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社工实务中的双重关系问题
——以沈阳市L机构留学生社会支持项目为例

2023-01-05黄开勇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双重

贾 冰,黄开勇

(沈阳化工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辽宁沈阳,110142)

一、问题的提出

双重关系问题是我国本土社会工作伦理研究的重要议题。西方社会工作界明确规定社工与案主之间应避免“双重关系”和“多重关系”的出现。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高度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人际关系问题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对本土的社会工作来说,双重关系问题在服务中出现频繁,已经成为专业人士必须面对的现实伦理问题。中西方社会在文化和社会习俗上的重大差异决定了我国在引进和借鉴西方社会工作伦理时完全照搬其对双重关系伦理困境的处理办法并不合适。因此,在充分考虑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中的差序格局特点、集体主义价值观、社会传统道德等因素的情况下,探寻社工实务中的双重关系问题的解决办法具有实践意义。

二、双重关系伦理困境的涵义

社会工作领域内双重关系,是指社会工作师与服务对象之间除了专业的助人关系外,还存在或发展出了具有其他的利益和亲密情感的关系。根据西方社会工作学者的观点,社会工作者必须与服务对象保持单一的专业服务关系,不能在政治、经济、情感等方面发展出其他的额外关系。无论社工在他们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服务活动的策划者、实施者,抑或是政策的制定者、影响者,还是机构或组织的督导者、教育者、研究人员,他们都会在自身所开展的服务活动中面临现实的或潜在的专业关系界限问题,当社工与案主之间单一的专业服务关系被打破后出现其他利益、情感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后,二者就会陷入双重关系伦理困境之中。因为双重关系的存在,使得服务对象有可能被利用、被欺骗、被剥削甚至面临更大的风险,这不仅会损害服务对象自身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乃至社会工作专业都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社会工作者应该坚守职业准则,与服务对象保持单一的专业服务关系。西方学者卡格尔和贝尔豪森认为当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单一的专业服务关系界限被打破而发展出其他关系时,例如双方发展出友谊、交易、雇佣抑或是性关系时社会工作者就陷入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

三、社工实务中的双重关系辨析

社工在实务过程中如果因双重关系的存在触及了案主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对服务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那就会使整个服务过程处于一种不利的状态,社工也会因此陷入到伦理困境之中。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表现:第一,双重关系的存在破坏了社工与案主之间单一专业服务关系的平衡,为后期服务目标的达成埋下隐患;第二,双重关系的存在会造成社工与案主之间利益的冲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工与案主双方便不能全神贯注于彼此之间的专业服务关系,社工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缺乏全面的思考进而丧失专业判断,必然会影响服务活动的效果以及服务目标的达成;第三,纵然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强调在服务过程中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但由于双重关系的存在,使得案主与社工之间的关系不能处于真正的平等状态,这就必然会导致案主为了维系双方的关系而付出更多,有时甚至需要损害自身的一些利益去维护对方的利益与关系。

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社工实务,有时双重关系的存在是考虑到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感受,而且是有利于服务目标达成的,这样和谐的双重关系并不一定是有害的,社工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更容易走近服务对象的内心,从而更容易取得案主的信任,进而能够了解其真实的需求,从而制定出针对服务对象的个别化的精准服务策略,有利于更好地达到服务目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社工陷入双重关系的困境并不符合现实。例如沈阳市L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小李在为失独家庭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时,服务对象难免会出现精神寄托、情感转移等现象,如果社会工作者小李一味保持单一专业关系会让服务对象感觉到冷漠和生疏从而无法敞开心扉,因此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必要的“亲近”与“朋友”关系更有利于服务活动的开展与服务目标的实现。

四、项目服务中的双重关系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留学生社会支持项目,即为存在环境适应问题以及汉语学习上存在困难的留学生提供帮助和支持性服务,增强其环境适应性,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中。此项目由L机构面向沈阳市S大学留学生开展,项目组共有10名社工,包括6名初级社工师、4名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留学生社会支持项目每周为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境适应性小组服务活动以及汉语学习小组活动,每次小组活动时长大约90分钟,每次共有3名初级社工师与4名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参加,在服务活动结束后会有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进行跟进服务,对于服务效果不明显的服务对象会开展个案服务。

(二)项目中的双重关系问题

项目服务开展初期,社会工作者们首先会致力于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服务关系,随着活动次数的增加,双方日益熟识,出现了服务对象在项目活动之外的时间频繁联系社工的现象。例如: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活动后期对服务对象进行跟进的过程中,A、B两名服务对象与该项目社工甲联系频繁,并在开展服务活动之外的时间经常相约逛街游玩,随着社工甲与A、B两名服务对象私人关系的不断亲近,该两名服务对象与项目组社会工作者B互相添加了微信并逐渐发展成为无话不谈、互赠礼物的亲密朋友关系。于是甲、乙两位项目社工都认为她们正在面临与A、B两名服务对象既是专业关系又是亲密朋友关系的双重关系问题。

(三)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在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出现了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伦理方面的问题。留学生社会支持项目中的甲、乙两人作为社会工作者是需要与自己的服务对象保持一定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最新情况,进而跟进服务。但是在该案例中,项目社工甲、乙两人与服务对象A、B的联系过于频繁,超出了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因专业服务需要而产生联系该有的范畴。该项目成员违背了机构及其督导的要求,接受了A、B两名服务对象赠送的礼物,出现了经济上的往来,并且社工在活动中对成为密友的两名服务对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感情倾斜,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对他们出现了“特殊关照”的情况。显然这对于其他的服务对象是不公平的,也对整个项目组的服务产生了不利影响。而项目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双重关系的存在,对社工更好地了解留学生群体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以及服务需求,促进服务对象改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小组活动目标的达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服务对象因为自信心的提升和适应性的提高等自我改变,不仅获得了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而且成为小组活动中的骨干组员,在服务对象群体中发挥了联系纽带的作用。社工的工作并没有受到这种双重关系的实质影响,这说明社工并没有陷入工作困境当中。很明显,该项目组成员甲、乙两人与两位服务对象之间不仅仅是单一的专业服务关系,而是超出了专业关系的界限,发展出了亲密朋友关系,也就是说出现了双重关系问题。

