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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统一先行: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建议

2023-02-06杨为乔

海峡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繁体字海峡两岸

杨为乔

常言谓“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铸之。”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背景下,如何牢牢把握海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如何汇聚包括广大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磅礴力量,推进海峡两岸社会经济文化的融合,进而推动祖国和平统一,需要明确可行的具体方法与路径。通过“由易到难、渐次推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的同步更新,保持汉语在海峡两岸的“互识”“互懂”“互用”“互通”。相较于其他举措,通过加强语言文字的通用性,促进海峡两岸融通交流,不仅具有便利、低调的特点,也符合语言学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

从历史角度来看,语言从来就是政治、文化斗争的工具,是民族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已经成为政府、学界以及社会面的普遍共识。例如,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语言文字的通用、统一,就在欧洲文化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等不同层面或者阶段,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欧共体的集体认同。①田鹏著:《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社2015 年版,第13 页。显然,这一做法就值得海峡两岸赞同统一的人士认真借鉴与思考。

“文化认同”从本质上来看,是海峡两岸社会对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所形成的基本价值观的认同,这些价值观深入到个人、家庭、宗族、朝廷、天下、国家、自然、天道、生死、轮回、报应等多重方面。直言之,“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有多广,“文化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就有多广。而两岸社会中各自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抛弃与否定有多剧烈,那么,对应的“文化认同”就会被侵蚀,就会疏离的有多远。因此,海峡两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共同祖先留下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而应当被看作是一项需持续维护、经营的事业,而加倍珍惜和努力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来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显见,这里的“心灵契合”与“文化认同”实为因果,即“文化认同”为因,“心灵契合”为果。

一、文字统一的视角与定位

(一)必要性视角

第一,“一个中国”的必然要求。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中,应只强调文化上的同源性,更要强调海峡两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否则,存在将海峡两岸文化的同一性混同于东亚儒家文化圈的相似性之中去,例如日、韩、新加坡等。海峡两岸同文同种,但随着疏离时间的加长与世代的更迭,文化之间的差异、隔膜已经开始出现,若不及时力挽狂澜,则有持续下滑之可能。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就认为:“国家首要的、最初的、并且是真正自然的边界毫无疑问是他们的内在边界。那些讲相同语言的人们天生就有无形的巨大吸引力,他们相互聚集起来……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①Fichte,Johann Gottlieb.Address to the German Nation.R.F.Jones&G.H.Turnbull Ctrans(trans.),George A.Kelly(ed.).New York:Harper Torch books,1968,pp.190,191.转引自,田鹏著:《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社2015 年版,第29页。费希特认为:“普鲁士人与其他德意志的分离是人为的,是基于一些任意的、由偶然机遇造成的安排;德意志人与其他欧洲民族的分离则是基于天然的东西。使德意志人与其他欧洲民族分离的是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民族特点,这些共同的东西把德意志人相互统一起来。”参见[德]费希特著:《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梁志学、沈真、李理译,商务印书馆2010 年版,中文版序言第6 页。必须从“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历史高度来看待和重视这一问题,既要看到历史发展的大势,也不能忽略那些可逆转历史的小事。

第二,主导“文化认同”先行“文化统一”。文化交流与社会融合的前提之一,就是海峡两岸社会尚存的“文化认同”。“文化认同”从本质上来看,是海峡两岸社会对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所形成的基本价值观的认同,这些价值观深入到个人、家庭、宗族、朝廷、天下、国家、自然、天道、生死、轮回、报应等多重方面。直言之,“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有多广,“文化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就有多广。而两岸社会中各自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抛弃与否定有多剧烈,那么,对应的“文化认同”就会被侵蚀,就会疏离的有多远。因此,海峡两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共同祖先留下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而应当被看作是一项需持续维护、经营的事业,而加倍珍惜和努力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来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显见,这里的“心灵契合”与“文化认同”实为因果,即“文化认同”为因,“心灵契合”为果。

