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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协同治理研究

2023-01-02秦总根阮惠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列管毒品协同

秦总根 阮惠风

(1.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广州 510440;2.云南警官学院,昆明 650223)

当前,国际毒品问题继续呈现出严峻的形势,我国出现了趋势向好的态势,然而,各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却在潜滋暗长,给我国和谐社会、平安社会的构建带来冲击和挑战。现实需要抓住有利时机,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与第一代毒品、第二代毒品的不同特点,在治理第一代毒品、第二代毒品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适合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协同治理方式,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有效治理,确保我国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得以延续、发展。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概念

在弄清楚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之前,需要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界定进行探析。其实,很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简称NPS)早已存在、由来已久,特别是一些植物类的NPS已存在多个世纪,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并不一定是该物质直到“最近”“新近”才出现的,而是指其“最近”或“新近”才流入到毒品市场成为滥用的物质,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也有“实验室毒品”“第三代毒品”“合法兴奋剂”“策划药”等称呼。2013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界定为:“未被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所管制,但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1)UNODC. The challenge of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R]. Vienna :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s, 2013.我国,2015年国家禁毒办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界定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2)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北京 : 国家禁毒办, 2021.也有研究者(3)张黎, 张拓.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危害与防控问题研究——以构建我国禁毒防控体系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4).将其界定为“尚未被我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其滥用问题已经对公共健康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的精神活性物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我国采取“列举式+兜底式”的方法对毒品进行了界定,根据毒品的界定,并非所有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毒品,只有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呈现出泛滥、危害之势,为了遏制其蔓延减小危害,国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进行列管,此时该物质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该物质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在欧美国家被广泛滥用,呈现出替代传统毒品的趋势。吸食该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问题,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多达300多种,为防止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造成更为严重的滥用后果,2021年7月我国禁毒部门对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正式实行整类列管。直到对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管后,执法部门才有法律武器对其进行打击。

通过上述的剖析不难看出,新精神活性物质必须具有危害性、成瘾性、管制性才能成为毒品,因此,笔者认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可以界定为既被联合国认定又被国家进行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二、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协调合作”,也就是从一种相互消耗的无序状态变为一种目标方向一致的、损耗较少的有序状态,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治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安塞尔(Ansell)和盖什(Gash)(4)Chris Ansell, Alison Gas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 The Journal of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7, (18).,他们通过反思新公共管理理论而建立起来的治理理论,该理论为“指导国外政府提高治理效能以及加强政府与企业、社会自组织之间的联系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对国外政府的治理实践起到了深刻的影响作用”。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协同治理”是“使互相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治理权威的多样化、子系统之间的协作性、系统的联合的动态性、自组织的协调性和社会秩序的规范化。”针对协同治理在我国的应用,研究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有的认为协同治理是政府由管理型变为服务型(5)曾晨, 张剑.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行动主义路径探析[J].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5).;有的认为协同治理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力量(6)周学荣.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思考与提升治理能力的路径研究[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6).;有的认为协同治理是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决策机制(7)鲍宇科.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研究[J]. 中国监狱学刊, 2020, (6).;还有的认为协同治理旨在消除治理屏障、降低社会治理成、提高社会治理效率(8)颜克高, 任彬彬.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价值、结构与推进路径[J]. 湖北社会科学, 2018, (5).。综合当前社会治理的状况,其实协同治理就是将利益相关者集中到一起形成协同共同体,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各主体之间进行共建、共治、共管、共享,合理交割权力并分配给利益相关的各主体,实行协调合作、风险预警,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稳定的社会治理局面,最大化地发挥治理效能。

2016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届特别会议即世界毒品问题特别会议阐述了全球毒品治理的“综合平衡战略”,要求国家与地区共同协作,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并表示联合国将集中各国家与地区的力量,以产生协同优势(9)Michael D.Lyman. Drugs in Society[M]. New York : Routledge , 2016.。我国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禁毒法》中提出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造、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其中的综合治理其实就是毒品问题协同治理的基础。

