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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与实现形式研究综述

2023-02-07王兆林王洁仪杨庆媛

中国土地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研究综述

王兆林 王洁仪 杨庆媛

摘要:研究目的:系统梳理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与实现形式的相关研究,明确当前宅基地资格权研究的热点、观点及进展,为未来深化宅基地资格权的研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CiteSpace的文献计量法与文献归纳法。研究结果:(1)当前学界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研究内容日渐深化与多元化;(2)当前对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困境、法律属性及入法路径三方面;(3)当前对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的研究,可总结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实现模式、实现路径三方面。研究结论:目前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内容主要服务于农民权益保障和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方法呈现多学科交叉融合态势,研究成果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未来研究需重点关注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困境,明确宅基地资格权法律性质,探究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及居住保障权益实现的多样化形式,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

关键词: 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实现形式;研究综述;CiteSpace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23)06-0116-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西南地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市场化风险识别、影响机制与配置路径研究”(4227128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经營性收转增值收益分配研究”(20BJY120);重庆工商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开放课题委托项目“乡村旅游发展中农户宅基地流转生计研究”(KFJJ2022050)。

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几经演变,集中表现为“两权分离”下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的权利构造。“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分配、长期占有、限制流转”的制度特征在保障农民基本民生需求,维系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乡融合进程加速,宅基地财产价值显现,农村普遍出现“两头占地” “一户多宅” “超面积”等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旨在通过重构宅基地三权权能,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进宅基地由粗放走向集约利用,形成有序高效的宅基地利用与管理体系[1-2]。作为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与创新之处,宅基地资格权在宅基地“三权”中起着上承所有权,下启使用权的重要作用,是顺应宅基地关系发展变革的理性选择,统筹体现了国家意志、社会意向、集体意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首先,宅基地资格权这一权利概念将蕴藏在我国不同阶段农村土地制度中的资格保障含义正式提出,内含身份性与福利性功能,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突破[3-4];其次,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能够重构宅基地权利体系,有效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和“完全用益物权化”[3],破解宅基地“两权分离”下的制度约束和现实困境,有效平衡宅基地的保障和资产功能,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5-6];最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能为集体成员有限流转、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提供权利保障,既能盘活闲置资源满足新增成员需求,又能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助力乡村振兴,加快共同富裕的步伐[7-8]。总之,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有利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有效化解宅基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积极回应社会现实与需求。

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立意义深远,但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仍停留在宅基地“两权分离”的架构下;作为“三权”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宅基地资格权在改革试点中的探索迫切需要立法上的回应,实现由政策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换。围绕宅基地资格权,学界已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涉及诸多学科、研究视角也由单一走向多元[7,9-11]。现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文献梳理中,对资格权的总结在深度与广度上尚有欠缺,对其立法表达及实现形式的相关观点缺乏综合、系统性的归纳。鉴于此,本文借助CiteSpace文献计量软件,依据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通过绘制可视化知识图谱呈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研究动态和研究热点,并进一步对相关观点进行总结梳理与评述,以期为未来宅基地资格权的研究提供参考。

1 宅基地资格权研究的关键词分析

1.1 方法与数据

本文利用CiteSpace绘制关键词聚类Timeline趋势图谱(图1),探查相关文献的内在联系及研究进程。以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为文献来源,以“宅基地资格权”或“资格权实现形式”或“资格权立法表达”及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主题词;以“SCI来源期刊”“E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CSSCI”“CSCD”为文献类别。因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也是宅基地资格权概念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因此,文献检索起止时间设置为2018—2023年,共得到208篇文献,经过逐一筛选,剔除与本文研究主题无关的文献后,最终获得185篇文献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