第三,文字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必须步骤。语言文字的规范、统一,是现代民族、政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语言对于民族形成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语言的身份标志作用,也就是特定的民族使用特定的语言;二是语言的沟通和交流作用,即交流和沟通有助于一个民族形成共同的历史和记忆,强化民族认同。”②田鹏著:《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0~31 页。囿于地域山川的阻隔,迄今我国各地语音语调差异颇大,但在语言文字书写规范方面,早就认识到了“书同文”的重要性。其中尤其以秦代之“书同文”,“罢其不与秦文合者”为典型,“秦小篆”的出现不仅结束了战国时期“文字异形”的纷乱局面,更有助于统一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归纳;在维护秦王朝统治方面的功绩更自不待言。自此以后,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蔡邕《熹平石经》、唐代张参《五经文字》、唐玄度《九经字样》、颜元孙《干禄字书》,清代的《康熙字典》等,对汉字都具有程度不等的整理功能。③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页。

新中国建立后,以简化字为代表的文字改革,是对汉字的一次重要的规范、统一过程。2001 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更是从法制化的角度开启了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发展新的历史篇章。Cooper在其著作《语言规划与社会变迁(1989)》中曾说:“规划语言就是规划社会。”①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62 页。2011 年1 月20 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 周年座谈会并讲话时就指出:“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与尊严、体现国家核心利益的战略举措,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传播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国家软实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要积极推动中国语言文字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提升国家软实力作贡献。”②参见“刘延东出席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 周年座谈会”(2011 年1 月21 日),https://www.gov.cn/jrzg/2011-01/21/con tent_1789599.htm,访问时间:2022 年4 月21 日。显然,祖国统一是我国最重要的核心利益之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理应服务于这一核心利益要求,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与社会融合发展。

(二)合理性定位

第一,强化语言文字的通用性符合海峡两岸民意。强化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的通用性,有利于减少海峡两岸相互理解、沟通交流,有助于减少误解对立,与海峡两岸同胞主流民意相一致。目前,海峡两岸现实社会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在语言文字交流融合领域,问题的难度就会太过艰难。实现祖国统一,可采用“一国两制”的方案,但在语言文字交流融通方面,则大可不必强调“两制”;反而要推进“一制”,即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融合统一”。

第二,推进语言文字通用性符合数字时代与信息化社会经济发展方向。汉字信息化使汉字标准由文化规范成为工业标准,由为人服务的柔性规范成为为机器服务的刚性标准。③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0 页。大力推进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的通用性,不仅有利于提升海峡两岸人民群众的文化交流水平。更能大大提升中华语言(汉语言)在国际政治、经济经贸、社会文化方面的使用范围和可接受程度,提高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度。同时,使用通用、规范的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会大大提升海峡两岸个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升国家民族软实力。

第三,法制化(修法)是保障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通用性的技术手段。通过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可以将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性研究及成果固定在法律规范之中,实现于海峡两岸具体交流的每一细节过程,不仅能极大地展示大陆对台文化的包容与理解,更能形成语言文字上的牢固联系,成为日后应对海峡两岸关系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反制台当局“去中国化”的举措。可以预见,通过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进两岸语言文字的通用化、一体化进程,势必会引起岛内一些人的反弹,但其反对成本与理由,很难说服岛内民众,甚至引起岛内民众反感。

在语言学界,这一语言文字的法制化过程被称为“语言规划”或“语言政策”。通常情形下,“语言规划”或“语言政策”被看作是同义词,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个术语:“语言政策与规划”(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LPP)。但也有观点认为“语言规划”是所有有意识地影响语言变体的结构和功能的活动;而“语言政策”是由政府主导的语言规划。又比如卡尔韦认为,“语言政策”是指关于语言和社会生活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有意识的选择;对某种语言政策的实施,也就是付诸行动,则是“语言规划”。④[法]路易-让·卡尔韦著:《社会语言学》,曹德明译,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第114 页。

本文选择法律标准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即这里所谓的“语言政策”一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可以根据法律渊源的差异进行层级划分;其次,本文所谓“语言规划”则是一种技术型规范,因其最终表现形式的不同,一部分可以列入“语言政策”的范围,而未经法律程序进入法律规范体系的部分,仅应看作是一种观点宣示,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近年来出版的相关白皮书、蓝皮书、绿皮书、黄皮书等。

