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与情的张力与动力:家庭农场的两难悖论与平衡策略研究
——以安徽省F 县M 家庭农场为例
2023-02-09蒋喜龙
蒋喜龙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家庭农场作为从亲缘共同体衍生而出的农业经济实体[1],它既有“家庭组织”的先天属性,也具备“企业经营”的后天特征。因此,家庭农场是家庭式组织和企业化经营的结合体,家庭式组织的经营主体与企业化经营的管理模式之间就势必会出现一系列的张力问题。尤其是亲戚之间共同经营的家庭农场,在日常活动中需要格外注意家庭关系和睦与经营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使两大目标导向陷入相互掣肘的僵局[2],落得“生意黄了,关系也掰了”的结局。因此,本文在此提出家庭农场的两难悖论,探讨家庭农场如何处理家庭式组织和企业化经营之间的张力问题,采用何种策略平衡这对关系。
一、文献回顾与资料来源
(一)家庭农场研究述评
1984 年,家庭农场概念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被首次提出[3]。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将家庭农场界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进一步指出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4]。自此,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持续发展壮大,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必不可缺的经营主体。在这之后,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展开丰富的研究与讨论。对以往研究相关成果进行整合归纳,发现学者们针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主要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从生产主体角度来看,黎东升等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组织的高级形式,将其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采用自负盈亏模式的企业化经济实体[5]。第二,从生产方式来看,房慧玲认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集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商品化经营于一身的农户企业[6]。第三,从生产要素来看,屈从书强调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组织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集约化农业生产和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7]。
综合上述学者的研究观点,尽管各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给予分析界定,但抛开不同角度所造成的分歧,可以发现各学者一致认为家庭农场具有两大核心内涵:其一,家庭农场是由亲缘共同体衍生而来的家庭组织;其二,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目的在于实现商品交换和满足市场需要,采用企业化经营模式进行运作与管理,具有市场竞争意识和经营管理观念。因此,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可避免地指向家庭农场兼具家庭组织属性和企业经营特征[8]。家庭农场是由亲缘共同体脱胎而生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它是家庭组织与企业经营的结合体,具有与生俱来的二元性。进一步探讨发现家庭农场关于家庭经营组织与企业经营模式之间的两难悖论,双方分别代表不同的目标导向,从属于不同场域的实践逻辑。一方面,家庭组织主要遵循社会理性的情感逻辑,而另一方面,经营农场却需要服从经济理性的市场逻辑。农场目标有时会与家庭目标不一致,甚至相互制约冲突。同时,家庭目标也不一定符合农场经营的利益诉求。因而,家庭农场成为二者在现实中相互交织的悖论式存在,它需要同时兼顾家庭关系和睦与农场利益诉求,并始终需要面对家庭非经济目标与农场经济目标之间的相互博弈与平衡。
(二)分析框架与田野调查
本文选取事与情两个维度,是由于事与情恰好代表了家庭农场的双重特点,即事业与亲情,也指向了两者不同的实践逻辑,即事理与情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讲究“家和万事兴,人和万事利”,强调家庭成员和谐共处是获得事业成功的首要前提,处理得当则亲情与事业双喜临门,处理不当则二者皆失。“是想做好事,还是想做好人”,这是很多家庭农场不得不直面的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已有研究都曾关注到家庭农场的上述两大核心内涵,但少有研究涉及这两大核心内涵之间的内生矛盾问题,关于这块研究区域一直未受到重视。因此,本文主要聚焦家庭农场背后事与情两个维度之间的矛盾张力,探讨家庭农场如何从二者间的张力关系中寻求平衡,即家庭式组织与企业化经营相容问题。
本文访谈资料来源于2021 年对安徽省F 县M 家庭农场的田野调查,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法与访谈法,对家庭农场的成员分工情况、经营方式、管理制度、治理模式等进行重点调查,获得大量访谈记录、实地观察笔记等一手资料。M 家庭农场经营团队由家庭成员组建而成,包括一名农场主与她的两位表兄弟。M 家庭农场成立于2016 年,由于经营家庭农场的前期回利周期甚久,致使其经济效益长达6 年时间处于亏损,导致发生过一次经营团队的人员调整,其中一位家庭成员合伙人认为获利无望后选择退出。目前M 家庭农场以种植红巴莉有机葡萄为主业,通过土地流转共承包土地4 hm2左右,经过多年的摸索使整体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当下已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扭转盈亏与团队人员的稳定不变,偶尔在农忙时节雇佣亲戚好友到农场帮忙,人手不足时亦可成为当地留守人口非正规就业的一个去处,是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重点对象。
