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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理论诠释与践履路径

2023-01-06戴小俊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0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理论

戴小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环境正义概念出现于20世纪末,源自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选址决策的美国社区环境正义运动。[1][2]在环境运动的推波助澜下,学术界开始出现环境正义概念研究。[3]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环境正义概念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但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概念体系。

1988年,彼得·温茨的《环境正义》出版,国外学术界开始就环境正义问题展开广泛研究,形成了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国外学术界十分注重对环境正义概念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涉及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其研究视角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道德规范视角的研究,以保罗·沃伦·泰勒、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是一个道德范畴,非人生物同人类一样具有某种“内在价值”,同人类一样都是道德主体,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二是分配正义视角的研究,以彼得·温茨、巴克斯特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的本质是分配的正义,是稀缺的环境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与非人生物之间的公平分配。三是生产正义视角的研究,以詹姆斯·奥康纳、乔尔·科威尔等为代表的学者在反思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将环境正义理解为生产性正义,即“将需求最小化”,并实行生态社会主义。

国内关于环境正义概念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环境正义思想的解读和阐述,随着环境正义理论的引入,国内学者开始运用环境正义理论分析研究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问题。与国外研究中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取向不同,我国学者更加注重从实践层面理解认识环境正义概念问题,研究视角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社会公平视角的研究,洪大用、[4]徐春、[5]虞新胜、[6]刘海龙[7]等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提出,环境正义是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平等使用和对环境风险责任的公平承担,所有主体对于环境资源享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社会经济视角的研究,李敢[8]等特别关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环境不正义问题,认为环境正义主要是指由工业项目地居民和非营利组织构建的社区组织面对可能的环境不正义时所应争取的权利互动。三是法律制度视角的研究,文同爱、[9]黄明健[10]、王莉[11]等认为环境正义是人类对环境要素的平等适度分配,所有人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一律平等,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所有人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四是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的研究,徐海红[12]等认为,环境正义是在承认人与自然平等的基础上,给自然以应有或应得。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术界关于环境正义概念问题已经开展了多学科、多元视角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就环境正义概念本身而言,尚缺乏系统深入的讨论,特别是缺乏理论层面的系统研究。国内学者使用的环境正义概念大多是建立在对国外环境正义理论的吸收和借鉴之上,但对于国外环境正义的研究脉络和研究进展又缺少系统的梳理和总结,特别是对近年来国外环境正义理论最新研究进展的关注不足。基于此,文章基于正义理论的视角,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总结,从理论层面阐释环境正义概念的发展演变及其丰富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环境正义的践履路径。

二、西方正义语境下环境正义的理论诠释

正义理论一直是环境正义问题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约翰·罗尔斯出版《正义论》之后,正义理论成了政治哲学中的显学。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特别强调社会的公平“分配”。环境正义理论的“正义”概念沿循罗尔斯的主流正义理论,聚焦于讨论“影响与被影响个体之间”的利益与负担如何“分配”[13]。因此,正义的最大功能就在于订立“分配”的最佳原则,[14]此后“分配”向度主导了环境正义研究的大方向。近年来,西方政治哲学界发展出多元正义理论,诸多学者对于“分配”正义只追求资源与财货的公平“分配”表达不满,并指出分配向度的单一框架局限了对正义概念的理解。因此在多元主义内涵扩展下,学界尝试打破独尊分配的正义模式,发展出“参与”“承认”与“能力”等概念来拓展正义内涵。由于环境正义理论继承自正义理论,部分环境正义研究学者尝试采用此拓展模式,引入多元正义内涵,广泛探讨环境“不正义”的成因与纾解之道。[15][16]

