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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23-02-02赵莹阳仁彤朱博彦杨鹏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7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

赵莹 阳仁彤 朱博彦 杨鹏

摘 要:目前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陷认定标准指标体系在国内还属于空白。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缺陷认定,本文通过分析产品缺陷的定义,结合国外产品缺陷认定原则,确定以不合理危险作为缺陷认定的一元准则。将不合理危险分为不合理性、危险程度和危险概率三个方面,细化形成可量化评估的指标体系,为产品缺陷认定和召回工作提供支撑。

关键词:缺陷认定,不合理危险,指标体系,召回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7.008

基金项目:本文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项目编号:CQSJKJ2022044)资助。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ex System for Product Defect Identifi cation Standards

ZHAO Ying YANG Ren-tong ZHU Bo-yan YANG Peng*

(Chongqing Academy of Metrolog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n product defec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is still theoretical, and the index system of defect identifi cation standards is still blank in China.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identifi cation of product defects b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judicial departments an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efi nition of product defects, and takes unreasonable danger as the sole criterion for defect identifi cation, combined with foreign product defect identifi cation principles. The paper determines three aspects of unreasonable danger: irrationality, danger level and danger probability, establishing an index system for quantifi able evaluation, and supporting the defect identifi cation and recall of products.

Keywords: defect identifi cation, unreasonable danger, index system, recall

0 引 言

產品质量关系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生福祉,关系经济社会稳定,产品缺陷认定和召回是守住产品安全底线的重要一环。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的缺陷认定给出了双重标准即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其中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且强制性标准易成为生产者不当免责的理由。在《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将不合理危险作为了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和专家学者研究论述中将不合理危险作为判定产品缺陷的唯一准则,将不符合标准作为辅助手段。然而目前“不合理危险”这一概念,还只停留在定义层面,使得判定产品缺陷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产品缺陷认定和召回工作的开展。

1 缺陷认定指标研究现状

1.1 国外产品缺陷认定原则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状态。将“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为被销售的产品的危险程度超出了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具体指出主体是消费者、使用者,无论是人身或是财产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状态即可。针对产品设计、制造和流通销售的三个环节,将缺陷细化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以便于指引实践在三个环节中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进行产品缺陷认定时,主要采用“消费者合理期待”“风险-效益”及“贝克两分法”三种原则[1]。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指出安全产品是指任何在正常或合理的可以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包括在投入服务,安装期间和维护要求下,不会形成任何危害或相对于产品的使用来讲,仅生产最小程度的危害,被认为是可以接受且符合高度保护人员安全和健康的产品。不满足上述“安全产品”定义的任何产品为危险产品[2]。

1.2 国内产品缺陷认定研究情况

部分专家学者借鉴国外的判定标准,以不合理危险作为主要判定准则,将产品缺陷按照产生的阶段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对不同类型的缺陷采用不同判定原则,按照不同的缺陷类型判定危险是否合理。

如表壮飞提到以“不合理的危险”为原则,作为缺陷认定的标准,明确对不同类别的缺陷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来认定存在的危险是否合理[3]。

冉克平提到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才构成缺陷产品[4]。

国内部分司法判例中在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时,将产品是否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作为主要的评价手段,判断产品是否具有设计、制造和警示三种缺陷中的一种或多种。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以不合理危险作为缺陷判定准则时,给不合理危险赋予认定要素以实现缺陷认定[5]。

虽然国内已有很多研究认为采用不合理危险作为产品缺陷认定的准则,但都没有形成具体的缺陷认定指标体系,无法指导实际工作。

2 缺陷认定指标体系建立

本文将产品缺陷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理论研究基础给出具体的可量化评估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指标体系,用于支撑实际的缺陷认定工作。根据不合理危险的定义,从不合理性、危险程度及危险概率三个方面建立缺陷认定指标体系。还设立了修正指标进行判定结果修正。

2.1 不合理性

产品缺陷的不合理性即產品本身存在危险的不合理程度。产品缺陷的不合理性可以从两方面来衡量:一方面,从消费者主观认识的角度衡量产品危险是否符合合理预期,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形,包括消费者能否预见产品存在危险,能否合理规避危险,警示说明是否得当、是否缺失,危险程度是否超过常规认知等。另一方面,在不考虑产品本身特性和功能而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可以从产品客观使用的角度衡量危险是否符合合理预期,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形,包括使用方法、针对的使用环境,面向的受众群体,使用频次、使用时长、结合使用情形等。

在消费者主观认识上的不合理情形中设立危险可预见性、危险可规避性、警示说明可识别性、危险程度可预期性作为二级指标。在产品客观使用中的不合理情形中设立基于使用群体的不合理性、基于使用方法的不合理性、基于使用环境的不合理性、基于使用时长的不合理性、基于使用频次的不合理性、产品结合使用的不合理性作为二级指标。

