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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恶意修图侵权 被判赔8万

2022-12-31案情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2年6期
关键词:肖战肖像权人格权

案情

近日,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与演员肖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肖战诉称,其与被告苏泊尚眼镜公司之间不存在广告代言关系,被告擅自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被告在“天猫”平台商城开设的网店宣传推广,甚至对原告与其他品牌合作拍摄的照片进行恶意修图,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苏泊尚眼镜公司辩称无主观恶意,侵权情节轻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实足以认定被告电商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宣传和推广,其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苏泊尚眼镜公司赔偿肖战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200元。

苏泊尚眼镜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偏高,提出上诉。

被告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店铺销售数量低,几乎没有营利收入,且店铺在肖战提起侵权之诉前便已主动删除照片的主观行为,再加之公司系年轻人创业对肖像权认识不足及赔偿能力不足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

焦点

在本案中,被告方的答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被告不具备主观恶意;

被告用的是艺人已经公开的照片;

被告店里的眼镜在使用肖战照片后并未售出。

律师说法

鉴于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愿意相信侵权公司确实存在创业期间对肖像权认知不足,从而造成侵权行为的可能。在此分享一些有关肖像权的知识。

1.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根据《民法典》1018条的规定,享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主体比如法人、非法人组织、动漫、游戏当中的虚拟角色形象等均不享有肖像权。但肖像并不单一指“脸”,是否具有标识性,决定了是否为“肖像”保护的关键之所在。

举例说明,某照片拍摄的是某人的局部特征,只要该特征能让社会大众产生对某个特定自然人的联系,能辨认出该自然人,那么它就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这样的照片,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

2.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该条规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究其修改的原因,一方面,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侵犯人格权不应以是否有“营利目的”为前提,《民法典》此处的修订,彰显了我国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很多侵权行为是丑化、恶搞别人的照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也会对肖像权人权益造成损害,比如,“葛优躺”表情包曾经一度在朋友圈疯传,因葛优维权,获赔7.5万元。

按照本条规定,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判定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除非是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5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取得授权,直接使用公民肖像。

3.面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维权

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可采用录音、录像、必要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方式。此外,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发送通知、律师函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删除图片、链接。还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如果因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精神受到伤害,权利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也可诉请保护。关于损失金额,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可结合侵权的具体行为、获利情况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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