二、“事”理的实践逻辑
家庭农场作为经济实体组织,需要按照企业化经营的行为准则行事,遵循“事”理的实践逻辑,故从“事”理的动力机制、运行制度、治理模式分别进行论述。
(一)动力机制:经济理性的理性计算与互利驱动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经济理性逐渐占据人们思维习惯与行为逻辑的主导地位,“经济人”假说开始从经济领域扩散至社会生活领域,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人们普遍用经济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全部行为,认为获得经济效益是开展其他社会活动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经济理性已经演变成每个人行动的底层逻辑[9]。
由于经济理性的泛化作用所产生一系列附带效应,人们近乎认为按照经济理性的标准行事是一条普适公理。具体而言,经济理性的实践逻辑与行为后果如下:其一,推崇工具理性,对事不对人的普遍主义。人在日益工具化过程中逐渐迷失自我认同,更甚者会将他人视作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工具,导致价值理性的式微。其二,追求效用最大化。强调行为主体具备理性计算能力,能从当下各种行动预案之中理性地选择出边际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方案,使人们越来越重视得失算计。其三,将自利与互利作为行为动机与行动准则。人们不仅将自利作为主导自身行动的驱动力,甚至将之作为解释他人行动的标准,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互利才能维持人际关系的运转。因此,在经济理性为取向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家庭农场作为市场经营的行为主体,最大限度地牟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基本的实践逻辑,它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经济理性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事不对人”尽可能地减少其他因素的掺杂,才能保证在市场竞争中存活。
(二)运行制度:力求合理的正式制度行为规范
所谓正式制度规范,是指一定权威为实现某个明确目标而有意识地设计各种规则安排的总称,由权力机构保证实施,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契约等具有强约束力的成文规定。而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组织,它以营利最大化目标为生存基点,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等经营机制的市场经营主体[10],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性生产组织。
首先,在正式组织中,最大的特点是任人唯贤,而非任人唯亲。通常以技术理性为准则推进效率与公平,采用科层制的管理运作制度,组织内部设置明确的层级体系,组织成员承担具体的职能分工任务,以专业化的分工形式进行生产活动。其次,在日常经营事务中以实现效率最大化为核心目标,普遍采用正式制度规范对组织成员行为进行约束与控制。最后,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农场为实现发展壮大的组织目标,势必会自主设立一系列正式制度规范,以实现组织自身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会推动运行制度从家庭的情感范式中脱离出来,减少人情因素渗入以增强独立性,通过不断设置合理合规的正式制度规范将家庭农场推向制度化管理的正轨。
(三)治理模式:矛盾冲突的契约治理与诉讼秩序
如前所述,为实现制度化管理的组织目标,家庭农场会逐渐取代非正式制度规范,确立正式制度规范作为组织运行制度。组织成员间通过事先设计的契约规则约束彼此,不断呈现出强契约与弱关系的秩序趋向。继而,为从制度上对经营过程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加以治理,组织内部制定出以正式制度规范为基底的治理模式,即契约治理[11]。契约治理的目标功能是解决冲突与矛盾调解,包括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权责关系等正式书面界定协定内容,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规则遏制机会主义行为,为契约双方提供平等保护。由于契约治理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法理上的保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使得遵守契约规则成为行为共识。一旦出现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会倾向诉诸契约治理的制度安排,通常按照原先缔结的正式契约作为裁定权责归属的合法依据,若争执不下则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契约治理有效地解决内部成员间的争端冲突,避免因繁琐纠纷陷入治理混乱。
但倘若家庭农场的组织成员习惯于通过契约治理解决纠纷,甚至依赖使用诉讼方式拱卫自身权益,很可能会引发烂讼、缠讼等诉讼多发情况。过分依靠契约治理来维持家庭农场的秩序,可能会使家庭农场陷入高运行成本困境,弱化组织自治能力,同时可能会使纠纷双方的社会关系难以恢复,对家庭农场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情”理的实践逻辑
