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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无知?

2023-03-08惠丽云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茧房小张预设

王 聚 惠丽云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一、引 言

亚里士多德说,求知是人的本性。恰是出于对知识的渴望,传统知识论研究主要关注知识的本质、来源与可能性问题,而当代知识论也不例外。但是这一情况在最近发生了转变,当代知识论领域开始对无知(ignorance)的本质和价值展开了研究,并且与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其它学科一起构成了如火如荼的无知研究(ignorance studies)。这一转变并非无源之水。既然要追求知识,那就要预设还没有获得知识之前的状态以及还未被我们探知的领域——无知。更有趣的是,有些领域的无知还是被刻意创造出来的,所以我们急需对这一现象展开深入的哲学反思。

对于无知的研究并非凭空产生。一方面,对无知的研究属于时代的需求。在当今的网络传播环境中,充斥着谣言、错误与扯淡的信息,人们受到“后真相时代”的影响,容易陷入普遍的无知之中。对于无知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时代挑战。另一方面,对无知的研究已经零散地出现在哲学的子领域之中。在传统知识论研究中,针对无知的研究虽不多,但在怀疑论领域却已有提及。我们熟悉的基于闭合原则的怀疑论论证也被称作“来自无知的论证”。[注]DeRose Keith,“Solving the Skeptical Problem,”Philosophical Review 104 (1995):1.在道德哲学领域,学者们讨论无知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关系。[注]虞法:《无知与道德责任》,《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1期。王莹莹:《无知可以免责吗?——反思气候变化中的历史排放责任》,《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年第1期。在无知学(agnotology)领域,学者们研究如何借助科学和文化的方法对一个话题(比如全球变暖与吸烟致癌)的相关信息进行操控,使得该话题的接受者产生系统的怀疑。[注]Robert Proctor,“Agnotology,”ed.Robert Proctor and Londa Schiebinger,Agnotology: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Ignorance (New York:Basic Books,2008) 11.

要为上述研究搭建一个公共的对话平台并推进跨学科的交流与发展,我们首先需要一个定义明晰且解释力强的无知观。这也正是本文旨在完成的工作——刻画无知的本质。回答这一问题有助于展开对无知的价值和种类的进一步研究。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刻画无知的标准观点与两个支持理由。第三部分回顾无知的新观点及其两个核心论证,并发展出针对性的反驳。第四部分围绕无知的标准观与预设投射规则之间的困难做出正面回应。第五部分围绕当下“信息茧房”所塑造的无知展现出标准观比新观点更强的解释力。结论指出,无知的标准观点仍然是理解无知更好的方式。

二、无知的标准观点

什么是无知?在引言部分我们提到,没有知识就是无知。说得更严格一点,无知就是缺乏知识(the absence of knowledge)。[注]Cf.Pierre Le Morvan,“On Ignorance:A Vindication of the Standard View,”Philosophia 40.2 (2012):379;Michael Zimmerman,Living with Uncertainty: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Ignor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ix.这一看法被学界称作无知的标准观点(the standard view),有两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首先,从平常的语言用法中可以发现,无知就是被理解为知识的反面。也就是说,无知与知识呈现互补状态(complement)。这一现象在很多语言中都有表现。在汉语里面,无知的意思是没有知识,也即缺乏知识。[注]例如《论语·子罕》:“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在古文中“无知”的另一个意思是没有知觉,例如《谷梁传·僖公十六年》:“石无知之物,鶂微有知之物。”从“ignorance”一词的构成来看,“i-”是个否定的前缀,“-gnorance”来自于希腊语的“gnsis”,指的是认知者知道或理解某物的这样一种心灵状态,所以这个词也表示知识和理解的缺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语言使用的考虑顶多表明我们默认把无知与知识相对立,但是这种默认的态度是否经得起哲学的分析,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这个理由仅仅表明,无知的标准观点符合语言使用直觉。

其次,这种定义方法具有理论的统一性,可以让我们借助对知识的分析从而刻画出不同种类的无知。在当代知识论中,我们一般区分事实性知识(factive knowledge)、对象性知识(objectual knowledge)和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与之相对,我们可以进一步勾勒出事实性无知、对象性无知和程序性无知。本文的讨论对象限定在事实性知识与无知。根据当代知识论的讨论,事实性知识的一种刻画方式是:

