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生产力:价值辩证与路径导引

2023-03-02刘俊显

关键词:共同富裕数字经济

刘俊显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具有很强的推动意义(1)张丽君、巩蓉蓉:《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光明日报》2022年6月13日,第6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2)习近平:《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紫光阁》2016年第11期,第7页。,“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3)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中国民政》2022年第2期,第4-5页。。党的二十大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同时,作出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判断。(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2页。然而,数字经济之于共同富裕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数字经济在与共同富裕进行双向互动过程中始终存在一定的价值悖论,即摆脱了传统经济的束缚,在效率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嵌入过程中为生产生活与社会治理创造了一种先进的治理结构;但与此同时,数字技术赋能与数字资本侵蚀风险始终相生相随,即数字经济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加剧共同富裕实现的内在张力。

然而,面对这一充满辩证性的议题,学界似乎更习惯于从积极的视角来看待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如沈文玮、李昱认为数字经济赋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契机(5)沈文玮、李昱:《中国式现代化、数字经济和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经济纵横》2022年第11期,第1-7页。;杨望等也强调数字经济是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引擎(6)杨望、魏志恒、徐慧琳:《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产业数字化的路径分析》,《西南金融》2022年第10期,第19-30页。。只有少部分学者对数字经济之于共同富裕的风险进行了相关研究和辨析。(7)蒋永穆、亢勇杰:《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内在机理、风险研判与实践要求》,《经济纵横》2022年第5期,第21-30页。在新一轮数字科技革命浪潮下,通过对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生产力加以价值辨析,在强调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意识到数字经济的次生风险,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洞察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深层次互动,同时还能够趋利避害,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中实现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经济赋能效果。

一、价值展望:数字经济生产力对共同富裕的积极赋能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场域内辐射范围最广、活跃程度最高的经济活动,并有望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驱动引擎。

(一)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蛋糕“做大”

一方面,数字经济是当前中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生产要素决定税收制度(8)冯俏彬:《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框架的前瞻性研究——基于生产要素决定税收制度的理论视角》,《财政研究》2021年第6期,第31-44页。,生产要素变革会推动既有税种税制的变革和创新,决定一国税收体量的变更需求。生产要素投入创造的产出价值是税收的根本来源,政府直接参与社会产出分配是税收的基本方式。(9)杨昭、杨杨:《数据要素影响税制体系的机理、表现和应对》,《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第105-111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数据已经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成为中国税收财政的重要来源。(1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社会主义论坛》2020年第5期,第4-6页。正如有学者直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产业链和价值创造链条被重构,数字经济业已成为一国税收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11)李蕊、李水军:《数字经济:中国税收制度何以回应》,《税务研究》2020年第3期,第91-98页。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规模日益扩大,占GDP的比重也迅速跃升。近年来,数字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越来越大,仅以2012—2018年为例,数字经济的贡献率已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12)2012—2018年间,数字经济部门对GDP增长的贡献达到了74.4%。参见北京大学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课题组:《平台经济:创新、治理与繁荣》,北京:中信出版社,2022年,第1-32页。,到了2021年,我国数字化规模达到37.18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2.5%(1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研究认为:2021年中国数字产业化规模为8.35万亿元,占GDP比重为7.3%;产业数字化规模达到37.18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2.5%。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数字经济国家。,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1.5%(1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2023年4月27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304/P020230427572038320317.pdf,2023年8月1日。,数字经济持续保持高位增长态势。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数字经济展现出了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强大驱动力(15)唐任伍、武天鑫、温馨:《数字技术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内在机理、深层逻辑和路径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第3-13页。,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蛋糕“做优”

首先,数字经济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变革。正如有学者强调,数字经济能够推动产业结构从低效向高效转化,进而为共同富裕的“大蛋糕”提供物质基础。(16)柏培文、张云:《数字经济、人口红利下降与中低技能劳动者权益》,《经济研究》2021年第5期,第91-108页。对此,约瑟夫·熊彼特一度主张生产方式变革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措施,引入新产品、开发新市场、获取新原料供给、采用新生产方法、实行新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则是最为关键的驱动力量。(17)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易家详、张军扩,等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0年,第67页。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不仅能够创造一批具备先进生产力的数字产业,同时还能适当助力既有传统产业,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大幅度提升了社会的财富创造和财富流动能力,为共同富裕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