危险的可预见性是指产品的危险是否能够让消费者直观可见或明显预见。产品的危险越隐蔽越无法让消费者预见,就越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其不合理性越高。反之不合理性就越低。如刀具切菜时能够明显预见危险,其危险性是符合消费者合理期待的。

危险的可规避性是指产品的危险是否能够规避。非产品本身特性而存在的危险,越无法规避,就越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其不合理性越高。反之不合理性越低。如产品过热部位有防护装置,消费者能够直接规避危险,其不合理性就偏低。

警示说明合理性是指警示标签是否缺失、是否易被擦掉或掉落、难以发现等,警示内容是否有缺少、歧义、难以识别而导致危险难以发现,存在不合理性。通常来说,对于警示标签缺失、警示内容缺少等情况,其危险不合理性更高;对于易于擦掉、掉落、存在歧义、难以识别等,其危险不合理性偏高。

危险程度不合理性是指产品危险程度超过了消费者对该产品危险性的预期。如在烟花燃放时,通常会认为烟花存在直立向上喷射击中人体的危险,然而某批次烟花不稳定易倾倒,烟花从倾倒后向侧面喷射,会击伤周围人群,其危险程度超出了对烟花本身危险的预期。

基于使用群体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适用群体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如产品仅由特定群体使用但存在危险或产品适用所有群体都存在危险,其不合理性相对较高;如产品适用所有群体,只有部分群体有危险,或产品适用特定群体,但对另一特定群体有危险,其不合理性应有所降低,如成人卫衣存在易掉落的小零件,可能被儿童吞咽导致窒息。

基于使用方法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的使用方法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如产品按照说明书使用存在危险的,其不合理性更高;如产品是按照常规习惯的合理滥用,存在危险的,其不合理性相对较高;如果产品是属于不合理滥用存在危险的,则产品的不合理性相对偏低。

基于使用环境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的实际使用环境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如产品仅适用于在部分环境使用且存在危险,或产品适用于所有环境都存在危险,其不合理性相对较高;如产品适用所有环境,只有部分环境下有危险,或者适用于特定环境,在另一环境下有危险,其不合理性应有所降低。如某一手机充电器只适用于海拔2000 m以下的环境却在海拔2000 m以上使用存在危险的。

基于使用时长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造成伤害的使用时长角度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如产品仅使用较短时间就发生的伤害事故,其不合理性更高。

基于使用频次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造成伤害的使用频次角度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如产品仅使用有限次数就发生的伤害事故,其不合理性更高。

产品结合使用的不合理性是从产品与其他产品结合后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进行判断。如产品通常需要结合其他产品使用,但存在危险的,其不合理性更高。

2.2 危险程度

本文中的产品危险程度是指产品存在的危险造成伤害的程度,危险程度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分为三个一级指标,再分别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社会危害进行指标细分。人身损害中将对个体的损害、对群体的损害作为二级指标;社会危害中将生态环境影响、卫生系统影响、社会舆论影响作为二级指标。

对个人人身损害程度:产品可能对个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程度借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损害结果、损害部位、损害延续时长、伤害可逆性进行评估。

对群体人身损害程度:产品可能造成周围多人人身损害的,如烟花产品。损害程度借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损害人员数量、损害部位、损害部位、损害可逆性、危害类型进行评估。其中危害类型包括了触电、烫伤、烧伤、辐射、窒息等。

对财产损害程度:产品可能造成除产品自损外的财产损害的,损害程度从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可能造成的财产经失范围进行评估,依据目前的国民经济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并借鉴其他财产损害等级标准进行评估。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毒有害产品可能掉落在土壤或水源中,影响动植物的生存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的评价从可能影响的面积/范围、可能影响的类型等进行。可能影响的类型包括微生物影响、辐射影响、有毒物质污染等。

对卫生系统的影响:产品增加医疗卫生风险,或用于医疗卫生的产品不能有效降低医疗卫生风险的,对卫生系统造成影响,如在传染病爆发期间过滤效率不足的医用口罩等。对卫生系统的影响程度可以从可能造成影响的地域范围、人数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对社会舆论的影响:缺陷产品造成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伤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产生负面舆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社会舆论的影响程度从媒体关注度、网络讨论情况、关注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2.3 危险概率

本文中的危险概率是指产品存在的危险引发事故伤害的概率。由于产品的实际危险概率难以直接确定,特别是对于极少发生伤害事故的缺陷产品。鲍银俏等提出采用场景估算和试验概率估算等方式确定危险概率,从导致伤害发生的操作模式;消费者在伤害发生区域花费的时间;消费者操作消费品的频度等估算危险概率[6]。梁新元等分析认为用缺陷的发生数量替代缺陷的可能性,缺陷危险的可能性还可以通过缺陷的投诉数量、使用频次、运行环境等评价[7]。