(一)基于“分配”正义向度的环境正义

自1960年原联邦德国医生控告“向北海倾倒废弃物”案至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环境权经历了思想萌芽、理论关注、权益思想形成过程。[17]西方资本主义为了追求更多的物质利益,一方面通过消耗环境资源来享受奢华,另一方面却拒绝公平承担生态破坏所带来的环境恶物,而循“最小抵抗路径”原则将环境污染丢给国内弱势者、世界上最穷区域或未来世代,[18]造成无数环境“不正义”现象。以美国环境“不正义”为例,环境问题与经济状况密不可分,弱势者聚居的地区往往是环境污染的高危险地区,工业发展产生的环境恶物对当地居民的健康与生活质量造成重大威胁。同样的思维模式也复制在国际间、代际间的环境“不正义”。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亨利·萨默斯曾在一份内部的备忘录提到,为了促进全世界的利益,应该鼓励将更多严重污染的工业转向未开发国家或弱势区域,以最低成本控制污染所带来的损失程度。[19][20]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的前10年,中国是西方国家的工业电子等“洋垃圾”处理厂,彼时我国工业物资匮乏且科学技术落后,“洋垃圾”的进口客观上促进了国内工业的进步,但伴随而来的是巨大环境污染,粗放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沿海的“洋垃圾”聚集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污染问题。[21]与此同时,通过环境“不正义”事件反思,人们在面临环境威胁上的脆弱性渐渐被揭露,环境正义成为当代环境运动以及环境政治理论的重要概念,不论在理论抑或践履动力上,通过环境正义理念的传播,具有人权内涵的环境公平与正义概念逐渐受到重视。

环境正义语境横跨全球关注的诸多生态层面,其使用范围也逐渐扩大且多样化。众多的议题和环境行动汇聚成一股庞大的环境正义理念,形成全球性的“环境正义典范”。[22]然而,环境正义在成为全球共同环境典范的同时,也必须着力建构理论的完整性与周延性,否则庞杂的议题及窄化的定义也可能将环境理念置于口号空洞化及贫乏解释力的窘境。在正义理论的影响下,“分配”正义成为环境正义最主要的认知向度。在当今政治哲学的“分配”向度讨论中,大致可区别出2种进路,一类是以增进整体利益、强调效益最大化的“效益主义”;另一类则是罗尔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追求人类平等的正义理论。“效益主义分配观”曾独领风骚数十年,目前仍有相当大影响力,尤其体现在政府及企业的决策过程中。至于正义学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进路几乎主宰了英美世界对于正义问题的思考内涵,不论是“效益主义”或罗尔斯引导的公平正义,“分配”向度都是正义理论唯一的思考方向。

(二)向“分配”向度以外拓展的环境正义

近年来,随着正义理论的多元发展,环境正义视野呈现展开趋势,由原先关注环境风险不公平“分配”的议题,逐渐拓展至弱势群体和区域,包括环境恶化削减弱势者生存发展“能力”等议题。这种由多元主义正义论引进的新能量能否成功建构新形态的环境正义理论,强化对环境争议事件的解析及理论诠释力,值得关注。然而艾丽斯·杨[23]对于主流正义理论解决“不正义”的“能力”抱持怀疑态度,直言“分配”正义相对“分配不正义”是如何而来?这个问题并未深入探讨,并批评把社会正义简化为“分配”是一个错误,南希·弗雷泽[24]也质疑“分配”议题局限了人们对正义概念的理解,上述学者针对“分配”正义向度的不足,提出以“参与”及“承认”作为正义重要内涵的立场。此外,阿马蒂亚·森[25]及玛莎·纳斯鲍姆[26]也以关注个人福祉来思考正义,认为正义不只是拥有多少,而是当选择不同生活模式时,是否具有实现的必要“能力”。杨与弗雷泽等人所提出的多元正义理论使得“分配”向度的正义诠释进路不再一枝独秀,逐渐补充“分配”以外的多重正义内涵。多元正义介入环境正义研究的思想风潮,致使其他学者也主张环境正义不应只局限于“分配”正义范畴,而应善用多元正义的概念资源,包括艾丽斯·杨、克里斯汀·弗雷谢特、大卫·施朗斯伯格、戈登·沃克等人,都在“分配”之外讨论构成环境“不正义”的其他因素,希望通过包括“分配”“参与”“承认”及“能力”等多元正义内涵,以更开放且更周延的视野来阐述和理解环境正义。

