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公共治理的硬法与软法协同之治
2023-02-23刘刚
刘 刚
(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澳门 999078;2.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70203)
引言
针对当下严重的环境问题,有人主张用“硬法之治”,很多的环境法律制度宣示性、号召性强,操作性、执行性弱,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及法律尊严的维护。必须用严厉的立法、执法、司法来治理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1]有人认为,法律只能诱导,而不可能强制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行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利用激励与引导机制,通过赋予荣誉称号、减免税收、颁发奖金等手段,使人们自觉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2]本文认为,应当结合环境问题天然的、本质的特有属性来“求医问药”,树立“整体性”“系统性”思维,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公共治理的格局,同时发挥硬法与软法的功能,实行“硬法”与“软法”的协同之治。
一、软硬法的区分
关于软法和硬法的区分有许多的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看是否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来颁布与实施。硬法规范一般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一般具有命令-控制的行为模式,如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接受严格的惩处;而软法规范,指的是不能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软法具有基于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沟通、协商、认可的一致行动的本质特性,也具有法的普遍性、正式性、公开性、规范性等特征,同时其与道德、习惯、潜规则、法理、政策和行政命令相区别。[4]
软法与硬法在创制渠道、表现形式、实施保障、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追求上具有不同的品格。
1.创制渠道。相对于硬法只能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软法的创制渠道多元,国家、个人、团体、企业组织都可能是其创制主体。
2.表现形式。硬法的表现形式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软法更多表现为章程、制度、惯例、民约等;硬法一般是静态法,而软法可以是调解、协商、讨论、指导、说服等动态法。
3.实施保障。硬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软法通过个人、企业、团体、各类组织的自我规制及社会舆论机制来实施。
4.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硬法更多地强调普遍性,注重形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软法不仅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又兼顾一定时间、地点、对象的特殊性,注重形式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实质正义。[5]
二、环境治理中硬法与软法共治的必要性
环境问题常常表现为系统整体性、科学不确定性、错综复杂性、变幻莫测性、利益多元性,如果仅仅依靠硬法治理效果不佳,需引入软法治理机制。
(一)硬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弊端
硬法一般理解为仅仅由国家制定、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硬法在环境治理中有其局限性:
1.“命令与控制”的硬法治理模式较为单一。国家主导的政府单一管制模式,义务本位、权力至上,推崇单向的命令服从模式,主要严格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仅进行外在行为控制,无法进行内在控制,缺失自律性。
2.治理环境问题模式滞后。硬法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不宜频繁修改,表现为较稳定,应对变化的环境问题往往表现为滞后。在硬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而由于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围绕环境保护的各种工艺技术却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样性、复杂性、多变性。相对来说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往往导致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难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6]
3.无法适应现代文明社会主体权益诉求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的需要。现代社会强调遵从人的主体性的发展趋势,环境治理具有地域性特征,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不同国家地区对环境治理的理解不同,各自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和谐的声音很大,很难通过硬法对不同利益主体进行统一规制。
(二)软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优势
环境问题仅靠强硬管制、大力惩处违法行为,无法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要达到预期治理效果,需要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主动性、民主性、广泛协商性,谋求治理手段、方法、方式、措施的转变,改变治理结构与治理效果。软法更切合这种时代要求,软法在环境治理中具有一定优势,这是因为:
1.软法强调社会自治与共治,其覆盖面更加广泛。软法用利益诱导的方式引导公众时刻关注、关心环境,自觉、自发爱护环境,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让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治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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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软法可随时根据环境治理中情况的改变而制定新的内容,可以根据环境治理多主体、多中心协商、双向互动、分散、均衡等要求,对应提供公共性强弱不等的法律,创制不同公共法律规范。
3.软法一般采用柔性管理,治理效果更加人性化。软法一般采用说服、劝告、宣传、建议、教育等方式,调动被管理对象主体积极性,变成“生态人”,诱导全体社会成员主动履行生态环保义务。
(三)环境治理需硬法与软法共治
基于硬法治理的弊端与软法治理的优势,治理环境问题必须在强调硬法之治的同时,辅助于软法治理,必须强调硬法与软法同治,用“软硬兼施”的手段丰富环境治理手段、提高环境治理效率、节约环境治理资源。现代公共治理的崛起强调法治的多方参与、多元互动、对话协商、共同治理,在此背景下,硬法与软法共治引领现代法治发展的潮流方向,法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7]。