其次,数字经济提高了社会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始终要依托于较高的生产要素使用效率。技术创新能够通过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外生技术进步会改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抑制科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负效应和增强正效应。同时,外生技术创新的变化可能造成科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阶段性影响,例如企业要进行自发性技术创新以提高生产效率或者寻求新产品收益,需要以一定的技术创新水平为基础,若处于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的社会环境时,相关技术条件不够成熟,企业难以研发新型技术或者由于之前技术知识薄弱而需要付出高昂的开发成本,而只有当外部技术创新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企业才具备创新的能力和条件。

最后,数字经济推动了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基于配第——克拉克定理,将产业结构升级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产业重心的转移,其规律为当社会发展程度较低时产业重心在第一产业,随着生产力进步制造业开始发展,产业重心也随之向第二产业转移,而社会发展到较高层次时又转向第三产业;另一方面,劳动力要素在获取高报酬的驱动下在产业间发生转移,由低效率部门转向高效率部门的过程,其最终将导致各产业劳动效率和报酬最大化并趋于一致,产业结构合理化是最为突出的体现。数字经济语境下,生产要素逐渐从劳动、资本过渡到知识和技术投入,产业附加值衍生,加工服务水平不断精细化。产值总量的提高、附加值水平的提升、就业人数的丰富,均意味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提升。

(三)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蛋糕“共享”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涵盖公平与效率、发展与共享的新型经济形态(1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12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12/content_5667817.htm,2023年8月1日。,能够有效推动共同富裕的“共建共享”。这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体现出来。

第一,数字经济推动了就业率的上升。从根本上讲,平台经济促进就业,具有意想不到的共同富裕效应。(19)端利涛、蔡跃洲:《平台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及实现路径:基于价值流转的机制分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第64-76页。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认为数字经济发展得越迅猛,对国家就业冲击的力度也就越大,此时劳动者会陷入“算法困局”之中,始终无法挣脱。(20)Acemoglu Daron, “Pascual Restrepo. Robots and Jobs:Evidence from US labor Market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28,no.6,2020,pp.2188-2244.但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市场、资本、信息以及科技等各类要素被重新整合,进而将国家就业引向更为高级的“增进型”就业模式。近年来,在包括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以及云计算服务的推动下,国家的就业模式愈发向平台化、智能化以及科技化方向迈进。以服务业为主要产业结构的数字平台为购物、外卖、保洁、司机等各类劳动者提供了机会。(2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9月发布的数据,未来5年,新职业人才需求规模庞大,比如:物联网安装调试员缺口近500万人、电子竞技员缺口近200万人、人工智能人才缺口近500万人。数字经济潜在的群体效应进一步缩小了社会贫富差距,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加速实现扫除了部分主体障碍。

第二,数字经济实现了共建共享的技术赋能。技术赋能是指通过一定的主客观手段,赋予本身不具备某种能力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一定能力的过程。(22)雷巧玲:《授权赋能研究综述》,《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8期,第196-199页。赋能的目的在于打破固有的结构形态,促使身处于不同权力结构中的主体在既有权力模型中获取更多的主动性,从而驱动整个权力结构形态更加完善。(23)Barbara Bryant Solomon, 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 30-38.在共同富裕语境下,数字经济以现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科技算法等信息技术为载体,通过技术平台支撑、场景信息扩散以及虚拟规则运行等途径,激发不同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释放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诉求(24)李辉、孙逸啸:《技术赋权:公共危机治理数字化转型的赋能逻辑与效果——基于Z市“公共危机技术治理网络”的案例研究》,《城市问题》2022年第11期,第65-73页。,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建共享”。在此情况下,一旦社会公众开始享受这些治理资源,规模化的协同治理和共建共享就会成为常态。(25)喻国明、马慧:《互联网时代的新权力范式:“关系赋权”——“连接一切”场景下的社会关系的重组与权力格局的变迁》,《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10期,第6-27页。

