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安全岛”:残疾新生儿的生命伦理与康德“责任”主张之思*
2023-01-02林珂宇张洪江
林珂宇,张洪江
(锦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辽宁 锦州 110160)
人口生育是关乎国家兴旺的大事,但由于家庭贫困、世俗观念等原因影响,有的婴儿出生后成为“弃婴”,“婴儿安全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新生儿在经历遗弃后再次受到外部不良因素的侵害,使其得到及时救助。“小岛”作为一个简易型临时收养场所,其性质与儿童福利院相似,自首次试点以来,我国每年弃婴数量大幅度下降。支持建立“安全岛”的人们认为:“安全岛”旨在尽可能地帮助新生儿免遭死亡的侵袭,避免恶性丢弃的行为发生,使其得到抚养,长大成人。反对者则认为:“婴儿安全岛”极有可能导致弃婴行为增多,纵容了社会的冷漠与人性的丑恶,弃婴行为更会对有先天性残疾的儿童造成伴其一生的心理阴影,使其成为危害社会的隐患,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唯有对弃婴现象的原因进行本质的剖析,才有可能解决众说纷纭的矛盾之果。
探析弃婴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新生儿脑性瘫痪、神经发育迟滞及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时间长、疗效欠佳且费用昂贵;重男轻女、非婚及早婚生子,前两种是导致弃婴行为产生的直接因素,后者属于间接因素,其中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数量逐年增加,于家庭而言,他是无法割舍的“心头肉”却又不得已指向难以言说的经济负担。
1 残疾新生儿的生存现状
据统计,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数约100万例,平均每半分钟就有一个缺陷儿降生,全国每年有近100万出生缺陷儿,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身残疾,仅30%可以治愈或矫正,能够通过治疗延长生命的缺陷儿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2012年,《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指出,我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其中大部分为残疾儿童或女童,寄养在非亲属家庭与其他供养方式的孤儿仅占到孤儿总数的17.9%。由于婚检不再作为一种强制性检查项目,新生儿的生命质量得不到预防性把关,残疾新生儿的数量呈恶性上升趋势。即便部分残疾新生儿的生命因现代医疗技术而维持,但由于后期医疗费用的长期性付出,在照护上呈现的医疗及社会成本数额巨大,远不是一个家庭所能够承受的。任其死亡曾是古代对身患疾病的婴儿最普遍的归宿,在古代也被认为是对社会最有益的行为。《礼记·大戴礼·本命篇》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无子去”之理由,乃“为其绝世也”。后代乃维系家庭幸福之根本,古代女子背负着严苛的生育任务,唐律在户婚律中规定了“妇人七出”中,更以“无子”为首,将无法传宗接代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妻,并将之排除于婚姻保障之外。可见,古人将男童的出生视若一种恩赐,如今,旧时大多陈恶习俗已为世人所摒弃,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显著提高。“天地之大德曰生”,众多家庭已然将男女视为平等,男童女童皆所爱,但当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幼童降临,为家庭带来的是希望还是梦魇,单从一件案例无法得知。众意难平,社会对国家对待残疾新生儿的行为提出了实质性要求,人们也开始对医学上给予严重残疾新生儿的积极救助行为提出异议。
2 新生儿是否可以被称之为“人类”
关于“安全岛”的设立,现衍生出一个问题——新生儿是人吗?对于该问题,或新生儿本体论的地位问题,存在三种回答。
2.1 新生儿非人,杀婴是被允许的
广州市的“婴儿安全岛”自2014年投入使用以来由于超负荷收治婴儿而暂停运转,赞成观点一的人群称,新生儿非人类,弃婴行为本就是一种不可预测的非制度化行为,安全岛的存在使本就“合理化”的弃婴行为普遍化,各地的婴儿安全岛也终会因不堪重负而暂停运行。
在古希腊,尽管遗弃老人的行为被禁止,但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患者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死亡。可见,残疾新生儿和濒危老人的社会地位与实际权利犹如尘埃一般卑微。王福玲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尊严仅限于有自主能力的个体所拥有,而将丧失或不具备自主能力的人只能称为存在延伸意义上的尊严。对于不具备自主能力的婴儿而言,尊严仅作为一种可能性存在,在无法判定婴儿是否为人的情况下,价值与尊严更加无法提及[1]。瑞士动物学家阿道夫·波特曼也提出,婴儿仅仅是生活了九个月之久的胚胎,牛津大学心理学家帕辛厄姆在《脑、行为与进化》杂志发文也支持该观点[2]。人类之所以称为人,不仅需要关注其生物学价值,还应着眼于人格性价值。人可以实现人格价值,成就自我,而婴儿却不能,从人格性价值上判定,婴儿仅作为具有人格可能性的人,既然无法判定为人,杀弃婴儿便是允许的。这种观点以涂莱(M.Tooley)为代表,他进一步指出,一个人能够回忆过去的状态和设想未来,杀害这种无辜的人是错误的,按照他的观点,不予治疗一个健康婴儿在道德上也是允许的[3]。
2.2 新生儿是人,但无绝对的生的权利
