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视阈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启示
2023-03-14党田田
[摘 要]费孝通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细致而深刻地剖析了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描绘了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这對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新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这不仅是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有益尝试,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种有益尝试。
[关键词]费孝通;《乡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战略和新要求,对“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一重要的政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全富有活力的基层人民自治制度,努力推动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首次把“基层社会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纲领,为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
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取决于许多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当今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在我国历史遗产、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完善,内生性演变的结果。”社会发展有很强的历史惯性,要充分理解目前我国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就必须遵循着这一特性,深入到历史的最深处。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是一部关于中国民间文化生动而又深刻的作品,是了解民间文化的佳作。
一、基层传统社会的乡土本色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草根为视角,中国的社会就是乡土性的”,其中心思想是“乡土”[1]。“土”这个词,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一种贬义,但费孝通认为,“土”这个词,用在中国传统的草根社会,是非常恰当的。在“乡土本色”一文中,他提出了“不能脱离土壤”“人口不能流动”和“熟人社会”三大特性,这三大特性构成了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石。
(一)泥土性
中国传统草根社会的“乡土性”突出了“土”,彰显了它的重要。“土”一词,其本义就是泥土。农村人不能离开土地,因为在农村,耕作是最常见的生活方式。传统的中国是一个以农为主的国度,这里的人都是靠着土地生活。传统的赋税体系,从一开始以人口为基准,到后来人口和土地并重,到了清朝“地丁摊粮,决不加赋”,“只有土地才是与政府有直接联系的唯一的东西”,而人口则被看作是土地的附属品,紧紧依附在土地上,很少流动。
(二)稳定性
与游牧和工商业不同,以耕种为生的人们被土地牢牢拴住,种在地里的作物不能移动,而打理作物的人也要把大半个身体埋在泥土中。在那个人口稀少,生产力低下的时代,开垦荒地是低效高危的事情,只有有了足够的土地,才能安居乐业;在这个人烟稀少的年代,迁徙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如果没有足够的土地,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离开自己的家园,去寻找新的家园。因此,人们就依附于这片土地,一代又一代地繁衍下去,从而形成了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村社会。
(三)熟人社会
由于持续迁移,人口分布变化多,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相互孤立的状态,表现为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被孤立和隔绝。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人们的分工是非常浅显的,亦不需要大规模的聚居,就可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然而,为保障自家住房和土地始终连在一起,拥有便捷的水利设施,考虑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人们聚集在一起,生活在一起,长此以往村落就产生了。这时,孤立和被孤立不再指向个体,而非村落莫属。在这种社交活动之下,人们往往都是自幼在一起长大的熟人,所以,这种社会被称为“熟人社会”。
二、差序格局与社会治理共同体
《乡土中国》首次提出“差序格局”,它揭示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一种人际互动特征,即一种社会性的组织形式。费孝通先生“以近代西方社会为参照,从其基本构成和各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和西方社会作了一次全面的对比和分析”[2]。他指出,西方社会是一种“团体格局”,如同田地中的木柴,每个木柴都是一捆一捆的,都有明确的分界线,这是一种有明确界限的组织。中国的“差序格局”,就像是一颗石子扔进了水里,荡起了一圈圈的涟漪,每一个人,都在涟漪的作用下,被涟漪所影响产生连锁反应。
(一)差序格局——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
在《乡土中国》“差序格局”大背景下,每一种社会关系很难否认都是以自己为核心的,并沿着亲属间的距离逐步展开。圈子的大小,取决于中间势力的强弱,富有弹性,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圆滑”。这个圆圈里的人,并不是站在一个平面上的,这个圆圈也会随着距离的拉近而变得稀疏,这就像费孝通所说的“伦”一样,这个圆圈里的人,都是有等级的,都是安分守己,各司其职的。
(二)差序格局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影响
顾名思义,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以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为基础,在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政治需求的共同目的的基础上,自觉地形成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关系稳定的群体。[3]”
相较于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西方社会以团体格局著称,并且分群体与个体,权力与责任相对清晰。马克思关于“人的本性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以大、小家庭为基本单元,以家庭为主体。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的差序结构中,因缺乏群体而形成的伦理,更多地表现为利己主义。正因为缺少“个体对群体的伦理因素”,所以,在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冲突中,私人永远先于公共。另一方面,这种一圈一圈向外推出的不同顺序的格局,导致了圈的边界的相对论,公与私的相对论,从任何一个圈向里看,都是公的,向外看,就是私的。
在某种程度上,“共建共治共享”和“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两种理念都突出强调“合作”与“共识”,这无疑体现了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当然,这也表达了其通过完善制度保障人民对社会治理的主体性的愿望。不管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运用,还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衍生,切忌片面强调公正的准则,必须在群体与个体之间达到一定量的平衡。
三、礼治秩序与基层社会自治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人们一般都把“人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而在西方则以“法治”为手段。但是,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其本质都是以人为基础的,二者的本质并不在于“人”还是“法”,而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所使用的权力和在此期间形成这一规范的依据。
(一)礼治秩序——乡土社会的内在准则
“人治”并非只凭当权者的个人喜好和厌恶来维持社会秩序。中国哲人曾经对“无政府”“无需规律”的无法之境产生过遐想,比如老子就认为,在一个小国寡民的国家里,可以产生一种不需要外来力量强迫的自发秩序,从而实现“无治而治”。但这只是一种幻想,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中国王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种类繁多,而礼作为中国的根本法又是根深蒂固的,所以才有“礼法”这样的说法。