第三,数字经济推动了不同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的共建共享与均衡发展,成为助力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一方面,数字经济依托于数字技术、信息数据开展经济活动,能够有效整合不同地域的资源和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各地区优势,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域差距(26)陈文、吴赢:《数字经济发展、数字鸿沟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南方经济》2021年第11期,第1-17页。,提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平衡性和协调性,进而推动不同地区实现共同富裕。比如,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依托数字经济技术搭建了农村电商平台体系,配备相应的仓储基地和物流网络,打通了农产品销售“最后一公里”,增加了农户收入,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数字金融赋能数字乡村建设,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填补了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薄弱领域,有效推动了乡村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数字经济平台,村民的数字生活品质和数字素养也得到进一步提升,推动了不同区域之间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全方位共同发展。

二、风险透析:数字经济生产力对共同富裕的消极影响

数字经济生产力在数字经济演进过程中,容易落入“支配性”“垄断性”以及“剥削性”的陷阱之中,并最终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

(一)数字经济生产力的“支配性”

一方面,数字经济背后的算法权力有着极强的扩张性(27)林文刚:《媒介环境学:思想沿革与多维视野》,何道宽译,北京:巨流图书公司,2010年,第96页。,极易对普通民众造成强势支配。算法通过与资本合作,甚至能够实现对个体用户的全景式监控。其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劳动以数据信息为劳动对象,降低了参与生产的成本和门槛,催生了更多数量的“产业后备军”,加速了劳动对资本由形式隶属向实质隶属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社会属性。(28)蒋永穆、亢勇杰:《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内在机理、风险研判与实践要求》,《经济纵横》2022年第5期,第21-30页。其二,数字劳动以数字化基础设施为关键性劳动资料,而劳动者基于高水平劳动资料的缺失,仅能从事低端、重复性劳动,较难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此外,由于数字劳动是依托大数据进行的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加上算法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在无形中加剧了人对技术的依赖,造成人的异化发展。安德鲁·芬伯格指出,技术资本作为控制社会形态的一种工具,能够基于资本霸权对社会关系进行重新建构。(29)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韩连庆、曹观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3页。一旦“技术资本”演化成为“技术权力”,那么本身在社会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众不仅不会获得额外的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动性,反而很可能随时处于被支配的形态下,一定程度上延缓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

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数字鸿沟。面向共同富裕,由数字鸿沟决定的起点差异会在贫富差距中体现甚至放大。(30)陈锦其:《面向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赋能机制、失序风险和政策向导》,《浙江学刊》2023年第4期,第141-148页。数字鸿沟基于地区、行业以及个体能力的差异,在起点上将人群划分为数字信息富有者和数字信息贫乏者。其中,数字信息富有者能够收获高比例的数字经济红利,数字信息贫乏者由于无法融入或者较难触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而无法分享数字红利,由此导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现象,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31)王春英、李金培、黄亦炫:《数字鸿沟的分类、影响及应对》,《财政科学》2022年第4期,第75-81页。此外,不同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具有区域连片、群体连串和代际传递等特征,很大程度上堵塞了共同富裕的通道,并逐渐演变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32)孔文豪、吴佳宜、黄思颖:《数字鸿沟与相对剥夺感:微观证据与影响机制》,《电子政务》2021年第1期,第110-124页。,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初衷,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共同富裕的质量和效率。

(二)数字经济生产力的“垄断性”

数据垄断即意味着大量数据资源集中在少数持有者手中,使得数据资源的流通效率处于极低的状态。在实践中,数字资源并非均匀流动,而是会朝着市场“寡头”集聚,借助这一优势地位,一方面,这些优势平台可能会进行横向扩张,即以某一数字产业为基础,整合多元行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而谋求更大的利润。以阿里巴巴为例,起初仅作为一个网络购物平台而存在,但随着其数字资本积累优势的不断扩大,转而借助自身用户资源开始向运输、金融、地产、教育、影视以及农业领域拓展。另一方面,这些优势平台还会进行纵向扩张,即牢牢掌控某一行业的霸主地位。(33)国家监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阿里巴巴在网络零售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仍以阿里巴巴为例,据国家监管局统计,近5年来阿里巴巴的商品成交额在中国商品交易总额的占比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和61.83%。可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平台是网络零售商进行销售的主要渠道,对网络零售商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赵伟昊:《网络零售平台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以阿里巴巴为例》,《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第58-64页。除却常规性的业务垄断之外,这些平台还会通过“价格战”“搭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提高行业门槛,抢占市场份额,打压同行产业竞争者,进而形成绝对意义上的规模效应以及行业话语权。(34)韩文龙:《平台经济全球化的资本逻辑及其批判与超越》,《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第134-145页。列宁指出:“自由竞争产生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导致垄断。”(35)《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88页。

