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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义的价值取向:与民主的比较

2023-03-13

湖北社会科学 2023年12期
关键词:公意民粹主义精英

李 洋

民粹主义经历了从俄国民粹主义到现代意义的民粹主义的发展,学术界已存在大量的民粹主义研究成果。但是,鉴于民粹主义的复杂性、多样性与模糊性,民粹主义概念问题始终是困扰学术界的难题。这里的问题在于,对于民粹主义概念范畴的分支性问题——民粹主义的价值取向研究较为稀少。民粹主义的价值取向问题,是民粹概念研究不可回避的内容。本文从民粹主义价值取向问题入手,尝试从民粹主义的内部视角来揭示民粹主义对不同价值的理解与认知,并尝试发掘民粹主义的本质属性。价值问题的研究,可以规避直接研究民粹概念面临的困难,同时又可以为接下来进一步厘定民粹主义概念范畴,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民主异化与民粹价值取向

学术界一般认为民粹主义具有非理性特征,且呈现诸多负面色彩。这些对民粹主义外在视角的审视及感知,奠定了对民粹主义进行价值判断的基调。这种定调是对民粹主义的价值观念①塔格特提出民粹主义具有“空心化”的特征,认为民粹主义是对其他意识形态的依附,观点是非系统化、混乱的。(参见[英]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袁明旭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5 页。)但笔者认为,民粹主义虽具有依附性,但其价值观念是客观存在的。和现实活动长期观察得来的。鉴于意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基于外在视角的色彩定调的评价,应当建立在对民粹主义内部价值观念把握的基础之上。即民粹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民粹主义是如何理解世界的?因此,需要从民粹主义内在视角出发,发掘民粹主义内在的价值取向。

涉及民粹价值的研究,多认为民粹主义与民主相伴而生,并构成民主的异化①民粹主义被认为是民主投下的阴影与民主的异变。参见[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钱静远译,译林出版社2020 年版,第128 页;Margaret Canovan,Trust the People!Populism and the Two Faces of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vol.47,1999,p.16;柳亦博:《自由民主与民粹主义的共生、异变及民主改良》,载《天津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第60—68页。。涉及民粹主义价值的研究,整体上认为民粹主义崇拜“人民”、崇尚平民主义、推崇简明政治、倡导激进的平等主义、倾向直接参与等;同时其反对的对象也十分鲜明,如反对精英主义、忽视个人权利、忽视法治、反智主义、反理性等。鉴于上述为学界对民粹主义的普遍认知且文献繁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整体上看,对民粹主义价值取向的研究仍停留在宏观描述层面,具体化的论述并不多见。近年来,开始有研究逐渐发掘民粹主义在具体价值上的取向问题。有研究指出民粹主义假借人民名义谋取私利,认为其对人民作用存在偏差性解读。[1](p56)也有观点指出民粹与民主的价值差异在于是否借助“主权表演”恢复民主愿望,[2](p191-211)是否反对多元以及讨好人民,[3]p(506)是否倡导激进的、非制度化的直接参与②参见Arditi B.Populism as a spectre of democracy:a response to Canovan.Political Studies,2004,52(1),135-143.,以及是否强化自由民主的民主面向、督促民主承诺等。[4](p67)

上述观点多基于自由民主视角,其结论似乎将民粹主义趋同于直接民主,模糊了民粹主义与直接民主的差异。一些研究也指出民粹主义与直接民主的关联性,如将民粹主义和古典民主的广场演说型民主、直接民主相联系。[5](p118)还有观点将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终极关怀的平民主义。[6](p153)也有观点认为民粹主义来源于卢梭。[7](p94-98)有研究从马克思主义角度论述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在人民观问题上的差异性。[8](p82)

总之,上述价值取向的研究,或多或少既存在归纳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也存在对民粹主义价值取向认知不清晰的问题。具体包括:民粹主义是如何理解民主理论中的平等、主权在民、公意的?两者是否可以等同?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民粹主义是如何看待个人自由与多元价值的?在共和主义民主中,民粹主义又是如何看待政治参与、美德以及共同体的?

