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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限度:政治自由主义的“共识”方案探析

2022-12-28段元秀

武陵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共识理性

段元秀

(无锡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20世纪后半期以来,伴随着全球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增强,西方社会多元化与异质性进一步发展,使得当代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变得极为复杂与不确定。罗尔斯将社会成员奉行多元化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的现象称为“合理多元主义”事实,拉莫尔将多元现象界定为“合理分歧”①。他们认为,在关于宗教、哲学、道德及生活意义等私人性问题上,“合理的”在人们的讨论中并不是趋向于达成共识,“对这类问题我们谈论得越多,我们的分歧也越多”[1]184。为维系社会稳定,自由主义者的任务是:一方面要承认“合理多元主义”与“合理性分歧”的事实,另一方面要克服由价值多元所引起的价值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寻求政治正义观念等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有效的政治合作与稳定统一的社会秩序。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一方面,在一个具有多元价值观念的社会中,不可能所有人都接受或认可某一种特定的理念或价值。传统自由主义具有“完备性”特征,即它以某种特定的理念或哲学为基础,已经无法有效回应多元社会对政治统一性的需求。另一方面,自由理念又不允许运用强制性国家权力来确保以某一特定的理念或价值为政治生活的共同基础。由此,当代自由主义从“完备性”自由主义向“政治性”自由主义转变。

一、何谓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作为严格的“政治”学说,政治自由主义声称不依赖于任何形而上学基础,中立于多样性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对于各种合理的善观念之间的冲突,主张通过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来解决。在他们看来,多元民主社会中,为实现政治上的一致与非政治上的多元和谐共存,必须对二者(即政治的与非政治的领域)做出区分。为此,首要的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容许“合理的多元价值”及“合理性分歧”,而在公共领域,则要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以及中立性原则,运用公共理性以及“公共对话”的方式来回避、“悬置”或排除多元与差异,力求形成政治正义观念等“重叠共识”,以之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是注重对话与追求共识的“政治性”自由主义,其中“政治”作为修饰语,表明“共识的领域仅限于政治正义观念、基本的政治原则与政治价值层面,达成共识的途径不是统一于某种道德学说,而是在政府中立的条件下公民之间通过理性对话和讨论协商形成”[2]。

罗尔斯认为,正义观来自某一政治传统内部。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系统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理念并着重论证: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自由民主社会中,如何达成关于正义的“重叠共识”[3]。拉莫尔指出,只有“重塑”自由主义理论,将自由主义看作严格的“政治学说”,才能为中立性原则作论证,自由主义才能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发挥作用[1]143-144。阿克曼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关于权力对话的方式,一种政治文化形式”[4]。总体而言,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拉莫尔、阿克曼(中立性理论)等人的理论可以统称为当代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其主旨都是回应“合理多元主义”问题:从同样的预设出发,以相似的方法或途径,谋划相近的“共识”方案。“他们声称要提出一种能被所有对善有着不同概念的人接受的正义阐释。”[5]“他们相信,一个自由民主社会需要一种比仅仅建立在程序之上的简单权宜之计更深层的共识。……他们的目标是提供一个关于政治基础的道德共识,虽然是最小程度上的。”[6]

二、政治自由主义的“共识”方案

(一)运用“回避”的方法

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既然一个多元民主社会无法以一种特定的善观念或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为基础形成政治建构的基本原则或政治正义共识,就应当提倡权利优先于善,并通过“回避”的方法,即接受各种具有合理性但相互间不可通约、甚至互不相容的善观念及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且不去评判其真理性,这是宽容原则在哲学上的运用。

“回避”方法的前提是将简单多元主义与合理多元主义进行区分,前者只是简单指明了学说的多样性,而“合理多元主义”强调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是“合理的”而不是非理性的。“回避”的方法有两点预设:其一是在公共领域与非公共领域间划界,其二是区分公民身份与个人身份,也就是说公民的政治理念与个人的非政治承诺或忠诚可以分离,信奉不同私人性价值(非政治价值)的人们可以在公共领域寻求某种共同的政治价值与基础,政治价值超越于非政治价值。拉莫尔指出:“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区分以及私人领域是多样化的,我将理解它为拣选出的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公共领域必须处理属于政治制度的事情,而个人领域覆盖的是外在于它的事情。”[7]通过将善观念及完备性学说的“合理性分歧”置于私人领域,争议就可以在公共领域被“回避”,继而可以通过合理的对话和论证发现公众广为接受的政治原则。