毒品问题是社会问题,单独依靠某一方的力量是难以解决问题的,需要有多元主体的合作、多层系统的支持才能取得治理成效,而协同治理理论强调的就是“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系统之间的协作性以及自组织的协调性”等。因此,协同治理理论正好切中毒品问题的症结,可以对治理毒品问题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特点

历史上我国曾深受毒品之害,深刻的教训使我国政府历来对毒品问题高度重视,对毒品形成了“人人喊打”的氛围,良好的舆论氛围相应的推高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不法分子对毒品暴利的追求,便想尽办法生产出既能降低犯罪风险、赚取暴利又能满足瘾君子需求的物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便应运而生,其滥用趋势及社会危害性现已日益凸显,呈现出与第一代毒品、第二代毒品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交易科技化,隐蔽性增强

根据202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10)CNNIC. 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北京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21.当前,互联网与社会生活已高度融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缺的工具,在线购物、在线教育得到迅猛发展,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便乘隙而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有利条件改变自己的犯罪方式,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贩卖方式。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给人们提供便利、快捷的条件,不法分子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来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买家、卖家和送货人互不见面,互不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人货分离,隐蔽性极强。他们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通过微信、QQ、Skype等社交软件以视频通话或语音通话的方式用方言、行话、黑话、隐语、暗语等进行聊天、勾连,有的不法分子甚至还利用互联网上的特殊聊天窗口或子母软件进行交流、使用设立在国外的服务器发布供货信息,不法分子之间的聊天记录就可以被即时销毁,也可以把关键信息发出去后又撤回,这样交流隐蔽性很强,对此类通话无法进行监控,也不会留下相应的证据,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执法部门也无法取得相应的证据。

二是支付方式。毒品交易的传统方式一般是双方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很容易人赃俱获将买卖双方一举抓获。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毒品交易两头不见人,毒资支付大多通过线上支付,微信、支付宝、网银等多种平台都可以为线上支付提供支持,更有甚者是使用Q币、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支付,这样毒品交易的过程难以追踪查证,执法部门很难完整、充分的收集犯罪证据。

三是交货方式。互联网时代的毒品交易无需双方见面、甚至素不相识,只要有交易的意向就能进行毒品交易。卖方常常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稍加伪装或者穿上马甲,有的甚至伪装成食品饮料,然后交由快递或物流公司,将毒品运送到买方手中,交易随即完成。由于犯罪分子不会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毒品交易、寄递,执法部门倒查时常常陷入困境。互联网和网上支付等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也呈现出科技化的特点,贩卖模式已由原来的线下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转变为网上沟通、手机支付、快递物流运输、快递柜交货的贩卖模式,贩卖交易的科技化、隐蔽性大大增强。

(二)替代性强,花样不断翻新

近些年,世界各地都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纷纷重视治理毒品问题、打击毒品犯罪。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始终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对毒品犯罪更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毒品犯罪正在逐步连续减少,毒品市场在萎缩。然而,不法分子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变换手法,纷纷推出能够快速填补毒品市场份额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当作已被管制毒品的替代物。由于人们短时间内难以了解到这些物质的危害性,使得其迷惑性强、利润大、易逃避法律管制、违法成本极低,其价格比毒品低,而效果好,有的甚至比管制的毒品还要强,加之新精神活性物质以超过法律管制的速度进行升级换代、变化更新,不法分子根本不需要考虑违法成本的问题,导致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扩散,不断吸引着一些人去主动寻购新精神活性物质。

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快,难以在短时间内实施管制,不法分子更是恣意妄为,将有关销售、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对外发布,并在网络平台上寻找合适的运送“马仔”,或通过物流快递渠道寄递。此时人们对花样百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眼花缭乱,即使列管了,也难以迅速反应过来,就不明就里的进行运送;等到人们明白过来后,下一次又变换成了新一代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也大大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打击难度。