二、中华语言(汉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比较

(一)祖国大陆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

早在1956 年2 月6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①《指示》中正式确定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同年2 月10 日,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2000 年10 月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确立了“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就立法层级而言,除了国家法律外,还包括有地方性法律、行政规章等,内容涉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教育、金融、市场广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信息化建设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包括但不限于:2001 年8 月27 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②该办法于2015 年3 月、2018 年10 月先后修订。2010 年5 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3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20 年9 月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二)台湾地区语言文字制度规则体系

目前岛内有关语言文字方面效力最高地方性法律是2018 年12 月25 日制定,2019 年1 月9 日颁布的所谓“‘国家’语言发展法”(最后生效日期为2022 年8 月1 日);以及2019 年7 月9 日发布的所谓“‘国家’语言发展法施行细则”。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该“法”第1 条规定“为尊重‘国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进‘国家’语言之传承、复振及发展,特制定“本法”。‘国家’语言之传承、复振及发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之规定。”此外,该“法”第4 条规定“‘国家’语言一律平等,‘国民’使用‘国家’语言应不受歧视或限制。”此表述与本文所主张的增强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性的观点并不矛盾,台当局亦无据此指责强化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性的理由。

第二,该“法”明确了台湾地区语言文字管理机制。该“法”第2 条明确:“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文化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规定事项,涉及其他机关业务权责者,各该机关应予配合及协助;必要时由‘中央’主管机关提报‘行政院’协调之。”根据所谓“‘国家’语言发展法施行细则”第二条③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国家’语言发展法施行细则”第2 条: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划分如下:一、主管机关:规划与推动“国家”语言发展政策、统整与协调各法令所定“国家”语言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推动经“政府”认定且未于相关法令保障之面临传承危机“国家”语言之传承与复振事项。二、教育主管机关:学龄前儿童“国家”语言教育相关事务、各级学校“国家”语言教育、教材、师资培育、通译课程、书写系统、未于相关法令规定或保障之“国家”语言能力认证之规划、推动、监督事项。三、社会福利主管机关:营造收托未满二岁儿童使用面临传承危机“国家”语言之托育环境、保障听觉功能或言语功能障碍者使用“国家”语言参与社会之权益。四、‘内政’主管机关:地名管理、户籍姓名之登記、更改及回复等涉及“国家”语言之相关事项。五、通讯传播主管机关:“国家”语言相关之广播、电视、通讯传播之监督事项。六、交通主管机关:大众运输工具及场站、观光景点、街道名称以“国家”语言播音、标示相关事项。七、科技主管机关:各“国家”语言之科技应用与研发之规划、推动、监督事项。非属前项“国家”语言相关事务,应依业务性质由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职权办理;不能依业务性质规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调定之。对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权责划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包括:教育主管机关、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内政”主管机关、通讯传播主管机关、交通主管机关、科技主管机关等。

第三,该“法”第7 条明确了“政府”的特別保障措施,包括:“一、建置普查机制及资料库系统。二、健全教学资源及研究发展。三、强化公共服务资源及营造友善使用环境。四、推广大众传播事业及各种形式通讯传播服务。五、其他促进面临传承危机之‘国家’语言发展事项。”同时,第8 条规定:“‘政府’应定期调查提出‘国家’语言发展报告,建置‘国家’语言资料库。‘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会同‘中央’主管机关,研订标准化之‘国家’语言书写系统。”上述技术性规范或可成为探索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性路径的技术接口。

(三)其他汉语地区

国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于一国两制政策和历史习惯,两地官方仍分别使用英文、葡文和传统汉字(“繁体字”)为正式文字语言。今后,随着与大陆经贸往来的加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语言文字的交融统一趋势更加明显。

在海外,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国也在不同程度地使用汉字。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华文(华语)学术界在1970 年代后开始统一使用简体中文,繁体字在大众媒体中仍普遍存在,逐渐形成了简繁中文并用的语言文字现象。此外,日本、韩国也在文化、教育领域使用汉字