鉴于既有研究在上述问题上的不足,本文将民粹主义的价值取向作为主要研究目标,对民粹主义价值取向作细致、系统地挖掘。对价值取向问题的剖析,可以厘清民粹主义的基本特性及其与民主理论的具体差异,有利于揭示民粹主义在价值起点,进而对民粹主义范畴框定、概念界定提供可行的借鉴。

二、民粹主义的民主观:民主价值的比较

民粹概念的泛化,在于对民主与民粹边界的模糊性认知。民粹主义一方面来源于对民主价值的追求,也尊崇传统的主权在民、平等与公意价值,但其对上述价值的理解,却与民主理论存在明显的差异。民粹主义直接歪曲了主权在民、平等与公意价值,并无限地、盲目地推崇自己理解的这些价值,违背了民主理论对上述价值的内在规范性。

(一)对主权在民的理解

无论是西式民主体制还是非西方的民主体制,甚至是民粹主义观点,都秉持对人民地位、人民价值的尊崇。

民主理论对主权在民的理解,建立在民主规范的基础之上。民主一方面表现为一种价值信仰,另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理性的规范性。形如民主宪法、民主制度③这种理性的规范,坚持民主是价值与理性的统一,民主不仅在价值层面存在倾向性,而且在制度实践中表现出经验技艺与政治理性等。作为维护民主成果的规范,对民主的理性约束,实际上是保护民主成果的必然要求。这种理性的规范,保障了民主价值、信仰与实践的统一。

在考察民粹主义产生缘由时,一种研究观点认为,民粹主义衍生于价值激情与技术理性对立情境中对信仰、激情再度唤醒的需求(或者称之为合法性空虚)。“摒弃民主救赎面向的做法更像是努力维持一个没有信仰的教会。”[9]由于核心地带的空白、空虚,“权力核心地带逐渐被民粹主义的逻辑所占领”。[10]但是,民粹主义又不仅仅是激情,而是一种超越了民主内在规范的盲目崇拜。

民粹主义崇拜“人民”①民粹主义中的“人民”区别于民主理论中的人民概念,其依据不同抗争情境而对“人民”概念进行反复建构,没有恒常的边界。。民粹主义在如何崇拜人民,以及将人民推崇到何种高度等问题上,背离了民主理论中的基本要求。对人民的推崇是建立在节制、规范的基础之上,还是一种盲目的、无限的抬高,是区分民粹主义和普通民主理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具体表现在对“人民”的地位、“人民”的利益以及“人民”道德评价等方面。

这种盲目崇拜可以引申到处理人民与法治、人民与道德规范、人民利益与经济规律、人民权力与权力约束等关系上,民粹主义显然陷入了盲目推崇和偏袒。例如,人民的集体行动是否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是基于客观标准评价人民的道德,还是缺乏根基地赞美,甚至刻意掩饰其缺点,然后无底线地讨好、恭维?在维护人民利益时应当遵守经济规律,还是不考虑经济运行状况?人民权力应受到约束,还是成为新的不加制约的利维坦?民粹主义基于盲目化的主权在民逻辑,其观点显然倾向于后者,造成了对上述规范的突破。由此导致其所谓的人民价值、地位与利益凌驾于法治、经济规律与权力约束之上。

(二)对平等的理解

民主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民主建立在平等逻辑基础之上,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序中开头强调的合众国的身份平等特征。[11](p4)民主本身意味着身份平等。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代表一种身份的不平等。②西方封建社会的等级表现为贵族、教士与平民阶层的身份。中国传统社会表现为士、农、工、商阶层的身份以及政治权利差异。较低等级需要服从较高等级,统治者理应由高等级的社会阶层占据。平等社会打破了等级制度,建立了平等的身份关系,并通过宪法来保障人与人的平等地位。现代社会的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虽然民主社会建立在平等价值基础上,对平等理性尊崇,有利于维护民主秩序的运行。但是,盲目地将平等价值扩大化,反而会破坏既有的民主秩序。例如,对平等的过度推崇,会导致对任何些微的不平等现象的嫉妒不宽容,民粹主义对精英的政治态度就是如此。民粹主义对平等的理解,具有明显的非理性成分,是对平等价值的扩大化和偏离。

首先,民粹主义把平等理解为同质化,包括形象、诉求、利益的同质化。形象上,把平等视为内部的同质化,并赋予其各种赞美标签。民粹主义反复强调“人民”的纯洁高尚、勤劳等标签(民粹主义同样也将精英同质化)。诉求上,“人民”的诉求被统一化了,被统一纳入反精英的话语体系中,似乎维护“人民”的利益在于反对精英的压榨。利益上,“人民”的利益也变得趋同,且仅仅在针对精英的意义上被提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内部利益分歧则不被提及。民粹主义对平等的同质化理解,抹杀了“人民”中个体间的差异性。