1.2 关键词聚类分析

图1表明,各聚类关键词间存在着紧密的时间联系,表明各聚类的研究热度存在着一定的延续性。前三个聚类分别为“#0宅基地制度”“#1资格权”“#2三权分置”这表明在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社会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通过新设宅基地资格权顺应农村生产生活关系转变,探索宅基地价值实现、农民权益保障的新路径。其中“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成员权”“三权关系”“权利属性”“入法路径”等关键词节点明显,表明宅基地资格权虽作为一项政策用语存在,但其权利性质和入法路径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从理论和实际出发,探究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内涵和法理逻辑,有助于破解现有法律桎梏,促进资格权由政策语言向法律规范转变,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文为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权能实现”“实现路径”“去身份化”“户有所居”“农民权益保障”等关键词与宅基地资格权联系紧密,表明学界和试点地区正在积极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及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其权能内容、健全其实现路径以保障农民群体宅基地权益,促进宅基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助力宅基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鉴于前述分析,结合已有文献,现将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与实现形式的研究总结归纳为:宅基地三权分置下资格权的立法困境、法律属性及入法路径;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实现方式及实现路径。

2 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研究

依据前述CiteSpace文献计量软件定量分析结果,当前理论界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的研究,大致可总结为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困境、法律属性及入法路径三方面(图2)。

2.1 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困境

自2018年国家首次提出宅基地资格权以来,学界及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其法权属性,现将宅基地资格权立法困境总结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本质及权利构造争议。

(1)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本质,学界存在资格和权利两种观点。持资格意见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宅基地分配资格内含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仅是凭借所属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因不具备实体财产权利,不应设立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12-13]。持权利看法的学者或是坚守宅基地资格权的人身属性,将其作为纯粹的人身性权利[14];或是坚守物权属性,将其作为完全的财产性权利[15];或是两者兼容,坚守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16]。两类观点都是在宅基地资格权法律性质未明下的阐释,其中前者是基于集体成员视角的探索,后者则从法理层面展开分析,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探讨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奠定宅基地资格权权利构造的前提和基础。

(2)在权利构造上主要表现为资格权能否纳入宅基地“三权”体系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前后分别连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挥着承启转轴作用,是宅基地三权的重要构成[17]。另有学者指出宅基地资格权属于集体成员权范畴,是集体成员凭借身份请求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不属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应由集体所有权、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债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三种私法权利所组成[18-19],在物权法层面可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20]。从政策目的和改革实践角度出发,将资格权定位为独立民事權利,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构造具备合理性。既能通过宅基地资格权传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价值、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规制,破解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之间的内在障碍,预防破坏土地利用秩序与农民失地风险,又可以传导反馈给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巩固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内容和实现路径[21]。因此,未来可进一步探讨资格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可行性,在立法上妥善处理宅基地“三权”之间的关系,实现权利体系间的融洽。

2.2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关系到其权利主体、权能行使,更关系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否有效推进。学者们结合改革逻辑与理论分析提炼出资格权成员说、剩余权说、用益物权说三种主要观点,并剖析了各种观点的合理性与片面性。

梳理已有文献发现,目前学界对成员权说认可度最高。理由如下:首先,剩余权和次级使用权都是通过权利分裂而来,在我国现存物权类型中并无根据,存在制度不适和理论障碍,会造成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混乱和内部利益冲突[22];其次,从改革意蕴和现行法律体系上看,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集体组织成员权,更加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可以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衔接,实现法律间的融贯;最后,从实践的角度看,不少宅基地改革试点城市已将宅基地资格权视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成员权利,如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县市中的浙江省义乌市和德清县(表1)。

综上,宅基地资格权与成员权联系紧密,是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领域的具体体现。但考虑到集体成员权在权利类型、权利内容上尚缺乏完善具体的规定。在未来实践中,一是可进一步探索成员权入法并在立法上衔接宅基地资格权;二是需明确资格权的法律意蕴,体现其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

