古,欲斥之”[19]。姚崇反为之请,玄宗乃止,但卒罢魏知古为工部尚书。《旧唐书》《次柳氏旧闻》所记与此有所不同。《旧唐书》未记此事,仅言“姚崇深忌惮之,阴加谗毁,乃除工部尚书,罢知政事”[20],即姚崇迫害魏知古。《次柳氏旧闻》则言“以吏部尚书宋璟门下过官,知古心衔之,思有以中之者”[21],即魏知古存心报复姚崇。无论魏知古举发请托是否出于报复之心,姚崇二子请托都是实情,玄宗不惩处请托,反以魏知古举发之行为负心从而打击之,颇不公允。
德宗也曾鄙视、迫害令狐峘对请托的举发:有士子杜封者,故相鸿渐子,求补弘文生。炎尝出杜氏门下,托封于峘。峘谓使者曰:“相公诚怜封,欲成一名,乞署封名下一字,峘得以志之。”炎不意峘卖,即署名托封。峘以炎所署奏论,言:“宰相迫臣以私,臣若从之,则负陛下;不从,则炎当害臣。”德宗出疏问炎,炎具言其事。德宗怒甚,曰:“此奸人,无可奈何。”欲决杖流之。炎苦救解,贬衡州别驾。[22]
谢红星指出《唐摭言》卷一四《主司失意》亦记此事,其中“峘惶恐甚,因进其私书”[23],认为:“按《旧唐书》所载,当是令狐峘存心坑害杨炎,但无论如何杨炎向令狐峘请托是实,其错在先。”[24]德宗怒责令狐峘,在于其以诈术获得证据,就一般道德意义而言,显然属于缺德。相对于貌似正直的举发请托及不“负陛下”[25]的表白,缺德牵涉官德,更让德宗不屑,故重责之。但其举发请托本身基于法治意识,德宗没有意识到此而适当褒扬,也不惩处请托者,从认识上显得比较狭隘。
举发请托为发现请托的途径之一,对请托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玄宗、德宗不积极倡导臣子举发请托,反怒斥举发者为“薄”[26]、“奸人”[27],予以贬官,认识上的偏狭,导致其客观上认可了“正人”较轻微的请托行为,对整个官场风气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皇帝的这种态度,究其根源,一方面是轻视请托的危害,在中国古代公私界限不明确的社会文化心理之下,认为请托“应该”,“没什么大不了”,“大家都这么做”,不认为有多大危害;另一方面是儒家思想影响,在儒家德治理念背景下,“隐恶扬善”成为教化民众及为人处世的基本思路和美德体现。因而对举发请托一直心怀警惕甚至反感,生怕为了短期效果而妨碍世道人心的长远教化,反映的依然是法治意识欠缺。
(三)缺乏度量,借惩处请托以打击与己政见不合者
自古以来,借惩处请托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情况并不鲜见,但主要发生于官员之间。特别是明代,政治黑暗,党争严重,不少朝臣借惩处请托而党同伐异。但玄宗却以帝王之尊,借惩处请托以打击与己政见不合者,显示出缺乏肚量的一面。
玄宗对中书令张九龄的直言敢谏不满:“事总由卿?”后借惩处张九龄好友、中书侍郎严挺之的请托案,将其罢免。严挺之前妻再嫁之夫蔚州刺史王元琰坐赃,玄宗命三司使审讯,严挺之出面为其请托。玄宗察之,告张九龄:“王元琰不无赃罪,严挺之嘱托所由辈有颜面。”九龄曰:“此挺之前妻,今已婚崔氏(又与王元琰离婚,再嫁崔姓),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虽离之,亦却有私。”此后,玄宗“籍前事,以九龄有党,与裴耀卿俱罢知政事,拜左、右丞相,出挺之为洺州刺史,元琰流于岭外”。张九龄与严挺之交好但并未结党,且严挺之请托一事,张九龄并未参与,只因曾“违忤圣情”[28],即为玄宗怀恨,借惩处请托而打击,这对政治生态的影响是极坏的。
太宗乃一代明君,高宗虽平庸却不昏庸,玄宗是先明后暗。太宗把法律上升到“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29]的高度,太宗、高宗还几次召集朝臣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成果之一是制定了堪称中国古代立法史高峰的《唐律疏议》,但在请托的问题上,他们都不是很明智——或曲从私情,接受亲近之人的请托;或认识偏狭,鄙视、迫害举发请托者;或缺乏肚量,借惩处请托以打击与己政见不合者,说明在他们的心目中,请托不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自己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请托罪法是古代最没有被很好执行的法条之一,就唐代的社会环境来看,皇帝带头轻视、破坏是原因之一。