就目前海峡两岸,以及海外汉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各自有所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与文化对立,以至于本文所主张的语言文字融合通用措施无法实施。不过,随着岛内去“中国化”文化政策的一步步逼近,这一机会时间窗口何时会被关闭?或者还能存续多久?则存有极大之不确定性。事不宜迟,须尽速推进。

三、警惕:几个基本问题的把握

(一)理论边界:不宜将两岸语言文字通用化上升为人权、语言权问题

国际上,有关特定区域(国家、民族地方以及国家联盟等)的语言文字统一、通用问题常常被归纳、定位为民族问题、人权问题或者语言权问题。例如,赖特认为“……;还可以研究语言如何为霸权服务,如何控制并维持疆界;还可以洞察语言边界的渗透性如何得以控制,交往和融合如何获得允许或遭到阻止,以及语言如何在维护本社团的界限和优势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当然还可以研究某个在关键领域被剥夺了语言权的社团是否也被剥夺了基本的人权。”①[英]苏·赖特著:《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从民族主义到全球化》,陈新仁译,商务印书馆2012 版,第13 页。

在本文看来,推进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的统一、通用,不宜上升为上述民族问题、人权问题或者所谓“语言权”问题,理由不仅是上述问题往往是一柄双刃剑;更重要的是,或许这些问题在本文语境下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必须提前注射预防针。

以语言权为例,所谓“语言权”通常是指人们运用自己选择的语言表达思想,理解和被理解的权利。但又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类型:广义的“语言权”的定义与各国宪法、各地基本法上的“言论自由”“民族平等”等宪法性权利概念密切相连,可以看作是某类宪法权利;而狭义的“语言权”则是指人们依照本国语言文字法律,运用法定标准语言的权利。并不涉及宪法层面的“言论自由”“民族平等”“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等问题;从而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相对纯粹的技术性规范。虽然本文主张,不宜将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统一问题上升为某种权利理论;但,假如必须刨根问底的话,进行定位的话,本文也只是主张仅在狭义的概念下来使用“语言权”这一术语。

(二)如何看待汉字简化成果?

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统一进程中,在大陆一侧尤其要理顺、回应“如何看待汉字简化成果?”问题。

第一,汉字简化的进程。近现代我国的汉字简化其实是清朝末年以来、包括民国时期的语言文字运动的继续,其中也受到东邻日本简化汉字的影响。①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9 页。1911 年,清朝学部中央教育会议议决的《统一国语办法案》,是中国近代史上政府通过的第一个语言规划文件,标志着中国语言政策由隐性向显性的转变。②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1 页。1935 年8 月21 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第一批简体字表》,收简体字324 个,这是20 世纪20-30 年代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汉字简化方案,开启了汉字简化的先河。1956 年1 月28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 次会议通过《汉字简化方案》及《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③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页。1964 年5 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简化字总表》,共简化汉字2238 个。1986 年10 月《简化字总表》重新发布,代表着现行汉字使用的基本规范。④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91 页。

汉字简化的成果源于清末,成于当今,不独是中国大陆主导的文化成果。那种将“1935 年以来的汉字简化成果”,归结为“在中国大陆不把繁体字作为国家通用文字。”⑤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7 页。的观点不仅有失偏颇,也不利于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的统一、通用,更易导致某种“泛政治化”误解。或许同一文字的“繁简”分离,繁体字与简化字互补使用,⑥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 页。才是更为客观、准确的表述。

第二,汉字简化的法律本质。汉字简化之表现形式为“简化汉字”的发布与使用。众所周知,在语言文字使用过程中简化字、缩略语的出现,不是汉语所独有之现象。在世界各地,通过学术机构、文化交流机构甚至商业机构推出简化字、缩略语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简化字、缩略语的出现,是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使然,具有客观性。同时,通过政府语言文字标准管理机构,规范语言文字使用标准,符合公共利益,亦为政府职责之必须,具有必要性。

简言之,就汉字简化的法律本质而言,这是一项由政府主导的文字整理与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具有公法属性,系前述“语言权”的客体之一。⑦关于语言权的讨论,实际上是一个更为宽泛的话题。可以从语言权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多角度展开,本文暂不讨论此话题。

(三)所谓“双语问题”与“语言竞争”

推行海峡两岸语言文字通用化措施,是否会导致“两岸三地”的“双语问题”或者“语言竞争”问题?