(三)品种数量多,更新速度迅速

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s, UNODC)统计,新精神活性物质数目从2009年的130种增至2013 年的348种、2019年的892种、2020年年底的1047种;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2015年一次性列管116 种、2017年列管8种、2018年列管32种、2019年列管170种及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2021年列管188种及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11)罗沙, 熊丰. 我国成首个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国家[EB/OL]. http://news.china.com.cn/2021-05/12/content_77488938.htm, 2021-5-11.。由此,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不断增加。其实,当前可以通过互联网、师徒传授等多种渠道获取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方法,而且制造相对简单、操作方便,其产品与现存毒品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精神活性和药理作用。由于大量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可以人为设计与合成,在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管后,不法分子可以对被列管物质的化学分子结构加以修饰,新的替代产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制造出来(12)游彦, 邓毅, 赵敏. 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NPS)发展趋势评估、管制瓶颈与应对策略[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 (1).。

2017年至2019年我国列管与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平均检出率是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占检出整体的15.26%、非列管的占整体的84.8%(13)马岩, 王优美. 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实用手册[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9.。非列管的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没有被列管,数量相当庞大,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能在短时间内制造出替代品的原因之一。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数量的增加,不法分子也会制造出更多数量的替代品,也就是说,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种类是无法穷尽的,列管工作也将不断连续跟进。

(四)滥用发展快,年轻人为主

一直以来,我国的网民主要以年轻人为主。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0~49岁网民占比为70.6%(14)CNNIC. 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北京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21.,占网民的大多数,网民的年轻化非常突出。当前购物这种线上支付、线上交易、线下快递的交货手段非常符合青年人的购物习惯,很容易被他们接受,不法分子充分利用青年人的这种习惯爱好来兜售新精神活性物质;青年人好动、追赶时髦、新鲜,而新精神活性物质用作娱乐场所、私人住宅、出租屋的“派对兴奋剂”而被大肆滥用,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聚众吸毒,青年人成了当前最多的使用对象。

当前国内青少年吸毒人数占比很高,年轻化发展趋势明显,《中国毒品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019 年我国35岁年龄段以下的吸毒人数占全国总吸毒人数的48.7%,约有105.2万人(15)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北京 : 国家禁毒办, 2021.。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侵袭着我国的年轻人,在国外也不乏年轻群体,例如2011年对爱尔兰的全国毒品流行率的调查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流行率在成年人中仅为3.5%,而在15~24 岁的年轻人高达9.7%。”(16)Hibell B, Guttormsson U, Ahlstr?m S, et al. The 2011 ESPAD Report:Substance Use Among Students in 36 European Countries[R]. Stockholm : The Swedish Council for Information on Alcohol and other Drugs, 2012.这表明,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滥用人群是年轻群体。这可能是因为年轻人的分辨能力较弱、抵抗诱惑的能力差,又喜欢追求刺激、新鲜,具有模仿、从众心理,同伴中一旦有人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就容易引起其他同伴的模仿、跟从,继而在青年群体中蔓延开来。新精神活性物质又有极强的迷惑性和伪装性,年轻群体很容易被迷惑而尝鲜、吸食滥用。有调查显示,“青少年药物滥用者中,73.71%的人是通过同伴提供获得精神活性物质。”(17)肖惠, 李兰, 吴磊. 江西省青少年非医疗目的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现状[J]. 中国学校卫生, 2018, (4).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给治理工作带来的挑战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毒情形势持续向好,然而,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横空出世,从其本身含有的技术、数量众多的品种、快速更迭特性以及参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等特征,都不同程度对其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

(一)技术带来的挑战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出现,本身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首先,它们是作为替代传统毒品的形式出现的,不管是植物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还是合成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要产生具有传统毒品的效果,需要经过一些试制、试吃、试销等过程,尤其是合成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试制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只有掌握了其中的技术或诀窍,才可能制造成功。而生产合法还是非法物质全在当事人的一念之间,侦查打击难以把控;其次,这类毒品在交易时大多选择在网上进行,有的甚至通过暗网交易,给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人员抓捕等带来挑战;最后,在支付阶段采用电子手段进行支付,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结算,案件的追踪、财富调查等工作都很难开展。如此种种技术被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犯罪过程中,无疑会给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挑战。