无论是横向垄断抑或是纵向垄断,其给共同富裕带来的风险都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平台垄断影响了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机制。在数字经济语境下,如果拥有平台垄断的加持,那么财富不均效应将会呈指数倍增加,此时,在数字资本再生过程中,财富逐渐被划归到少数数字平台手中,与之相关的财富基尼系数也会大幅提高(36)数据来源: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2022年全球财富报告》。财富基尼系数(Wealth Gini)是根据家庭总资产计算得到的,是判断财富不平等程度的重要指标。由于财富具有积累性,因此,财富基尼系数通常大于收入基尼系数,即财富分配差距一般比收入分配差距更严重。,社会资源供给和分布愈发不均衡,难免影响中国共同富裕目标的优质实现。另一方面,数字平台持续性垄断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存在,以及平台之间构筑“围墙花园”的行为愈演愈烈,使得价格无法正确反映数字市场的供需关系和竞争状况,以至于整个数字市场秩序陷入混乱。不仅如此,持续性的垄断也会影响数字经济运行效率和科技发展进程。数字行业的垄断实施者不论是限制了同行业竞争者还是行业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都会使得本行业和关联行业的利益固化,缺失了同行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必然影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经营活力,对整体经济运行效率产生负向影响。

(三)数字经济生产力的“剥削性”

马克思指出,要对资本生产运作(生产资本本身同时又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关系链进行综合把握,而不是简单地理论性构建,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把握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价值理论——深入生产过程内部挖掘剥削的秘密。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关系某种程度上也是人与人关系的一种体现,即商品的秘密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3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218页。总之,马克思提出,虽然新的生产方式提高了生产力,但是生产力提高的益处没有被劳动者所获得,反而因生产力的提高还可能进一步加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38)吕彪:《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三重意蕴》,《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5期,第115-121页。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生产力的提升同样面临上述现实困境,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普惠发展,应当对资本陷阱加以严格管控。

首先,劳动者被迫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数字经济中的企业利用算法、数据等能够更高效地匹配供给与需求,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如外卖与网约车服务;但是企业对利润的追求是永恒的,在功利主义价值立场的驱动之下,其利用算法、数据等最大化追求利润而不顾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法定权益的问题也愈发明显,如外卖平台在“慢必赔”等惩戒措施以及“快必奖”等奖励措施的双重驱动之下,无形中使得劳动者陷入了追求更高速度、更多奖励的循环之中,被不断地以正向或负向的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延长工作时间,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劳动异化问题的加重。(39)参见陈红、邢佳妮:《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危害及其超越》,《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80-88页。

其次,数字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加剧了所得收入的不平衡。在数字时代,出现了被称为“数字鸿沟”的新型不平等问题,其根源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造成“数字鸿沟”的原因既有事实原因,也有法律原因。一方面,在事实上,拥有技术以及资本优势的企业、个人在数字经济中更容易获得数字生产资料,如对算法技术的掌握,对数据资源的聚集,便利获得数字资源的优势为其扩大财富基础提供了助力。另一方面,法律空白与法律漏洞加剧了数字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平等,如数据发挥巨大经济价值的前提是以数据的大规模聚集以及分析,个人或者小范围的数据资源无法完全发挥出其经济价值。纵然我们认为应当将数据所创造的财富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做出贡献的主体,但因为数据确权的难题,这一理想暂时难以实现,由此导致数据财富只能向拥有数字生产资料的主体聚集。