1.“参与”正义

“分配”正义引领了环境正义的初期论述,但“分配”正义对促成正义虽是必要的却是不充分的,因为单纯只考虑“分配”向度,很容易忽略影响或决定“分配”的制度规范。[27]艾丽斯·杨强调在现实社会的政治运作中,民主决策过程是社会正义的必备要素和条件,因此,不仅要注意实质性的正义,而且也要注意程序性的正义。许多环境争议事件所涉及的并不只是“分配”正义,还包括了“参与”正义,仅靠“分配”理论解决不了环境风险和危害的发生源头,唯有兼顾程序自决权利,使受影响个体有权决定所谓的环境消极负担和补救条件,才有机会解决相关环境争议。近年来,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经济分析的最重要政策工具首推由“效益主义”衍生而出的“成本效益原则”,尤其环境“分配不正义”的问题往往来自此类环境决策模式,这种以多数人利益作为“分配”的推理模式,往往造成只注重整体利益结果,不重视决策程序的消极现象,反而导致环境利益集中于制造污染的企业工厂,而环境负担却由普通民众承担。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具有毒性的废弃物成为相当程度的环境负担,若处理不当将使得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若在人口密集区则受影响者会同步增加。因此,在整体利益考量下,无论是政府或企业,皆采用相关技术把污染风险以集中而非分散的方式,在人口相对稀少地区兴建大型废弃物处置场加以处理,旨在寻求大多数人利益。这种以相对少的环境负担换取更大环境利益的方式,属于典型“效益主义”思维模式的“分配”正义。然而由于政府、企业及少数决策者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选址标准,形同强迫危废物处置场附近的居民为其他群体承担环境风险的“分配”,不论实质或程序层面,这种“分配”显然极具不公平。

面对不公平的“分配”结果,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大力抨击“效益主义”为了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牺牲个人价值的“分配”模式,但杨直言罗尔斯的理论无法解决这类争议。因为居民不只质疑环境“分配”不公,他们更在意选址政策的决策结构是否是正义的,因此,若应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只能处理环境利益与负担“分配”的实质层面,对选址决策等程序层面并无实质帮助。显然,其核心问题在于受影响民众在决策过程中无法“参与”,这才是使得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杨据此指出,“分配”正义的不足就在于,当问题出在国家选址决策结构“不正义”、过程不透明、未纳入自决原则时,主流的正义理论却忽略决策权力权威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由此把受决策影响的重要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分配正义决策结构”之外,这才是“不正义”的关键问题。

因此,杨主张将正义定义为制度化条件,正义的实现条件必须纳入“参与”民主决策的公开讨论和进程,对于直接影响民众行为的行为,所有人应该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审议和决策,[28]确保受决策影响者能有发声渠道,并且不被强迫接受“既定权益受损已成事实”的决定。杨特别强调决策程序和原则应是正义的核心问题,自决原则应该是正义的初衷原则。此外,这种“参与”结构不仅应规范政府机构的决策,也应规范影响集体生活的所有制度,包括生产服务企业和志愿组织。[29]也有学者[30]认为除了赔偿权利之外,个人、社区或少数群体在面对可能的环境“不正义”时,应有获得充分信息、公开听证、民主参与以及消除环境歧视等权利。弗雷泽[27]则进一步提出“初步平等原则”的参与正义,要求制度和程序规范确保所有人在决策时能有同等审议权,并保障公民和环境利害关系人享有同等权利,充分将“分配”与“参与”正义相结合。菲格罗和亚米尔斯[31]也提出类似观点,认为“参与”正义所涵括的民主决策程序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先决条件。

2.“承认”正义

除了“参与”之外,新形态的环境正义还必须重视根源性的正义内涵,即“承认”。“承认”与“分配”同属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议题。“承认”的基本内涵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相互认可、认同或确认。[32]对于以“承认”作为正义的重要内涵,主流正义理论学者大多采取支持态度,只是多数人认为“承认”原本就已经蕴含在“分配”正义的理论中,因此无必要单独拿出来论述。如,迈克尔·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中支持“承认”作为正义的道德基础,[33]但仅将“承认”当成正义关系的内在特点,隐晦地存在于追求平等的各种社会秩序中。同样的,戴维·米勒也认为“承认”的尊重和尊严是“分配”正义的先决条件,但因为“承认”就包含在“分配”正义的定义中,因此没必要特别把它当成一个独立的正义向度。[34]然而弗雷泽主张,“承认”必须和“分配”一样,单独成为一个正义向度。因此,在弗雷泽的设计中,平等“参与”才是正义的轴心理念,“分配”与“承认”则是促成平等“参与”必须满足的2项条件,前者确保物质资源“分配”条件,旨在排除损及“参与”平等的各种形式,包括以财富、收入和休闲时间等进行制度化剥夺,以及否定社会个体与他人平等互动的机会,这是“分配”正义所规范的客观条件;后者则要求蕴含文化价值的制度化模式对所有“参与”者予以同等尊重,确保所有人拥有达成社会尊敬的平等机会,以秉持“承认”正义的精神。[35]