家庭农场虽然是企业化经营的经济组织,但是它脱胎于家庭组织单位,不能脱离亲缘共同体的根本属性,亦需遵循“情”理的实践逻辑,故从“情”理的动力机制、运行制度、治理模式展开论述。
(一)动力机制:社会理性的感性判断与互惠义务
对于家庭农场中的每个行为主体而言,他们不单单只是具备经济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也是具备社会理性的社会人。即便是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组织个体也通常需要在遵循社会理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正常运转的合作互助与交流共享。这是由于在家庭农场的成长路径上,始终需要家庭背后的社会基础提供坚实保障,为家庭农场队伍建设的长期发展打造一个持久存续的稳定环境。尤其是家庭农场的创业初期,大多数创业者往往要依靠家庭组织背后联结的社会资本网络作为内部融资帮助。
因而,社会理性作为家庭农场顺利运转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其一,社会活动受感性判断制约与限制。与工具理性的“对事不对人”相区别,受家庭场域的感性判断影响,社会理性的行为准则常常是“先对人后对事”。例如,在与亲戚合作时,若对方出现工作失误,为顾及维护对方的面子,一般会尽量避免使用言辞直接的指责话语,或在分配工作任务时,亦不宜采用命令的方式指挥对方。其二,社会理性强调互惠义务的人情交换。相较于经济理性的互利驱动,社会理性主要遵循利他主义行为逻辑的互惠义务,这种形式的合作行为更多是非功利性的。尤其像家人亲戚这样的强关系之间重视道德义务与互惠帮助,相互之间讲究情分与面子。过于注重得失算计和斤斤计较的人,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的批评。
(二)运行制度:力求合情的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
所谓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指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自下而上形成的行为准则,并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可,包括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定。首先,它是群体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一套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规范,大家共同按照这套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自发进行活动,并维持彼此间的合作互助。其次,这套由人的自发行动而非人为设计所生发出的非正式社会规范,也是社会自发建立起的稳定社会秩序。结合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国社会历经几千年延续早已形成一套完整的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针对于此,李培林认为中国情境下的“差序格局”就是乡土社会的一套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12]。
由于非正式制度在现实中需要依托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发挥作用,使得差序格局构筑出关系运作方式的圈层路径。例如:任人唯亲、拉关系等社会关系运作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到个体行为走向。由于非正式制度深嵌在社会文化制度中[13],“合情合礼”的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相比“合理合规”的正式制度行为规范更具有粘黏性与延续性。进而致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倾向于按照非正式制度逻辑为人处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正式制度行为规范的发挥空间。
(三)治理模式:矛盾冲突的关系治理与无讼秩序
承前所述,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是一套由人的自发行动建立起的自发秩序。因而,这套由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建构的社会秩序,所派生出的治理模式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治理模式,即关系治理模式。相较于契约治理的诉讼秩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更倾向于关系治理的无讼秩序治理方式[14]。例如:当出现组织成员间的矛盾冲突,大多数解决机制通常按照非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一般会邀请声望较高的第三方出面介入化解纠纷,最终往往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束。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传统文化中素来有“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对于普通矛盾纠纷,人们习惯于依靠约定俗成的方式解决,而并非诉诸漫长的诉讼程序。
费孝通认为在乡土社会中,非正式制度行为规范与依礼而治的“无讼”理念天然契合,追求实现“息事无讼”治理效果[15]。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都更希望采用心照不宣的无讼治理手段,充分发挥诉讼方式所不具备的柔性调和作用,更好地化解内部矛盾,大大减少维护秩序的治理代价。但与此同时,无讼秩序会导致“有诉无讼”,纠纷长期悬而未决,最终可能使内部矛盾不断积累直至爆发。