通常所谓“双语竞争”问题,是指一国国内实行两种或者多种官方语言时,存在的语言推广、使用中存在的冲突现象。例如比利时、爱尔兰、塞浦路斯、卢森堡、芬兰、瑞士等国家。⑧European Commission,Key Dataon Teaching Languages at School in Europe.EURYDICE 2008:19.转引自,田鹏著:《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7 页。在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无论是汉语口语与文字的使用不存在“双语”现象,因此本质上不存在所谓“双语问题”。

但就“语言竞争”⑨所谓“语言竞争”实际上是指在语言的演变过程中,由于在语音、语法、词汇、语义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语言使用者作出不同使用选择的一种语言现象。导致语言竞争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人群、地理等自然因素,也包括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对外交流等人文因素。而言,由于两岸三地汉语使用习惯的细微差异,在一些方面的确存在“语言竞争”现象。同时,也存在一方习惯用语融入另一方习惯用语的现象。例如,大陆地区开始使用“考量”“检视”等词汇,而在语音语调上则有“港台腔”的流行等。需要注意的是“语言竞争”既是一种文化现象,但也包含政治因素;既有竞争的一面,也是文化融合的过程。

(四)警惕:文化分离主义的倾向

唯值特别注意的是台湾地区2019 年1 月9 日颁布的所谓“‘国家’语言发展法”中存在“有毒/有独”条款:该“法”第3 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语言,指台湾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语言及台湾手语。”其中对所谓“国家语言”的定义特指台湾地区,具有明显的台湾地域特性,强调了台湾地区使用的所谓“国家语言”与所谓“固有族群”的关联性,以图阻止乃至区隔本省与外省身份,强调其所谓“国家语言”与普通话,甚至汉语的根本不同。为此,必须明确反对之。并应在“一个中国原则”下,重新定义、解释“国语”的应有之义和范围界定。明确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一个中国”概念来界定所谓“国语”。(此点参见下文“四、(二)关于第二条国家通用语言的简称”。)

四、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建议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 年10 月31 日通过,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法共四章,28 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为提升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的通用性、统一性,建议对该法中以下内容做出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一)关于第一条立法目的补充

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 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建议增加“提升海峡两岸文化融合与交流,”字样。

修改为:第1 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提升海峡两岸文化融合与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关于第二条国家通用语言的简称

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 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一般认为,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由国家发布、在通用领域使用的现代标准汉字。①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页。应当认识到,规范汉字是在几千年汉字积累与整理的基础上,经过近百年来的整理逐步形成的,体现了对汉字系统的不断优化。②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1 页。这一演变过程,反映出一个国家背景下语言文字通用、统一的历史过程。因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简称‘国语’”字样。

修改为:第2 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简称“国语”,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以凸显“国语”之应有含义,并以此纠正、统合台湾地区所谓“国语”表述中暗含的文化台独倾向。

(三)明确简化字与繁体字同为“规范汉字”

第一,明确规范汉字的内涵。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 条、第3 条、第4 条、第9 条、第10条、第13 条、第20 条中共有9 处出现“规范汉字”,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并未明确何为“规范汉字”,而是将本应由法律规定的“规范汉字”交由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汉字标准规范等技术规则去作出规定。然兹事体大,须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第二,正视繁简汉字的同一性。繁体字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历史文化的传承、境外华人社区的交往、书法艺术的弘扬、文字学研究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①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8 页。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规范的书写习惯和标准,这一点不应否认和忽视。但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 条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 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中是将繁体字与异体字等同,作为特例使用;这一认识或者定性,存在偏差。首先,但繁体字与异体字存在本质不同,繁体字中同样存在同字异体的现象。其次,繁体字也不是地方语言文字,即所谓方言;同样,繁体字也不是少数民族语言,不同于岛内原住民语言。再次,繁体字不仅在台湾地区使用,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使用,应当明确其规范汉字的合法地位。且与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5 条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5 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精神相符,而该法第17 条中将繁体字与规范汉字予以对立的做法,实属自相矛盾、有害无益。

