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敢为人先的基层卫生工作立法鼓与呼
2023-03-10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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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的基层卫生立法,其创新之举引起国内高度关注。《条例》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瓶颈方面明确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值得我们一探究竟。
在优先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经费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包括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发展建设支出、服务用房等给予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财政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核定补助等。在放宽基层招聘条件,贯通职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5年或者累计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定向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完善多渠道补偿补助机制方面,《条例》强调,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或者给予倾斜。在培养全科医生,实行协议工资制方面,《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同时加大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在明确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养老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可以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养老方面,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逐步做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内编外同工同酬,优先聘用基层医生方面,《条例》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对编制外人员按照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在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劳务价值方面,《条例》要求,医疗保障部门要设立巡诊、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合理的服务定价更好体现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薪酬上要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在推进分级诊疗政策落实方面,《条例》要求,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定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推动医共体内和医共体间的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在立法规范服务行为方面,《条例》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
该《条例》是全国率先为群众健康守门人的立法 ,是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用人难以及留住病人难的立法,是凸显政府主导、明确政府责任、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立法。期待《条例》的实施能取得有益的成效,总结出值得推广的经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在法制的道路上走的更好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