(二)数量众多带来的挑战

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1047种,我国已列管1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整类合成大麻素物质,仅合成大麻素目前全球已发现297种,我国已发现103种。针对种类复杂、数量众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要收集所有的样品,都需要花较长时间,如果要求专业人员、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全部掌握认识这些毒品,还是有一定的挑战性的。而对于普通老百姓,如果没有人告知哪些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恐怕没有人能知道,这会不会出现误饮误食的现象,不得而知。也就是说,数量众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不仅给专业人士、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带来的困扰,也会困扰着普通老百姓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预防。

(三)快速更迭带来的挑战

截至2020年底,全球约45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为近5年新出现的种类;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物质的化学结构千变万化,如果有目的的改变已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可以在不影响其理化性质以及生产条件、生产方式简单、生产成本低的情况下,生产出替代品而脱离法律的管制,导致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快速更新出现,让人目不暇接、防不胜防。而对一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般也是在滥用人群多、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下而被列管的,在这个时候,可能那些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性能等还没有完全确定、标准物质也没有研制出来,现有的毒品检测技术还难以对其进行检测,短时间内也无法开发定量方法来监测数百种不断更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给执法、防控带来挑战和困扰。其实,快速更迭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不仅给侦查破案、分析检验带来困扰,也给定罪量刑、处置带来挑战。

(四)多元主体带来的挑战

我国《禁毒法》第四条规定:“我国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禁毒工作实行的是多元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执法部门,还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等,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工作的效益、效果也会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产生冲突。大家都关心禁毒工作,固然是好事,但如果产生的结果事与愿违,得不偿失了。禁毒工作既会受到没人干的挑战,同样也会受到多元主体各自为战带来的挑战。我国的禁毒工作实行的是全民禁毒、人人参与的方针,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整合力量,有效化解多元主体带来的挑战将会助力我国的禁毒工作。

五、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协同治理的路径

当前,我国毒品问题不断朝着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传统毒品与新类型毒品交织,网上和网下毒品交错,域内与域外毒品交汇;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治理面广、领域新、牵涉的利益面多。面对新时期下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所带来的新的现实挑战,需要协调动员多个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全社会协同作战,协同共进,齐心协力,从执法、管控、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方面共同探索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协同治理的路径。

(一)执法打击方面的路径:完善法律,加强打击

执法、打击、惩处是协同治理毒品问题的基础,其前提条件就需要执法武器,因此,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的打击之首就需要完善现行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1.完善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目前我国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达到188种及整类列管芬太尼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联合国禁毒公约附表保持了一致的列管进度。我国在行政法规、刑事裁判规则及管制手段、程序等方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都有较好的基础和条件,而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罪刑标准方面,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对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而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不断增加,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同步规定新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药物的折算标准目前遵循的是2004年《非法药物折算表》,该表规定了156种药物的折算标准,在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纳入列管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这些新近增加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还没有折算标准,使得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折算工作无法可依。而对整类列管的芬太尼类、合成麻黄素类物质,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逐一确定还是分类确定,需要出台科学的办法进行解决。事实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折算标准是打击、惩处犯罪的有力武器,要做到有法可依,需要配备这些武器才能有力的指导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定罪量刑标准、折算标准及其相关细则的出台,涉及到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需要部门之间秉持协同治理的理念,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同步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已有的标准、细则进行完善,尽可能做到列管与量刑标准、折算标准同步,为协同治理不断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铺好路、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2.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的打击