建议一:删除第17 条中的“繁体字”字样;

建议二: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 条中新增“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繁体字,国家鼓励使用简化字,保护以繁体字为载体的民族文化遗产。”表述,作为第二款出现。

第2 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简称“国语”,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繁体字,国家鼓励使用简化字,保护以繁体字为载体的民族文化遗产。

(四)放宽地方方言的合法使用范围

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2 条、第13 条等条款,均明确须以普通话作为基本语音标准并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在此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粤语、闽南语、台湾岛内方言的使用范围,在体现汉语语言、语音客观多样性的同时,也有助于拉近台湾同胞与大陆的亲和力。可在第16 条第一款中补充相关字样。

“第16 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地方等方言:”

这一做法,已有类似成例。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期间,会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壮文等七种少数民族文字;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等,也都会翻译为这七种文字。④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94~95 页。

(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 条第(六)项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认为,在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大修的情况下,亦可根据该法第17 条第(六)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这一授权性规定,放松对保留、使用繁体字的限制。

但异体字不在放宽之列,从长远来看,诚如前文所言,应将“繁体字”与“异体字”分开两条,分别予以规定。

五、提升语言文字通用性的其他措施

(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修订

修订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升语言文字的通用性,不仅符合语言学发展规律也具有便利、低调的特点,更易为社会各界,乃至国际接受。此外,在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同时,亦须对与国家通用语言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同步修订,例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师法》《广告法》等。

(二)理顺教育政策与语言文字政策关系

一国的教育政策与语言文字政策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别所在。不仅我国如此,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澳大利亚国家语言政策》中使用了宽泛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术语,但是各州和各领地则把它当作教育政策加以执行。①王莲著:《澳大利亚国家语言政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11(Kindle p.891-906).Kindle 版本。本文的观点是,教育政策与语言政策存在本质不同,就二者的优先次序来看,语言政策法规优先于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应体现、贯彻语言政策法规。目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更多地委身于教育部的制度设计,值得推敲、检讨。

(三)借鉴国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在数字时代,文字的信息化要求在语言文字标准必须在不同的国度和地区间进行协商协作,还要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例如近些年来海外关于“华语问题”“华语标准”的讨论,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ISO10646,CJK 统一汉字编码字符集的工作,就是中国(大陆、台湾)、日本、韩国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汉字标准国际化的具体体现。②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5(Kindle p.2033-2038).Kindle版本。这不仅是出于海峡两岸商贸文化交流便利性的考虑,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实现海峡两岸以汉语为载体的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规范性、标准性和通用性。

(四)建立中华语言(汉语)文字通用数据库

须建立包括日、韩、新、马以及“海峡两岸三地”在内的中华语言(汉语)文字通用数据库,及时跟踪语言文字发展变化,通过定期出版各地中华语言(汉语)用语差异,减少语言文字用语表述与理解分歧,扩大互联网中华语言(汉语)文字输入法技术交流等渠道,避免出现“一个国家两种文字”现象的发生,无论是从信息传递的角度看,还是从文化交流的角度看,都应当相互沟通,缩小差异,特别是不要人为扩大相互之间的差异。③王辉、周玉忠主编:《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理论与国别研究(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5 (Kindle p.2033-2038).Kindle版本。避免出现“简体中文圈”与“繁体中文圈”的文化撕裂。

六、结语

在新形势下,通过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符合中华文化历史背景,与现行国家语言政策与立法宗旨并行不悖;就操作性而言,修法简便易行,对海峡两岸社会影响与冲击较小;就未来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预计不仅便利两岸交流,更易促进两岸民众“心灵契合”,建议一试。让我们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为祖国统一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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