(二)坚持中立性原则

在政治自由主义者那里,达成共识的基本政治原则主要是中立性原则(在罗尔斯那里中立性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阿克曼、拉莫尔、德沃金等则直接称之为“中立性原则”[8]),他们认为这是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观念都可以证成的基本政治原则。中立性原则意指政治中立,在国家层面,对所有具有争议的善观念及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保持中立,在实施国家权力、讨论公共政策及制定政治决策以及管理其他公共事项时都应遵循中立原则。

政治自由主义认为,中立性原则既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共的、政治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一种能避免分歧的程序和机制,通过它根据“受限制的理性对话”发现共性、排除差异。由于政治不能绝对地与善观念相分离,中立性原则就是要寻找政治的、作为共同体基础的道德价值。作为公共协商领域中的排除性机制,中立性原则可以清除那些不相关因素和分歧,排除那些有争议的善观念和价值而为政治建构留下共同的善观念和共享价值。政治自由主义者还宣称,通过中立性原则可以产生对话的公共空间,形成话语性公共领域,且从这一公共领域可以发现共同的道德基础以消除政治分歧并进一步建构合理的政治秩序。拉莫尔提出了政治中立赖以成立的两个规范基础,一是理性对话的规范,一是平等尊重的规范。他将中立原则视为程序中立,是否赞成中立原则是政治自由主义与至善论自由主义的重要区别。在论证其理性对话规范时,他明确指出:“在讨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治联合原则时,人们应当退回到中立的根据,退回到他们仍然具有的信念,(1)要么解决分歧,并通过从这种共同根据着手的论证证明所争论的立场中有一种是正确的;要么(2)回避分歧,仅仅在这种共同根据的基础上寻求对问题的解决。”[9]145阿克曼将中立性原则解释为“争议过滤器”,政治的共同基础可以通过“限制性的交谈”来发现。此外,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中立性原则本身具有道德价值,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它不是来自于任何特定的善观念和完备性道德学说,而是一种在多元民主社会中所有合理的个人共享的道德承诺。

(三)以公共政治文化与共同生活方式为根基

政治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虽是解决人类共存问题的程序与原则,但它本身仍需获得基于中立立场的辩护,为此政治自由主义者诉诸于公共政治文化理念。政治自由主义者主张,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享观念与价值是基本政治原则的道德根基。拉莫尔明确指出,证明与论证是有区别的:证明存在于一组命题的逻辑关系中,而论证是针对与我们有分歧的人而做出的,只有诉诸于他们已经相信的东西,诉诸我们之间的共同根据,论证才能起作用[9]145。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应当根据多元民主社会中共享的理念来“论证”,而不是根据基于逻辑关系的理论性“证明”来辩护。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看来,公共政治文化或生活方式中共享的价值与理念无需论证。

罗尔斯认为,即使民主社会中的人们在私人领域有多样性的善观念并推崇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公共政治文化仍然蕴含了共享的政治理念与价值。在拉莫尔看来,中立性原则获得辩护的根据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它是蕴含于共同生活方式中的规范性承诺、价值或理念,这些共同的观念和价值又可以整合到一个得到大众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中。阿克曼同样认为,在多元民主社会中一定存在着某些共同的规范性承诺,这些共同的东西先于政治建构,构成“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不同的个人所认同。

(四)诉诸于公共理性及公共讨论和对话模式

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建构、论证和检验基本政治原则的是公共理性基础。罗尔斯认为,社会的政治理性是唯一的,“公共理性”是政治自由主义确立民主政治之“合法性原则”的基础或依据[10]603。“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0]226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适用的是在公共论坛参与政治辩护的公民、政治性派别的成员以及各个政党的候选人等,适用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关于政治的公共行为和言谈。总之,罗尔斯强调要在“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上适用公共理性,在这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对于社会的秩序无疑极其重要。

