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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网店的法律主体地位

2022-12-29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覃婕

区域治理 2022年29期
关键词:工商登记工商户商事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覃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网上购物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加之网上购物便捷化、商品类型多样化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网络消费已成为当代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日益壮大,各类型的电商经营主体也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目前在线上交易的网店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工商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另一种是没有进行登记注册的自然人在平台开设的网店,前者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比较明晰,后者即自然人网店的主体地位目前仍存在许多争议,尤其在发生经营权转让、继承、财产分割以及网店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个人网店权利的维护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本文就针对此现象来对个人网店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开展研究,进而为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定贡献绵薄之力。

一、个人网店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网店的概念

对于个人网店的概念,当前仍未有统一的定义,对个人网店的称谓也各有不同,大部分学者将其称之为个人网店,亦有部分学者称之为个体网店、自然人网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中的服务经营者主要指的是运用网络来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由此可见,当前的立法对网店的定义还十分宽泛,没有对个人网店进行细致的界定。要定义个人网店,首先应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根据世贸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服务和商品的生产、分配、销售和支付。[1]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务贸易,即B2B,第二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第三种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2C。笔者认为,个人网店应该属于C2C,即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资源来设立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网上店铺,不包括个人直接通过网络设立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店铺。

(二)个人网店的特征

与实体店相比,个人网店具有成本低、物品多样以及经营方式灵活等特点。与B2C、B2B等模式的网店相比,个人网站具有规模小、门槛低等特征。就个体网店本身而言,其主要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个人网店的店主为自然人,而且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二是个人网店依托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来开展销售活动,与第三方交易平台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对网店信誉等级的依赖性,与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网络店铺相比,个人网店的盈利更依赖网店的信誉等级。

二、个体网店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个人网店经营权禁止转移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个人网店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淘宝为例,自然人要通过淘宝设立个人网店,需要与淘宝签订相关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约定淘宝昵称、密码等不得转让,在网上购物尚未普及的时期,该条约定符合当时的实际要求,即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店主信息的真实有效性,随着网店规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网店经营中来,经营权转让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淘宝网还依旧没有允许自由转让的相关约定,导致许多网店店主都私自进行转让,更不利于对个体网店的监管。

(二)个人网店的分割、继承仍存阻碍

与个人网店的自由转让稍有区别的是,淘宝设立店铺协议对个人网店的分割和继承的规定稍微宽松,《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司法裁定,并经淘宝同意,且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才能对个人网店的登录名、昵称等进行分割、继承,由于现实的需要,淘宝网于2013年7月出台了过户类型的具体操作流程,约定可过户的类型为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和法定继承,但仍排除了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对个体网店进行继承。

(三)个人网店名誉权保障法律缺失

由于个人网店法律地位不明晰,导致个人网店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遇到名誉权被侵犯时无计可施。2011年一名开设个人网店的店主发现有人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大量文章称其所开的网店涉嫌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该店主以网店的名誉权受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网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为由,裁定驳回了该店主的诉讼。无独有偶,2015年江苏省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个人网店遭受恶意投诉,导致网店正规商品链接被删除、个人网店无法正常营业的后果,该店店主仍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一致认为个人网店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享有名誉权,此类纠纷日益增多,暴露了法律在个人网店保护上的缺失。

三、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明确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辨析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所处位置的重要前提,正如上文所述,个人网店在电子商务中已经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个人网店的权利得不到维护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明确个人网店的法律主体地位具有理论的需要性和实践的迫切性。对于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客体说

主张民事客体说的学者认为,应分清个人网店主和个人网店两者之间的关系,个人网店的店主是自然人,属于民事主体,而个人网店是网店店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属于民事客体。[2]这种观点将个人网店看作一种虚拟财产,属于民事主体的个人财产。该学说侧重于个人网店的财产属性,忽略了个人网店的人格属性。若个人网店被看成与游戏币相同的一种虚拟财产,意味着个人网店在转让、继承和分割上应具有可转让的属性,但当其名誉、信誉等遭受恶意攻击导致损害时,是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自身权利的。