(i) 命题P为真;(ii)S相信P;(iii)S的信念P是拥有信念辩护的;(iv)S的信念不受葛梯尔情况影响。

与上述定义相对,只要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对应出现一种事实性无知[注]Cf.Pierre Le Morvan and Rik Peels,“The Nature of Ignorance:Two Views,”ed.Rik Peels and Martin Blaauw,The Epistemic Dimension of Ignoranc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 18.:

(i*) P为假;这类无知可以被称为真势上的无知(alethic ignorance)。当命题P为假,那么根据知识的事实条件,无人能知道该命题(为真),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一命题处于真势的无知。[注]下文将会指出,无知的新观点否认存在这一类的无知。此外,标准观点承认有对谬误的无知(ignorance of falsehood),此时不仅包括对假命题的事实性无知(ignorant that),也包括对假命题的对象性无知(ignorant of)。

(ii*) S并未相信(真命题)P。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信念上的无知(doxastic ignorance)。实现信念的无知的方式有四种。第一,S缺乏必备的概念资源,因而不能把握命题P的含义,此时S将处于深层的无知(deep ignorance)。我们熟知的文盲就属于深层无知。当然,随着知识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很多人也会对自己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处于深度无知。第二,S有必备的概念资源,但是却从未考虑过P。第三,S有必备的概念资源,也考虑过P,但相信P为假。第四,S有必备的概念资源,考虑过P但对P的真值悬置判断。

(iii*) S的信念P缺乏辩护;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辩护上的无知。当S的信念P缺乏认知辩护时,比如S缺乏相信P的理由和证据时,S对于P处于辩护的无知。

(iv*) S的信念处于葛梯尔情况。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葛梯尔类型的无知(Gettier-type ignorance)。[注]学界对于葛梯尔问题产生的实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这一条件可以有不同的细化方案。比如,支持知识的可挫败理论的学者可以说被挫败的真信念就处于葛梯尔类型的无知;支持安全性理论的学者可以说,不满足安全性条件的真信念就处于葛梯尔类型的无知。对于葛梯尔问题与无知的相关讨论可参见王聚:《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哲学研究》2020年第10期。

虽然无知的标准观点属于主流学说,但学界有一种与之冲突的观点认为,无知就是缺乏真信念,让我们将其称为无知的新观点(the new view)。皮尔斯(Rik Peels)是这一观点最近的倡导者。接下来,我们将批判考察支持无知的新观点的正面理由,并进一步辩护无知的标准观点。

三、无知的新观点

无知的新观点认为无知就是缺乏真信念(absence of true belief)。这一观点可被准确表述为:

S对于P无知当且仅当P为真并且S没有相信P。[注]Pierre Le Morvan and Rik Peels,“The Nature of Ignorance:Two Views,”p.25.

根据新观点来看,出现事实性无知只有三种可能。一种是由于根本未考虑过P或没有必要概念资源从而不能理解P的(深层)无知,另外两种是对P悬置判断和不相信P引起的(信念)无知。皮尔斯对于这个新观点给出了两个支持理由,下面我们分别展开讨论。

A.无知的归赋论证

皮尔斯认为,在一些例子中,只拥有真信念的认知者缺乏知识,但是看起来并非处于无知。[注]Ibid,pp.26-28.为了行文方便,我们称之为“无知的归赋论证”。该论证的大致想法可以被重构为基于两种案例的反思平衡结果。

案例1 葛梯尔式案例

中午时分,老师还在讲台上专心讲授,小张的同桌小李饥饿难耐,问小张几点了。小张看向教室里挂的钟,相信此时是中午12点并告诉了小李。此时的时间的确是中午12点。但小张不知道的是,教室里的钟由于电池用尽,已经在午夜时分停在了正好12点的位置。

这是一个标准的葛梯尔案例。在案例1中,小张拥有被辩护的真信念,但是却缺乏知识。此时的关键问题是,小张是否对于现在时间是12点(ignorant that it is 12:00)无知呢?读者也许和小李一样,觉得小张对于现在时间是12点并不无知。倘若小张真是对此无知,他应该给不出正确答案。但无论判断如何,暂不影响下面的讨论。