“承认”作为正义的一个独立向度,凸显“不正义”来自系统性地贬低某类人的制度性规范,这种“错误承认”的核心来自不尊重的文化和制度程序,它使某些人相较之下低于其他人,而且意味着社会群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承认”模式。“错误承认”的情况相当普遍,除了国家机构可以或明或暗地对不同社会群体给予不平等“承认”,在日常文化中更存在着广泛的错误认知,不断“超越国家边界”占据着社会和文化空间的正义观念。[27]鉴于环境正义的抗争往往集中于各种形式的压迫,如同弗雷泽所言,这正是主观性和结构性的歧视。不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度性及社会性的环境歧视,以验证错误“承认”所造成的环境不公,如文章开始所列举的因贫穷及弱势等因素所形成的环境“不正义”,即肇因于制定环境政策和执行环境法规时的各种歧视。此外,跨国公司将威胁生命及健康的工业设施迁至第三世界国家,也都是环境歧视的具体表现。

3.环境正义的三向度组合

扩充后的正义概念包含“分配”“承认”和“参与”,三者分别从经济、文化与政治三个向度关照正义议题,虽各自独立但相互关联。“参与”和“承认”两个概念在政治制度中互为表里,因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如果不被“承认”,那他或他们就不被允许“参与”;无法“参与”就更没有机会被“承认”,[36]社会中部分个人或群体被排除于制度之外,不被“承认”也无法“参与”,这正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承认”“分配”和“参与”可以说是理解和践履正义不可或缺的三个向度组合,[37]其相互作用关系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承认、分配和参与之间相互作用关系模式

环境正义提供了引人注目的重要词汇,早期“分配”向度提醒弱势群体在健康、福祉和生活质量等方面关注“不平等分配”的议题。然而,除了“分配”正义之外,“参与”及“承认”正义也是环境正义不可或缺的两个必要向度,拓展之后的环境正义具有更清晰的理解及更强大的诠释力。而且,在回顾早期文献时也发现“参与”及“承认”两个正义内涵,在理论建构时就已进入环境正义的践履场域。以环境正义运动的发源地美国为例,自从经过了环境正义运动的洗礼后,美国官方及民间皆积极面对环境领域的正义要求。如果将1991年美国“环境正义基本信条”视为环境正义的理念原型,发现17项条文中,向来在正义理论中众所瞩目的“分配”正义,实际上只占了两条,其他包括“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偏见”“环境正义确认所有群体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环境自决权”等内容,凸显的正是平等“参与”权利、对抗歧视权利、尊重个人与群体自决权以及文化多样性的观点。[31]此外,1992年美国环保署为落实平等“参与”以及“承认”的正义,也特别将“环境正义”界定为:“所有人民在环境法律、规则与政策的发展、执行与强制施行上,都必须被平等对待并能有意义地参与。”这里提到的“平等对待”意味着政府的任何政策若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不应有任何群体受到不成比例的伤害,这不仅表达出对所有人的同等尊重,也避免结构性地歧视社会中任何成员。至于“有意义地”参与则包含了4种内涵:一是民众应有机会“参与”任何会影响其生活环境与健康的决策活动;二是来自大众的意见表达应能影响行政机关的决策;三是决策过程应考虑到民众所关心的议题;四是决策制定者应能确认哪些人可能会受到伤害,并且帮助他们“参与”决策过程。如同前述,“承认”与“参与”互为表里,如果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不被“承认”,他或他们就无法“参与”;“参与”不足,又将使缺乏“承认”持续下去,唯有将“承认”与“参与”纳入决策进程,才有可能解决社会上“分配”不公平现象,因而环境正义必然不能忽略“承认”与“参与”两个向度的重要影响。

4.“能力”正义

在多元正义理论中,除了“承认”与“参与”两种新形态的正义内涵,近年来阿马蒂亚·森和玛莎·纳斯鲍姆发展出另一个新形态的“能力”正义向度,主张在传统“分配”理论之外,人们的运作“能力”或功能也是达成正义不可或缺的要素。[36]“能力”向度的核心论点指出,不应仅在简单的“分配”条件下判断社会制度安排公平与否,更应注意那些“分配”如何影响民众福祉,以及当个体选择不同生活模式时,是否具有实现生活的必要“能力”。这种“能力”,是人们在特定社会脉络下选择做什么和成就什么的机会与能力,而不是更多传统的“分配”指标。据此,施朗斯伯格纳入“能力”成为环境正义的第四个向度。[36]环境正义的消极目标在于减少环境威胁和风险,积极目标则是确保环境资源的有序和谐,因为“能力”向度可以验证内外在条件是否充足。纳斯鲍姆主张“能力”不仅包括生存、健康等自身条件,也与他人的互动密切相关,“能力”正义与“承认”正义联结在一起,包含能够想象他人处境并同情那样处境、能够与他人一起生活、“承认”并对其他人表达关切。[26]此外,“能力”也与“参与”正义有关,不管是政治环境或物质环境。就个人而言,杨强调将正义转化为制度条件,使所有人都能在社会认可的环境中“参与”决策,并在均等机会下表达社会生活感受、经验和观点。其中,推理、表达和说服都是公民的重要“能力”与美德,而培养这些“能力”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行使公民权。[29]就社区“能力”而言,社区成员、社区组织、社区网络与外界平等互动,尊重有限资源、保护弱势群体、达成环境有序和生态和谐等,都是“能力”作为理解环境正义理论、践履环境正义理念的重要基础。