双重关系的存在是否一定会对项目开展造成不良影响,这一点需要我们进行分析与探究。一方面,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双重关系的确是存在很多弊端的。首先,社工甲在了解A、B两名服务对象过多的私人信息后告诉了其他社工,违反了社工应该为案主保密的行业准则。其次,由于甲、乙两名社工接受了服务对象赠予的礼物,导致他们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不能公平地对待其他服务对象。最后,由于社工过多地关注这两名服务对象而对其他服务对象面临的困境及改变状况知之甚少,致使他们不知如何公平地处理小组中其他服务对象面临的问题,在专业实务中陷入两难。另一方面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双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其通过与A、B两名服务对象建立亲密朋友关系,取得了对方的认可和信任,在服务对象比较适应的人际交流方式下开展服务,准确地把握了服务对象面临问题的症结,进而开展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服务,促进了服务目标的达成。此时社工的行为却有利于服务的开展,并没有陷入到“双重关系”的工作困境中。

在人情关系笼罩下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与熟悉的人进行深度交流,留学生群体亦是如此,社会工作者要想获取到有关服务对象问题症结所在的有效信息,首先需要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只要这段关系能够提升服务效果、促进服务目标的达成、不会有损服务对象的利益,也不会对服务对象产生消极影响,便不会使社会工作者陷入双重关系的困境。反之,如果双重关系的建立有损服务对象的利益,影响了服务效果,不利于服务目标的达成则会陷入困境。

五、双重关系问题的处理办法建议

第一,应高效地辨识和理解双重关系,社工能够在多样化的双重关系伦理困境中区分出消极的和积极的双重关系,笔者认为存在以下特点的双重关系可被视为消极的双重关系:一是双重关系的存在使专业服务关系失去平衡;二是双重关系的存在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从而在实务中有失公允;三是双重关系的存在对案主造成伤害或者对其他服务对象、个人、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四是双重关系的存在会影响服务效果,不利于服务目标的达成。笔者认为,积极的双重关系是指该关系的存在不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而且有利于服务目标的实现以及服务效果的达成。例如,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了朋友关系后,服务对象更容易向社会工作者吐露其所面对的问题与艰难处境,进而使得社会工作者能够快速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症结所在,然后依据准确的信息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对其进行介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案主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第二,尽可能地回避消极的双重关系。西方社会工作学界对涉性的双重关系是严格禁止的,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之前的服务对象、现在的服务对象或者未来可能成为服务对象的人有性关系。在国内也有一些公认的消极双重关系是必须回避的,例如: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服务对象存在性关系;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利用服务对象开展商务活动或其他能使社会工作者自身受益的活动;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服务对象有经济往来,否则会威胁到双方平衡的服务关系;服务对象的利益是首先需要考虑的,不能因为任何理由去剥削服务对象,造成服务对象利益损失。

第三,对积极的双重关系可适当宽容。西方社会工作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要想在实务中完全避免双重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引进外国双重关系处理方法时应该结合中国社会差序格局背景、“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以及自古以来的集体主义观念等因素在中国的现实情境中去处理专业关系和双重关系问题,在某些情境下是可以宽容处理的。比如在人们集中居住的村落或社区中,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繁来往密切,在这些地方的社会工作者们经常会遇到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问题,当社工与服务对象出现双重关系问题时,社会工作者必须要将单一的服务关系和其他关系区分开来,妥善处理好双重关系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只要双重关系的存在不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且不会影响服务目标的实现与效果的达成,社会工作者便可以对于此类的双重关系进行适当的宽容处理。

第四,提高对双重关系的敏感度。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要将双重关系和专业关系的界限时刻铭记于心,保持较高的双重关系敏感度。在开展服务活动初期,特别是对于可能会建立双重关系的服务对象要有心理预期,要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提前告知社工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保持单一的服务关系,不能出现其他的关系。社会工作者需要就双重关系的问题进一步与其沟通,征求其意见从而寻求最佳处理方案。

第五,充分发挥督导的教育与支持职能。社会工作者当遇到伦理困境和类似问题时应及时向机构督导请教或寻求指导。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督导的教育与支持去提高服务水平进而更好地解决专业问题,实现高效服务。例如当面临双重关系问题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向机构督导或专业人士请示汇报双重关系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督导的教育与支持的功能,请求机构督导给予支持与帮助进而解决服务活动中所面临的双重关系问题。

社工在实务过程中之所以陷入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一方面是因为在专业服务关系建立前缺少对双重关系必要的预判,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在实务过程中对双重关系的敏感度不够高。因此,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社会工作者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知,谨记自己的社会工作者身份,和服务对象保持合适的距离,始终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摆在首位,注意把握和谐的专业关系,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积极地与督导进行沟通,避免将专业关系发展为双重关系而使自身陷入双重关系的困境。

猜你喜欢

案主社会工作者双重
基于双重预防机制创新化工企业管理模式
高等继续教育在提升社会工作者核心职业能力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的影响因素研究
角色理论下学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及困境研究
案主自决原则在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
化解“双重目标”之困
分析师关注对财务重述的双重作用
分析师关注对财务重述的双重作用
浅析计划阶段的案主自决
重掌生活主导权
——认知行为治疗介入精神障碍康复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