其次,民粹主义裁剪了平等的对象。民粹主义的平等,并不包含精英群体。民粹主义者灵活建构的“人民”概念,在需要的时候,将不同的敌人排除在“人民”的范围之外。民粹主义倡导的平等价值,是缩减化的平等,并不是包括所有人的平等概念。

最后,民粹主义把平等的形式单一化。认为结果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而对机会平等视而不见。①社会左翼群体也会倡导社会平等。但与民粹主义不同,左翼群体并不会否认机会平等的价值,也不会否认精英的智识、专业技能等在积累个人财富过程中的作用。民粹主义看待精英时,往往认为精英的财富来自对大众利益的攫取,而没有看到精英的专业智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也没有发现很多精英是在与普通民众同等的机会下成长并积累财富的。民粹主义对平等的朴素化理解,导致其难以容忍精英与“人民”之间的巨大差距,进而引发对精英道德、品行的激烈攻击。

(三)对公意的理解

民主理论对公意的倡导,不同于民粹主义的人民声音、人民诉说的自我标榜,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在民主理论的论述中,公意是一种代表了公正、公共利益的集体意志。公意并非简单的“多数决定论”。卢梭区分了公意、众意的差异,认为公意不能着眼于个别的目标,“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12](p35)

公意的表达,还需要相对正式的制度形式。卢梭在论述公意表达的方式时,主张通过人民集会的立法公决形式。“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从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12](p115)卢梭强调集会应当是法定的和按期的,若非法定形式则为非法。[12](p115-116)因此,可以认为公意的表达需要符合上述规范,而非任意地表达。

民粹主义曲解公意的意涵,将自己的意志直接标榜为公意。民粹主义将部分群体视为“人民”,否认其他人的人民身份。民粹主义显然并不追求人民的公共意志,而是站在部分群体利益和观念之上,维护其缩减版的“人民”的利益。民粹主义对公意的理解,显然沦入了众意与私意的范畴。但民粹主义者却自我标榜且垄断公意,宣称只有自己才代表人民的意志。

民粹主义表达形式充斥着话语暴力、话语标签与非理性行为。当然在现实中,民粹主义也经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现。民粹主义可以通过渗入集会游行、公投,使集会游行、公投呈现出民粹化的倾向。但民粹主义并不致力于意志的制度化表达,反而对集会游行制度、公投制度存在侵蚀、解构的作用。

三、民粹主义的自由观与多元观:与自由主义民主传统比较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主流价值,民主主义在演变的过程中实现了与自由主义传统的结合。在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建构下,民主主义表现出一种自由化、精英化的倾向,而民粹主义则呈现出反对者的姿态,构成对上述原则的背离。

(一)对自由的理解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往往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利。自由主义民主中,维护个体自由、保障个人权利占据重要位置。具体来讲,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结社与游行自由等。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其他公民、组织和政府的非法侵犯。而且,法律也会对集体性质的人民权力作出适当规范,认为即使是集体性的人民也不得对个体正当权利构成侵犯。

民粹主义对自由缺乏明确的概念,似乎仅仅从“人民”集体的层面理解自由,对个体自由缺乏足够的关注。无论是对“人民”还是对“精英”,民粹主义都是一种集体式的认知思维,很少从个体层面审视。对个体的认知总是冠以集体性的标签,除集体之外再无个体。

而且,民粹主义将精英或其他群体从“人民”的概念中剔除出去,是对个人权利的违背与践踏。因为在民主理论看来,虽然可以对个体、群体作出法律惩罚,但不得任意剥夺个体、群体的人民身份,更不会基于不同情境加以任意剥夺。

此外,民粹主义所倡导的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即使是对“人民”集体中的个体权利,也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描述。民粹主义忽视个体形象、诉求和利益的差异性及不同阶层的差异性,很少将个人自由意志纳入议题之中,以人民的同质性掩盖了不同阶层的差异性和矛盾性。

而且,民粹主义对自由(权利)的理解,也较为模糊。其片面强调抗争等“权利”,对法律往往选择无视,“人民”似乎可以不顾法律秩序开展抗争运动。这与权利自身的法律属性相矛盾。民粹主义对权利的理解,也仍然停留在一种较为朴素的认知状态。

总之,民粹主义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导致其存在侵害个体权利的潜在可能。秦晖甚至认为民粹主义反对的是个性本身,“他们仇恨的其实是个性、个体、个人权利,不仅是富人的个人权利,也包括穷人的个人权利”。[13]