婴儿为人,但无绝对的生的权利,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即便人类具有不可剥夺的生的权利,但仍存在例外情况。现代文明社会,“生命高于一切”的言论作为评判人权的标准使得部分人将舆论的对象转向了新生儿,新生儿究竟有无人权?康德在“法权论”中探讨了两种法权,内在的法权和获得的法权,前者是单凭人性与生俱来的法权,即外在自由的法权,也称之为自由权,后者是人通过外在的法权行为不断实践而获得的。从存在论的视角来看,人必须首先是一个自由的存在者,然后才被赋予了义务,进而引申出权利[4]。人类因存在而具有自由,一个具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无法通过外在行为获得外在法权,因而也就无法证明新生儿具有绝对的生的权利。但此观点并未考虑到对家庭乃至社会的超负荷困难,也没有顾及新生儿生命质量的问题,如对于患有合并十二指肠闭锁症或气管食道瘘的唐氏综合征的新生儿,按照这种观点分析应有义务对其进行并发症治疗的手术,但手术却会使家庭背负巨大重担,且术后婴儿的生命质量也会很低[3]。因此,这种衡量福利与负担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2.3 新生儿是人,享有生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生儿为人,理应享有生命权,一切人类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德国宪法法院在第一次堕胎的判决中提出:“任何人都享有生命与身体不受侵害之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世间的一切存在非物即生物,婴儿自呱呱坠地起,便具备与物相区分开的生物特征。生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或第一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可剥夺的,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人类生命。宗教主义学者认为,生命始于受孕,新生儿是人,便得以具备完全的生命权。残疾新生儿的生命长度或许比普通婴儿短暂,但一年、一个月、一天皆为他的一生。与其将安全岛的设立视为一种保护正当人权的有效手段,不如称安全岛为代表善意与深厚同情的美好心愿,弃婴现状虽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变,但安全岛为残疾新生儿的入院抢救环节争取了一定时间,提高了治疗效率。
基于生命伦理角度审视残疾新生儿所面临的道德抉择——拯救抑或是放弃,两种观点指向截然不同的道路,两种抉择承载着婴儿向阳或向死而生的多舛命运。为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新生儿作为未成年中的特殊群体,于法于理享有合理的保护权益,应在其无防抗能力的婴儿期得到强有力的救治保障。没有哪一位母亲会不爱自己的孩子,观点一在很大程度上泯灭了襁褓之婴的人权,将纯良的母爱毁于荒诞的“胚胎论”中,这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无视,也是丧失道德的人间悲剧。
3 “婴儿安全岛”的伦理性思考——“婴儿安全岛”的存在与康德“责任”思想的主张之系
不同领域和范畴对“责任”一词的解读也概不相同。梁启超先生有言:“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于是可以将责任解释为应接纳的义务与将心比心的情感。康德曾感叹:“责任啊!好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媚于人,丝毫不奉承于人,而只要求人的服从,可是你并不拿使人望而生厌、望而生畏的东西来威胁人,以使感动人的意志,你只提出一条规律,这条规律就自然注入人心,在这个规律面前,一切爱好无论怎样暗中抵御也都得默默无语。”[5]康德的“责任”指向绝对命令与自由意志,其责任概念是由理性人内在自然形成,而非靠其他外力“注入”,是自我品德、自我良知的集合。责任是适合于一切理性存在的基本原则,由于人是理性与感性共存的“矛盾体”,面对孰是孰非之时常会因理性与感性的碰撞而难以抉择。人之所以是万物之主宰者,正因人具备其他生物无可比拟的实践理性,理性将道德赋予人,帮助人作出符合良知本心的正确行动。
3.1 建立“婴儿安全岛”:一种出于责任的行为
正如康德所言,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纯粹的理性人,任何理性人皆为理性与感性共存的“矛盾体”,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当感性的主观限制与障碍作祟,何种行为称得上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康德回答: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也是康德责任伦理的第一个命题。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能称之为具有道德的“善”,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是为了让人们看清,当一种行为出自其他目的即有利可图时,这种行为便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康德将这种行为的目的称之为“爱好”。“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升华,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正能量的体现。“安全岛”的存在不夹杂利益的私欲,并不是拯救一个孩童便可获取巨额财产回报的不当之举,着眼于行为的真实动机可发现,它是一种出于责任的高尚行为,它所展现的是人性之初的善良,也是善良意志概念的极致体现,而非出自爱好或其他个人目的。
3.2 建立“婴儿安全岛”:一个体现道德价值的举措