四、“事”与“情”的两难悖论与平衡策略启示
(一)“事”与“情”的两难悖论与内在张力
由于家庭农场的双重属性存在结构性的内在张力,致使“事”理与“情”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难悖论,其中包括原生矛盾次生化、规范标准分离化、矛盾调解一元化等困境。
1.原生矛盾次生化,经营矛盾进一步引发内部家庭矛盾
按照场域理论解释[16],家庭单位与农场组织分属于不同的场域逻辑,一边是按照经济理性的方式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边是按照社会理性的方式寻求社会效益最优化。因此,两大场域的实践逻辑并非完全一致,有时甚至会朝互相背离的方向驶进。而亲戚之间合伙经营的家庭农场则使情况更为复杂,由于它处于两大场域彼此交织的状态中,身处其中的人深受工具理性与情感涉入双轨并行的混乱影响,会导致出现大量的角色混乱情况。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本可以按照经济理性大胆去闯去拼,但常常因为情感涉入的因素,在实现效益时要顾及亲戚的情感诉求而束手束脚。例如:在工作上,本可以按期完成的工作因为亲戚的个人失误导致整体工作延期完工,却要顾及对方面子而牺牲掉工作效率。而另一方面,本想通过共同经营获利来加深与亲戚的情感关系,但却由于经济理性的泛化作用使得非人格化特点愈发明显,最终导致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趋向淡漠。因此,伴随家庭农场的发展,合作双方想实现营利最大化势必会触及原有亲缘关系的相处模式,但若想维持原有亲缘关系则必然牺牲掉工作效率甚至经济效益。
对于亲缘关系合作的家庭农场而言,一个矛盾现实就是:当你谈利益时,对方和你打“感情牌”;当你谈感情时,对方却又和你谈利益。深陷其中的人左右为难,面临“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的尴尬境地。如果经济效益显著则大家皆大欢喜,但若出现预期偏差情况,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则可能使矛盾升级关系紧张。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农场经营过程出现利益分配问题,进而扩散到双方间的情感关系,引发家庭内部关系矛盾,最后双方不欢而散。透过亲缘关系合伙经营的矛盾,可以看到合作失败的根源在于背后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不同角色要求所导致的角色冲突和行为混乱,本以为可以亲情和事业双丰收,但实际最后结果是两者皆失。
2.规范标准分离化,合理不合情与合情不合理的相互制约
由于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存在不同的作用界域,二者交织之下势必会形成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17]。继而呈现出形式上逐渐分离,但实质上交织模糊的混乱状态。对于刚创业起步的家庭农场而言,大多数人习惯性倾向自己较信任的亲人寻求支持,并由家庭成员出任重要岗位,无论其是否具备胜任这份工作的能力。因为对他们而言,差序格局是他们在创业初期获取各类社会资源的非正式途径,他们是农场的天使投资人,将农场工作交给最为熟悉的人也更符合行为习惯。但随着后续合作进行,上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矛盾开始逐渐暴露,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二者的冲突影响,无法有效提升组织内控效率,进而压缩自身行为空间。
按照情理逻辑,那些事业成功的亲戚,在其他亲戚遇到经济困难时,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不得不去承担帮助对方的义务。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将亲戚接纳过来。亲戚之间的合作形式主要体现在合乎情义和互帮互助的非正式关系特点,相互之间不会计较细枝末节和得失。而合作经营农场却是团队共同协作,需进行专业分工并遵循共同的正式制度规则,每个人要将分内之事做好,工作过程中的每个行为流程都有一套标准。但假如有其他亲戚想加入农场,如何管理这个亲戚就成为摆在眼前的难题,特别是当他在工作中犯错误时该如何处理?若按规章处罚,当事人情绪不满,指责你不讲感情。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他人又会指责你行事偏私。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人会为此犯难:到底是做个强人?还是做个好人?在合理与合情之间相互冲突的紧张关系中陷入两难抉择。
3.矛盾调解一元化,诉讼挤压无讼消解农场整体凝聚力
步入现代社会以来,传统社会结构基础发生变迁,致使原先的社会治理秩序趋于瓦解,曾经依礼而治的无讼社会已然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契约治理的法理社会,治理手段是由契约治理体系提供一套参数整齐、程序清晰、便于操作的诉讼程序。这对无讼社会的自主治理方式构成了重大挑战,约束行为的社会力量从内在的非正式社会制度向外在的正式法律制度过渡,不少区域呈现出诉讼社会景象,人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诉求途径愈发依赖于以诉讼为代表的法理程序,道德义务在多方面让位于法律权利。然而,过高期待诉讼治理效果会诱发烂讼、缠讼等恶性情况。虽说无讼是诉讼的最高价值追求,但是无讼的理想愿景是实现息事宁人的和谐状态,而诉讼的目标结果必然会判定事件中人的是非对错。在实践过程中,以诉讼为代表的刚性治理常常会对以无讼为核心的柔性治理造成挤压效应,致使软约束的无讼治理通常处于“失语”状态。