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看来,公共理性论证政治正义原则主要是通过公共讨论及理性对话。人们在讨论与对话中的理由、推理以及援引的政治价值都是合理的和公共的,是与政治常识和政治传统相一致的。拉莫尔认为,理性对话的规范是做出关于支配政治生活的原则的决策所要求的[9]146。阿克曼主张“受限制的公共对话”,他指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生死存亡取决于建构公共理性的努力,人们要遵循“交谈限制的原则”,它是一种对“政治对话的基本限制”。对阿克曼来说,对话是公民的“首要义务”:“自由主义国家不以道德真理为目标,它的公民必须认识到他们自己处于这样一种绝对的对话义务之下。我们称呼它为至上的实用主义的律令:假如你和我不同意某个道德真理,我们解决共存问题的唯一方式是发现对我们双方都合理的东西,即通过互相对话来发现它们。”[11]57这种“受限制的对话”就是搁置分歧,约束对话,这是对道德分歧的合理回应。阿克曼指出:“呼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进行对话上的自我克制,是要求他们运用一种所有社会化的人都拥有的基本能力。”[11]64因此,阿克曼的论证中始终强调的是自由政体下的公民对话,以对道德真理的闭口不谈和对话限制来寻求共同的基础及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

三、政治自由主义“共识”的限度

政治自由主义为多元民主社会寻求政治共识进行的思考与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价值。但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方案及其论证逻辑有其内在局限性,具有不可回避的“完备性”特征,且无法解决多元性与差异性问题。

首先,政治自由主义方案所依赖的“回避”方法其前提与预设都带有其局限性。第一,“合理的”与“非合理的”多元主义的区分是根据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以及其所信奉的自由主义主流价值观所作出的,从而具有它所极力避免的“完备性”特征并且体现了某种霸权。墨菲指出:“在一给定的时刻,被某一共同体认做为‘理性的’或‘合理的’东西,也就是同统治性的语言游戏及由这些游戏所诠释的‘共通性意义’相符合的某种东西。”[12]192第二,根据政治自由主义关于“合理多元主义”的理解,“合理的”个人不仅在善观念和完备性学说方面有不同立场,在政治建构和政治正义的理想层面也是不同的,所以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之间一定会达成关于政治正义观念的共识。而且,不是所有“合理的”个人在有关政治的和非政治的区分以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界上都会达成一致,他们也不会一致同意在公共领域放弃他们信奉的善观念及推崇的完备性学说。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回避”的方法不是直面问题,因而无法解决矛盾与分歧。权利若不与善的判断相结合,权利本身就是空洞无物的。正如桑德尔指出的那样,一方面,对于正义或权利的反思不能脱离于对好生活的本质以及人类最高目的的反思,这是哲学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政治问题,如果不涉及体现于诸多文化与传统中的善观念,我们关于正义或权利的慎议就不能进行[13]196。他还指出,自由主义“回避”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的判断,会付出两种代价:其一是道德代价,这种代价取决于讨论正义问题时所悬置的那些道德与宗教信念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其二是政治代价,过分彻底地“悬置”道德和宗教的政治会产生它自身的“祛魅”[13]224-225。

其次,在多元化社会或多样性处境中寻求中立基础并非易事,试图以中立性原则为依据来面对或解决多元与差异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一方面,如果人们之间具有巨大的、实质性的政治分歧,那么,在进行政治建构或达成政治一致时很可能没有任何共同的或中立的基础。另一方面,按照纯粹的、严格的中立性原则,如果把每一种善观念和完备性学说都排除于政治建构之外,结果就是,中立性基础在现实中是苍白和空洞的,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无法揭示任何共同的善或道德价值[8]165。再者,即使经由中立性原则和理性对话揭示了一些共同的因素,但有可能存在多于一个或一套的善观念和道德价值,由于没有共同的标准来评判,也就没办法做出选择即什么样的善观念和道德价值能作为政治的共同基础,所以依旧无法解决分歧与差异问题。中立性原则要么留下虚空要么留下分歧,因而仍旧无法找到共同的基础。

再次,“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是当代政治自由主义对自身的要求,但是它形成共识的基础是多元民主社会中的公民身份以及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享价值与理性,它有一种先在的预设,这些预设无疑具有形而上学的、“完备性的”特征。实际上,罗尔斯仍然以同质的公民关系及特定的公共政治文化为基础进行论证。他认为,“合理的”、自律的公民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生活,拥有同样的政治品格和相同的政治推理能力,都认可同样的自由主义理念,坚持正当优先于善以及共享的政治价值优先于非共享价值这些要求。没有这些同质性的假设,仅仅排除差异是无法找到政治一致性基础的。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在自由的条件下运用人类理性会对好生活产生不同意见,却不会对正义产生不同的意见,而这种深层假定的正当性却不甚清楚”[13]213。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所论证和建构的政治正义观念不是基于公民的自由意愿所达成的共识,而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内部的一致。

