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人民币运行中的风险研究

2023-03-14焦修琳

华章 2023年8期
关键词:假币个人信息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人民币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在多地开展了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数字人民币具有人民币的基本属性,又具有数字性、可控匿名性的独特优势,将与传统的实物人民币长期共存。在此背景下,研究数字人民币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结合法律角度提出规制风险的对策,对于数字人民币的健康运行具有长足意义。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洗钱;假币;跨境流通

一、数字人民币的含义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数字人民币,顾名思义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数字人民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数字人民币具有人民币的基本属性。首先,传统的人民币具有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等基本职能,数字人民币同样具有;其次,数字人民币与传统的人民币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即代表数字人民币由国家赋予其发行的合法性,其由国家信用做担保,由中国主权做保障,央行对数字人民币有着绝对控制权,故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

第二,数字人民币具有独特的数字形式。数字形式是数字人民币与传统的实物人民币最鲜明的区别。数字是指数字人民币通过信息离散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储存和流通,数字人民币表现为存储在数字钱包中的一串余额,没有实物载体,而非像传统的人民币以纸币或者硬币为载体进行

流通。

第三,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1]。匿名性是指在未得到用户本人许可的前提下,银行与商家无法查看到用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和交易用途。可控匿名性是指在进行小额交易时无须用户本人进行身份验证,这时交易处于绝对匿名的状态,但是当交易达到一定额度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追溯到其交易信息。此外,数字人民币用户是无须绑定银行卡的,这也是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性的体现。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性,不仅保障了用户日常生活需求的隐私性,又控制了像现金交易绝对匿名带来的监管风险。

二、数字人民币运行中的风险

(一)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数字人民币运行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象征国家信用的监管主体,二是以各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交易主体,三是以个人为代表的应用主体。这三方主体都有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首先,数字人民币作为主权信用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对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监管的主要机构。数字人民币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数据,会同步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三中心”数据库中,且会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校准。通俗地说,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个人信息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所掌握。倘若保存着海量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的监管主体无法严格自我约束和监督,极易出现用户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引发权力寻租,使数据库承载的用户信息成为某些滥用公权力者的利刃,进而出现用户对央行的信任危机。

其次,数字人民币系统框架的核心要素为“一币、两库、三中心”,其中的两库是指数字人民币发行库和数字人民币商业银行库[2]。虽然数字人民币运行过程中采用中心化管理模式,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查询、监测用户信息,但是商业银行在处理数字人民币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数据时可能需要借助外来力量。比如,某些商业银行可能会将金融科技业务外包处理,如果外包就会导致央行、商业银行以外的主体接触到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数字人民币运行中的各种数据,加大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

最后,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通过信息进行传输,其中转移数字人民币所有权时会涉及个人的身份、地址及密码等个人信息。且数字人民币运行所依托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底层技术尚处于发展期,这些底层技術当前并不成熟,持币者的个人用户端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庞大的网络信息系统,更易受到黑客攻击。一旦个人用户端被黑客攻击,不仅可能导致用户丧失对数字人民币的有效掌控,进而致使资产蒸发,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关系信息等泄露。

(二)洗钱风险

在洗钱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出现无疑冲击着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数字人民币作为新兴事物,传统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面对数字人民币时具有法律适用性问题。法律具有滞后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人民币包含数字人民币,且均未涉及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也未完善针对数字人民币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3]。

(三)假币风险

我国数字人民币所设计的防伪机制,主要以密码算法手段为主体,兼具其他信息技术机制。数字人民币虽相较于传统的实物人民币具有技术上的优越性,但是区块链的加密技术再强大也无法确保它永远值得信赖,所以数字人民币同实物人民币一样依旧存在着假币风险。而且数字人民币具有的数字性,如果数字人民币出现假币会加剧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危机。但是我国现有的反假币法律法规无法与数字人民币相衔接。一是在造假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人民币的色彩、图案、形状等特征制造假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真币的行为。显然数字人民币的造假不适用以上的伪造和变造的解释,现行法律法规无法防控数字人民币的假币风险。二是在销毁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但是现行法律规范无法说明如何对数字人民币的假币进行没收。

(四)跨境流通风险

根据《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倡议,探索改善跨境支付”是数字人民币运行过程中的一大愿景。但是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并非单纯的货币流通,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体系做支撑。

首先,数字人民币存在跨境流通的合法性问题。虽然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主权信用货币,实践中已经可以实现跨境流通,但是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尚缺乏法律保障。因为在实践中域外多数国家对于是否应将数字人民币视为中国的法定货币、是否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央行账户资金证明等尚未有定论。这就使得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欠缺合法性,难以有效发挥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效能,还将对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和结算最终性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存在限制。当前在国际上货币跨境流通主要依赖于由发达国家掌控的SWIFT系统和CHIPS系统,中国对这两大系统其影响甚微[4]。SWIFT是全球知名的跨境金融报文传输机构,SWIFT很大程度上倚仗美元“霸权”地位,受美国影响极大。CHIPS是世界上最大的私营资金清结算系统,支撑着几乎所有的美元外汇清算交易,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美国的金融体系。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可能会利用这种其占主导地位的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制裁,一旦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之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活动就会遭受重创。所以当下看来,在美国长期主导国际跨境支付结算体系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发展初期对全球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影响十分有限。我国要提升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地位,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全球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中的限制。