案例2 仅真信念案例

中午时分,老师还在讲台上专心讲授,小张的同桌小李饥饿难耐,问小张几点了。小张也希望马上下课去吃饭,他没看教室里挂的钟和自己的手机,就相信此时是中午12点并告诉了小李。然而此时的时间的确是中午12点。

在案例2中,小张仅有真信念(mere true belief),但缺乏认知辩护。因为他形成该信念并没有基于任何的证据,而只是出于自己想马上吃到午饭的欲望。此时的关键问题是,小张是否对于现在的时间是12点处于无知呢?从逻辑上来看,针对案例1和2我们有三种判断的选择。

第一种选择认为两个案例中小张都处于无知。皮尔斯认为这一判断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这些案例中的主角都处于无知,那么一定有一个属性P使得主角处于无知,而这一属性会在那些拥有知识的案例中继续留存,但由于知识肯定不是无知,所以这一选择是错误的。皮尔斯预设知识所要求的性质(比如增加反葛梯尔条件)比前面两类案例多,因此不可能丢弃原有的性质,而只会增加新的性质,所以前面如果是无知,后面也会是无知。

第二种选择认为在第一个案例中小张处于无知,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小张不算无知。皮尔斯认为,因为上述两个案例中主角都还未获得知识,但只有一个情况算是无知,因此并非每一种缺乏知识的情况都是无知,这也意味着传统观点就是错误的。

第三种选择认为两个案例中小张都不算无知。除了借助读者直觉的支持,皮尔斯没有给出更强的论证支持。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推论。如果两个案例中小张都不算无知,那么两个案例中共享的性质使得这些案例都不是无知,但这一性质是什么呢?可以发现,是信念的真。所以只要拥有真信念就不是无知。这也是皮尔斯期望给出的最终答案。此外,如果案例1和案例2中小张都不算无知,那么处于两者之间的一些过渡性例子(只要是真信念)也不算无知。

从皮尔斯的视角来看,选择一因为结论最荒谬应该被排除,而选择二很明显对无知的标准观点不利,因此只剩下选择三。

虽然皮尔斯的论证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却不能成功。就选择一来看,此处的推理犯了一个关键错误。他认为知识所要求的性质比两个案例的多,因此不可能消除原有的性质P。此时他的思考遗漏了一种可能,即P这一属性在知识的案例中为什么不可能被消除呢?类比营养不良(malnutritional)这一性质,它可以被看作是缺乏充分的营养(lack of sufficient nutrition)。要实现营养充足要求满足三个条件:(a)摄入充足;(b)摄入均衡;(c)吸收良好。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算作营养充足,这与实现知识的诸多条件类似。此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一个仅满足(a)的人来说,他有营养不良这一属性,当他仅仅满足(a)(b)也是如此,但是当他同时满足三者时,这一属性就不再出现。归根到底来说,无知和营养不良一样,是一个否定性概念(negative concept),指示的是某物的缺乏。[注]无知概念所具有的这一特性也被别的学者注意到,例如德尼克拉(DeNicola)就认为无知在概念上具有否定性,但不具有规范性上的否定性。Daniel DeNicola,Understanding Ignorance (Cambridge:The MIT Press,2017) 16.正如我们不能把条件(a)和(b)的出现看作是导致营养不良的原因,我们同样不能把信念为真和拥有被辩护的信念看作是导致无知的原因。导致营养不良的原因是(a)(b)(c)没有同时实现,因此我们同样可以说导致无知的原因是知识所要求的诸多条件没有同时实现。

就选择二来看,这一选择并非像皮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反驳了无知的标准观点,而对新观点毫无威胁。原因在于,上述两个案例中都出现了真信念,但是倘若一个算作无知而另一个不是,这意味着缺乏真信念不是无知的必要条件,因此无知的新观点也是错误的。这样一来,选择二意味着传统观点和新观点都错了。不过由于本文的讨论对象暂时只限于这两个理论,如果该选择对两个理论都提出了同等的挑战,那么选择二并不能为任何一方提供论辩的优势,我们因此可以暂时略过这一点。