康德提出的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非源于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目的,而是来自行为被规定的准则。如何判定某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认为需要参照以下规则:“行为必须出于责任,出于对规律的敬重,而非出于对行为结果的喜欢和爱好。”[6]例如,出于责任救助火场中遇难者的行为,是基于“应当”去做的道德准则,且“应当救人”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因此可以判定在火场救出遇难者的行为是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该行动不存在“爱好”和个人利益的“粉饰”。“婴儿安全岛”的建立正是基于“以人为本”“以儿童权益为本”的思想,是善良意志的集中体现。善良意志之为善,不是由于它影响了或实现了生命,或者因为它适用达到某个预计的目的,而只是由于它的决断,即它自身就是善的,并且就其自身而言,它的价值应该被看作无可比拟的高于它为了某种爱好(如果你愿意的话)甚至为了一切爱好的总和而带来的东西。“婴儿安全岛”作为由善良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不需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定为支撑,单是行为本身便如闪耀的星辰,独具光芒。
3.3 建立“婴儿安全岛”:一种规律的象征
康德提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所受的一切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对规则的尊重与感性认识无关,摒弃一切爱好与个人目的完全出于责任而言的行为,以康德所言,若一个出于道德准则的普适性行为,与满足个人爱好与欲望的治疗准则无关,那么就可以坦诚该行为是完全出于责任的行为。自“婴儿安全岛”建立以来,其遭受的质疑声从未停歇,质疑的矛头主要指向对“犯罪的偏袒”,正因如此,它曾一度被视为纵容遗弃行为的偏袒工具。甘绍平提出,根据契约主义理论,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同样也赋予婴幼儿等非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以基本的权利和相应的关爱。我们可以称“婴儿安全岛”的建立是出于规律之行为,是责任之责任。仁爱的行为本身便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是通过其带来的结果而衡量的,而是依据行为的准则,在于意念的纯粹性。安全岛建立之初并非与个人质料相连接,是摒除个人喜好与目的的尊重规律的行为,是理性人从一而终的责任。
4 残疾新生儿是否应该被拯救
古代伦理学者将人性纯良之物称之为恻隐,何谓恻隐?《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有云:“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言语之意为:忍人之心,人皆有之。忍人之心与恻隐之情皆为自然秩序中最先触动人心的相对情感,它好似道德最初的涓涓细流,是仁之始、仁之端[7]。用一句简单通俗的话来解释,“恻隐”就是他人的痛苦也到了我这里,而我的心也到了他人那里,这就是心灵相通。“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是恻隐之情与不忍之心共同结合而成的产物。不足五平方米的小屋可以为残疾新生儿提供最初的生命安全保障,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对每一个生命的同情与尊重,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伦理精神。
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戈拉曾提出 “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点,肯定了人性的决定性价值。弃婴之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与制止,惩罚与打击都不是根除此种恶行的最佳方式,既然我们无法制止非人性行为的发生、无法杜绝恶性的延续,不妨另辟蹊径,寻求一条人性的路径,让恶性的后果变得轻微。一些学者称善与人性皆为人类通过后天学习而得,本文对此类观点持怀疑态度,母爱是从女子为人母即刻所自然生成的,对于怀中的婴儿,任何一位母亲都会忘我地不忍放下,亲而又亲。闻及弃婴的相关事例,无人不发于情痛于心,“安全岛”政策之是非我们暂且不议,笔者相信,任何人在目睹残婴降至人间便随即面临死亡的现状时,源于人性,每个人心中的那杆秤都会自然地向拯救一方倾斜。
5 婴儿安全岛可行性分析
5.1 直面现实,增强对弃婴权益的保护意识
“弃婴”行为不仅无法容于伦理道德,更不见容于生命伦理原则,被遗弃的婴儿由于缺乏日常的营养供给与健康的生存环境,在世间至多生存一至两天甚至数小时之短,生命的渺小与脆弱令人心碎。在医学伦理学中有一句箴言——“最重要的(或首要的)是不伤害”。弃婴行为从源头归起即是一种纯粹的伤害性行为,即意识到伤害的发生是必然的,有时甚至会导致不可逆的灾难性后果,但依旧使行为发生,这是一种恶意挑衅和对不伤害原则的违背。“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利益称量之后,生命权至上、新生儿权益优先应当是“共识”。