当然,唐代也有比较重视治理请托的皇帝。睿宗时,宦官闾兴贵以事请托长安令李朝隐。李朝隐不受其请,“命拽出之”。睿宗闻而赞曰:“卿为京县令能如此,朕复何忧。”[30]乃下制:“宜加一阶,用表刚烈。可太中大夫。特赐中上考,兼绢百匹。”[31]这是所知最早的对拒绝请托的奖励。
太极元年(712 年)四月辛丑,为解决长期以来法纪隳堕的衰态,睿宗下制对官员实行重罚:“‘自今已后,造伪头首者斩,仍没一房资财,同用荫者并停夺。’同时,为保障这一严刑峻法的实现,特别申明:‘上下官僚辄缘私情相嘱者,其受嘱人宜封状奏闻。成器已下,朕自决罚。其余王公已下,并解见任官,三五年间不须齿录。其进状人别加褒赏。御史宜令分察诸司。’”[32]这是所知最早的对举发请托的奖励。
上述措施对拒绝、举发请托者具有吸引力,对请托者也构成威慑力,因为请托者事前得考量对方是否会为了获得奖励而拒绝、举发自己。可惜不止唐代,放眼整个中国古代,能制定这样措施的皇帝少之又少。
四、唐代请托犯罪的特点
请托虽为中国古代社会所共有的一种现象,但受时代风潮、政治斗争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历史阶段,还是“一代有一代之请托”的。唐代请托在参与者的身份等方面,颇能体现出一些特殊性。
(一)后妃、公主等参与请托
在其他朝代,无论是请托者,还是受托者,基本上都以男性为主,但在唐代,却颇多后妃、公主、女官参与请托的例子。
关于后妃请托,除了前举太宗的长孙皇后,还有肃宗的张皇后。张皇后“宠遇专房,与中官李辅国持权禁中,干预政事,请谒过当”[33]。皇后生活于皇帝身边,接近最高权力中心,故而有机会请托、受托。
此外,公主请托、受托在唐代也表现得很突出。睿宗即位后,因对政治和权力不感兴趣,将大部分政事交给太平公主和太子李隆基处理,太平公主权力大炽。萧至忠任晋州刺史时,为改京职,向太平公主请托,“诛韦氏之际,至忠一子任千牛,为乱兵所杀,公主冀至忠以此怨望,可与谋事,即纳其请”[34]。韦后专权,宠爱安乐公主,安乐公主藉以请托、受托。中宗命中书侍郎赵彦昭出使吐蕃,赵彦昭“以既充外使,恐失其权宠”[35]。司农卿赵履温私谓之曰:“公国之宰辅,而为一介之使,不亦鄙乎?……(赵履温)因阴托安乐公主密奏留之。于是以左卫大将军杨矩使焉”[36]。王维对此也有描述:“中宗之时,后宫用事,女谒寖盛,主柄潜移。”[37]
玄宗宠爱杨贵妃,封其三姊为韩国夫人、虢国夫人、秦国夫人,恃宠请托,“四方赂遗,辐凑其门,惟恐居后,朝夕如市”[38]。
韩非子曾言:“近习女谒并行,百官主爵迁人,用事者过矣。”[39]可见女谒由来已久,但以唐代为盛。唐时女性所受束缚较少,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而且其时出了中国第一位女皇帝武则天,为宫廷女性树立了拥有野心、争取权力的榜样。在她之后,太平公主、安乐公主都尝试着把握权力。因此,唐代后妃、公主参与请托的例子比较多。当然,也正因为武则天的君临天下对男性世界构成震撼,后世皇帝开始防范枕边人对权力的热衷,后妃、公主参与请托的现象遂较难出现。
(二)权要请托时态度嚣张
请托为律法所不容,受托者需为之承担风险,故请托者对受托者多温言细语、小心求助。但在唐代特殊的社会氛围下,多有请托者对受托者颐指气使、态度嚣张的情况。
武则天时,张昌宗、张易之兄弟拜官进爵,势力熏天,其弟张昌仪为洛阳令,“请属无不从”。曾有薛姓选人以五十金请托张昌仪,张昌仪以其状授天官侍郎张锡。后张锡不慎失其状,向张昌仪询问。张昌仪骂道:“不了事人!我亦不记,但姓薛者即与之。”[40]连求托者的姓名亦记不确切,可见其专以收钱为意。
裴思谦则以其誓达目的的再三请托,显示出态度的嚣张。高锴在文宗时主持贡举,举子裴思谦打通宦官仇士良的关节,被排在第一名。高锴当面斥责并将其驱逐出场。次年裴思谦怀揣仇士良书信进入贡院,高锴不欲定其为状元,裴思谦曰:“卑吏面奉军容处分,裴秀才非状元请侍郎不放(裴思谦如果中不了状元,请你不要让他及第)。”[41]仇士良其人,权势熏天,心狠手辣,《新唐书》说他“杀二王、一妃、四宰相,贪酷二十余年”[42],可见一斑。高锴知得罪不起,只好同意。