在乡村社会里,人们要靠教育来使自己对礼数有发自内心的敬畏。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家长官来说,维护礼的理想方式是教育,而不是折狱。”其一,书中提到的“无讼”是帝王无為而治的一种体现,这是由于“在传统社会中,客观情况的制约,既有技术上的制约,也有管理上的制约。这种制约‘由上而下的权力意志不能‘真正地到达社会底层”[4],只有在“天高地厚”的地方才能采取“无为”的政治思想。其次,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有“官吏”之分,儒家的官员虽然博览群书,却缺乏管理的能力,对法律的规定也不是很在意,所以,他们都会尽量避免争讼之事。第三,如果有人执意要打官司,那就是打破了传统,证明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
(二)无为而治影响下的基层社会自治
在礼治之下,“礼”是约束人的信仰,“传统”是引导人的行为,就像费孝通说的“假如我们能够设想一个社会,它的一切都在传统的规范之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存在政治,只有教育。在现实中,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但在农村,它更接近于这样的标准”。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行为表现为“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指的是国家或政权不需要对民间进行过多的政治干预,民间有其自我运作方式,也就是自我管理。
基层社会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规律的一种总结。它从传统农村社会伊始就是国家对基层控制的补充,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政权自治的发展,如今,乡村政权已经变成了人民的政权。可以说,基层社会的自治在充分发挥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基层社会的礼治与德治、法治
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礼仪和习俗的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法律不可能产生。在“礼”的秩序中,“礼”是对人的信仰的规范,“传统”是对人的引导,“道德规范”是对人的行为的引导。此外,家规、村规等也构成了我国传统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费孝通虽以“无讼”论之,但从另一个视角审视“礼”,却发现它既是一种道德,又是一种法律,它既规范了社会秩序,又规范了社会的政治生活。此外,家规、村规等也应“以国家的法律体系为基础”[5]。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人们通常将礼治归结为“德治”。当儒学成为正式的主流思想之后,在政治权力的推动下,道德逐步合法化,最后达到了“德”与“法”的统一,道德对国家产生了“法”的作用,而法则是“德”与“法”的结合体。“在远古时期,‘礼就是用来维持秩序的,这种观念分散在宗教、道德和法律之中”[6],礼治与德治、法治从来都不相悖,它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
在“无讼”理念的指引下,传统的草根社会,一旦出现纠纷,人们就会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评判是非,并试图用谈判、调停等非正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礼治、德治与法治的区别,不是在目标上,而是在方式上,基于礼治、德治,能够形成一个内部服从的社会秩序,而基于法,则能够形成一个外部制约的社会秩序。要想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必须兼顾外部制约型和内在服从型的社会秩序,这对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很有帮助。可以说,法律作为权威,是治国的重要方略,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有了法治的思想,就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任何问题。
四、长老统治与权力结构
费孝通认为,“残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和“时势权力”是权力最全面的构成要素。
(一)长老统治——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
中国是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由于“乡村社会并非一种富有反抗之力的组织”,而“农业国略若于工业国”,因此,不但不能为王权的持续扩张提供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还会削弱王权的集中。中国的农业社会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小农业国,其社会分工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在君主权力不能到达的地方,那些以“专制”“独裁”为名的地方,采取的其实是一种“无为”的管理方法,这也意味着君主权力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得不做出这样的选择。乡村社会虽安定,却始终处于一个缓慢的变化之中,怎样才能以变化的内容来维护一成不变的长者权威?这就是所谓的“注释”,名义上是认可了长老们的权威,但实际上,却是可以通过注解来修改的,这样,就有了名存实亡的区别。
(二)新乡贤参与基层社会自治
“乡村自治”是以乡绅为主的一种新的自治方式,是由知识阶层、中小地主和归乡的官吏共同构成的一种力量组织,它在基层社会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在社会和国家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它既参与了传统的基层社会建设,也参与了风俗教化的部分。同时,“礼俗”的发展也是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并一直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
从2015年开始,“乡贤”一词在党中央文件中经常可见。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看到了“对乡贤文化进行创新”的说法,同时也看到了“对乡贤文化进行创新”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新时代乡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新乡贤,正确引导他们在乡村振兴特别是乡村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作为国家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最具活力的要素是人。退休回乡有所为的公职人员,耕读故里的贤人志士,德高望重的基层干部,以及一切乐于为家乡发展和建设出谋划策的先进典型“新乡贤”,为乡村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强劲的正面力量。
结束语
“一个国家的统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的统一,而这个社会的统一,必须有一个政治的统一。”社区是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体现,而构建一个高效的社区则是近代民族加强民族凝聚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在近代社会转型期,以血缘与地缘为纽带的传统社区逐渐被削弱,近代国家急需以普遍认同为基础来重新规划社区建设。
在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内部秩序,权力分配等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乡土味”逐渐淡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然而,不能否认,传统社会的行为方式、思维逻辑和管理方式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潜在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认识这一潜在因素,我们才能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优势。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乡村治理时既要继承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又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11.
[2]马戎.“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中国人行为的解读[J].北京大学学报,2007(2) :131-142.
[3]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J].公共管理评论,2019,1(3):59-65.
[4]王小章.“乡土中国”及其终结: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再认识:兼谈整体社会形态视野下的新型城镇化[J].山东社会科学,2015(2):5-12.
[5]薛凤伟.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策略及目标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22(1):123-128.
[6]卜玥,何健.费孝通《礼治秩序》中礼的含义辨析[J].文学教育(下),2017(3):38-39.
作者简介:党田田(1997— ),女,汉族,宁夏吴忠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