就选择三来看,皮尔斯混淆了事实性无知(factual ignorance)与命题性无知(propositional ignorance)。在语言哲学领域,一个人可以知道命题的涵义但不知道命题的真。[注]弗雷格做出的涵义(sense)与指称(reference)的区分便彰显了这一点。借助这一思想的启发,勒莫万(Le Morvan)论证说命题性无知是对命题内容(或成真条件)的无知,而事实性无知是对命题的真值(或成真条件的满足)的无知。[注]Pierre Le Morvan,“On the Ignorance,Knowledge,and Nature of Propositions,”Synthese 192.11 (2015):3657.一个人可以对一个命题处于事实性无知而不处于命题性无知。但是只要一个人能理解一个命题的含义,或者是对它有了任何的命题态度,那么这个人肯定不处于命题无知。这一区分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案例1和案例2中皮尔斯(或某些读者们)倾向于认为小张不处于无知。毕竟小张已经说出了“现在的时间是12点”,他明显可以理解而且也考虑过这一命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小张不处于命题无知就推出他不处于事实性无知。有了这一区分,我们就能成功解释部分读者心中的直觉。

综合看来,基于无知的归赋论证来支持无知的新观点是不成功的。

B.无知具有辩解作用的论证

自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一个人基于无咎的无知(blameless ignorance)做了错事时,无知可以发挥(部分/完全)辩解(excuse)作用。[注]Michael Zimmerman,Living with Uncertainty: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Ignorance,pp.169-205;Holly Smith,“Culpable Ignorance,”Philosophical Review 92.4 (1983):543-571;Gideon Rosen,“Culpability and Ignoranc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03.1 (2003):61-62.这里讨论的是出于无知的行动(act from ignorance),而不是处于无知中的行动(act in ignorance)。在前一种情况中,无知是主体行动的动机性理由或解释性理由。在后一种情况中,无知是行动时主体所处的情况。试考虑下面案例:

案例3

因贫辍学的小张某日从湖边路过。他突然听到有人落水求救,便奋不顾身把落水儿童救了上来。此时该儿童溺水无法呼吸,周围也没有可求助的人,小张只模糊记得大人提到过倒挂控水的方法,他以为有用,便开始着手急救。但由于这是一个错误的方法,最后该儿童因急救无效死亡。

在案例3中,小张做了一件错误的事,但是读者们或许会认为,由于他不知道倒挂控水的方法是错误的溺水急救方法,所以他的无知使得这一错误行为得以被谅解,而小张也不该受到来自道德领域的责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要区分有过错的无知(blameworthy ignorance)与无咎的无知。对比案例3与案例4:

案例4

小杨是临床医学的高年级学生,已经选修过《急救护理》课程。有一天他在湖边散步,突然听到落水儿童求救,便奋不顾身把儿童救了上来。此时儿童溺水无法呼吸,周围也没有可求助的人,小杨想起来课上提到过倒挂控水的方法,便开始着手急救。但由于这是一个错误的方法,最后该儿童却因急救无效,溺水死亡。其实小杨在课上没有认真学习,忙于玩手机错过了关键信息。当时老师说的是,遇到溺水无法呼吸,倒挂控水的方法是无效的,人工呼吸才是正确的方法。

在案例4中,小杨也是出于自己的无知行动造成了坏的结果,但是他的无知是由于自己上课不认真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他本可以在课上好好听讲从而避免自己陷入对于溺水急救方法的无知之中,但是他没有这么做。案例3中的小张不同,他没有学习正确急救方法的客观条件(因贫辍学),所以他处于无知是无咎的。总结来看,小杨的无知是有过错的,而小张的无知则是无咎的,而出于有过错的无知而行动并不能得到谅解。[注]在伦理学领域,史密斯区分了“由无知引发的错误行动(unwitting wrongful act)”和“使陷入无知的行动(benighting act)”。这里小杨上课不听就是使自己陷入无知的行动,而后面救人失败就是由无知引发的错误行动,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后一个行动与前一个行动之间的因果关联。Cf.Holly Smith,“Culpable Ignorance,”p.547.

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在案例3。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小张仅仅相信命题P“倒挂控水是错误的急救方法”而行动(也即继续用这一方法施救从而致人抢救不及时死亡)时,他的错误行为与他基于理由相信P或知道P而行动时一样应该受到责备。因为无论是哪种情况,对于他来说,世界对他的呈现都使得他真诚地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急救方法,而他继续以此方法施救时就应该受到责罚,甚至连部分的辩解(partial excuse)都无法获得。然而根据无知的标准观点来看,当小张只是仅仅相信P或有理由相信P,只要还达不到知道P,那么他都是基于(无咎的)无知而行动。如果在这些情况中小张的无知无法发挥辩解作用,那么无知的标准观点就与伦理学的主流想法产生了冲突。根据这一观察,皮尔斯做出了下面的论证:

(1) 任何尚不构成知识的真信念都无法发挥辩解作用。

(2) 无咎的无知总能发挥辩解作用。

(3) 所以,无知不是知识的缺乏。[注]Pierre Le Morvan and Rik Peels,“The Nature of Ignorance:Two Views,”p.29.