2.3 宅基地资格权的入法路径

有关宅基地资格权入法路径,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植入现有集体成员规范;二是确立为独立民事权利。前者认为资格权是集体组织成员凭借成员身份,在所处集体组织享有的成员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内部结构范畴,单独立法规定会与既有法律体系发生矛盾[19]。为实现资格权的法定化可将其作为集体成员权的一项子权利,未来借民法典修订机会,将农户资格权作为集体成员权的具体类型纳入其中[20,32]。后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在满足集体成员居住需求和合法申请资格的基础上,将集体成员拥有的身份性居住保障权能从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中剥离,后经法定程序产生的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具体入法路径可在未来构建类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过程中实现[22]。上述两类观点均具备一定合理性。宅基地资格权与村集体成员联系密切,但成员权自身尚未实现入法,其具体内涵及外延尚处模糊状态,基础性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此时,将宅基地资格权置于成员权之中,难以妥善安置且会融入更加模糊的成员权范畴之中,不利于物权体系的融洽[33]。而强调宅基地资格权的独立性和财产性,以法律形式存续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整体的利益[34]。因此将宅基地资格权单独立法确认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未来构建类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中予以确认,做好与成员权的衔接以实现逻辑上的自洽、法律间的协调,真正服务于实际,不失为一种入法的可行方式。

3 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研究

同理,依据前述CiteSpace文献计量软件定量分析结果,当前学界有关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的研究,可以总结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实现模式、实现路径等方面(图3)。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困境

(1)資格权权利主体存在争议。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宅基地资格权权利主体及认定标准未在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上明确规定。经实践探索和理论梳理,现存“农村住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类主体争议。持农户权利主体说的学者认为,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相关政策表述中明确要求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意在确立农户的主体地位。结合农村基层工作开展及传统户籍制度的历史惯性,以户为单位认定在实际操作上更为简便[35]。而持成员权利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源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成员权在宅基地领域的体现,农户家庭中的集体成员才是宅基地权益的真正受益者,有利于保障集体成员公平的分享宅基地权益[5,25]。

资格权权利主体以农户或以成员认定,均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在城乡劳动力流动常态化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规则及户的类型和范围。其次,实践中各地区对集体成员和户的认定标准也各行其是,并未统一。因此未来可探究宅基地资格权“按成员认定、依托户实现”这一法律路径的合理性,确认与保障符合资格权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的权利主体地位,构建以农村居住户为宅基地分配管理单位的权利实现机制。

(2)资格权权能内容有待明确。通过申请、分配取得宅基地是宅基地资格权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未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在同时包含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上存在争议。持“成员权”学说的学者认为,资格权包含分配、管理、知情、监督等身份权能[3];持“用益物权”学说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需包含空间流转与置换、收益等利用市场机制产生的财产权能[36];持“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说”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同时具有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21]。随着宅基地财产价值日益显现,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征收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宅基地资格权财产属性的显化。为更好地保障身份属性的实现,宅基地资格权应是兼具两种属性的复合型权利。因此,后续需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探究如何更好地实现拥有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并进一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3)资格权权利能否转让尚无定论。宅基地资格权能否转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转让,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是自由转让论[15,37];二是有限转让论[38-39];三是禁止转让论[19]。转让的争议本质是将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属性和财产价值属性看成不可调和的矛盾体。持转让论者关注宅基地资格权在乡村振兴下凸显的财产价值功能,期望摆脱人身属性实现市场交易,拓宽集体成员增收的渠道,借此缩小城乡收入。持禁止转让论者更加看重宅基地资格权在“两权分离”下由使用权分离而出的居住保障功能,认为一味追求流转带来的财产利益而忽视资格权的保障属性是不可取的,潜藏外部主体挤压农民生存空间,侵占有限内部资源的风险,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考虑到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及有待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集体成员的居住安全、兼顾宅基地财产属性,可先行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视未来农村社会保障改善程度再进一步放开宅基地资格权流转界限。故未来可进一步研究资格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基础条件及后续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方式

(1)无偿分配型(一户一宅)。作为当前传统农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学界对其存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该方式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通过无偿分配、无期限使用的福利分配模式,保障了广大群众的住房资格,维护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应长期维持[40]。另一种认为该方式受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影响,易处于“冷冻”状态,且宅基地低成本获得也是当前宅基地闲置废弃率高的主要原因,应适时探索有偿分配使用制度[41-42]。如安徽凤阳对县域内有区域优势的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自愿有偿、公开透明、价高竞得”的竞价择位规则。未来可因地制宜探索有偿分配,以更加灵活的实现形式保障新增权利体的资格权权益,以更好平衡宅基地保障和资产功能(表2)。

