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2-12-28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

区域治理 2022年32期
关键词:加害人协议书纠纷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王刚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的缺陷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司法腐败现象突出、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效果甚微,因此进一步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与价值概述

刑事和解背景下,通过引导加害人、被害人两者进行协商最终实现和解,被害人能够从中获得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补偿,加害人则能够减轻刑事处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够防止加害人再犯。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应用中,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可弥补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的缺陷。目前,司法解释中尚未涉及对被害人“两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遭受较大的精神、心理创伤,所以应当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刑事诉讼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由双方依据个人意愿进行协商,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能够极大地弥补上述缺陷,刑事和解制度背景下,加害人通过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失,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弥被害人的损失。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可钝化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及其家属会遭受巨大创伤,影响深重,刑事和解制度背景下,被害人可聆听加害人悔罪心声,进而降低对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将双方的矛盾冲突钝化,缓解其报复心理,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再次,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可推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现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刑事、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已及时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法院可考虑予以量刑处理。法院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无视被害人损失、逃避责任的行为,这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和解背景下,法院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者,这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的融入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刑事和解背景下,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需在刑事案件审结前给付完毕。这样,会大大减小受害方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并会避免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这能够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民事“空判”,避免因刑事、民事赔偿导致审限过分迟延,确保及时审结案件,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

二、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分析

(一)认识偏差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虽得以实施,但对其认识却仍存在一定的偏差,由于理念尚未得到更新,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效果。首先,受到长期严打政策的影响,办案人员存在着严重的重刑思想,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突出,如此陈旧的观念必然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影响。其次,民众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缺乏客观性和理性,其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诉辩交易”无异,是在放纵犯罪分子,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应用刑事和解制度时面临巨大的压力。最后,受到考核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不起诉指标的要求,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积极性不高。

(二)适用困惑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中指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也就是“民事纠纷”案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什么人之间的纠纷属民间纠纷?熟人之间还是非熟人之间?目前对于这一方面尚无明确界定,导致司法部门在办案时出现困惑。

一般情况下,普遍将民间纠纷视作为熟人之间的纠纷,非熟人之间的纠纷案件普遍认为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如此,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大部分法官认为可进行刑事和解。而对于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因自首、未成年人等方面因素减轻处罚的,大多是依靠法官的主观决断和自由裁量,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法官专业水平、职业素养因素的影响,则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出现差异。

这也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同情节案件但判决结果不同的现象,导致有的加害人被免责、有的加害人则被追责,这必然会对执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三)时间冲突问题

一般情况下,可应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均是轻微刑事案件,如被害人起诉至法院,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则省时省力,很快即可做出判决。但对于稍微复杂的案件,就会导致审判及和解工作量增加。加之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流程较为严格、规范,在此期间需展开较长时间的沟通、汇报、制作和解协议书、跟踪帮教等工作,并且需要宣传法律政策,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如时间不充足,则无法很好地完成和解工作。

(四)程序失范问题

首先,和解协议书的制作不规范,部分司法机关任由当事双方自行制作和解协议书,司法机关仅审查双方和解是否自愿、真实,不重视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和确认以及和解协议书的制作,导致后期出现问题。其次,现阶段,刑事案件审前羁押属常态,导致在案件审判前加害人、被害人两者难以见面,因此加害人只能由家属进行和解谈判,这会对刑事和解效果造成影响。最后,司法机关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时缺乏统一的程序,如:有的采用笔录形式、有的采用文书形式,无法保证刑事和解工作的规范化展开。

(五)监督缺失问题

权力得不到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出现腐败现象。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让法院、法官拥有了自由裁量权,能够对犯罪分子做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比较原则,这会为司法腐败提供空间、机会。大部分的法官为避免被扣上司法不公的帽子,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不具积极性、主动性。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对策探讨

(一)转变创新执法理念

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模式的创新,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利,是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基于此,司法部门、人员应积极改变传统陈旧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在惩治犯罪分子的同时,实现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充分体现出刑罚的谦抑性,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从轻判处,能不捕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实现对司法资源的有效节约,将双方矛盾化解,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

