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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筹领域适用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3-01-06邱安邦徐亚文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0期
关键词:发起者支持者众筹

邱安邦,徐亚文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众筹(Crowdfunding)系一种脱胎于小额信贷以及众包并通过网络供应商来创造一个社会公共资金与个人智力成果的流动式结合的新兴筹资模式。[1]目前,对于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而言,资金的主要来源系银行贷款、风投和来自政府的部分补贴,然而囿于本身的规模与信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问题一直是其发展的最大阻碍,以其较低的门槛、较易筹集的金额以及发起方与支持方可以共同参与等特点,创造性地发明了一种个人融资方式,同时也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解决融资困难的新方案。

目前,国际上最为知名的众筹平台是于2009年创立的Kickstarter,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31日,Kickstarter已经融资约61.73亿美元,成功支持众筹项目22万余个,也间接催生2万多家不同门类的企业,产生135亿美元规模的经济效益,同时还提供了8万个全职工作岗位及75万个兼职工作岗位。Kickstarter主要聚焦在为美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娱乐类项目进行公益筹资,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创新创业、劳动就业、风投融资的快速扩张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2]众多现在知名的创意商品,都是借助Kickstarter平台造起了最初的声势,比如Meta旗下VR设备品牌Oculus,最初便是在该平台上募得250万美元;Peloton初代产品也是通过其当初在Kickstarter共计募得30万美元启动资金才得以实现。就具体流程而言,项目发起人首先是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创意以及方案,并同时设定筹集资金的时间期限和目标金额,资助者根据发起人提供的不同的项目类别给予不同等级的资金资助,一旦资助金额在事先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达到预定的目标金额,视为众筹成功,Kickstarter平台在众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将剩余的绝大部分款项转给项目发起人,作为本次众筹项目开展具体落地工作的启动资金;反之,如果众筹金额未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就将款项全部退回。[3]Kickstarter的成功不单单是吸引了美国本土及世界其他地方的支持者与客户群体,它也成为其他地区创建自己的众筹平台时的最佳教材。基于前人的基础,新的参与者在众筹的实践活动中进行了更丰富的试验,广泛涉猎各个行业领域,逐渐形成了这一成熟的商业模式。

然而这一商业模式也存在诸多弊病,诸如,众筹平台违规经营、人为干预、信息造假、缺乏信息公开化,项目发起方单方面违约、个人隐私保护,众筹中合约方身份不明以及高额维护成本等问题。以我国为例,众筹这一消费模式在国内已积累了相当的受众,比较知名的众筹平台如“摩点网”“新物集”等。2021年11月15日,国内知名玩具商启蒙玩具旗下的积木品牌Keeppley在摩点发起名为“福运工坊”的新春限定积木首发众筹,为期15天,众筹单价为699元。截至众筹结束,该项目总共筹集金额达到1958744.84元,共有2617位支持者,为其原定10万元目标的19倍多,Keeppley承诺日后该款产品的零售价格在90天内不会低于699元,且要优先向众筹用户发货。然而在次年的1月4日,在众筹商品尚未全部完成发货的情况下,“福运工坊”赫然出现在其他零售平台上,且售价仅为449元,随后可想而知的便是众筹支持者群起声讨的浪潮。在这次事故中,相关支持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了损害,几经波折后才换来发起者的道歉声明与退款,然而作为众筹平台的摩点网,也是惨遭“打脸”,面对项目发起者的违约挑衅,似乎除了收取罚金便没有别的措施,更是大大打击了用户对平台的信任。[4]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众筹平台开始尝试利用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构建新的众筹融资模式。2021年,名为ConstitutionDAO的组织发起众筹项目,以期向美国居民募集捐款用以竞拍稀有的美国宪法副本,在仅仅6天的时间内便募集了价值超过40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虽然该项目最终未能成功赢得拍卖,且将前期募集到的众筹款项陆续发还给支持者后解散,但这昙花一现的方案,却向大众展示了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众筹间可能产生的火花,[5]转型为区块链平台并使用智能合约来约束众筹行为或许正是Kickstarter代表的新兴众筹平台的革新之道。

