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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022-12-31

护理与康复 2022年9期
关键词:教学科研举报人不端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①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⑦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③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④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⑤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⑥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摘自《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http://www.gov.cn/xinwen/2016-07/19/content_5092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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