硬法强调责任承担,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变通性,更为刚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软法强调激励,奖励,具有弹性和灵活性,更为柔和,主要由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实施。两者互为补充,在环境治理中,实现软法与硬法的对接与整合,硬法与软法的共治才能满足环境公共治理对于环境问题良法善治、多元共治的需求。这也体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硬法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功能,软法满足了社会治理的功能。
三、环境治理中“硬法”与“软法”的作用
环境公共治理之所以强调“硬法”与“软法”同治,是因为两者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互相不可替代。卡多佐认为,“法律由公正来补充,刻在墓碑上的法律由国王的勒令来补充;法律由衡平来补充,习惯由成文法来补充;规则由自由裁量来补充。”法要实现法治目标,就必须同时依赖多样化的法律规范,诸如权力规范与义务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等等。不同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前后衔接,彼此呼应,共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环境治理中硬法之作用
硬法在环境治理中一般侧重于硬性的管制,就如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等,硬法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环境治理中,对于一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严格治理,对一切破坏、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予以否定。必须明确生态保护的基本红线,对违反生态红线,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惩罚。
2.规定各方责任。环境保护中企业、个人、政府、国家、社会各方都有义务,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规定违反义务的相应责任。
3.惩罚、警示教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给予严格的惩罚,比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等,警示他人,严格遵守生态保护义务。
(二)环境治理中软法之作用
环境治理更多需要全社会、全人类一致的、自发地自觉行动,全人类的一切行为行动须与自然界的规律相协调,人类在不断认知自然规律中,改造自然的活动中敬畏自然、遵从自然,无论内心还是外在行为须与自然协调,培养全面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软法全面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环境软法主要是指,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号召意义、宣示意义、鼓励意义、促进意义、协商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条款,虽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能够节约国家立法和执法成本,能够尊重、激发、体现社会行动者的主动主体精神,使一国法律规范体系更具有弹性、开放性和回应性。软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协商成本更低,社会成员对法的认可度更高,且代表了通向硬法之路的渐进式发展。[8]
1.环境软法培养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自觉践行环保行动。环境保护必须全员参与才能完成,每个人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认真约束个体行动,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种新的社会意识,全世界都应当具有,我们必须培养一种把自己看作为过去、现在、将来世代社会一员的意识,因为人类社会正在全球范围内变得相互依赖,一个地区的未来世代福利依赖于他们在其中生存的整体环境。[9]环境软法的民主性、参与性、协商性等特征使其参与制定的主体更加愿意积极遵守规则,人们在参与中自觉保护环境,生态意识将不断得到加强。
2.环境软法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谋求对环境的共同治理。环境问题和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关涉所有人的利益,其治理行动是群策群力、汇集全社会智慧的一种集体行为,环境软法的制定中,是开放、对话、磋商、博弈、协议的过程,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利益要求,一致行动。由于是成员自己认可和制定的规则,所以,其实施过程更加体现了自觉行为,在社会公共舆论和激励机制引导下,成员自觉遵守,执行效率更高。
3.环境软法完美弥补了环境硬法的不足。基于科学认知受限、立法者的知识局限,环境硬法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瑕的法律,而环境软法可以针对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地区性、复杂性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灵活多变提出应对措施。
四、环境治理硬法与软法共治之路
结合硬法与软法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作用,环境公共治理必然走向“软硬兼施”“协同共治”的道路。在规范化、系统化的基础上,推动环境硬法与软法的有机整合。
(一)环境软法到硬法的转化之路
基于环境问题科学认知的局限性,刚性与正式的环境硬法无法准确对复杂变化的环境问题做出规定时,灵活、针对性更强的环境软法可以尝试先做出规定,为后期硬法的出台进行试验与积累经验。“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这些非正式制度往往是国家正式的制度得以产生的坚实基础。”[10]通过环境软法在实施中的功效体现,使其主要制度提升为层次更高的环境硬法规范。
(二)环境硬法对软法的制约
一个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一致的,其制度规定上不可做出相互矛盾的规定,环境硬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的制度规范,其效力层次更高,环境软法规范不能与其冲突、抵触,否则就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所以环境硬法规范应当对环境软法规范具有纲领性、指导性的制约作用,环境软法对环境硬法作出补充性的规定。
(三)环境软法与硬法分工与合作
基于环境问题的系统性、整体性、复杂性、不确定性、跨地域性,环境治理必然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其治理手段必然是多样化的,包括行为规制、法律处罚、利益引导、观念教育、知识传输、舆论回应等等,所以、环境治理必须该硬则硬,该软则软。硬法厘清责任主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后果、责任方式、追责程序、监督制度等。软法则发挥阐释说明、激励引导、宣扬教育等功能,两者优势互补,协同发挥治理功效。
结语
基于环境治理困境,环境公共治理必然要求环境硬法与软法的协同共治,刚性十足的硬法与灵活变通的软法互为补充、互为倚重。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相互转化、协调一致,才能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良法善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