二、智能合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文章所论的智能合约,特指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概念最先是由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1995年时提出,他将智能合约描述为“一套以数学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最初,他认为不需要经过很多年,智能合约就可以实现,使得现实和虚拟世界联通。使用者可以依靠智能合约进行财产上的管理。[6]不过,以20世纪90年代科技水平来说,他的理论依然很难付诸实践,这主要归因于:一是资产数字化在当时仍然是乌托邦式的,当时的电脑程序无法做到像今天这样实时控制货币、股票等,因此无法履行合同;其次,在当时互联网只能传递信息,而价值的传递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与区块链相同的技术基础,计算机的执行就不能被信任,只能委托给可信的第三方集中机构。因此,智能合约理论虽然出现在尼克·萨博时代,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很多年以后,直到区块链技术的提出,智能合约的应用研究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2008年一位自称“中本聪”的密码朋克(Cypherpunk)发表了一篇震动学术界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7]提出了“区块链”的概念,其指的是一种依靠加密技术,由数据块组成的分布式账本,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匿名化、开源性等特征[8]。虽然时至今日对区块链的定义仍众说纷纭,但是其在应用中多数被理解为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手段来达到集体数据存储、维护等目的,保障其可靠性的互联网协议。在这里面的数据的管理权属于所有的参与者,以确保链上数据的安全与透明。最近几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步成熟及元宇宙对Web3.0时代的构建让智能合约出现了从乌托邦走向现实的可能,使其成为一种能够嵌入互联网中所有链条及交易中的内置系统,并连接其各终端所代表的资产或其他能力。

(二)智能合约的特征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智能合约应用于众筹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交易始终是需要依靠一个中心化主体的。比如在订票App上订酒店、订火车票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购房要给房屋中介平台支付一定费用;在网上进行购物,更需要事先将钱交给购物平台,卖家发货后,买家再在平台进行收货操作,平台放款,交易达成,过程中又产生相应手续费用。为什么不能绕开平台?究其原因,在于信任问题。社会上各交易主体间是互不了解的,也没有渠道联系,为了保证交易能够顺利,习惯上是在各行业建立起有实力的中心化平台,对每笔交易进行信任“背书”,并代为履行,如淘宝、亚马逊、雅虎等。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打破了这一传统交易习惯。往常的大型中心化公共机构、企业或者政府,一般是将数据存储在一个或者若干个节点中,举例来说,平时我们订购火车票、机票是通过购票软件平台操作,人们给平台支付票款和手续费,可能还有一定的保险费用(例如飞机延误险等)。支付了以后,平台后台系统有一份数据账本,各个用户的手机有一份账本,平台提供给出票方有一份账本。但是平台由于是中心化机构,它可以修改数据。飞机延误毕竟是低概率事件,平台可以不把消费者实际购买了延误险的数据如实上报,譬如一班飞机上100个人买了保险,它只报上去10份,从而赚取90份保险的钱。且不去讨论平台漏洞监管的问题,而是说只要有中心化平台存在,其储存的数据就有可能被篡改,技术上完全做得到。而区块链则不能修改账本,在这条链上的所有节点都保存了一份数据。一旦将数据上传,那么订票信息就被记录在数以万计的节点上,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去篡改数据,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某种程度上,它真正摆脱了中心化机构的桎梏,真正实现了去中心化,实现了点对点的沟通,有效地解决了在尼克·萨博时代由于缺乏一个可信执行环境,导致智能合约难以执行的问题。

2.匿名性

在区块链技术诞生之前,不管是网上购物,还是自动售货机,表面上看是匿名的,实际上还是能够追查到背后的交易主体,毕竟即使是网上开店也要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售货机也能联系到商家。一般认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各个交易主体之间差异化的“商业背景”有些时候会给交易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区块链创始之初致力于实现匿名化的原因所在。在链上,参与者无须进行身份注册,单单依靠部署在公链上的节点就能够参与交易,而节点参与者的身份是隐藏的,其他在公链的参与者无从知晓,即使是管理者都无法获取其身份信息。最大范围内去除商业背景施加的影响,让参与合约进行交易的各方只信任由区块链所提供的“技术信任”,而不是其他的信任,实质上制造出了一种平等模式。参与者只要拥有了密匙,就被视为当然的合格主体,自然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但是,由于合约具有的匿名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监管,随之衍生出一系列有待解决的涉及主体的法律问题。