一些普通文人在请托被拒后,出于报复目的,也表现得很嚣张。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主试隽、秀等科。其性刚急,不容物,欲革举人请谒风气:“如有请托于时、求声于人者,当悉落之。”[43]李昂舅荐举邻居李权,李昂怒,当众责备李权,并欲通过点评其文章瑕疵以折辱之。李权预感自己必然落第,生计报复李昂,指斥李昂的诗有“犯上”之嫌。这已不单是评论人才高下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身迫害。虽然最后李权以“风狂不逊”而被下为吏,但李昂经此挫折,由“强愎,不受嘱请”,一变而为“及是,有请求者,莫不先从”[44]。请托不遂而加以报复,乃因视请托为理所当然。
请托者态度嚣张固然与唐代政治黑暗、法治败坏有关,但也离不开皇帝对请托罪法的轻视、破坏。太宗、高宗、玄宗总体上来说都是有作为的皇帝,但他们却轻视、破坏请托罪法,这实际上向臣民释放出一种请托并非严重违法行为、请托罪法无关紧要的信号,在这种情况下,请托者大张其事、态度嚣张就不足为怪了。
(三)受托者需揣摩、迎合请托者的心理
一般情况下,请托者会比较明白地提出请求意愿,以便受托者斟酌办理。但在唐代,有些势要言辞隐晦,不似请托,但其实有着特殊的意思表达,受托者需仔细揣摩,主动受托,投其所好。
杨国忠之子杨暄举明经,礼部侍郎达奚珣考之不及格,欲黜落之,但惧怕杨国忠,遂派子达奚抚至杨宅试探。杨国忠闻之,“却立,大呼曰:‘我儿何虑不富贵,岂藉一名,为鼠辈所卖耶!’”[45]杨国忠身为宰相权倾朝野,熟悉官场潜规则的人都会主动徇情,而不是被动受托。正是出于这样的心理,杨国忠才没有出面为儿子活动,但礼部侍郎达奚珣显然不谙人情世故。达奚抚的试探,是杨国忠为儿子争取中第的最后时机,他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达奚珣置于道德的负面评判之下。这给达奚珣造成巨大的压力,最后不得不录取其子。杨国忠采取“咄嗟”方式,即呵斥的态度,以不请托为请托,曲折地达成了谋私的目的。
娄师德为兵部尚书时,有娄姓乡人“为屯官犯赃,都督许钦明欲决杀”,请众乡人前来请托。娄师德加以拒绝:“犯国法,师德当家儿子亦不能舍,何况渠?”次日与许钦明宴会时,他又明言:“莫以师德宽国家法。”看似铁面无私、不会请托。但接下来,他的行为又表现得情意深切——先以父执口吻教诲娄姓乡人,继而送以槌饼,要其“作个饱死鬼”。[46]这传达出一种信息:其与娄姓乡人有着密切的情感联系。不言请托,但请托之基础——情感赫然而在,官场之人许钦明自然深谙其中原委,遂释之不问。谢红星言“有些请托甚至是用反向的方式暗示的”[24],有一定道理。娄师德乃唐朝宰相、名将,狄仁杰曾赞“娄公盛德”[47],有德之人尚且请托、受托,其他人可想而知,这充分体现出人们对请托有着深厚的社会认同感。
凭借有限的信息去揣摩权要的意思,难免用力过猛,发生误会。嗣薛王李知柔昭宗时为大京兆,刘纂寒栖京师,与一医工交好,医工为东枢密院吴开府门徒。医工为李知柔诊脉时,言及刘纂之穷且屈,恰巧试官以解送等第禀告,“知柔谓纂是开府门人来嘱,斯必开府之意也,非解元不可。由是以纂居首送,纂亦不知其由”[48]。真实情况是,刘纂并未请托医工——吴开府门人来嘱,吴开府甚至不知有刘纂其人。李知柔过于敏感的官场神经,使其在想象中自行完成了对上司嘱托的建构并实现之,毫无根底的刘纂因之受益。
为了增加所托事件成功的几率,受托者有时还要主动迎合,设计弥缝,掩人耳目。李林甫玄宗时知选,宁王“私谒十人”。李林甫曰:“就中乞一人卖之。”于是放选榜,云:“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49]虽然黜落一人,却保证了其他人录取的合理性。
请托者言辞隐晦、不着痕迹,受托者揣摩迎合并努力达成,都源于上司对下属的威势傲慢,这也与唐代的官场腐败有直接关系。
(四)请托不遂加剧党争
请托的潜在危害,除了易致贿赂,还与党争有所关联。若请托达成,有助于巩固已有的关系,从而成为结党的温床;请托被拒,加之政见不合,则易加剧党争。这一点,在唐代表现得很突出。