(二)对多元与精英的理解

自由主义民主也表现为多元民主。与精英主义强调少数人参与不同,多元主义认为政治是人民通过利益团体来参与政治利益的分配。在多元博弈下,政治中的群体可以被划分为精英与大众(或者称为普通民众)。普通民众并不能独自标榜人民,其与精英均作为人民的一部分。

正如达尔认为的,政治决策是在利益集团利益讨价还价基础上的调和。那么,政治决策也可以视为精英与普通民众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元主义下的精英与普通民众,并不致力于根本原则、根本立场上的对立,而是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事论事”原则下存在利益分歧与博弈。多元主义更不会剥夺精英的合法身份。

与之相反,民粹主义表现出强烈的反多元主义倾向,其反多元主要针对精英阶层。民粹主义认为精英通过对政治的垄断,将人民大众从政治生活中排斥出去。因此,在逻辑上,民粹主义并未将其与精英的关系视为多元群体间的利益调和,而是演变为一种立场、原则上的对立。其对精英持批判、攻击和打压态度。以话语为例,“表现为一种不容置疑、不容商榷的姿态,以强势的声音压制异议言论,是一种恶劣的话语霸权”。[14](p16-17)在对待多元问题上,民粹主义甚至对精英“人民”身份持否认态度。“道德卑劣”“窃取劳动人民果实”,成为民粹主义眼中的精英形象。如占领华尔街的口号:“大银行出卖了我们,民主党和共和党出卖了我们。”精英可以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文化精英,“一旦涉及如官、警、富等敏感区域时,公众的集体记忆和刻板意见很容易被激活”。[15](p83)精英二代也成为反对对象,包括“官二代”“富二代”“学二代”等。[16](p44)

民粹主义的反多元倾向并不仅仅针对精英群体。在群体内部也反对多元主义,人民内部的地域、性别、职业差异,以及人民内部矛盾在民粹主义这里似乎并不存在。对“人民”内部的同质性想象,往往也是民粹主义的显著特征。

四、民粹主义的美德观与共同体观:与共和主义民主传统比较

共和主义传统来自古典民主理论,强调共同体利益与公民对政治的关心与参与,认为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美德。而民粹主义的参与并非以公共精神为出发点,也不关注共同体利益,而是基于群体私利且自我标榜“人民”,歪曲了参与美德与共同体价值。

(一)对参与和美德的理解

如果将共和主义民主与民粹主义均看作对自由主义民主的修正,那么民粹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均倡导普通民众对政治的参与,以纠正自由主义民主中个人对私人空间的沉溺与不关心公共生活的弊端。共和主义民主倡导一种参与的民主,批评自由主义民主导致了政治的封闭性,主张公民应当走出个人空间,提升对政治生活的关心度,希望塑造一种参与的美德。

共和主义民主倡导参与,认为政治参与可以塑造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城邦政治的参与,有助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心智与公民美德。共和主义民主批评人民远离政治生活,认为“完全意义上的民主意味着人们能够作为公民参与在所有的主要机构中行动”。[17](p686)从政策议程的设置到政策的执行,公民直接和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积极的教育功能,可以塑造公民认同心理和培养公民民主技能。

民粹主义的参与动机,并非基于对政治中公共生活的关心,而是基于自私的群体利益动机,并冠以“人民”反对精英的名义。

除了参与的目标偏离外,民粹主义参与的功能也偏离了共和主义民主的原初设想。民粹主义的政治参与,也不致力于公民对政治知识、技能和法治精神的习得,无法塑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公民文化,只能沦为政治反抗者的宣泄、狂欢的场域。

关于美德,民粹主义认为它是“人民”的固有特征。民粹主义对“人民”道德化的标签,预示着“人民”成为美德的代名词。民粹主义将人民视为一种道德的标杆,毫不掩饰地表达对人民的赞美,如“未受资本主义污染”“纯洁无瑕”“高贵品质”等。民粹主义“主张道德上与精英对立的平民(普通人)占据政治意义上的主权者人民的全部意涵,即认为道德上优越于精英的平民就是人民”。[18](p115)

而且,“人民”所具有的美德是先天的,“人民”并非通过后天的努力(即通过良善的行为,如积极参与政治、关心国家等)获取道德的赞美。再加上“人民”范畴的模糊性,对“人民”的道德评价难以具有操作性。民粹主义对“人民”的溢美之词,是通过话语美化、虚构出来的,而不是基于客观行为的标准化指标作出的系统性的道德评价。