3.执行性

根据尼克·萨博的理论预设,只要交易的两方在智能合约中达成了共识,就能够没有阻碍地得到执行。但是这个美好的设想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以前尚属空谈。因为类似的网上交易中心(例如淘宝、亚马逊等购物平台)依然还是要由自然人来进行付款和发货、退货、收货等操作。在这期间不可避免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些违约纠纷,从而阻碍执行。但是智能合约突破了这一限制,可以理解成,在智能合约上的执行性是建立在上述的自动性之上的。只要满足事先定好的种种规则,便可以自动触发执行,其有利之处在于能够免除签订合同双方的执行义务,因为执行是没有办法被干扰、中断的,所以自然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这样就能够提高对交易的信赖程度。与此同时,也省去了多轮商业谈判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4.自动性

如前所述,智能合约是在20世纪由尼克·萨博首创,该创意脱胎于他对自动贩卖机的观察,“无须店员、自动交易”是其核心内涵。但是人类社会,尤其是随着技术水平和消费理念的迅速成长,自动贩卖机这种“低层次智能”显然是无法适应这种速度的,人们寻求更加高效、便捷,更重要的是更加安全的能够适应复杂的现代交易场景的智能交易方式。区块链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它能够令其具有承诺上的自动性。不需要参与者在过程中反复进入,已经成功设计部署的合约能够将承诺直接变成代码执行。

三、智能合约给众筹带来的优势

正是基于智能合约的特征以及其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让人们看到了在众筹活动适用智能合约的光明前景。在众筹平台上适用智能合约,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众筹平台的经济效益与资金安全等问题。[9]

(一)去平台化

传统上,众筹平台是一种中心化的结构体系,中心可以决定系统的共识,各参与方对于中心所制定的规则只能服从,不可反抗。例如某些不可替代,甚至造成垄断的筹款平台的霸王条款,用户不管觉得多么不合理,也只能接受,否则就不能使用这个平台,例如部分平台对在平台上发起的项目不加审核,其规定支持者在获得回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自己不负责任,也不协调退款,总之在现有的众筹平台中,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发起者,其话语权是十分微弱的。但是现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起者能够通过在区块链上创建智能合约的方式发起众筹,在区块链上,每个个体都可以看作一个可以随时相互建立连接的节点,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参与到对众筹事项进行意见表达并输出相应的影响力。每一条规则(共识)都需要每个个体的同意。换言之,在这样的环境中,众筹的发起者、支持者以及区块的维护者等都拥有平等地存储数据的权力,都能对规则“说三道四”,拥有影响力和话语权,任何的参与方都不能拥有特殊的更改规则和更改数据的权力。

(二)资金安全化

当前众筹平台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信任缺失。在传统众筹活动过程中,众筹平台担任的是中间媒介角色,展示相关讯息,给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沟通平台和交易渠道,支持者将资金转移给平台,平台再根据众筹结果将资金转移给发起者,这中间就产生了平台非法占用资金的可能。然而,在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中,项目的发起方可以首先编写一个类似于众筹平台规则的智能合约,接着通过对这合约进行编程,使其在达到特定目标以前,可以帮助暂时保管接收到的资金,项目的支持者把众筹的款项都添加到该合约之上,倘若项目完成了预先设定的众筹目标,则合约便会自动将款项全部转移到项目发起者一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成预期目标,则会退款到支持者手中,所有的步骤都是经过已经编程翻译好的智能合约来实现的,不需要任何第三方和中介参与。这就比传统的中心化筹款平台安全性能更高,实现众筹成功后的转移支付或者失败后原路径退回。

(三)经济性

传统的众筹平台为项目发起者和支持者提供服务,并从众筹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中介费用,对于众筹活动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区块链作为一个记录不可修改的资产数据的分布式数据账本,存储在链上的智能合约能够直接对数字资产交易进行控制,进而营造了基于智能合约的可信众筹业务计算环境,为数字化资产的完整记录、转移提供了基础条件。将众筹项目的规则条款写成智能合约的代码,然后将项目状态与代码都全部登记在众筹的区块链上,并由区块链来负责具体执行交易代码,既保障了众筹项目的可靠性、强制性,同时也增加了众筹平台的公信力,还可以节约第三方在审核众筹业务上的计算成本和人工成本。[10]因此,在众筹活动中使用智能合约,众筹资金能够绕过平台,直接从支持者处转移给发起者,大大简化了流程,消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人工错误的概率,[11]从而降低众筹平台“抽水”的空间。