婴儿安全岛的争议聚焦于是否纵容了遗弃婴儿的行为,论其大局,这是一种“求全责备”的恶性“号召”,试想,每一个令社会担忧的现象下,是否都存在着一批标榜着“社会恶果”的道德舆论?无论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还是贯穿于社会环境之中的网络环境,似乎都会惯性地将目光聚集在令人难堪的“冰山一角”,这种以偏概全的认知方式早应摒弃。关于婴儿安全岛暂停运营即“建岛之败”之言论,专家们纷纷回应,婴儿安全岛是弃婴接收链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稳固的社会性支持,短暂的“关闭”仅代表安全岛正处于完善与蓄力的状态之中,正如质疑的声音不曾停止,建立安全岛的脚步也不会停下。婴儿安全岛的存在不但逆转了弃婴行为的恶性后果,很可能也改变了被遗弃婴儿的命运,将婴儿命运改变的是命运本身,但从困境中将婴儿生命高高托举的却是这不足五平方米的岛屿。因此质疑的声音应适可而止,不应太求全责备。
5.2 影响深入,推动弃婴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儿童福利制度主要包括机构养育制度、家庭收养和寄养制度、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制度,以及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的实施进程相对缓慢,儿童福利机构常出现“救助不及时”“救助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婴儿安全岛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普通儿童福利机构的缺陷,将儿童福利制度延伸至大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尚无对先天性缺陷或患有疾病婴儿救助的保险援助制度,当面对残疾新生儿的巨额医治费用时,部分家庭会选择忍痛遗弃婴儿,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为残疾新生儿与死亡之间筑上了一道坚固的“防门”,也对我国建立先天性缺陷、疾病新生儿的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我国保险援助相关制度的完善发出了信号。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的4项权利,即生存、自由、受保护和受教育权。为解决儿童权益问题,日本、俄罗斯、阿根廷、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均制定了儿童社会救助的专门法规。政策的颁布对国家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增加了保障,陆士祯等指出[8],儿童福利是面向全体儿童的,具有普遍性、发展性和社会性,有助于激发儿童自我成长和发展潜能的有利政策,需要社会的广泛支持,我国目前暂无相关的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应尽早提到日程上来。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匹配,应在法律体系中明晰儿童福利在国家责任、行政协调、家庭责任、社区责任等方面的任务,并对儿童福利的相关权益和待遇给予规定。只有将零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形成系统的、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才能在当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准确地联系相关部门,将儿童权益落到实处。
5.3 多元激励,突出社会的责任主体
山东济南在2014年6月1日设立的“婴儿安全岛”运行11天共接纳弃婴109名,从24小时开放到仅限于白天开放,从不询问遗弃者信息到进行实名认证,直至月底,几乎已处于关闭状态。由情之思,弃婴现象之所以存在,实则是特殊边际人群在难以取舍状态下的一种无力选择,当得知呱呱坠地的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甚至可能伴其一生,当满腔的欣喜骤变为失心的伤痛,父母怎么可能不想治疗,也许只有当人们亲眼看到弃婴父母在决定舍弃亲生骨肉时留下的痛心眼泪,才会明白社会给予的道德谴责远远不及他们对自身良知的谴责。太多目光与言语聚焦被抛弃的无辜婴儿,却很少有人向弃婴家人传递关怀与温暖。因此,我们需抛开弃婴父母的残酷“罪名”,着眼于弃婴现状本身,假定婴儿安全岛并不存在,被遗弃婴儿的生路窄之又窄,仅靠儿童福利机构的一己之力显然不能容纳过多的弃婴。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弃婴的现状“公之于众”,在激起争议沸点的同时,更是将社会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凸显,它让社会看到,如今有多少弃婴面临生的困境,又有多少婴儿正命悬一线,等待救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过多强调对边际群体的法律惩戒与道德谴责,忽视弃婴本身的弱势地位,才是最应该讨论的。当悲痛已成现实,最应该激起的是社会的救援,最应该反思的是人性的关爱。
6 结语
作为保护婴儿群体的有益探索,“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是加速政策制定的推动力。“婴儿安全岛”是一个为社会脆弱现象兜底的“网”,当人们对弃婴现状悲叹的同时,安全岛已向“坠落的天使”展开怀抱,这种救助形式和方法是值得鼓励的。当舆论掀起波浪,无谓的道德绑架和伦理问责别无他用,反而会掀起争端,激起千层浪,正如《中国青年报》中所写:“舆论集中批判和炮火去问责一个符合社会制度的行为,会让遵守制度的人无所适从。”[9]一次试点的关闭并不足以代表所谓的失败,它反而提醒我们,在国家乃至社会的不同领域,都存在需要完善的情况与现状,例如儿童福利制度与儿童医疗保险制度的缺失、特殊人群家庭的扶持无力、优生优育政策号召力度不够等。
诚然,我们也要牢记,无论处于何种情况,生命重于泰山,人权高于一切,竭尽全力拥护生命至上的理念,是社会乃至个人应尽的义务。唯有理性地看待“婴儿安全岛”,抛开争议与言论,让“安全岛”存在,才能将丧失的爱回到婴儿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