最后,数字人格的无形解构。共同富裕不仅意味着物质层面的富有,同时还意味着精神的自足以及人格的独立。在数字经济语境下,民众之间的情感认同并非来自于物理世界的真实互动,而是来自于虚拟世界的流量依附。(40)刘威、王碧晨:《流量社会: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态》,《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第71-83页。以元宇宙经济形态为例,作为一个去中心化和去国家化的组织系统,其看似为人类开辟了一个新的“疆域”,但这个疆域并非近乎完美,其极有可能衍生出个体价值观的解构风险。在技术资本的导向下,公民的追求很可能存在被资本塑造的可能,即遵循“理性经济人”的思路,使得整个元宇宙极有可能充斥着“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以及“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如此,将会加速个体精神的消解,促使公众沉醉在“纸醉金迷”的虚拟世界中无法自拔,以此建立的共识也势必如空中楼阁,不攻自破。(41)张爱军、刘仕金:《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元宇宙建构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江淮论坛》2022年第5期,第62-73页。数字经济非但没有给公众建立起一个更加自由和公正的社会生态格局,反而还消解了人的本质特征,利用资本逻辑和技术手段来强化用户的服从意识,导致公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及能动性逐渐陷入迷失状态,社会治理生态逐步被资本所异化。此时,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价值引领,元宇宙就会在资本的挟持下冲击个体的自我认知,直至弱化人的主体人格。

三、路径导引:推动数字经济生产力与共同富裕良性互动

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单元。(42)刘永谋:《技术的反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05页。在共同富裕场域下,相比于对数字生产力本身的关注,对于数字经济的治理同样十分必要,可以从源头导引、过程导引以及结果导引这三个阶段全面铺开。

(一)源头导引:强调数字经济的社会主义共有属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身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数字经济应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框架内展开,以有效减少上述算法支配、算法垄断以及算法剥削的风险,为中国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中国数字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将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融入共同富裕的轨道中。

首先,进一步加强党对发展数字经济的全面领导。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中需要党的全过程、全方位领导。这要求党既要掌握数字经济的基本发展规律,同时也要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制度,从而防范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异化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盲目性、短视性、逐利性特征愈发明显,必须通过党的领导加以宏观干预,集中人民的力量化解数字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数据原始资源的私人占有以及平台私有制是诱发数字经济垄断的根本原因。(43)程恩富、王爱华:《数字平台经济垄断的基本特征、内在逻辑与规制思路》,《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10页。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意味着其权力是全面和包容的,能够融入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领域,呈现出领导全局的基本样态。党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结合中国国内外具体形势,及时梳理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要明确数字经济的公有制基础,为社会共同富裕制定准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有效明确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和总方向。

其次,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安排下促进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良性互动。这就要求公有制发展要把握数字经济的发展契机,国有企业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代表,其应通过技术升级、产业升级的方式带动公有制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要协调共生,以二者的共同力量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最后,健全数字经济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中的所有制结构。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低效的“平均主义”,而是“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44)朱哲、于时雨:《共同富裕视域下公平与效率均衡问题探析》,《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3期,第248-254页。就数字经济生产力而言,作为一项兼具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系统工程,数字经济所有制结构并非简单的二元分离,而是一个包容有序、灵活创新、制度与技术良性互动的逻辑体系。就制度层面而言,根据中国宪法要求,相关数字生产资料必须牢牢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但具体到技术层面,则必须要意识到特定数字技术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公私二元”对立,只要其能够在事实上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引领中国经济发展,就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容纳。同时,数字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应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向引领,尤其是关乎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的关键技术。基于此,一方面必须积极发挥举国创新体制的优越性。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动员,集国家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于一体,在短时间内有效攻坚科技难题,弥补市场机制在特定科技创新领域中的缺位与缺陷,从而突破相关科技瓶颈,提升国家创新能力。(45)闫瑞峰:《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理论、经验与实践》,《经济学家》2022年第6期,第68-77页。另一方面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优化科技产业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积极培育人才市场,建立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要利用市场跳出体制束缚,主张通过市场回应科技变革需要、判定科技发展方向、主导科技要素流通,从而让中国科技发展充分融入到国际创新市场之中,在全球化浪潮之中为共同富裕谋取技术红利。