(二)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罪行条件

首先,应对民间纠纷予以正确、规范的界定。民间纠纷,指的是公民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常见的有:邻里关系引发的案件;因婚恋、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因偶发性矛盾,基于泄愤引发的案件;因工作原因引发的同事之间的案件等。针对当前民间纠纷界定不明晰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公民包括所有自然人,不论是熟人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均属于民间纠纷,所以同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其次,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轻罪,这旨在为了能够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维护加害人、被害人双方的权益,司法人员应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加强业务学习,积累更加充足的经验,综合多方因素科学预测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要严格审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开透明性。

(三)设立刑事和解宽缓期

办案机关应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宽缓期制度,给和解工作留足适当空间。刑事和解宽缓期的设立,要作为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内容与前置程序。

首先,应保证诉讼效益。要针对个案情况,考虑刑事和解的适用期限是否能够及时将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矛盾平息、化解,是否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让加害人更快地认罪伏法,是否能够让被害人消除报复心理等。

其次,要保证其合理适度。达不成和解的刑事案件,要及时推进正常诉讼流程,避免随意将诉讼时限延长,法官应结合案情、矛盾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宽缓期限予以合理化的确定,一般以15天为宜。同时要启动监督制度,保证刑事和解工作有序进行。

最后,要做到依法处理。针对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件,应区别处理。成功和解的则要及时做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未成功和解的则要及时批准逮捕,或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规范和解程序与和解文本

刑事和解过程中,主持和解工作是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要保证其流程规范性。

首先,和解协议书由办案人员执笔为宜。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由办案人员执笔,可保证其内容准确,格式规范,全面客观地记录双方和解全过程,保证和解程序的规范性,为和解协议书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和解协议书以笔录形式制作为宜。笔录形式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有利于司法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新义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相互监督,避免出现贪赃枉法的现象。

再次,加害人有权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加害人主动参与到刑事和解中,代表其和解积极性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说,接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可极大地缓解其心理创伤,避免出现报复心理。

尤其是在加害方经济不足的情况下,虽然有赔偿的愿望,但是其赔偿能力却不理想,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降低被害人的仇恨、敌对心理,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看待加害人经济条件、赔偿能力,进而适当减少赔偿金额,或延长赔偿时间,这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成功概率,并且能够避免司法人员袒护某一方,保证刑事和解的公信力。

最后,要规范设计刑事和解程序,这是提升和解质量,化解双方矛盾冲突的关键。在设计和解程序时,应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最大化,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引导和沟通,确保能够解决彼此矛盾,消除隔阂,体现法律的温度和感情。刑事和解时,其流程如下:(1)主持人先宣布开始和解程序,并对参加者基本情况予以介绍,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予以告知和明确,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宣读;(2)由加害人对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礼道歉,请求其谅解;(3)由被害人描述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对其身体、心理、物质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并明确刑事和解的态度及要求;(4)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数额,在这一期间主持方应密切留意双方态度、诚意,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引导工作,避免出现欺诈、漫天要价等现象,防止激化矛盾;(5)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主持方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五)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首先,要重视对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保证该机制的严格性,对刑事办案流程予以监督规范,确保在明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适用流程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落实审批工作,并邀请监督部门参与讨论案件,进而确定该案件是否真正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其次,要强化社会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制度及告知制度,严格监督和解协议,如发现和解协议中有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搭建和解人员评价体系,确保双方能够依法履行和解协议。针对一些复杂且有着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应及时邀请政协委员、人大委员、社区单位等参与到听证工作中,使得刑事和解工作更加的公开透明,并产生社会效果。最后,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职,进一步强化刑事和解监督工作,实时化、动态化监督管理刑事和解启动、适用、标准、协议签订、履行等全过程,针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复核工作,确保刑事和解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刑事和解协议书内容准确、规范,确保赔偿数额合理,防止出现威逼利诱的现象。如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如:法律适用错误等,检察机关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纠正,保证刑事和解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提高刑法公信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目标不谋而合,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针对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各项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补充完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约束力,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益,助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猜你喜欢

加害人协议书纠纷
走近加害人家属
误帮倒忙引纠纷
离婚协议书无效,欠款内容也一并无效吗
分期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基于JAVA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打印系统
从一件农资纠纷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