四、众筹应用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在众筹活动中的嵌入,可以降低市场信用风险,解决在众筹过程中因发起者与支持者之间地位不平等而引发的市场失灵情况,减少众筹中的中介花费,达成信息与资源的合理融通,进而促进整个众筹市场环境的改善。尽管智能合约在众筹活动中的应用拥有诸多的优势,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自身存在的问题即使仅仅只是在众筹这一相对特殊的市场应用中也衍生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一)融资性质与去法律化的矛盾

众筹的本质属性是融资,其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应有特质,即可视度高、参与度深、中介花费低、信息丰富和处理高效等[12]。较之传统融资模式,众筹能超越时空限制,且由于其融资对象是分布在无数网络终端的普通公众,筹资对象更加广泛,较之银行融资模式,也呈现出投资额少、风险小,筹资易等特点。[13]其不仅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也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与难度,是当前十分重要的金融方式,但也正是由于众筹的金融属性,其不免亦要涉及非法集资或欺诈等法律上的风险。前文已述,智能合约的要旨系寻求通过电脑程序将众筹的发起者与支持者双方的意志来排除法律执行。这也表明双方并没有让这一融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强制执行的意志的意思。究其原因,在于合约的最大特征是去中心化与自动执行,无须法律介入。如果智能合约语境下的众筹是彻底的去法律化、去监管化,那其运行毫无疑问是处于法律模糊区,是近乎非法集资的形式,存在着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等。[14]

(二)平台的取舍与小发行商的困境

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核心内涵在于“去中心化”,在前述优势中已经提及,通过采用智能合约,项目发起者和支持者可以直接对接,无须通过众筹平台便进行众筹,既省去了平台的中介费用,又能确保资金在筹集阶段的安全,不会被占用。然而并非所有的众筹项目发起者都适合使用智能合约,彻底去中介、去平台化也不利于交易安全。

首先,在无平台监管的前提下采用智能合约,仅适合已有众多拥趸和市场信誉的大发起者。以我国知名的文创众筹平台摩点网为例,倘若没有摩点作为平台而仅以发起者编写的智能合约作为背书,那么支持者如何信任当众筹成功,发起者获得众筹资金后会将款项用于产品开发?在面临这种众筹智能合约信任危机的情况下,支持者仅仅会支持那些诸如CMON、原石等有国外背景或国内大型的发行商发起的众筹智能合约,势必导致中小发行商或个人创作者难获支持,长久看来这是有违众筹的原初目标的。

其次,即使是大发行商也有违约的风险。智能合约旨在排除政府及第三方中介平台的监管,在众筹活动中表现为排除众筹机构的参与。在传统模式中,众筹机构如Kickstarter、摩点等负有对项目发起者以及项目本体的审查义务,只有符合平台标准的项目才能上架平台,因此支持者至少对众筹平台上项目的真实性可以免去追究的时间成本。另外,当项目发起者在众筹目标达成并获得众筹资金但却未能在约定期间内兑现承诺时,众筹平台还能居间进行监督、协调,在平台明显失察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责任。然而在智能合约的情境下,众筹系统两端仅有发起者和支持者,虽然在订立智能合约时双方地位平等,但是当众筹达成且发起者获得资金后,缺乏第三方监管的发起者地位就明显更加强势,即使在传统的众筹活动中,也常常不乏项目发起者在获取资金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项目迟迟不能推进的情况。