环境正义理论通过不同层面的正义拓展内涵,形成多元环境正义理论。不同环境正义内涵的发展与建构,常基于批判式继承而进行的新观点阐述,文章则将4个向度的正义观点同时纳入多元环境正义理论进行探赜,而非相互排斥分别考量,换言之,拓展环境正义理论能够辨别出不正义现象的广度。有鉴于环境议题愈趋复杂,同时环境议题常与社会结构性因素牵连至深,而无法脱离社会脉络看待环境议题产生的不正义,因此,拓展正义内涵理解的多元环境正义理论,更能够洞悉环境不正义形成的内在动因,进而才能在辨认出环境不正义的基础上,思考应该如何有效地匡正或扭转。

三、基于多元正义的环境正义践履路径

(一)环境正义的分配逻辑

早期环境正义被定调为特定群体追求种族以及社会地位的平等,近年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国际间被大力提倡,而环境正义与可持续发展概念具有高度关联性,同为当代国际各国共同理念和重要施政目标,也因此环境正义理念早已突破早期实现弱势群体平等地位的问题。就近期论述来看,环境正义也不仅限定于特定群体的平等地位,甚至已拓展至关注讨论种内、种间、生态、空间以及代际正义等五大面向。观察整个环境正义理念的兴起与发展过程,及其论述面向的拓展层次,可以得到清晰的结论,环境正义属于当代国际间的重要价值,亦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所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至于造成环境不正义的原因,大致归因于不同逻辑下环境负担分配所着重层面不同而造成,亦即不同逻辑背景下环境负担分配冲突所导致,如过度着重于特定的逻辑分配(如经济面向),而忽略其他的逻辑分配(如生态面向)所造成的不正义。事实上,任何政策的执行,不可能也不应该偏废于单一环境负担分配逻辑的维护。因此,各个逻辑间应该如何调和取得平衡,可以通过贯彻环境正义理念来加以解决。环境正义强调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负担应该被妥适地、合比例地公平分配,唯有达致各种分配逻辑的平衡,环境正义方能被实践。作为调和各种不同逻辑间关于环境负担分配的角色,其实在践履环境正义的同时,就是在兼顾与调和各种逻辑下的环境负担分配。因此,决策、政策执行以及执行后所造成的损益分配填补,在整体过程中环境正义都应被妥适考虑并加以贯彻,如此才是兼顾所有环境负担分配逻辑的正义。

环境不正义大致可归纳出程序性不正义、地理性不正义及社会性不正义,而就各种不正义而言,环境正义理念面对这些不正义的根本实践理念,在于所谓的损益均衡调配,即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负担的成比例分配,文章认为大体上可分为预防性与滞后性的措施。具体而言,不论哪一种不正义的类型,皆潜藏着民众无法参与政府特定决策程序所造成的风险。只有在决策程序的过程中,各利害关系主体间理性沟通、有效参与并确保其程序上的主体权,决策才能被赋予其程序正当性,也唯有如此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正义结果,同时也是环境正义根本意义所在。这种程序上主体权的确保,可被称为是预防性措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性不正义的概念之下,其所强调与着重的是所谓社会经济地位的对等,这点除通过社会安全立法加以解决之外,根本性的问题在于差异承认,因为没有差异承认的环境利益及环境负担分配,仅是被动接受性质分配,这无助于结构上弱势地位者的社会经济地位提升,因此建构足够的差异承认措施,亦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另,当决策程序不符合上述程序要求,执行结果可能会造成不同个体基本权利的侵害,不论是侵害结果已具体发生,或仅是一个高度的风险但已逾越民众所应承受的标准时,应该给予合理的滞后补偿。