虽然上面的论证看起来对无知的标准观点提出了来自伦理学领域的棘手挑战,但是经由更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上面的论证无法成功。

我们有理由认为前提(2)是错的。当一个人出于无知而做出了错误的行动时,考察他是否应受责备,我们不能仅仅看激发行动的无知是不是无咎的,还要考察行动者的动机。让我们以下面的案例为切入点:

案例5

小马和小李有深仇大恨。通过网上查阅,他知道百草枯这种农药可以毒死人,于是从非法渠道买了一瓶“百草枯”,然后在小李叫的外卖中偷偷掺入了小半瓶。然而,小马不知道的是他所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从外包装上完全可以以假乱真,但里面其实是氯化钡溶液。小李吃完外卖后呕吐腹泻,但未被毒死。

在案例5中,小马的实践推理大致可以被刻画如下:

〈a〉 我要杀死小李。

〈b〉 百草枯可以致人死地。

〈c〉 眼前这瓶液体是百草枯。

〈d〉 所以,我要把这瓶百草枯掺入小李的外卖之中。

标准的实践推理包括行动主体的欲望和信念,此处亦然。小马的行动〈d〉既依赖于自己(作为无知)的信念〈c〉,又依赖于自己(满含恶意的)的欲望〈a〉。基于这一恶意去行动。小马虽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的行为仍然是应该遭受道德谴责的。此时,他对于自己所投放的东西不是百草枯处于无知,并且由于该产品完全可以以假乱真,他缺乏专业的鉴别能力,这里的无知也是无咎的,但是基于这个无知而行动时,无知无法发挥辩解作用。究其原因,是无知在这里具有的反事实解释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下面的推理是合适的。倘若小马知道自己买的不是百草枯,那么他会重新购买一瓶货真价实的百草枯再去投毒。也就是说,即使此处的行动者从无知变得有知,改变的不是他是否作恶,而只是作恶的具体细节。[注]比如,重新买正品百草枯换个时间作恶。这就与案例3中的无知发挥的作用不同。倘若小张知道倒挂控水不是救人的正确方式,那么他至少不会使用这一方式,甚至还会积极寻找真正有效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小杨摆脱了无知,他就会去做正确的事。归根结底,这是因为案例3中小杨的行动是基于善意的,而案例5中小马的行动是基于恶意的。无知在前一种案例中阻碍了行善的成功,而在后一种案例中无知只是改变了作恶的细节。

此处的讨论表明,前提(2)忽略了无咎的无知发挥辩解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应该将(2)修改为:

(2*) 倘若行动者展现出道德上不良的动机,无咎的无知不能发挥辩解作用。

此时让我们回到皮尔斯原论证中(1)所描述的那些无法发挥辩解作用的无知情况中。之所以这些无知无法发挥辩解作用,正是因为倘若行动者很容易借助推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不好的结果却还继续行动,那只能说明这个不好的结果或者是:A)行动者所期望实现的目标,因此从这一事实反映出行动者本身所具有的恶意(bad will);B)行动者由于疏忽大意(negligence)所导致的结果;C)行动者鲁莽行事(recklessness)所实现的风险。无论是恶意、疏忽还是鲁莽,这都是行动者意愿品质的一些负面特征,而这些特征会招致道德领域的责备。[注]通过行动者意愿品质(quality of will)的缺陷可以奠定道德责备的根源。这一想法参见Peter Strawson,Freedom and Resentment (Methuen,1974) 14和Holly Smith,“Tracing Cases of Culpable Ignorance,”ed.Rik Peels,Perspectives on Ignorance from Moral and Social Philosoph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6) 18.此时,这一类无知无法发挥辩解作用不正是(2*)所直接指明的事实吗?当然,(2*)所指明的是,行动者缺乏道德上不良的动机是无咎的无知发挥辩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要刻画一个让无咎的无知得以发挥辩解作用的充分条件将变得更加困难。