对于家庭农场而言,若单方面诉诸契约治理的诉讼方式作为治理手段,势必会对内部团结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成员之间陷入内耗争斗。因为在情理层面上,亲情诉讼没有赢家。虽然诉讼结果的一纸裁决可以暂时判定双方之间孰对孰错,但也从根本上破坏社会关系,使双方将来结怨于此。因而,从该角度上看,诉讼对于矛盾纠纷的规范性处理会带来“二律背反”[18]现象,即诉讼方式的实践情况与其追求目标背道而驰,不仅没有实现解决矛盾的初衷,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使双方因诉讼事件本身而制造出更多矛盾,不断消解家庭农场整体凝聚力。
(二)“事”与“情”的平衡策略及动力激发
“事”理与“情”理之间虽存在相互排斥的离心力,但亦可凝聚出相互促进的向心力。研究发现M 家庭农场通过实行一系列平衡策略,试图在“事—情”的张力之间寻求具有韧性的平衡点,为探索激发“事—情”的动力路径提供现实启示。
1.从二元到二重,推动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实现有机衔接
在以往认识论体系中,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各自遵循相应的行为逻辑。一方面,站在经济理性角度,任何经济实体都需要不断牟求利润最大化,才能在市场环境下存活下来。另一方面,站在社会理性角度,任何经济活动背后的行为主体都是处于各类社会关系的交织中,需要按照社会理性的方式寻求社会效益最优化,作出符合社会角色预期的行动。因此在理解二者时,人们总是沿用二元化思维,强调其区分比较的一面,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被置于二元对立的认知框架内,导致对于二者的研究陷入“两张皮”现象。为准确把握两者关系,应将二元性的固化思维定式转变为二重性的辩证思维模式,认识到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始终处在差异化的双向交织运动中。
首先,虽然M 家庭农场成员间是源于亲缘关系的熟人信任达成合作,但在家庭农场成立之初,他们依旧制定角色分工与协作要求。这是为防止日后由于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界限不清问题,而引发的各种角色冲突和行为逻辑混乱后果。其次,为帮助农场度过创业初期,他们将被长期视作对立关系的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推向相互补充的协同共存关系,由社会资本作为支持农场发展的“第一桶金”,使社会理性与经济理性相互依存。因此,结合家庭农场实践经验,必须摒弃二元对立的思维认知,才能发挥社会理性与经济理性的交织互补作用,从而实现家庭农场的长久经营。
2.从分离到互嵌,强化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范之间互嵌功能
斯科特认为,正式制度很大程度地寄生在非正式制度中,没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正式制度既不能产生,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然而,现实中的正式制度总是不承认非正式制度的存在,甚至常常挤压非正式制度实践的生存空间[19]。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到非正式制度范围人群的收益,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正式制度下沉的失败。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是对正式制度的最好补充,它能够自下而上地联结当下正式制度与过往历史情境。首先,它是承接熟人社会过渡到半熟人社会的依托力量。其次,它是降低组织管理成本和消除制度壁垒的最优选择。因此,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能够得以运行的天然润滑剂,任何正式制度规范要想发挥预期的实践效果,其制度设计必须要为非正式制度预留运作空间。质言之,正式制度规范必须有效地嵌入非正式制度规范中,使其在社会土壤中落地生根,让正式制度规范合乎情理地接上“最后一公里的地气”[20]。
面对正式制度规范与非正式制度规范之间的分离问题,应采用二者互嵌的视角来应对。当遇到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范都介入其中并相互作用的事件时,例如其他亲戚想要参与合作经营,M 家庭农场采用正式与非正式互嵌的做法回应:一方面晓之以理,告知对方由于规章制度,办事需要遵循原则行事,另一方面动之以情,尽可能委婉含蓄地讲明自己的难处,从其他途径试图对其提供帮助。因此,家庭农场需要使正式制度规范与非正式制度规范相互嵌入,做到合情合理与合规合理相互支撑才能让任何一方都欣然接受。
3.从一元到多元,优化整合多元协同发展的矛盾治理体系
如前所述,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以诉讼秩序为代表的契约治理模式会对以无讼秩序为核心的关系治理模式产生挤压效应。一方面,由于契约治理在处理内部矛盾时过于依赖单一的规章制度,对于破坏性矛盾与建设性矛盾“眉毛胡子一把抓”,很可能导致矛盾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缺少关系治理的柔性治理弹性。另一方面,关系治理在治理实践中容易使争执双方“有诉无讼”,内部矛盾始终悬而未决,可能使矛盾不断积累直至积重难返,缺乏契约治理的刚性治理效果,同样也会对农场凝聚力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依靠单一的治理模式对家庭农场的矛盾纠纷难以达到理想治理效果,主张从一元治理模式到多元化协同治理的共治体系势在必行[21]。
M 家庭农场认为,“家和万事兴”原则始终是处理内部矛盾的首要前提,对于家庭内部纠纷应主张礼法兼治的多元化解纷共治体系,不能为了达到契约治理的刚性治理效果,而危及关系治理中柔性治理的社会调节功能。为实现多元化治理模式的耦合,M 家庭农场设置内部成员共同投票的商讨环节,既可以使农场治理过程做到有据可依,又能够以集体商讨的形式进行柔性操作。因而,使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相互之间得到支撑,实现优势互补并减少治理阻力,才能够帮助家庭农场在遵循事理与合乎情理的发展轨迹上最大程度地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