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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欧盟CE认证探讨

2023-02-02李人哲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7期
关键词:探讨

摘 要:随着中国中车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中国轨道交通车辆逐步进入欧洲市场并实现本地化生产,国内零部件产品也随之批量出口至欧洲,欧盟CE认证成为零部件产品批量出口的瓶颈。本文从轨道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范围、认证路径,涉及的法规、指令、条例入手,对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进行探讨,同时给出了豁免产品范围,并以外部照明、挡风玻璃和制动系统为例,介绍了如何进行零部件产品CE认证,为后续国内轨道交通车辆产品出口欧洲提供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探讨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7.042

Discussion on EU CE Certifi cation of Railway Vehicle Components Products

LI Ren-zhe1,2

(1. CRRC Zhuzhou Locomotive Co., Ltd.; 2.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eavy Duty AC Drive Electric Locomotive Systems Integration)

Abstract: As CRRC implements China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Chinese railway vehicles are gradually entering the European market and has realized localized production. Batches of domestically produced components are exported to Europe, which means EU CE certifi cation has become the bottleneck for bulk export of componen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scope, path,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 of CE certifi cation for vehicle components product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E certifi cation of railway vehicle components, and gives the scope of exemption. Taking exterior lighting, windscreens and braking systems as examples, the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implement CE certification of components, which provides a solution for the follow-up export of Chinese railway vehicle products to Europe

Keywords: railway vehicle, components products, CE certifi cation, discussion

0 引 言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拉开了中国“一带一路”的序幕。“一带一路”倡議是以中国的发展为契机,实现地区和世界共同发展的战略,是践行新型大国和平、合作和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可以扩大开放,加快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国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安全可靠、节能节地、运输体量大,既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道路联通的必要条件,也呼应了“走出去”方向,更是建设的优先领域。中国轨道交通装备行业最早可追溯到清政府1878年所设立开平矿务局下的修车厂,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经历了铁道部厂务局、工业总局、铁路总公司、南北车工业集团,直至2015年组建中国中车集团。经过中国铁路的6次大提速,以及2006年以来轨道交通车辆高速、重载、环保多方面的发展,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进入了全面自主创新的历史阶段,此时“走出去”方向显得尤为重要[1-2]。通过多年的努力,中国轨道交通装备逐步进入了欧盟轨道交通行业的高端市场,中国中车的机车、调车、动车组等产品已成功获得波兰、捷克、马其顿、匈牙利、奥地利和德国市场订单[3]。进入2019年,中国中车收购了德国福斯罗公司的机车业务,开启了欧洲本地化生产的序幕,因此部分国内供应链零部件产品需要交付至德国,如何满足欧盟CE及其相关法规、指令和标准的要求,打破欧洲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国内供应链“走出去”的核心问题,本文以机车产品为例,探讨零部件产品CE认证常用指令、典型轨道交通车辆产品CE认证及其豁免情况。

1 欧盟产品CE认证

1.1 CE认证

CE即欧洲统一(Comformite European)的缩写。为使欧洲各种货品、劳务、人力资源即财务资金等皆可在成员国内自由流通,CE逐渐出现在欧盟经济区的很多产品上,通过加贴CE标志,产品制造商声明该产品符合欧盟统一的法律要求[4]。CE认证是欧盟强制性认证,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都需要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的CE认证仅表示其符合欧盟最低要求的声明[5]。

CE认证被视为制造商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产品获得CE认证后,可在欧盟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简称EEA)无限制销售;EEA包括欧盟成员国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盟成员国涵盖德国、法国等27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涵盖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同时正在准备加入欧盟的土耳其也认可CE认证。

CE指令是欧共体理事会和委员会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授权制定的技术性法规之一,是对其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其中需要粘贴CE标识和对应的指令由90/385/EEC(有源植入医疗器械)等25项组成[4]。CE标志是依据欧盟产品指令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文档及物理上的审查后,加贴于产品表面的标志。通常由产品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粘接在欧盟法律要求标示的产品上。

CE认证范围涵盖CE指令规定的各项产品,除部分豁免行业和产品外,几乎涵盖了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产品;针对轨道交通车辆领域,轨道交通车辆产品的整车、系统部件、备品备件及其原材料都须纳入欧盟CE认证范围,其中轨道交通整车车辆和系统部件中的IC部件(互通互联部件)等产品须完成针对轨道交通行业特殊的CE认证,即TSI认证。

1.2 TSI认证

TSI(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ope-rability)为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是欧盟关于铁路产品的法规,针对泛欧的轨道交通车辆产品,专门制定了2016/797/EU(互联互通技术规范)的法规,即通常所说的TSI认证,来满足欧盟铁路系统的基本要求和互联互通[6-9]。任何进入欧盟国家的铁路产品必须具有“TSI”认证证书,属于强制性认证。TSI认证包含在广义的CE认证范畴内,可视为一种特殊的CE认证。

TSI法规规定要求的,進入欧盟的轨道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都纳入TSI认证范围。