总结来看,支持无知的新观点的第二个论证也无法成功。所以该理论尚缺乏可行的论证途径,还不足以与无知的标准观点相抗衡。

四、辩护无知的标准观点

上文已经反驳了支持无知的新观点的两个核心论证,这表明无知的新观点站不住脚。但是外患已除,内忧未解。无知的标准观点同样面临学界的批评,如果回应失败,那该观点也站不住脚。

首先,标准观点面临来自语用学领域的挑战。学者们指出无知的标准观点与预设的投射规则(the projection rule)相冲突。[注]Cf.Ekaterina Kubyshkina and Mattia Petrolo,“A Logic for Factive Ignorance,”Synthese 198.6 (2021):5919.语用学领域讨论预设(presupposition)这一性质。预设激发词(presupposition triggers)具有产生预设的效果,比如“知道”这个动词预设所知之事为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道”这个词被看作是事实性动词。预设满足投射原则,也即一个复合句将继承它的构成成分的所有预设。[注]此处是借助预设的投射性来做论证,而借助预设在否定时保持不变(constancy under negation)来做论证可以看作是一个具体实例。虽然学界对于预设是否一定满足这一性质尚存争议,我们此处的讨论暂且承认这一点。举例来看(本文用“>>”表示产生预设):

S知道P>>P为真

S不知道P>>P为真

难道S知道P?>>P为真

根据预设投射规则,S知道P预设P为真,S不知道P(S doesn’t know that P)也预设P为真,并且如果无知等于缺乏知识,那么S对P无知(S is ignorant that P)也预设P为真。这样一来,标准观点就无法解释为何S能对假命题无知,似乎我们谈论S无知时只能针对真命题。[注]与预设的投射性质类似,也有学者借助会话隐涵(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导出同样的冲突。Pierre Le Morvan and Rik Peels,“The Nature of Ignorance:Two Views,”p.25.这一观察揭示了无知的标准观点在语用层面面临的一个困难。这种冲突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当P为假时,“S对P无知”这句话在语用层面很不自然。

为了回应这一困难,我们必须意识到,预设是一种语用性质,与蕴涵这一语义性质不同。蕴涵谈的是命题内容之间的关系,这与说话者的意图无关。预设是说话者说话时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两类不同的性质具有一个关键的差别,即逻辑蕴涵不具有可取消性(cancellability),而很多预设具有可取消性。如果A蕴涵B,那么以否定的方式取消B会产生逻辑矛盾。比如“张三是学生”蕴涵“张三是人”,因此“张三是学生但是张三不是人”就是逻辑矛盾。但是在预设中,被预设的句子可以被取消而不产生逻辑矛盾。比如句子“班上一米九的那个女生不会吹唢呐,但是班上没有这么高的女生”。前半句话预设班上有一米九的女生,后半句话直接以否定的方式取消了这一预设,但是整句话却不是逻辑矛盾。假设把预设与蕴涵混淆,那么批评者就会借助适用于蕴涵的否定后件式推理(modustollens)来得出在语用学领域的结论。倘若把(A)当成了(B):

(A) S对P无知>>P为真

(B) S对P无知→P为真

那么我们就容易认为当P为假时,S对P不处于无知,并以此限定了只有对真命题的无知。但是这一推论明显是错误的,当P为假时,我们根据(B)甚至会得出S对P不是无知(也即S知道P),而这是一个与知识的事实条件相冲突的荒谬结论。[注]这里的推论是借助无知的标准观点做出的。如果换成无知的新观点也会产生荒谬的结论。根据新观点,当P为假时,会推出S并非对P无知,也即S拥有对P的真信念。这就表明,即使S对P无知预设P为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P为假时,S无法对P无知。没有适用于这一推理的逻辑规则。