(二)环境正义的践履路径

正义的兴起反映了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社会对生态文明和环境正义的本质需求,而环境正义概念的拓展也反映了当前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分配正义曾是正义理论的核心,然而,随着观念的演化,参与、承认和能力补充了现实世界对正义的要求与认知,在多元正义理论的影响下,环境正义的理论框架逐渐由原来“分配”向度朝向多元向度发展。拓展后的环境正义理论框架将进一步丰富环境正义的概念资源,深化对环境正义问题的理论认知,推动环境正义践履。

一是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益相统一价值理念。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获取环境效益时,往往过于眷注经济效益,怠忽环境行为之社会和生态效益。基于环境正义多元向度,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生态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达成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益的有机统一[38]。首先,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则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其次,要加强对环境弱势地区与群体的保护,以免出现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向落后地区、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搬迁转移等环境不正义问题。最后则要继续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世界各国携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引导全球环境治理趋于更加公平公正方向发展。

二是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在生态系统中,人类始终居于主动,环境正义最终需通过制度对人类行为有效规制加以实现。从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治理历史经验看,法治最为有效,且最利于公平正义治理方式的实现。首先是将环境正义的多元价值理念呈现至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框架中,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明确各行为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规范各行为主体行为。其次是建立完善社会环境责任体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化社会各方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建立完善生态文明考核与追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最后则是切实增强法治效能,夯实法治实践基础,解决制度“空转”,健全问责与监督机制,提升执行力。

三是坚持扩大公民参与,推动参与式治理。“参与”向度作为环境正义的重要内容,必然要求践履环境正义中不可或缺的平等参与。与此同时,公民参与有助于培养提升公民自身推理、表达和说服等“能力”。首先是不断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在不同阶段教育中融入生态环境教育,使每个个体都深刻感受到自身是环境政策利益相关者,充分运用各媒介,跟进环境政策变化开展有效宣贯。其次是将公民参与作为制度建设重要内容,在参与途径、参与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细化规则、建章立制,在环境政策前期论证、制度制定修订以及实践完善等过程中明确公民“参与”,并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落实好“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另,要充分利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优势,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的参与式治理新模式,吸收借鉴世界各地成功实践经验,鼓励各地结合域情开展探索性实践。

当然,需要谨慎思考的是,目前公正、公平、正义等规范已经蕴含在各种环境的相关法规之中,则有没有必要特别谈论环境正义就成为问题。特别将环境正义独立出来制定一套规则,虽然有助于具体化环境正义的实现,同时却也会排挤其他正义的实现,甚至限缩环境正义的范围。就西方的经验来看,一连串的环境正义立法把环境正义限缩在与伦理无关的技术范畴,学说的讨论越来越集中在如何科学地计量正义,讨论的主题也渐次移转到计量单位、计量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等议题,这种演变明显偏离了环境正义的原始关怀,也限缩了从环境正义规范中推演出其他正义规范的可能性。也许环境正义的实现不在于有没有一套特别为环境正义量身定做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有没有一套普遍保护少数的规则。由这个普遍的规则出发,具体的特殊正义则可以经由规则的解释实现。面对西方式环境正义科学化的困境,未来我国需不需要颁布一套环境正义规范或命令?相信会是学界和政府下一步思考的重心。尽管正义的范围与内涵会随着时代而变迁,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人类福祉的关怀到哪里,环境正义的极限也就在哪里。

四、结论与讨论

环境正义概念既是一个学术研究的焦点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环境正义概念的丰富发展过程,一方面受到以正义理论为主要代表的相关理论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人类社会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深刻影响。在对于环境正义概念的认知过程中,“分配”向度一直为世界各国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性价值取向。随着正义理论发展及人类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发展,环境正义的理论框架逐渐由原来“分配”拓展了“参与”“承认”“能力”等多元向度,“分配”仍是环境正义必要内涵,却不是唯一,“参与”“承认”“能力”等多元向度为人们提供了更丰富的环境正义的理论与践履基础。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历程,不难发现,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认知及所采取的应对之策,也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生命共同体、“两山”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均深刻体现了环境正义蕴含的多元正义向度。然而,环境正义内涵是否就此固化为这4个向度?似乎不然,当代生态文明和环境正义的双重挑战,不仅赋予个人维护环境的行动使命,也对整体人类提出各种环境义务,这或许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接续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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