(2)住有所居型(一户一房)。该方式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配农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中规划,建造房屋,集体成员农户再按照宅基地资格权有偿或无偿获得房屋所有权[43]。如四川泸县统规统建住宅小区、安徽凤阳集中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让宅基地资格权持有者集中居住。学界普遍认可该方式能够在保障农民居住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为农村产业发展腾退出更多的集体建设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4]。但有学者认为该方式作为解决无地农户居住问题的应对策略,带有征收性质,对地方政府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财政支撑能力要求较高[44]。因而未来研究中需理性看待“住有所居”,做好风险防范和建设资金来源,重点关注新增成员宅基地资格权居住权利,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表2)。

(3) 异地配置型。该方式是由集体组织成员携带自身宅基地资格权指标,在补交宅基地基准地价的区位差价后,在更大行政区域范围内匹配有建设用地供给的村庄[42,45]。如浙江省义乌市允许已获批宅基地指标,但因集体内部建设用地紧缺无法落地建房的集体组织成员携带宅基地资格权,在补交区位差价后竞拍其他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方式在人地关系紧张的背景下,突破了宅基地资格权实现的地区障碍,对人地关系、户村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的中国农村来说具有借鉴价值[46]。但该方式下宅基地资格权易地有偿配置的价格及主体能否突破身份限制,在超出本集体组织的范围实现资格权值得进一步研究[12,47],这也是未来宅基地资格权发展权研究的重要方向(表2)。

(4)证券化型。该方式是将农户拥有的虚置未落实的资格权转化为一种实物形态的券证(权益凭证)或宅基地使用权“期权”,赋予待实现居住权益的农户未来拥有多样化的选择空间。如申请宅基地建房、置换城镇住房、获取现金、流转交易等多种置换方式,也可向县级部门申请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和居住补贴,等待未来更多实现形式[4,12,48]。如浙江省象山县、诸暨市规定拥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农户可以申请资格权票,农户持票实现落地建房、置换住房、交易流转、抵押融资等权利价值。该方式突破了传统宅基地实物分配保障的局限,增加了资格权实现的弹性空间和灵活性,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未来应重视证券的市场化定价实现方式与资格权的确权颁证的一致性研究,同时强化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法律效力的研究(表2)。

我国地域遼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农村宅基地具有的居住保障属性使得较长一段时间内,一户一宅仍会是传统农区宅基地资格权的主要实现方式,这也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未来宅基地资格权需配套兼具多样化和灵活性的实现方式,如一户一房、落户城镇、货币补贴、宅基地“使用权”期权等,有效提升“户有所居”的保障能力,实现农民安居乐居。

3.3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路径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居住权益的一项新兴政策权利,承担着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历史重任。围绕宅基地资格权实现路径,学界开展了热烈讨论。首先从研究角度看:有学者从“人—地”二分视角出发,创造性地提出设立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基金、改进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来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实现[51];有学者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出发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路径的理论框架,提出设立四元供给主体,以“实物 + 货币”的双重保障机制和城乡统筹机制作为宅基地资格权多元动态实现路径[10,52]。其次从“三权”关系看: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离不开与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互动,需要在健全集体自治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作用的基础上,促进宅基地三权的有效落实[7];在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并在立法确认的前提下,明确三权主体认定及取得方式,理清资格权的权利让渡和表达方式、实现形式与范围[53]。

总体看,现有研究多从明确主体归属、健全审批管理、提供法制保障、限定准入退出等方面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效实现路径[54]。在主体归属方面,可设立“按人认定、以户实现”的认定标准,协同保障农民资格权权益落实;在审批管理方面,可开展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减少权益纠纷;在法制保障方面,资格权的生效最终以法律规定为实现形式,需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去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宅基地资格权相应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在准入退出方面,严格审查集体成员组织身份,建立退出风险评估机制,构造多样化的退出渠道和补偿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避免成员盲目退地退权,陷入生计危机。