进一步说,预设是语用层面的性质,此时考虑的是言语的合适性条件(the felicity condition)。因此,如果说“知道P”预设P为真,但是在对话语境中双方都明知P为假,那么该语言的使用就是不合适的。但是不合适的语言使用并不意味着此处赋予的认知状态是错误的,因为知识归赋的合适性条件和知识的条件并不重合。斯特劳德(Barry Stroud)与奥斯汀(J.L.Austin)曾经有过一个相关争论。奥斯汀认为可以从我们平常使用“知道”一词的特征来刻画知识所具有的特征,但斯特劳德指出一个关键点:一个人可以合理说出“知道”并不等于他事实上知道。类似的是,即使一个人批评别人“不知道”是不合理的,也不等于批评的不对。[注]斯特劳德认为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个人使用“知道”一词完全合情合理,但由于知识的事实条件或辩护条件不满足从而缺乏知识,不过对他语用的批评却是完全不合理的。Barry Stroud,The Significance of Philosophical Scepticism (Clarendon Press,1984) 57-62;王聚:《哲学怀疑论的意义与限度》,《世界哲学》2020年第1期。类比来看,一个人可以合理说出“无知”的条件也不等于构成无知的条件。这一论断与下述观察是一致的:断言某人处于无知时,断言者其实是把自己表征为处于知道或相信某事的立场,也即只有从知道或相信的角度出发才能断言无知。所以,一个人合理说出“无知”的条件并不等于无知自身的构成条件。

总结看来,基于断言“无知”所带有的语用特征来限制无知内涵的刻画是具有误导性的,当我们澄清了上述误解后,标准观点可以很好地处理来自语用学领域的挑战。

五、标准观的当代生命力

人生于无知,其理智方面的成长需要克服无知,而信息的获取是这一转变的第一步。那么在信息爆炸的社会中,是否只要获取了信息就能摆脱无知呢?虽然很多信息是错误或无用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信息是准确的,我们也不一定能摆脱无知。结合当今社会中的“信息茧房”这一现象,我们可以进一步展现无知的标准观所具有的解释力。

在当下社会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我们使用社交媒体和网络搜索引擎的时候,网站会记录下来我们的偏好信息等数据,并进而根据用户画像筛选出未来将会推荐的信息。这一机制就是我们熟知的推荐算法机制。由于推荐算法的目的是提供给阅读者他们更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增加用户对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的满意程度,长此以往我们收到的推送信息和我们搜索时看到的置顶内容大多是与我们的偏好相契合的信息,而与我们看法相左的信息则会被屏蔽和过滤。这一现象被桑斯坦称作“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注]Cass Sunstein,Republic.com (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 9.信息茧房是一个沟通空间,在该空间内人们只接受到自己所选择的信息和那些让他们感到舒服和愉悦的信息。

身处信息茧房中的主体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由于信息窄化导致的意见强化。受到推荐算法等信息过滤机制的影响,身处信息茧房之中的个体获取的信息广度受到了削弱,人们在这样的认知环境中更容易听到志同道合的言论,却也让自己更孤立,听不到相反的意见。虽然这不意味着这一渠道提供的信息更可能为假,但是由于听到更少的反对意见,认知主体会对自己的想法为真抱有过度的自信,强化了原有的意见。第二,信息茧房会加剧个体受到动机推理(motivated reasoning)的影响。动机推理是指人们非认知的因素(比如欲望、希望和恐惧)影响到认知者处理信息的方式。[注]Dion Scott-Kakures,“Motivated Believing:Wishful and Unwelcome,”Nos 34.3 (2000):351.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由于非认知的因素事先确定了一个认知主体偏好的结论P,然后这些因素进一步影响认知主体处理证据的方式,比如搜集更多支持P为真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给予更多的权重,忽视那些反对P为真的证据。在信息茧房中,动机推理会被进一步加强。这表现在具有相同兴趣的人员组成的群体或圈子不仅会分享相同的言论,还会分享一种特定的推理模式。这其中包括对于相反言论的拒斥以及对于偏爱言论的支持。正是由于受到“同道中人”的影响,此时信息茧房中认知者不仅对于命题P是否为真的信念得到了强化,其对于为何P为真的推理模式也受到了强化。这样一来,处于信息茧房中的认知主体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了不良习惯:对自己偏爱的观点过度自信,对反对的观点嗤之以鼻,甚至大幅贬低相反意见持有者的可信度。