此外,美德并未发挥道德规范性功能,相反,“人民”的行为冲破了美德的规范,背离了政治道德的基本要求。例如,民粹主义中的政治谎言、语言暴力、狭隘利益与不宽容等行为,直接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但是民粹主义却自我美化。这种美德标榜与实际行为的反差、背离,显示出民粹主义自相矛盾的美德观。

(二)对共同体的理解

在目标层面,共和主义民主以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共同体利益)为价值目标,倡导政治参与是为了促进共同体的良善。相反,而民粹主义专注部分的、狭隘的所谓底层利益,甚至将底层民众的利益置于共同体利益之上。

共和主义民主倡导妥协的政治决策方式,寻求符合整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而正常政制和变态政制的区别则在于它们是否以正义和善为目的。”[19](p136)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主义政体之所以转变为非正常的平民政体,原因在于共和政体追求公利与美德,而极端的平民政体将私利(穷人利益)置于城邦整体利益之上。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民主政治转化为民粹政治的过程中,民粹主义对原初的民主价值的异化,其中一个关键在于其目标违背了共同体利益。

民粹主义的目标,是一种对部分狭隘利益的无德地追逐,而非基于对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共同体利益)的关心。民粹政治排斥精英的出发点也是基于对部分民众利益的无限推崇。例如,民粹主义在对待精英的态度方面,往往会否认精英的利益正当性。民粹主义话语中的“精英压榨‘人民’财富”“精英并不劳动”“道德卑劣”等话语,反映出其对精英利益正当性、合法性的否认态度。对“人民”利益的追逐,以及对精英利益的否认态度,预示着民粹主义对自身利益的追逐,是以损害他者利益乃至整体利益为代价的。

总之,无论是基于认知偏差还是信仰使然,在民粹主义者对公共体利益的理解中,都将自己的利益包装成人民利益。于是,在排除精英和其他阶层的人民身份后,成功地将自己置换为“人民”,进而视为共同体本身了。

五、民粹主义价值取向的本质及后果

民粹主义在原初价值层面,与民主价值一致,均追求平等、主权在民与公意等价值。但是,民粹主义对上述价值的理解,却存在偏差与任意性的歪曲,最终成为民主的幻化。但是其却总是打着民主的口号,披着民主的外衣,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正是基于对民主价值的幻化,民粹主义产生观念上的非理性(过度化)特征。在这种意识(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的指导下,又最终引发了活动越轨和对制度的侵蚀与解构。民粹主义的上述行为及后果,也契合了民粹主义“提出问题能力有余,解决问题方略不足”[20](p96)的特征。

(一)民粹主义的本质

民粹主义对民主价值基于一种非理性的、幻化的追求,脱离了民主价值的内在规范。同时,在不同的民主类型中,民粹主义也脱离了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对民主价值的规范性。

1.民主追逐与幻化

民粹主义仍然立基于对民主原初价值的追求,至少从名义上讲,其在目标层面与民主价值并没有区分。民主中的平等诉求、主权在民以及对公共意志的倡导,也是民粹主义诉求的出发点。

民主理论中对民主基本价值的论述,都遵循特定的规范性与建构性,对民主中的各种价值,均赋予了较为明确的意涵和边界。

相反,民粹主义对民主价值的追求,表现为一种曲解,进而导致了民主的幻化。从过度推崇直接民主、盲目倡导平等价值到对公意的歪曲,均背离了民主理论对上述价值的内在规范。对民主的幻化还包括对人民概念缺乏明确的边界,对群体利益、诉求的追逐缺乏合理的限度,以及对人民的认知存在有意的曲解。

2.规范忽视与背离

民粹主义打破了民主理论中对价值推崇的规范性。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并非民主的本义,其与民主并不等同,但会对民主价值构成约束性。如果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作为民主的规范性要求,那么民粹主义则打破了这种外在的规范性。

民粹主义对这种外在规范性约束的打破,表现在对自由、多元的无视,以及对参与、美德和共同体的无视。民粹主义仅仅将其目标聚焦于“人民”及其利益,对于但凡有悖于“主权在民”、悖于“平等”和“公意”的行为①此处的“主权在民”“平等”和“公意”,为民粹主义所理解的内涵,因此加双引号以示区分。,都会予以无情的抨击。多元、个人自由,以及个人美德(关心社会的公共精神)、共同体等价值,在民粹主义这里都被无视、反对,并被以各种方式曲解了。