(二)过程导引:优化数字经济的监管以及规范体系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必须调和数字生产力赋能与风险之间的逻辑张力,规范数字平台的相关行为,保障普通公众的各项权益,从而将数字经济运行融入到可持续的轨道之中。

首先,规则监管:完善“告知—同意”规则体系。共同富裕本身内含个体人格的独立与尊严,基于此,完善“告知——同意”规则体系,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就尤为必要。“告知——同意”规则,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之后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尽管当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应遵守“告知——同意”规则,但或多或少仍存在着难以保证信息主体的实质性同意、信息主体缺乏同意层级的选择权等风险。基于此,一方面,必须增强“告知——同意”规则的实质化。为确保信息主体的实质同意,需实现其自由选择和实质知情。(46)田野、张晨辉:《论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第43-49页。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企业提供服务均为点击同意选项的方式,但用户的个性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因此,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相关数字平台必须通过突出位置、简练语言、完善表达等方式,增强告知内容的明确性以及可操作性,从而确保用户能够结合自身意志做出真实判断。另一方面,必须增强“告知—同意”规则的层次化。个人信息有很多种类,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要有不同的保护方式,不应当千篇一律,而应是动态、分层次的。(47)翟相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同意规则”之检视》,《科技与法律》2019年第3期,第58-65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具有一般风险的信息处理行为,仅需信息主体较低标准的有效同意,例如勾选同意框或弹窗告知即可,这样可以赋予信息处理者更大的自由,减少设立同意选项的成本;对于具有高风险的信息处理行为,则需要获得信息主体较高标准的同意,例如多次弹窗通知,个别重要条款须取得主体单独同意等,以期实现个人信息更高水平的保护。

其次,伦理约束:加强数字经济的伦理驯化。大数据时代下,共同富裕具备很强的伦理向度(48)林思达、姜慧、张皓,等:《共同富裕示范区科创高地建设 关键共性科技伦理风险研判及治理——基于文献综述与案例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4期,第229-234页。,毕竟算法并非价值中立的产物,其从设计原始就蕴藏着一定的价值观,但无论是何形态,算法的双重属性都会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造成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生产力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伦理属性。(49)江雪华:《论新媒体赋权的伦理意义》,《齐鲁学刊》2018年第6期,第73-78页。为了避免资本侵蚀、技术支配以及信息茧房的影响,必须对数字平台进行配套的伦理规训:其一,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应该惠及每个人,而并非少数人的富裕;其二,增强数字技术与网络服务的个人使用质量,避免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对待;其三,保障公共事务的参与渠道,提升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热情和参与兴趣;其四,保障信息服务的真实有效性,保证人们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环境的变化,满足不同个体提升自身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需求,为其做出科学、理性选择和判断提供资源保障。总体而言,数字福祉在伦理原则与算法设计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再次,技术回应:加强数字监管技术培育。鉴于数字生产力的双重价值效应,通过加强算法技术供给,进而以技术回应技术,将数字经济的风险降到最低就十分重要。(50)陈天祥、徐雅倩:《技术自主性与国家形塑 国家与技术治理关系研究的政治脉络及其想象》,《社会》2020年第5期,第137-168页。这意味着今后政府自身必须完善配套监管机制,尤其要加强技术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应用(51)常艳、刘作丽:《探索数据要素合规交易新范式》,《前线》2022年第8期,第75-78页。,如何寻找技术突破,尝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助力企业合规建设就成为最佳的战略选择(52)韩曜旭:《将人工智能引入企业合规 为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检察日报》2021年9月11日,第3页。。当前,世界各国都愈发注重在市场监管中引入算法技术,如欧盟通过在算法代码中加入数据保护科技,形成了对于数字平台的有效监管。(53)盛明科、贺清波:《数字技术治理风险的生成与防治路径探析——以技术与制度互构论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16-23页。同样,中国也应该围绕数字经济的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环节培育针对性的数字监管技术,从而尽可能实现对数字经济的全程监管。例如,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就重视对数字监管技术的应用,其围绕市场监管需要业已打造出了多维集成的AI监管支撑体系,成功实现了“屏到端、端到仪、仪到屏”的一体互联贯通建设,在降低数字经济风险的同时,有效提升了一线监管执法的智慧化水平,为当地共同富裕作出了重要贡献。(54)《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用好数字技术“金钥匙”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2022年8月29日,https://www.zj.gov.cn/art/2022/8/29/art_1229603977_59822272.html,2023年8月1日。