(二)民事主体说

根据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将个人网店归为民事主体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同时具备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性质,这是我国民商不分的法律体系决定的,当网店的销售额非常小,仅仅作为大学生创业、自然人副业来开展活动时,应当认定为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个体网店的销售额巨大时,应将其认定为商事主体。该观点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去确定个体网店的销售额,或核实个体网店店主的真实身份,存在片面性。

(三)商事主体说

有不少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应该属于商事主体,该观点认为个人网店具有商事主体的要件:其一,商事主体是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与非商事主体的最基本区别,个人网店在第三方平台上出售商品或服务,尽管价格比实体店铺会低些,但其因投入小、门槛低,成本也大大少于实体店,因此从本质而言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二,商事主体是持续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主体,偶然进行营利活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不能称之为商人,个人网店正好与该特征相符;其三,商主体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也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个人在淘宝个人网店上进行消费,买卖双方的主体应该为消费者和个体网店,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商品服务的买卖,因此个人网店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

四、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制度构建设想

(一)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

从性质上来分析,本文认为个人网店应当属于商事主体。无论是从营利性层面分析或是从个人网店的经营性、独立性上分析,个人网店都符合商事主体的条件特征。实践中,个人网店是以网店的名义独立进行交易行为的,产生的后果也应由网店进行承担,而不是由客服或个人网店经营者来承担,而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仅仅是提供交易的服务平台,不是网络经营活动的参与者,个人网店需要对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通过上文的分析,本文将个人网店确定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包含了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商事个人和商事辅助人,[4]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事个人又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网店明显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那么焦点就在于个体网店更趋同于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了。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常相近,既有共同点,亦有区别,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两个:一是投资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二是责任承担上,两者若是都以个人的财产出资的,应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应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两者的区别有四点:一是设立的条件有所区别,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有字号且不一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个人独资企业一定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并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且投资者和经营者可以是两个人,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是同一人;三是法律地位不太相同,主要表现在行政、民事等法律关系中,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参加到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而个体工商户则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四是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上存在区别,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是以税务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会核算。[5]

基于以上区别,本文认为由于个人网店在实践中一般仅有一些仓库储备货物,大多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上个人网店的经营方式灵活,也并不需要建立财会制度等特点,将个人网店确定为个体工商户更为恰当。

(三)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

将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定位为个体工商户是大多数学者的一致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这意味着个人网店要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规范,也必须要进行登记,目前对个人网店办理工商登记需要注册有规定的主要体现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该条规定不属于硬性规定,且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没有具体对注册条件进行说明,因此,完善个体网店登记制度确有必要。

1.纳入工商登记范围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个体网店都应该纳入工商登记的范围,本文认为,设置纳入工商登记范围的条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区分个人网店的种类,主要区别的是专门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和偶尔从事交易的卖家,应只要求专门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二是辨明个人网店的主体资格,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据此,个人网店的店主应该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是可以规定达到一定营业年限、达到某个信誉等级的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

2.个人网店工商登记的内容

工商登记的内容指的是在工商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我们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来进行约定,即“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者的姓名和住所;二是注明网店的经营范围,且应在经营范围上特别标注为网上经营;三是网店的经营场所,网店的经营场所,本文认为主要指的是网店的办公场所。

3.个人网店工商登记的方式

鉴于个人网店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以采取当事人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登记模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通过网络给个人网店颁发电子营业执照,个人网店应该将电子营业执照放在网店显眼位置,让更多消费者了解个人网店的实际情况。

注释

[1]汤峥鸣:《淘宝店主状告天涯论坛名誉侵权》,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第6期。

[2]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武汉网店征税第1单属误读个人网店暂不征税》

[4]熊志海.网络法律导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5]马红军.网店实名制的利弊及对策[J].电子商务,2010(8):2.

相关链接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购买,且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的网站。网店大多数都是使用淘宝、易趣、拍拍、京东、购铺商城购物等大型网络贸易平台完成交易的,我们要合理利用网店,争取做到效益最大化。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也是《办法》的亮点。2014年中国排名第一的酒店机票预订网站“携程网”曾违规存储并泄露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支付密码等关键个人信息,一度引发民众恐慌。

《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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