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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面临两大待解难题

2023-02-08杨思莎

中国商界 2023年1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法董事

◎文 杨思莎

公司治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公司的顺利运作尤其重要。当前,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国更加需要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与环境的匹配性,需要更灵活有效的治理体系。因此,在新时代,在《公司法》的视角下,加强公司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公司治理价值取向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关系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行为准则,也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基础。因此,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体现在组织管理过程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公司治理原则一般包括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原则、股东地位收益原则、内部控制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提倡廉洁道德原则、治理主体控制权与责任平衡原则对等、组织完善原则等多方面。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企业自治等相关公司治理原则,能促使企业取得市场经济活动的合理价值,以坚持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为导向,正常稳定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的良好价值取向。

目前,《公司法》不仅包括公司治理原则、方向、“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行使权范围等公司治理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利益平衡原则、自由治理原则、依法合规原则等公司治理原则综合性内容。通过明确公司治理原则,界定和规范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指导公司不断提高治理质量,有利于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代下 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关注重点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变革期。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有利于我国企业有效开展公司治理,从而促使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目前更需要关注公司治理价值取向问题。除了坚持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一贯性原则外,还应重点关注其中的特定内容。例如,坚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原则,避免大股东越权侵占公司资产;坚持各级治理主体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勤勉忠诚履行职务;坚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平衡供应商、客户、企业员工主体之间的利益等。努力采取适当措施,发挥公司治理的最大价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管理,确保企业平稳渡过困难时期,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秩序稳定。

新时代公司治理面临的难题

大股东操纵股东会损害公司利益目前,很多公司的股东会决策通常都由大股东做出,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控股股东的意志所左右,在决策和控制方面的资格不足。特别是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垄断地位”问题尤为严重。表面上,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健全、治理主体职责明确。但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很容易根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合法地”操纵股东会,使股东会成为大股东主导的决策机构,股东会变成“控股股东会”。

股东会“形式化”或“走过场”,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不利于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大股东“一言堂”致使决策失误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股东会缺乏制衡与监督,容易出现股东滥用职权,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此外,有的公司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实现现代化公司形式的,它们天然强调大股东的地位,容易使企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偏离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不能实现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董事不能全面独立履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承担着企业战略决策的重要任务,是公司管理运营最重要的环节。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董事能否科学、高效、正确地履职,直接决定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监督效果,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目前,很多公司的董事大多来自于企业内部或由大股东委派。因此,容易出现董事长“一言堂”等倾向,集体意志容易被个人意志架空并取代。

此外,董事的产生没有专业标准,董事自身专业能力不足,尤其缺乏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存在能力短板,不能从全局整体决策事项。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董事不敢、不愿、不能独立履职,变成“握手”董事、“举手”董事、“点头”董事。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对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有效决策监督。

新时代《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完善的策略

《公司法》的实践性很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 年制定后已历经五次修订,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重要修订。那么,新时代《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完善策略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设置“同股权,不同权重”的股权模式不同股权结构对公司的运作和控制有不同影响。因此,可通过改变股权结构的方式来改变股东部分权利的性质和权重。例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殊股权和普通股权,从而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在《公司法》最新修订建议稿中,也有相关“类别股”制度设置内容。通过不同股权制度设计,在促进市场资本结合的同时,还有利于保障创始人的控股权,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更好结合。此外,可以考虑在《公司法》新修订中,增加中小股东决策权重,考虑中小股东对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实现公司“资本多数表决”与“人数多数表决”的双重决策目标。

改进公司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制度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相关内容,但实践中很难达到预计效果。本次修订考虑到了上述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董事正确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做出规定。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应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等。通过改进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增强董事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使其更加审慎地进行经营决策,防止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的公司治理,应从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在现有的框架下,着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助力公司的效益、价值获得最佳体现,有效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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