身处信息茧房之中的认知者是否处于某种特定种类的无知呢?假设针对打新冠疫苗是否对身体有害这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信息茧房结构。茧房A传播的是疫苗有害论,茧房B传播的是疫苗无害论。进一步假定打新冠疫苗对身体无害,那就表明茧房B传播的信息是正确的,而茧房A是错误的。此时标准观和新观点都会认为A中的认知者处于无知。但是针对B中的认知者,由于他们已经形成了正确的判断,新观点会认为他们摆脱了无知。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茧房B之中的认知者只是由于反复宣传就持有这一观点,而没有正面的理由支持这一想法,也不知道如何理性回应那些相信疫苗有害论的人的质疑和诘难,那么仅仅相信这一命题就足以让他们摆脱对这一问题的无知吗?他们的无知难道不体现在面对来自不同茧房的人时展现出的理性对话能力缺失吗?面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他们或者嗤之以鼻,认为对方连常识都没有;或者只会单纯地重复自己的观点,无法针对别人的疑惑加以解释。[注]探究此处的无知出现的原因,学者们会认为这是由独断(dogmatism)的理智恶习产生的影响。独断的认知者在求真动机上具有缺陷,倾向于形成阻碍进一步探究的高阶态度,并由此催生出拒绝以理性的方式思考和对话的认知不负责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独断恶习的产生并不依赖信息茧房,但是信息茧房的结构更容易滋生这一理智恶习。相关分析可参见王聚:《理解独断》,《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第19页。Quassim Cassam,Vices of the Mi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 19-21.

新观点无法识别出这一重要缺失,但无知的标准观可以诉诸辩护无知来解释这一现象。[注]参见本文第二部分对无知的分类。根据定义,辩护上的无知是由于不满足知识的辩护条件所导致的知识缺乏。此时,批评的着重点不再是信念的真假与否,而是信念形成过程具有的认知缺陷。深受信息茧房结构影响的认知者的信念形成过程有一个显著缺陷,即任由认知者受制于动机推理的思考模式违背了证据交换性原则。证据交换性原则的基本想法是,S对命题P应该持有什么信念态度取决于S持有的总证据集E,而与证据获取的先后顺序无关。[注]Thomas Kelly,“Disagreement,Dogmatism and Belief Polarization,”Journal of Philosophy 105.10 (2008):616.根据这个原则,给定由E1和E2组成的证据集E对假说H有某个支持力度ø,那么无论S先获得E1还是E2,当获得完整证据E时,只有S对H的认知态度符合证据支持力度ø时才是拥有认知辩护的。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S逐渐积累与H有关的证据,最后获得了E,此时让我们比较两种不同的时间推进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中,一个人首先获得了包含E1的证据,假设E1为H提供了充足的辩护,那么S基于E1形成H为真的信念是受到辩护的。但由于动机推理的影响,为了留住原有信念,随后S在考虑对H不利的证据E2时赋予较少权重。在第二种情况中,S首先获得了包含E2的证据,假设E2为反对H提供了足够的证据,那么S相信H为假是获得认知辩护的。同样,由于动机推理的影响,随后S在考虑对H有利的证据E1时赋予较少权重。尽管在两种情况下S最终获得的证据相同,但由于获得E1和E2的时间先后顺序这一偶然因素,动机推理的模式会促使认知者以有偏差的方式处理同样的证据,最后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认知态度。这意味着,身处认知茧房之中的人最后相信什么更加取决于认知者最初的偏好、茧房灌输的观点和推理模式,而非总的证据。这一深受非认知的因素影响的信念形成过程是不可靠的,也是缺乏认知辩护的。在这样一种有缺陷的结构中,即使偶然获得了真理,认知者还是无法摆脱(辩护的)无知。

六、结 论

本文考察了无知的标准观与无知的新观点。前者认为无知就是缺乏知识,而后者认为无知就是缺乏真信念。经过细致的分析,我们表明无知的新观点缺乏可行的论证。前一个论证未注意到无知在概念上所具有的否定性,并且混淆了命题性无知与事实性无知,后一个论证忽略了无知发挥辩解作用的前提——行动者的意图,因此支持新观点的两个论证都不成功。此外,标准观与预设投射规则之间的冲突只是一种性质混淆,并不构成实质困难。最后,标准观具有时代生命力,能比新观点更好地解释身处“信息茧房”之中的人所陷入的无知。综上所述,无知的标准观仍然是理解无知的更好的理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标准观点就是最佳的理论,随着学界对无知的本质、价值与种类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期待更好的理论加入到竞争格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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