唐时,“科举制度的诞生,庶族士人登上政治舞台,对于凭藉门第荫封取得官位的权贵不啻是个严重威胁,……从唐代中叶开始,凭仗门荫的官僚贵族与依靠科举入仕的新官僚各自结成朋党,展开了激烈的斗争”[50]。其中历时最长、范围最广、斗争最激烈的是“牛李党争”。其始,官场因藩镇割据等背景而互相倾轧,形成两个对立的派别,而其矛盾的激化以至最终形成对立的牛、李二党,则与请托被拒有直接的关系。
穆宗长庆元年(821),礼部侍郎钱徽、右补阙杨汝士主持科举。西昌节度使段文昌得杨浑之家藏书画,“面托钱徽,继以私书保荐”;翰林学士李绅亦“托举子周汉宾于徽”[51]。如果上述请托达成,出于感激等原因,官员之间的关系、唐代的党争格局等都会发生较大变化。但榜出后,段文昌、李绅所荐之人均名落孙山,可见没有相当程度的人情、关系,请托很难达成。不止于此,中书舍人李宗闵之婿苏巢以及主考官杨汝士之弟杨殷士均考中,令人生疑。段文昌上奏穆宗:“今岁礼部殊不公,所取进士皆子弟无艺,以关节得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穆宗询问诸学士,李德裕、元稹、李绅皆曰:“诚如文昌言。”[52]穆宗派人复试,十人不中选,钱徽、李宗闵、杨汝士被贬官,其大为怀恨,双方矛盾遂至不可调和地步,形成对立的牛、李二党,“比相嫌恶,因是列为朋党,皆挟邪取权,两相倾轧。自是纷纭排陷,垂四十年”[53]。
为了暂时之利而抛弃成见,请托于人,注定了合作的基础是薄弱的。在这种情况下,因请托不遂而转相对立,形成并加剧党争,亦属必然。
《唐律疏议》将请托单独立法,表明在立法层面明确将请托作为危害公义法治的私情恶行来对待,将人情干扰完全推到了法治的对立面,这是法律自身的逻辑性、体系性所决定的,表明对请托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已达到较高层次。这也是统治者以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确保江山稳固为目的,是主要受法家思想影响的结果。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人情因素无处不在,加之受儒家德治观念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普遍,甚至连皇帝也不甚重视请托治理,甚至破坏相关的治理成果,配套的预防措施也不够严密,导致请托治理与立法本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如此,请托罪法的存在本身就彰显出法治思维,也一直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去关注、利用、维护这一法条,从而促使请托治理不断深化,促进法治思想不断深入人心。这在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的请托治理实践中体现得更清晰。由此反观唐律的请托罪立法,可以看出其在法制史上的重要价值。时至今日,如何处理法、理、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现代法治之路上难以绕开的问题,也许从古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得到某种启示。
注释:
①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谢红星“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法学家》,2014 年第6 期;“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年第3 期;周永坤“中国古代‘请托’立法及其现代意义”,《河北学刊》,2013 年第1 期。本文与上述文章的区别在于将请托与贿赂区别开来探讨,以凸显请托的法律价值与文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