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不断出现的形势,执法部门要根据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发展变化情况、滥用情况、犯罪的地域分布等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禁毒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突破、有的放矢,开展重点整治的专项打击活动。一方面,协同禁毒、网安、治安、刑侦、经侦等警种以及银行、物流、网络运营商等单位,做好涉毒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对各大视频门户、聊天网站开展巡查,及时发现、收集贴吧、论坛、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出现的涉毒信息,协同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协查犯罪情报线索;另一方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高发地区进行协同,实行资源共享,共同打击犯罪。比如,当前在某些地方的娱乐场所已相继发现甲卡西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18)卢俊宇.国家禁毒办:又有3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EB/OL].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8/29/c_129942388.htm,2021-05-11.,当地政府应当适时协同行政、教育、法律、经济和医疗等多个部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化工单位等专项打击活动,协同治理该类毒品问题,并通过禁毒实践总结出协同治理该类毒品问题的工作经验。而执法部门则通过分析情报线索、犯罪案件信息,总结此类毒品犯罪的规律以及协同打击犯罪的经验,这些重点地区可以相互借鉴、分享,共同提高。向周边省份发展蔓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犯罪的基本规律,可为其他省份提供值得借鉴的协同治理该类毒品问题的工作经验,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共享,避免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二)防控方面的路径:加强预警,推进协同治理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管控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该类毒品问题协同治理的成效,在管控过程中牵涉到众多主体,需要多元主体在各自履行本职职能的前提下,本着协同治理的理念,推动相关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分享和协作机制,实行共建、共治、共管、共享,实现毒品问题协同治理的精准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提升管控能力和协同治理的成效。

1.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

在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控体系中,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警机制是其防控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可以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由被动模式转变为主动模式,对存在滥用可能的物质由事后预防前移到事前预防,达到降低、减少危害的目的。各地禁毒办需要联合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协同治理的原则下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摸排工作,加强对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的监控,做到全面、系统掌握本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流通情况,发现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在汇总分析收到上报的信息后,进行滥用风险评估,综合评估专家的意见进行风险级别管理。

与此同时,禁毒部门还应当关注国际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情况,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数量、流行趋势及致死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各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制贩、滥用、立法管制等方面的动态,并将最新情况向各级禁毒管理部门通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评估被国际社会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决定是否纳入我国的列管范围。在此基础上,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尤其是边防、海关等部门,提高预警机制,严防新精神活性物质进入我国境内。

通过国际之间的协同合作、国内各部门之间协同治理,提升我国监测预警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降低新精神活性物质带来的可能威胁,提升我国在协同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能力。

2.加强互联网的管控

当前,很多毒品交易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已经转移到互联网络空间,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软件完成交易信息、建立联系、毒资支付等一系列流程,根据2021年7月发布的《中国毒情形势报告》,“2020年我国共破获网络毒品案件470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6名,缴获毒品856.9公斤,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4%、9.2%和1.5%。”(19)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北京 : 国家禁毒办, 2021.可见,加强互联网的管控是打击网络毒品犯罪至关重要的一环。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挖掘网络空间中隐藏的毒品犯罪信息,以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从公安部到基层派出所逐步建立多层级的禁毒情报工作网络,借助人力、技术、信息,构建全方位的网络情报来源渠道,将涉毒违法犯罪信息实行最大程度的聚集,实现“让数据来办案”的理念。跨地域性和流动性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案件的鲜明特点,常常也是执法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屏障,为能有效突破屏障,需要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警种之间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数据信息交流系统,以即时获取不法分子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和实时共享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和作用,有效提高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防控能力。

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击、防控网络空间中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违法犯罪方面,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毒品交易的AI模型,通过对不法分子进行毒品交易所使用的黑话、暗语等进行分析,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深度学习等技术,从各种社交信息、聊天信息中分辨出潜在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达到防控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的目的。比如,国外警方对不法分子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各种信息、群组里的对话,进行关键词的筛选和锁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做出精准判断,从而将不法分子一网打尽。(20)刘艳红. 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1.