三、防范数字人民币运行中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根据前述对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分析,当下构建数字人民币运行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于在顶层设计中强化个人信息风险保护机制,数字人民币的运行应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并行,在权责统一、协商互信的原则下,通过完善与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数字人民币的健康运行。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和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强调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坚持比例原则、相关性原则,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收集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时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相关性原则,只对与数字人民币运行高度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比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指纹、脸像等生物识别信息,消费金额、交易类型等货币流转数据信息。通过合理限制运行机构对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的收集范围,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针对银行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可以通过增修相应法律条文的方式,在立法上明确数字人民币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其次,除持币者本人之外的社会大众应对持币者的合法个人信息负有“不侵犯”义务,即不能入侵持币者的个人客户端,进而通过窃取、刻录、复制等不法手段获取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和数字人民币财产,如果实施了侵犯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客户端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健全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监管制度

首先,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数字人民币运行的有效前提,虽然当前我国出台了多项引导和监管人民币的法律法规,但是因这些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在制定法律规范之时未考虑到之后会产生数字形式的法定人民币。所以要为数字人民币的运行保驾护航,就必须对现有的有关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内容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修改,在法律层面使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设计与发行的主体,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监管工作的主要义务主体,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为交易主体的商业银行亦应承担相应的反洗钱义务。除了央行和商业银行,数字人民币运行中还可能会涉及为数字人民币的流转提供消费、投资等场景与接口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尽管洗钱风险较低,但是可以规定开展场景业务合作的这些公司承担低层次的反洗钱义务。最后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提高银行对数字人民币可疑交易的监测能力。在事前可通过动态监测分析交易的风险高低,直接访问可疑的交易信息,有效锁定交易对象的身份、交易内容等,削弱可疑交易的隐蔽性和银行对数字人民币可疑交易的识别和追踪难度;事中银行可借助大数据平台,对可疑交易的对象在风险库中进行比对,自动评估风险指数,进而深入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事后可以对可疑交易建立持续跟踪机制。

(三)建立数字人民币反假币防范制度

为应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我国需要调整现行反假币法律制度,使法律理论能与实践相衔接。应在法律上明确何为数字人民币的假币,可引入排除性认定,即只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都是数字人民币的假币。数字人民币独特的数据性,使其伪造方式也必然是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如,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破解系统加密算法、密钥的方式攻击数字人民币应用系统。故当务之急需要将可能造假数字人民币的方式都通过增修刑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纳入法律打击的范围内,使届时出现伪造数字人民币的犯罪行为时有法律依据对之进行打击。就假币没收这一问题,可利用其技术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数字人民币之处,就在其内设置一段用以识别与回收假币的程序,一经识别是假币,央行就可以通过后台检测进行逆向追踪没收

假币。

(四)构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国际规则

数字人民币要想实现跨境流通,必须要解决其跨境流通的合法性问题,这就需要各国完善与数字人民币有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在立法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和央行负债性质,夯实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基础;健全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回笼制度,确保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回笼过程中央行、商业银行和持币者的权责划分清晰,进而保证数字人民币在境内外流通时有法可依。

结束语

数字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必须弱化对当前由发达国家所把控的跨境支付结算体系的依赖,打造独立自主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我国为了探索改善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可能路径,已于2015年10月正式启动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截至2022年1月末,CIPS系统共有1280家参与者,其中直接参与者75家、间接参与者1205家,覆盖全球103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应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IPS系统,提高CIPS系统在全球的覆盖率,将人民币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结算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延伸到更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借助CIPS系统搭建以数字人民币为核心的跨境支付系统,提升我国在制定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国际规则中的话语权,推动数字人民币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与流通。

参考文献

[1]张姝哲,韩兴国.数字人民币运营模式、政策影响与发展建议[J].理论月刊,2020(10):50-58.

[2]杨东,陈哲立.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34(3):108-121.

[3]武颖,刘振.数字人民币与反洗钱:机遇、挑战和应对[J].海南金融,2021(6):77-82.

[4]王剑,尹轶帆.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发展进程及其影响[J].国际金融,2023(1):32-37.

作者简介:焦修琳(2000— ),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南京审计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法务会计。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計划项目“数字人民币法律监管路径构建研究”(编号:SJCX22_0965)。

猜你喜欢

假币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买卖假币还找“朋友”一起花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宁墩派出所:开展“识假币、防假币、反假币”宣传
莫让小额假币溜进你的口袋
假币识别眼镜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工信部:我国将出台保护个人信息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