1.3 ISA评估

独立安全评估(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简称 ISA)是基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EN 50126等铁路标准,通过独立于产品设计、制造团队的第三方机构,运用安全评估和审计,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安全进行符合性评估,确保产品安全可靠[10]。

进入欧盟的产品,凡是涉及功能安全的产品,都纳入ISA评估范围。

1.4 欧盟标准

欧盟标准(E N)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制定的标准。EN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可以被 TSI法规和CE指令引用。由于TSI法规和CE指令是强制性的,因此在TSI法规和CE指令中引用的EN标准也具有强制性[11]。

当产品进入欧盟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被各项欧盟法规、指令等引用的欧盟标准覆盖时,都须纳入该欧盟标准管控的范围。

1.5 认证关系

当轨道交通车辆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优先识别和执行TSI法规及其引用关系的要求;在TSI法规管辖范围外的产品,执行CE指令要求;当产品涉及功能安全要求时,执行ISA;欧洲标准EN为TSI、ISA和CE实施提供具体执行要求。

2 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

2.1 认证路径

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路径详见图1。第一,识别该产品是否为TSI法规中的IC部件,如为IC部件,执行TSI法规要求;第二,如果产品不在TSI法规IC部件清单内,需要识别该产品是否为TSI法规附录J及其协调标准产品内,如在清单内,执行TSI法规附录及其协调标准、CE指令和法规要求;第三,如果产品不在TSI法规附录J及其协调标准产品内,需要识别该产品是否为TSI法规及其引用关系协调标准产品,如果在其中,需要执行TSI法规及其引用关系协调标准、CE指令和法规要求;第四,如果产品不在TSI法规及其引用关系协调标准产品内,需要识别产品是否在CE指令和法规要求中,如在清单内,需要执行CE指令和法规要求;第五,如果产品不在CE指令和法规要求中,需要对照材料种类执行欧盟材料、化学和环保等指令和法规,同时所有产品的原材料都须分类,对照材料种类执行欧盟材料、化学和环保等指令和法规。

2.2 轨道车辆零部件产品常用CE认证指令

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常用的6个CE认证指令如下:(1)EMC电磁兼容指令,指令编号2014/30/ EU[12];(2)MD机械指令,指令编号2006/42/EC[13];(3)LVD低电压指令,指令编号2014/35/EU[14];(4)RED无线电设备指令,指令编号2014/53/EU[15];(5)PED压力容器指令,指令编号2014/68/EU[16];(6)SPVD简单压力容器指令,法规编号2014/29/EU[17]。

2.3 与CE相关指令和法规

与CE相关指令和法规包括材料、化学、环保等指令和法规。在欧盟地区,针对产品所用材料将会涉及以下指令与法规:REACH((EC)No1907/2006)、RoHS(2011/65/EU)、POPs((EU)No1907/2006)、WEEE((EC)No1005/2009)、ODS((EC)No1005/2009)、F-Gas((EC)No517/2014)、Battery(2006/66/EC)、包装指令(94/62/EC)等多个法规或指令[18]。

2.4 认证的产品

CE认证的产品通常以能够单独实现某一功能的产品为认证对象,系统级部件及其二级部件都可以作为认证对象,不具备独立实现某一功能的产品无法单独进行CE认证。

2.5 产品CE认证合格评定

在欧盟区域销售的产品都须完成产品的符合性评估,证明产品已经满足欧盟所有法律要求,CE合格评定的方法通常包括检验、测试和认证,合格评定的程序通常包括内部生产控制、产品检验和全面质量保证等15个模式可以选择,具体选择何种模式视规则要求、制造商的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测试能力、产品出货数量等情况决定[4]。

2.6 CE认证输出的证明文件

1)认证证书。针对CE认证指令、TSI法规和ISA直接覆盖的产品,通常认证通过后,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会签发对应的CE、TSI和SIL证书,证书中通常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认证产品覆盖的范围、认证企业名称、第三方认证机构名称及资质、对应认证的CE指令(TSI法规和ISA涉及的欧盟标准、其中ISA评估会给出SIL等级)、认证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件等信息。2)测试报告。对应产品CE认证,通常第三方认证机构会出具产品CE认证测试报告,详细表述认证过程中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测试标准和测试结论等信息。3)符合性自我声明。(a)产品单项要求声明:通常适用于产品涉及的材料、化学、环保等指令和法规时,产品制造商出具符合性自我声明;(b)产品综合性声明:产品制造商也可出具综合性声明,将产品涉及到的所有CE/TSI/ISA等法规、指令和引用的测试标准都一一列举,对产品的CE认证符合性做全面性介绍。4)评估报告。涉及产品功能安全时评估时,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ISA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通常会包含客户、环境、评估项目、评估过程、限制性条件和评估结论等,并给出该产品评估的安全等级。