(三)自动执行性带来的“背刺”困扰

传统合同法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至上,即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仅仅可以凭自己的意思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以依照双方的意思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和终止,甚至拒绝执行已经签订的合同,只要其愿意付出违约的代价。[15]这也可被称作是传统合同具有的可逆性,以国内众筹平台“摩点网”为例,支持者在平台上支付金额选择支持某一项目后,只要在项目“锁车”之前均能选择退款,然而若引进了智能合约,一方面虽然很大程度地降低了众筹资金被平台占用风险,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和兑付的及时性,却也因为其不可逆性导致众筹的“僵硬化”,支持者一旦选择支持某一项目并付款后,则再无任何机会选择“下车”。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认为智能合约执行性使得交易的违约率为零,但这是建立在牺牲众筹活动两端的支持者与发起者双方的“毁约权”之上,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该智能合约的编译者已经发现了合约程序的漏洞却无能为力,由于合约已经签订,支持者们已经将钱款打入该合约之中,只能坐视漏洞的影响扩大导致损害发生。另外,事实上众筹活动得到的商品通常在之后也会上架零售商,并且在不长的时间内,零售价格就可能会低于众筹时的价格,业内称为“背刺”(即引言所述“福运工坊”事件)。支持者之所以甘愿冒着“背刺”的风险依然选择支持众筹项目,是因为众筹较之通常的预售一般还有“解锁项”的特点,即以项目在融资过程中获得的支持人数和金额来向支持者进行众筹独占的“回报”。例如知名桌游发行商CMON于2021年11月22日在摩点众筹成功的《无尽杀戮:生死西部》项目中就同时设置了支持人数与支持金额两项解锁项(如图1所示)。当众筹金额达到15万元时,发行商将向玩家赠送木制骰子,而达到17万元和19万元时,则会向支持者赠送。仅为众筹玩家独有的特殊角色棋子“格雷森”“雷恩斯”,以此类推众筹总金额越高,可获得的独占特殊回报就越多。另外就总体支持人数,如图1所示CMON也分别依照目标人数设定了“回报”。[16]

图1 《无尽杀戮:生死西部》在摩点上公示的“解锁”项目

然而并非所有的众筹项目都能按照发起者所设想的一样达成预期人数,这样便会产生众筹的主体目标因达标而成功,但其设置的独占解锁项因为金额和人数不达标而无法“解锁”。在传统众筹模式下,支持者可以通过观察众筹期限截止日期临近前的支持趋势来判断自己所期待的独占回报项目是否可以顺利“解锁”来决定是否退款。但在智能合约语境下,支持者一旦支付款项进行支持,除非众筹失败,则不可再进行可逆的操作,如果众筹未如料想般火爆,最终仅获得与零售相同的基础项目而未能解锁众筹独占的回报,那么“背刺”的危险可想而知,也会大大打击支持者对该发行商的信心,影响其下次众筹的结果。因此,智能合约这种事先排除了支持者退出的特点,不仅是对合同法上当事人撤销、变更、解除权利的限制,也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精神。对于众筹活动内通常会出现的“解锁”项目,支持者能否选择退出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如何使智能合约在追求效率和执行率的同时兼顾众筹活动的解锁项这一特殊性,并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相结合,自然是题中之义。

五、规范智能合约在众筹活动中适用的对策

尽管智能合约在众筹语境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其代表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关于Web3.0的设想一定是未来众筹发展的方向。如今全球各地知名的众筹平台都在寻求如何利用智能合约来解决平台所遇的困境。文章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规范对策。

(一)明确法律规制的地位

“代码即法律”是区块链与智能合约通常所标榜的精神内核,意即“链上凡事,皆尊代码为王”。但由于越来越多的区块链侵权发生,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识到,“代码即法律”是名不副实的。首先,代码等同法律的认知本来就是出自带有偏差的认知,“代码即法律”是由哈佛法学院的劳伦特·莱斯格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17]他认为在互联网世界中的国王实际为代码及其编写者。但这句论断在智能合约的语境下被众人误解为智能合约能够脱离法律运行,在区块链及智能合约的王国,人们只需要尊崇代码,这一提法迅速在圈内扩散,成为了区块链的核心标签。但是代码即法律仅仅是指两者在有所差别的领域内所饰演相同的角色,并非互联网中代码可以排除法律。文章认为,智能合约语境下的众筹支持者们,其使用项目发起者编写的智能合约的意愿是出自期望享受智能合约的便捷性,但交易的安全性也是支持者们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众筹活动中,安全性不单单是指资金不被众筹平台非法占用或拖延,也应包括资金的使用去向,项目的真实与否等,在现在的环境与技术中,这一切都还只能依靠法律的介入。因此适用智能合约的众筹行为,理应包含了国家的认可,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并由其调整。