研究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及多种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是现阶段审慎稳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紧迫任务。而在探索集体成员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的过程中,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回应农民诉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坚守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借助CiteSpace文献计量软件,选取2018— 2023年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的185篇中外文献为数据样本,对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与实现路径的研究热点和发展动向进行梳理分析。可见,现围绕宅基地资格权,学界已有丰富的研究成果。首先,在宅基地资格权立法表达上:现有立法困境主要表现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本质及其权属构造上的争议;法律属性上存在着成员说、剩余权说、用益物权说三种主要观点;入法路径上主要存在着植入现有集体成员权规范和确立为独立民事权利两种观点。后续研究需进一步探讨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奠定宅基地资格权法权构造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在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上,主要面临权利主体争议、权能内容不明、权利能否转让尚无定论等多重困境;在试点探索中逐渐发展有传统分配型、住有所居型、异地配置型和证券化型4种主要实现方式。后续研究需基于农村实际,科学规划、健全实现路径促进宅基地资格权的最终落实。

总体看,当前学界对宅基地资格权的研究呈现出内容不断深化、视野逐渐拓展的趋势。未来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应以中共二十大中有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会议精神及政策文件为指导,结合各地区在探索落实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及多种实现形式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理概念和实际问题,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和立法的研究。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分配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权利依据。受地方民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影响,实践中各地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标准不一,对“户”的认知存在分歧。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户籍为标准、以义务履行为标准、两者结合等多种形式,有“农村居民户”“家庭自然户”“家庭承包户”等说法。此外,赋予返乡人才特殊资格权助力农村发展的做法是否合理也值得进一步讨论。为稳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围绕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与实现,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界定标准,在上位法层面统一对农户的认识,避免与户籍户、承包经营户等概念混淆,科学界定资格权权利性质、明确其入法路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及居住权益保障的研究。权能作为权利的外在表现,宅基地资格权权能明晰对集体成员的权利实现至关重要。在探讨宅基地资格权权利性质时,如何科学为资格权赋能,保障资格权的顺利实现;针对一些试点地区在农户申请分配环节推行宅基地有偿取得,借助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分配需求,该做法有无违背集体成员意愿,能否满足集体成员的居住需求,保障其基本居住安全都值得进一步探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各地探索联排、集中居住小区等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如何协调集中居住区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防范利益博弈及相关问题,亟待进一步讨论。

第三,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的研究。随着乡村建设行动开展,农村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在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下,农村大量宅基地闲置。为激发乡村活力,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创造性地提出农民可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但受农民生计资本及退出潜存的社会、经济等风险影响,宅基地资格权退出仍面临多重困境。在宅基地退出研究上,学者们更加关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因此,未来值得关注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研究,充分尊重集体成员的退出意愿、退出后的补偿机制、反悔重获路径、风险防范以及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等。

未来宅基地资格权研究与乡村振兴政策和共同富裕目标的联系会愈发紧密。后续需进一步健全村级自治机制,完善宅基地资格权取得、行使、退出、登记全过程,加强社会资本下乡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建设,坚决维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权益,保障集体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不受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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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view on the Legislative Expression and Realization Forms of Rur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WANG Zhaolin1,2, WANG Jieyi1, YANG Qingyuan3

(1. Research Center for Economy of Upper Reaches of Yangtze River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ongqing 400067, 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3. Schoo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are to systematically sort out relevant studies on legislative expression and realization for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to clarify current research hotspots, views and progress, and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s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on tripartite entitlement system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The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literature measurement and literature induction based on CiteSpac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1) at present, the academia continue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 is increasingly deepened and diversified. 2) The current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expression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mainly focuses on the legislative dilemma, legal attributes, and legal path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3) The current research on the realization for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can be summarized into three aspects: realization dilemma, realization modes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In conclusion, currently, the research content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mainly serves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well as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research methods show a trend of 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 The research results provide important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scientific basis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system. Future research should solve the dilemma of legalization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clarify the legal nature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explore the diverse realization for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and residential security right, and explore and establish 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 qualification right; legislative expression; realization form; literature review; CiteSpace

(本文責编:仲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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