3.加强物流行业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互联互通战略的顺利实施,我国的物流寄递行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物流快递能更容易实现“人货分离”,提高贩毒的安全系数,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邮包、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进行寄递毒品,尤其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寄递更是突出。《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3011起,缴获毒品4.3吨,分别上升9.5%和1.1%。”(21)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北京 : 国家禁毒办, 2021.作为新兴行业的物流寄递业,除了自身对邮寄物品的防范意识不足外,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监管方面也存有不少漏洞,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监管漏洞的存在与监管没有集中统一密切相关,以致产生“有处罚权的发现不了违法犯罪,发现违法行为的又没有处罚权”的怪象(22)肖业忠.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J].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 (6).。为此,与物流快递行业有关联的政府如公安、邮政、交通、海关、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建立协同治理机制,解决物流寄递行业监管环节存在漏洞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络的普及、物流快递行业与之结合的现象,禁毒执法部门应与金融、交通、税务等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将这些部门收集到物流寄递企业碎片式的信息进行分析,形成物流快递行业的信息大数据,在此基础上构建“互联网+物流监管”模式,实现对物流快递行业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同时,邮政部门要将快递安全监管平台与执法部门的情报平台对接,及时交换、共享信息,以遏制利用物流寄递寄送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实现及时出击打击犯罪、降低犯罪风险的目的。

4.运用新技术搭建信息平台

搭建信息平台是智慧协同治理的有效手段,在智慧型政府的协同治理中,政府通过搭建公众能参与、互动的开放性平台,在网络平台上与公众实现持续的互联与互动,为构建社会协同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拓宽渠道。网络平台的搭建可以让公众拥有了知情权,有利于激发公众对于禁毒工作的参与热情,相互之间形成良性互联与互动,进而促进协同主体的有效参与。在网络平台上可以及时将新出现、新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告知公众;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专栏、抖音短视频等方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危害、成瘾机理等问题开展科普活动;特别是对一些人鼓吹的“毒品合法化”“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上瘾、吸食无害” 等观点,以及一些毒品亚文化思想,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揭露与矫正,以赢得社会公众对推动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协同治理的广泛拥护与支持。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开出去的禁毒信息有助于公众甄别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负面影响,比如在戒毒禁吸、禁毒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措施,促使政府部门改进;同时也能为好的禁毒措施或做法赚取人气,有效推动禁毒工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治理的带来积极作用。

(三)宣传教育方面的路径: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更新升级

在毒品问题的治理中,打击是治标,宣传教育才是治本,预防是毒品问题治理的关键环节,而预防的关键在于教育。美国的相关研究发现:“毒品预防教育投入1美元,就等于为戒毒治疗节省7美元;而戒毒治疗投入1美元,就等于为执法打击节约7美元。”我国《禁毒法》中专章要求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现在各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都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只是宣传教育的理念、形式、内容等没能及时跟上毒情的发展,甚至出现与时代、毒情相左的内容。时代在变,毒情在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不断出现的形势下,需要协同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特点统一禁毒宣传口径,升级宣传教育的理念、更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升级宣传教育的内容,共同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1.升级宣传教育的理念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往往以一种休闲毒品、假日毒品、“合法兴奋剂”“策划药”的外在形式来掩盖其“毒”的本质而出现的,而且被宣扬为“不上瘾、不被检测出来、不被强戒”,有的甚至被掺杂到饮料、食品、香烟之中,种种“娱乐性”的假象、“三不理论”的胡诌、“蒙蔽伪装性”的欺骗很容易让年轻人降低对这类毒品的警觉性而被接受。当前黑市上有成百上千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如果以宣传传统毒品的方式不足以达到宣传的效果,人们也记不住这么多品种,也无法见到这么多品种,要他们预防见不到、没接触过的东西,确实有困难。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这就需要在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时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特性、滥用特征等,采用先进的、易被年轻人接受的理念进行预防教育。事实上,国外已将培养健康生活方式的理念引入到毒品预防教育中,取得了成功。目前我国将健康、生命教育导入到当前的禁毒宣传教育中还有不足,宣传教育的成效也就大打折扣。世易时移,升级、更新宣传教育的理念已迫在眉睫,根据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情况,可采取如下举措:

一是倡导健康向上、积极乐观、充实愉悦的生活方式,培养乐观的生活态度和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健康的生活模式和习惯;二是大力开展生命教育,树立生命可贵、崇高的思想,珍惜生命;三是将禁毒宣传教育与生活技能的学习有机融合,提升人际交流技能、压力调适与疏解以及拒绝别人的技能,提高抵御毒品挑战的能力;四是立足于正面教育,种类繁多的毒品让人目不暇接,药物、非药物混杂其中,在禁毒宣传教育时,不纠缠、局限具体的毒品名称,直接倡导树立防范意识,对不知道名字的物品、易使人兴奋的物品提高警惕,远离成瘾。

2.更新宣传教育的形式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吸引的消费人群主要是年轻人,其外观以新鲜、时尚、诱惑力强来吸引年轻人群,因此,活动的场所也是在年轻人喜欢聚集的娱乐场所、互联网络空间等。这就要求禁毒宣传教育围绕着这些特征来展开,一方面依托互联网络平台,利用网络、微信、抖音快手、QQ等年轻人喜欢的新媒体平台,定期播发禁毒宣传活动信息。以主流媒体、视频门户网站及时推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情势、新动态。组织制作以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为主题的、广大青少年易于接受的微电影、微视频、微故事新闻等,供他们点击下载,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提升防毒拒毒意识;另一方面,升级宣传教育的形式,将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智能交互机器人、虚拟仿真系统、意念控制系统等互动体验手段运用到宣传教育中(23)秦总根. 差异化毒品预防教育的探讨[J].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 (4).,这些具有互动性、体验性、活灵活现的手段和方式有利于提升宣传教育的成效,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另外,在人群密集人流量大的娱乐场所、市民中心、车站、码头、机场等地方,组织有奖问答的方式吸引人们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比如回答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问题赠送上网流量、话费、购物卡、毛绒公仔等活动,有效激发参与热情,在活动中增强防范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能力。

3.及时升级宣传教育的内容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是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的深入、毒情形势的变化,为逃避打击而不断推陈出新、层出不穷的,呈现万花筒的景象。面对眼花缭乱、花样百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尽管其成瘾性和对脑部不可逆的损伤已有临床记录,但是在医学科学研究领域尚未产生突破性成果,而当前禁毒宣传教育中还难以提供临床症状案例以及科学可信的支撑数据,导致人们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危害性、杀伤力缺乏应有的警觉,从而影响到禁毒宣传教育的成效。因此,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预防教育中,及时升级宣传教育的内容,需要有效使用科学方法和现实案例,对人们重点普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现实危害、致病机理、防范技能等,让宣传教育的内容入心、入脑,并能变成自觉的行动。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民间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筛选出受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等问题,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重点宣传教育内容,及时为网民们解疑释惑,以提高人们识毒、防毒、自我抵制毒品的能力。

(四)国际合作方面的路径: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共享共赢格局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在全球化、网络化、互联互通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仅靠一己之力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各国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开展协同治理,将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紧密结合,实现共享共融、合作共赢。一方面,借助全球治理的推进、加强国家治理。全球治理可为国家治理提供可资鉴戒的理念指导,例如随着全球生态治理等理念的传播,绿色经济已成为我国发展理念的组成部分。这说明将参与全球化治理中的理念和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有机结合,对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着积极作用。事实上,全球治理中的协同理念,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针对一些问题,比如毒品问题展开的治理活动,不但能解决国内问题,也为解决威胁全人类的毒品问题、遏制其发展蔓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借力国家治理可推动全球治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梳理,明晰三者之间的边界,形成三者协同治理、优势互补的局面,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推动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有机的嵌入耦合,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在防控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进入我国的同时,也要防止我国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进入国际市场,既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评估、确认;也要将我国经掌握的情况报告给国际社会,形成协同治理互动共享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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