最后,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设想排除了政治中的对抗与冲突因素,为公共协商留下的空间极为有限。政治自由主义为了在公共领域中达成共识,为了创造共识的条件,将所有有争议的事项都排除了,这实际上是消除了政治中的权力和对抗的维度。它不仅忽略了“热情”的推动力量,而且也没有关注到群体身份和团体行为[12]189。政治并非只有理性,还需要有勇敢、激情、忠诚等其他因素。本哈比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者所设置的限制将公共话语中所有论战性的、修辞性的和情感性的成分,无论是其过分之处还是其优点,都排除在公共理性的视野之外了[14]。自由主义公共理性是优雅的公共理性,它设置的诸种限制使得公共政治协商变成了“独白”。其实政治自由主义对于不同意见或争论的排除是“隐秘”的,暗含在权力的强制之中。当一种排斥被认为是根据理性的程序给出的,就好像脱离了权力关系,理性成为了解决如何清除对手的同时又保持中立这一“自由主义悖论”的关键[12]191。

总之,罗尔斯、拉莫尔、阿克曼等人的政治自由主义“共识”是有其限度的,尽管拉莫尔和阿克曼坚持政治自由主义应该应用到自由民主社会之外,但是他们为政治自由主义找到的共同基础都局限在自由民主社会内部[15]。政治自由主义者的论证方案受到了各方批驳,其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后作出了相应调整。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公共理性的理念再探》中,提出了以自由主义的互惠性原则和相互性原则来达成政治的共同基础的主张。其中,互惠性原则要求,提出任何一类作为平等合作的最合理条件的人们,必须考虑到这些条件对于那些接受它们的人也是合理的[16]6。罗尔斯还指出,公共理性的形式有许多种,而不是只有一种,同时承认人们在有关政治正义概念的理解方面也有分歧。“由于存在着多种自由主义及相关观点,因而,公共理性的形式也就多种多样,并且每种样式的公共理性都通过一组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加以明确规定。”[16]11阿克曼主张自由公民间的公开讨论,他指出:“当相异的个人和团体不同于我们时,政治自由主义不能惊异于这种不同,并且将自己的团体与其隔离。如果沿着这条路线进行,就会互相憎恶与暴力镇压。正确的做法是联合陌生者一起进行政治合作的共同方案,并将其建立在对每一个个体相异的权利的相互认知基础之上。”[17]

总之,作为传统的“完备性”自由主义的当代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回应“合理多元主义”与“合理分歧”,其主要目的是在包容多样性的合理学说与善观念基础上寻求政治正义等共识,尤其是通过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公共对话达成一致,以促进西方多元民主社会的稳定与统一。但是其方案局限于自由民主社会,适用于自由民主政治传统与政治文化之下的理性公民,并非是其所标榜的“非完备性”特征,且排斥了差异与对抗性因素。协商民主理论在当代的兴盛,无疑是对如何在多元化复杂性社会寻求共识的进一步思考。现实社会的实践证明,多元社会形成共识的前提不是标榜自身的唯一性与正确性,而是要接受并包容多元与差异,寻求相互尊重的基础,鼓励平等参与、通过相互沟通与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各方参与者通过对话彼此了解、相互尊重,并进一步理解基本政治原则,理解共同的社会规范如何建构以及为什么如此建构,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多元社会中日益凸显的复杂性与观念纷争,维系社会的统一与稳定。

注 释:

①根据何怀宏、万俊人、王恒等学者的中文译文对比,本文中将reasonable译为“合理的”,将 rational译为“理性的”,相应将“reasonable pluralism”译为“合理多元主义”。“合理的”强调公共性或相互性,具有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内涵,“理性的”则强调权衡利弊,尽可能促进自身利益,具有工具理性或经济理性内涵;二者对应的名词分别是reasonableness、rationality。其他相关引文作了类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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