(三)结果导引:完善数字经济的责任以及分配制度

一方面,健全数字平台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在第七章讨论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对机构主要课以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或执照等行政责任,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则以罚款、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体现,行政责任规制方面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在数字经济场域下,为强化中国数字经济的自律性,今后应增强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警示、叫停、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数字平台数据失范行为进行准行业规制,从而有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数据权。(55)钟鸣:《欧盟数字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及我国的战略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21年第5期,第165-172页。同时,对于数字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单纯依靠竞争执法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行业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综合力量加以协助。行业自律是通过市场主体主动形成行业规范,从而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在法律的刚性制度下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律公约不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相关数字平台的行为规范向信息主体予以明确提示,还应该对违反公约的惩戒措施予以明确,诸如取消行业准入资格、限制其合作等方面,从而对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尤其要完善数据平台技术应用的退出机制。面对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中国应该积极借鉴欧盟的严格保护模式的经验,尽快建立市场准入资质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应事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仅如此,主管部门对数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应该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以防部分数据平台在不具备市场准入资质的情况下恣意采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另一方面,健全税收的财富分配机制。当前,个人所得税立法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进程中是具有重大价值意义的制度安排。(56)颜宝铜:《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提低、扩中、调高”的作用路径研究》,《国际税收》2022年第11期,第11-17页。通过总结借鉴国外税制的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应该从税制模式、征收单位、费用扣除、税率结构等方面入手进行完善,以实现调节分配、公平税收、共同富裕的目标。其一健全量能课税制度。量能课税原则认为应当依照公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分配不同的纳税义务,税负能力相同的公民承担相同的税负,税负能力不同的公民则承担不同的税负,在税收负担层面完善相对公平的制度安排以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是通过各项个人所得税要素的设计来实现的,包括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生计所需设计的扣除项等。具体来说,个人所得收入与税率、税负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不同所得又根据来源不同存在“能”上的区别,个人所得税要在扣除保障个人基本生计需要的基础上对其盈余所得量能课税。从中国目前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来看,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对家庭成员合并征税的内在逻辑,而引入家庭纳税单位制度,将是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更加彻底地贯彻这一逻辑。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充分发挥其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防止过度征税、保障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其二,健全高收入群体课税制度。中国目前没有明确地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界定,其财产收入和资产收入标准亟须根据现实情况加以界定。明确高收入人群的划分标准,是完善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强监管精准程度的前提。现阶段,可以考虑激活《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公布高收入人群收入或资产的参考标准。例如,可参考各地区每年定期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的方式公布本年度高收入人群的具体收入或资产标准,并按年度动态调整。

四、结语

在新一轮数字科技革命浪潮下,通过对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生产力加以价值辨析,即在强调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意识到数字经济的次生风险,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洞察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深层次互动,同时还能够趋利避害,将数字经济赋能效果以健康、可持续的方式加以落实。一方面,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场域内辐射范围最广、活跃程度最高的经济活动,有望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重要驱动引擎。另一方面,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风险与机遇相生相随,尤其是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规则不甚健全的情况下,盲目追求数字经济效益,极有可能落入“支配性”“垄断性”以及“剥削性”的陷阱之中,最终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背离。为了切实引导中国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可持续发展,今后必须在法治思维下对数字经济加以积极导引,在源头阶段强调数字经济的社会主义共有属性,在过程阶段优化数字经济的监管规范体系,在结果阶段完善数字经济的责任以及分配制度,从而趋利避害,将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动融入健康、持续的轨道之中。当然,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生产力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意味着不能仅仅依托于单一学科,未来还需要立足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综合探讨,惟其如此,才能充分实现体系内不同制度形式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多元立体的制度供给。

猜你喜欢

共同富裕数字经济
共同富裕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答数字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数字看G20
成双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