(二)民粹主义价值引发的现实后果

1.从价值歪曲到实践越轨

从逻辑上讲,民粹主义在价值层面上的歪曲,必然导致非规范性的实践。就民粹主义实践本身而言,民粹主义运动易导致实践中抗争的过度化。

这种过度化既包括反抗对象的扩大化,又包括其目标的无限化,还包括情绪的激进化,同时也包括反抗方式的暴力化②暴力既包括肢体暴力,如街头暴力、议会肢体暴力;也包括语言暴力,如宣传标语的暴力和网络暴力等。。首先,是反抗对象的扩大化。理论上讲,精英群体包括合法精英与非法精英。民粹主义者真正应该反对的是非法化的精英,而非具备专业知识且守法的精英群体。其次,是其目标的无限化。民粹主义对精英财富合法性的否认,以及在违背经济规律基础上的福利诉求,预示着民粹主义对利益的诉求缺乏明确的目标限定。再次,“人民”与精英在原则、立场上的根本对立,引发斗争情绪的激进化,而非利益群体间的就事论事式的沟通、博弈。最后,暴力化倾向是在上述行为统一刺激下的结果,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成为民粹主义的普遍特征。

2.从实践越轨到民主解构

价值的歪曲,还会经由民粹实践进一步影响到政治与社会秩序。民粹主义对秩序造成侵蚀和解构作用。

民粹主义遵照其所追溯、理解的“民主价值”,并不能指引其走向理性的客观世界,而是试图将观念中的虚幻图景,直接照搬到现实世界中来。观念和现实的隔阂与不适应,使民粹主义对现实的破坏性成为逻辑上的必然。无论是在对待理性、法治、多元的态度上,还是在维护整体利益或私利的问题上,均可以认为民粹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破坏”的政治(民主则表现为一种“建构”的政治③虽然民主革命的实践也存在对既有建制的破坏,但民主革命的破坏是为了建构理想世界的“新秩序”,最终目标与结果仍然是制度建构。)。民粹主义则陷入“只破坏,不建构”的怪圈,这是由其“空心化”的理论决定的。对所谓民主价值的盲目追求以及幻化,以及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必然使民粹主义无法完成现实世界的复杂建构。

就秩序解构形式而言,民粹主义对秩序的解构既可以表现为显性的破坏,也可以表现为对民主精神隐性的侵蚀。形如街头暴力、非法抗争等,直接违反了法治的要求,对政治秩序造成显性的、直接的破坏。而政治谎言、污名化标签、语言暴力等,违背了民主基本规范,对民主秩序构成了隐性的、间接的侵蚀。

结语

对民粹主义概念的研究,离不开对民粹主义基本范畴、基本内涵的揭示。民粹主义本质上是对民主的一种非规范性认知与非规范性实践。民粹主义对“人民”的认知、对“人民”的推崇超越了合理的限度,其对民主的践行突破了基本的政治理性与政治德性。现代民主之所以得以有效运行,不仅仅在于对民主价值的基本遵从,更重要的是将民主置于理性、德性和政治规律规范之中。规范与约束的存在,并不等于剥离民主的价值激情,仅仅留下民主的技术理性。一般情况下,对民主价值、民主激情的追求,并不背离理性、德性的要求。相反,上述规范的存在,会助力民主价值的持续彰显。

当然,民粹主义生发的领域较广,政治存在的地方,几乎都会有民粹主义的存在。本文主要是从民主比较视角来论述民粹主义的,但并不意味着民粹主义仅仅存在于与民主直接相联系的范畴之中。民粹主义也会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存在于民族、种族与宗教问题之中。但从逻辑上讲,是先有对民主的误解、曲解,才有民粹主义在现代民族、宗教等领域中的滋生。民族、种族与宗教领域中的民粹主义,同样是基于对人民、民主等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的曲解与过度解读。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民族、种族与宗教上的极端观点及行为,才与民粹主义发生关联。

鉴于民粹主义对民主的非规范性认知与非规范性实践,民粹主义与民主始终相伴而生。民粹主义并不能成为矫治民主弊病的有效工具,但民粹主义有时却可以成为衡量民主运行的晴雨表。民粹主义很难根除,只能抑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民主观念与民主践行的规范约束,努力发挥民主优势的同时,抑制可能的负面效应。民粹主义是当代社会需要长期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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