2.7 轨道车辆零部件产品认证豁免

以EMC、LVD、MD、RoHS指令为例,介绍特定条件和产品的CE认证豁免情况。1)EMC指令豁免产品:轨道车辆用主断路器、牵引变压器、牵引电机、辅助电机产品;2)LVD指令豁免产品:轨道车辆专用的电子电器产品;3)RoHS指令豁免產品:轨道车辆专用的电子电器产品。

3 典型轨道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

以轨道交通车辆的外部照明、挡风玻璃和制动系统等典型零部件产品为例,详细解析零部件产品CE认证事宜。1)外部照明。通常包含车辆的头灯、尾灯和标志灯,参照图1认证路径,属于TSI法规中的IC部件产品,因此按照TSI法规中附录J中规定的EN 15153-1:2013+A1进行认证即可,同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分类分级拆解后,还须执行欧盟REACH和RoHS等相关材料和环保指令法规执行。2)挡风玻璃。参照图1认证路径,属于TSI法规附录J中产品,附录J协调标准引用EN 15152,因此挡风玻璃执行EN15152标准、材料和环保指令法规(材料分类分级拆解后)。3)制动系统。轨道车辆制动系统通常由制动控制单元、制动执行单元(含制动盘)、车轮防滑系统、风源系统等组成;其中制动控制单元中的电气控制设备,执行EMC指令;风源系统中的风缸属于压力容器,执行SPVD指令;车轮防滑系统和风笛属于TSI法规中的IC部件,执行TSI法规要求;由于制动系统属于轨道车辆中的关键子系统,涉及车辆安全,因此整个系统还须按照EN 50126/50128/50129标准执行独立安全评估;同时制动系统及其零部件产品(未在前述部件中的产品)还须执行CE认证要求,同时将产品的材料分级分类后还须执行材料和环保指令法规。以上3类产品的CE认证路径、指令、法规和标准要求及其CE证书获取详见表1。

4 结 语

CE认证是零部件产品出口至欧盟必须进行的一项强制性安全认证,所涵盖的CE、TSI、ISA、化学、环保等法规和指令内容较多。首先,识别产品是否为TSI法规及其引用的协调标准管控的范围,在范围内,执行TSI要求;其次,如果产品不在TSI管控范围内,执行CE指令和法规要求;再次,产品是否为需要功能安全评估,如需要则执行ISA评估;最后,产品都是由材料组成,需分解产品至材料种类级别,执行欧盟与CE指令相关的材料、化学、环保要求(例如REACH、RoHS等)。

本文通过系统化阐述、条理化分析、细分的例证、细致解读了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CE认证指令、法规、标志、路径和要求,为轨道交通车辆供应链出口欧盟的零部件产品CE认证提供了认证支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和安全风险,希望后续有更多更好更优的国内优秀供应商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产品,打入并站稳欧盟的轨道交通高端市场,将挑战变成机遇。

参考文献

[1]翟小云.中国中车“走出去”区位选择研究[D/OL].长沙:湖南大学,2017[2018-10-15].https://kns.cnki.net/kcms/ 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201802&filename=1018048875.nh&uniplatform=NZKPT&v=BNB rmAsTnnPOJRzIvwoSsEFRGFCw9tRZ0DIk6IjmPnJuhIwp faph21uTSe2Odat9.

[2]李欢,吕超,张朋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现状调研[J].标准科学,2021(S1):256-259.

[3]王刚,徐厚广“.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海外市场拓展的影响[J].综合运输,2020,42(1):1-4,25.

[4]张丽,马文溪,杨思玙.欧盟CE认证解析[J].质量与认证,2022(7):81-83.

[5]王莉莉,程婷,薛艳杰,等.欧盟CE认证浅析[J].中国标准化,2018(19):175-179.

[6]Directive (EU) 2016/797 on the interoperability of the rail system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art.(v.2)(2020).

[7]Commission Regulation(EU) No 1302/2014 concerning 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operability relating to the‘rolling stock — locomotives and passenger rolling stocksubsystem of the rail system in the European Union art.(v.5)(2020).

[8]Commission Regulation(EU) No 1300/2014 0n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roperability relating to accessibility of the Unions rail system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persons with reduced mobility art.(v.4)(2023).

[9]郭立平,付江英.欧盟铁路机车车辆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SI”CE 认证解析[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4(12):43-49.

[10]付世亮.对城市轨道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探讨[J].中国设备工程,2021(5):129-130.

[11]杨思博.欧盟铁路标准体系研究[J].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2021,36(2):15-18.

[12]Directive (EU) 2014/30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rt.(v.2)(2023).

[13]Directive (EC) 2006/42 on machinery art.(v.5)(2019).

[14]Directive (EU) 2014/35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 within certain voltage limits art.(v.1)(2014).

[15]Directive (EU) 2014/53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radio equipment art.(v.3)(2022).

[16]Directive (EU) 2014/68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pressure equipment art.(v.1)(2014).

[17]Directive (EU)2014/29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art.(v.1)(2014).

[18]Regulation(EC)1907/2006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art.(v.1)(2006).

作者簡介

李人哲,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轨道车辆产品认证、粘接、环保研究。

(责任编辑: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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