借鑒上述观点,危险的概率与产品的危险投诉率、公众危险认可度、抽检结果、预警次数、同类产品预警频次、工商信息等客观因素呈一定正相关。可将上述客观因素反映危险概率指数。

因此,本文对危险概率设置了危险伤害发生指数及危险伤害影响因素两个一级指标。危险伤害发生指数中设立产品的危险或缺陷投诉率、产品质量问题曝光率、产品伤害事件数量、产品危险预警数量、同企业产品危险预警次数、同类产品危险预警次数、单件产品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数量作为二级指标,采用定量的方式评价危险概率。

危险或缺陷投诉率:危险或缺陷投诉率与产品的危险伤害发生概率成一定正相关,可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在投诉网站、电商平台等抓取产品危险或缺陷投诉数据。

产品质量问题曝光率:公众媒体或者个人曝光的产品同一质量问题的信息数量,曝光的信息数量与危险发生率呈一定正相关。可通过社交媒体和大众媒体抓取相关数据。

产品伤害事件数量:产品已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事件数量与产品危险的发生率呈一定正相关。

产品危险预警数量:产品危险预警包括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及国内外的召回情况等,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次数以及国内外召回次数与产品危险的发生率成一定正相关。

同企业产品危险预警次数: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危险预警数量越多,说明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越存在漏洞,其产品危险概率就可能越高。

同类产品危险预警次数:同类产品危险预警数量越多,说明这类产品的本身质量不太高,其同类产品危险概率就可能越高。

单件产品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数量:一件产品存在的不同问题量越多其发生危险的概率就可能越高。

触发伤害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到产品造成伤害是由一或多个触发条件构成的,如有些产品的伤害需要多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会发生。通常来讲触发条件越多,则危险概率越低。同时触发条件越难以实现触发的,其危险概率越低。

使用因素:产品的使用率高、滥用率高,其可能发生危险的概率就越高。

场景因素:一些产品在不利的场景中使用,其发生危险的概率更高。如不防水的灯具在户外使用。根据产品的通常使用场景进行评价。

对象因素:主要考虑面向对象不同,则发生危险概率不同,可从对象的危险意识、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等角度评价。如老人使用一件存在缺陷的电子产品,因危险意识及身体条件等因素,发生危险的概率更大。

2.4 修正指标

将产品标准符合性、产品风险效益比、产品批次性等作为缺陷认定评价的修正指标,同样对这些指标进行权重赋值,给出评分范围和评分规则。

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是在进行产品缺陷认定时,对于有安全标准的缺陷问题,可以参考安全标准,产品越偏离对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合理危险相对越高。

产品的风险效益比是为了开展产品缺陷认定或召回工作时,适当考虑社会经济效益。将为弥补产品风险所支出的成本与该风险能够造成的损害进行权衡比较。如为弥补产品风险所支出的成本远高于该风险能够造成的损害时,弥补风险的成本支出将大大损害社会经济效益,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判定结果进行修正。

产品批次性是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时,需要考虑产品的生产销售批次及数量,如果产品的缺陷是某一类别、某一型号或某一批次产品的整体问题,其不合理危险相对更高。如果只是单一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不启动大规模的召回活动,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弥补措施,有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3 评 分

将产品缺陷认定指标体系的不合理性、危险程度、危险概率以及修正指标四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或专家咨询法分别赋予权重,并给出不同二级指标的评分范围及评分规则,建立指标体系的数学模型。

可收集足够多的案例,各案例根据不同指标的权重、评分范围和评分规则从不合理性、危险程度、危险概率、修正指标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基于该指标体系建立的数学模型得到产品缺陷评估分值。再根据各案例的评估分值反向验证数学模型、指标、权重及评分规则是否合理,逐步调整、优化,得到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用以指导实际产品缺陷认定工作。

4 结 语

本文借鉴国外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将产品缺陷认定界定为不合理危险,依据不合理危险的概念,将缺陷认定分为不合理性、危险程度、危险概率等方面,建立产品缺陷认定指标体系,为实现对产品缺陷的量化评估奠定基础,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生产企业对产品缺陷认定提供支撑依据,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安全感、幸福感。

参考文献

[1]董红磊,陈玉忠,吕宁.国内外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综述[J].标准科学,2016(7):16-19.

[2]杨鹏.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实务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1):245-246.

[3]表壮飞.对《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标准的反思[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10):248-249.

[4]冉克平.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 J ] .东方法学,2016(2):12-22.

[5]许建龙.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研究[D].江苏:扬州大学,2020.

[6]鲍银俏,沈华,龚晓清,等.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J].现代商业,2022(9):3-5.

[7]梁新元,王洪建,陈雄,等.产品缺陷风险分析和预期召回效益评价[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

赵莹,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缺陷产品管理。

杨鹏,通信作者,本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缺陷产品管理。

(责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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