(二)中心化平台的妥协

在普遍认识中,在众筹活动中应用智能合约可以排除众筹平台的介入,让项目发起者与支持者直接对接,从而节省平台收取的中介费用。然而前文已述,大型的众筹平台除了能否负责中小企业难以自行负责的融资程序和运营外,最重要的是其审查工作能够为中小型的发起者进行背书,否则即使小型或个人发行商的创意与产品很优秀,也很难相信会有支持者去支持一个毫无“背景”的项目;同时当众筹成功后,支持者们如何向发起者主张权利也是完全的去平台化策略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在具有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与中心化但具有信任度的众筹平台间取得平衡是从业者近来思考的问题。2021年12月9日,Kickstarter对外宣布其已经拟定计划基于Celo区块链去创造自己的去中心化众筹协议,并将在2022年将其网站过渡到新协议上,这一计划瞬间在众筹圈内引发热议。Kickstarter在一篇博文中向其使用者详细罗列这一过渡方案,其宣布首先要构建治理实验室,为其新协议提供独立治理。据悉,该实验室将由Purpose Foundation的联合创始人和前执行董事Camille Canon领导,该组织专注于开发和推广替代所有权和治理模式,该公司计划开发去中心化募资协议,并打算使用CELO区块链作为技术基础,目标是让包括Kickstarter自家平台在内的多个募资平台采用该协议。[18]回到国内视域,目前国内的众筹平台尚未有适用智能合约的计划公布,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在我国目前发展的趋势是有目共睹的,其对众筹活动的嵌入也不可避免。我国众筹合约的发展仍然应以各众筹平台为导向,众筹项目的发起者自拟智能合约并由众筹平台对该智能合约以及所涉及的众筹项目加以审核,凡通过审核的则可以将该智能合约的链接上架平台服务器之上,供支持者选择。由此一来,由于智能合约是由发起者自拟,则保持了本次众筹活动的自动执行性与资金安全性。此外,众筹平台不再需要管理资金和为支持者与发起者双方提供多余的中介服务,而逐渐转变为由专业审核人员组成的众筹类审核平台,既能为项目背书,又因其提供的服务减少导致平台成本降低,中介费用自然也会相应降低,从而实现众筹的成本降低。

(三)完善智能合约语境下众筹的退出机制

前文已述,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和不可逆性会严重地损害处于弱势的支持者的意思自治,在众筹活动中,何种程度上实现智能合约与意思自治,文章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1.后悔机制的设置

通过对智能合约的编译,在创建智能合约时便适当地添加“人”的因素,以削弱代码的“王权”。首先可以设计出一种混合模式的众筹智能合约,即这众筹合约里存在多个付款条件,需同时满足才会自动付款,这种合约的创设中同时包含了传统法律语言和代码,能够实现代码执行与法院执行的有机统一。另一种方案是多重签名,在支持者和发起者之外再引入第三方,例如众筹平台或桌游协会,由三方共建立一个账户。通常的情况下,只需要支持者和发起者参与并由双方持有的密钥确认众筹结果,而在众筹出现了纠纷,如回报不符合质量要求、回报周期长于约定等情况出现时,支持者可以发起仲裁要求,而此时持有第三把密匙的众筹平台或协会就可以入局,协助解决纠纷。

2.针对解锁项的智能合约设置

如前所述,众筹活动较之一般的预售与零售存在“解锁项”这一特殊的情况。智能合约的逻辑一般为“if……then”,在众筹场景里就是如果众筹金额达标,则将众筹款项转至发起者账户。但如果引入了“解锁项”这一特殊情况,则需要对创建的智能合约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档位的解锁项分别设置,并采“when……if……then”的逻辑。每一位支持者都可以选择符合自己预期的档位的智能合约,当众筹结果既符合众筹成功又符合其内心期待的解锁项时,则可以锁定该支持者的款项。仍以CMON发行的《无尽杀戮:生死西部》为例,若支持者期望获得“雷恩斯”这一众筹独占奖励,则其签订的智能合约应是“在众筹期限截止之日,如果众筹金额达到成功目标,且已达到雷恩斯解锁档位,则向CMON转账”。如此一来,在众筹截止时,需有另一系统对所有不同类型的智能合约进行统计,并从成就难度最高的一档逐级向下审核,在自动返还所有未达成预期解锁档位的众筹款项后,若本次众筹仍然成就,则将仍然留在池中的智能合约进行执行,将众筹金额转给发起者。

六、结语

智能合约作为全新合同形态的出现,对众筹行业无疑是一次变革,既能极大简化众筹交易流程,也能保证资金安全,并减少中介费用。但智能合约的出现仅仅是丰富了以往的众筹制度,由于众筹的融资性质,智能合约不能也不应取代平台与法律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智能合约的优势,并避免其局限性,将之加以妥善运用,是我国众筹行业未来必须探索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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