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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与密尔幸福观比较

2022-12-28

文化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密尔欲求幸福观

张 哲

幸福经常使人们感到困惑,因为人们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阶级地位,那么所面临的问题也大不相同。处于不同哲学派别的的人,自然会对幸福有着不同的理解。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就幸福观而言,出现了两个具有特色的历史时期。一是古典时期的幸福论,它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幸福观。该理论带有理性主义传统。二是近代时期的幸福论,它是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它更偏重于感性主义传统。无论是古典主义还是近代主义伦理学,两者都对幸福做出了相当有价值的论述,这也使幸福呈现出风格迥异的理论面貌。本文从亚里士多德与密尔比较的视角来解读近代与古典幸福观的异同,试图探寻这两种幸福的不同特色。

一、 亚里士多德与密尔幸福观形成的理论渊源

从源头上来讲,西方伦理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荷马时期,其主要思想都包含在神话和文学形式中。直到古希腊著名政治家梭伦的出现,幸福的概念才被提出来。在西方伦理思想史的不同阶段,无论是古希腊时期、中世纪、还是近现代,每个时期的幸福思想都会随着时代发展内涵有所变化。古希腊时期崇尚的是普遍的行为准则,因此公民的幸福与善或普遍的东西相联系[1]。在这一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理性的伦理幸福最为系统而全面。中世纪的伦理幸福思想要在一个特殊的时代与背景下去理解,那就是它在神学的统治之下,因此这个时期含有禁欲主义色彩。近代的幸福观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观、感性主义幸福观和中世纪禁宗教幸福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们强调人的价值、权利、世俗幸福的生活。以边沁与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在这个时期兴起,尤其是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进行修正与完善,对功利主义伦理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典主义德性伦理学的代表,自然而然地受到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影响,该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人物就是苏格拉底与柏拉图。苏格拉底伦理思想的出发点是,人必须认识有关自己的一切知识,无知就是恶。而柏拉图的出发点则是他的理念论,他认为现实中具体事物是不真实的,因为它们会不断地产生和消亡,只有理念才是真实不变的。亚里士多德一方面继承了苏格拉底关于只有有知识才能得到幸福的理论以及柏拉图关于善理念的意指,但另一方面又对此持有批判。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至善进行了重新的解读。他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抽象理性的善,而是由具体善而组成。人们从事着不同的活动和技术,从而也就有不同的善,例如航海的善与与医术的善,建筑房屋的善,它们都是不同的。它们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善,但最终都是从属于一个最高的善服务,那就是幸福。

而密尔作为近代功利主义幸福观的主要代表,他的幸福观是对自古希腊至近代的感性主义幸福观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新形式的快乐主义幸福论[1]。感性主义幸福论的经典哲学家,最早也最为被人们所熟知的要属伊壁鸠鲁,他的幸福理论就是追求快乐,避免其痛苦为出发点,直到后来的爱尔维修或霍尔巴赫也都持此种观点。其中对密尔幸福观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边沁。这在密尔的自传中也有表述,遇到了边沁,使他树立了人生的理想,那就是改变人类现状。边沁的功利主义对密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检验人们行为对错的标准应该以获得快乐和减少痛苦为主。密尔对边沁的最大幸福原理进行了完善,并在此发展了自己的幸福思想。

二、幸福:作为最高追求的一致性

(一)幸福是最高目的欲求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就讲道:“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2]1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善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与恶相对立的含义,而是指含有一种目的的意指。那也就是说,在古希腊城邦制中,个人无论从事着什么样的活动都要朝向一个目的进行,无目的的活动只能被视为一种盲目的、偶然性的结果。比如制作马勒的技艺的目的是骑术,骑术的目的又是战术。既然人类实践的每一种目的都从属于更高的目的,那么必然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终极目的,那么这个被亚里士多德称为终极目的的是什么呢?那就是幸福。幸福作为最高善一定要区别于具体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具体善的目的都是为了最高善。

关于这一点,密尔同样认为只因自身而被欲求的目的就是幸福。“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说也是值得欲求,那仅仅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3]42即它不是高高在上的一个理念,它是可以被人们欲求的具体的目标,例如人们对健康、音乐、以及金钱地位的追逐也都可以体现为对幸福的追求,以上这些都可构成幸福的要素,而幸福作为一个整体是对所有要素的整合。这样,密尔的幸福是道德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人们欲求的最高目的。

因此,亚里士多德与密尔都把幸福安置在价值序列的最后。同时也可以看出二者都把幸福作为最值得欲求的目的与终端,这是他们进行各自伦理体系建构的前提与基础。这也相继体现出二者在对幸福范畴解读的一致性[4]49。

(二)幸福是一种高尚的快乐

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从正面直接论述幸福是一种快乐,而是从反面来说明,即痛苦是一种恶的论断来推出快乐应当是善的。他说:“与恶的,应当避免的东西相反的,就是善”。[2]242之后他反对斯彪西波的观点,进一步对幸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快乐给予界定。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是一种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至于什么才是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他说:“他们也可能实际上在追求同一种快乐,而不是在追求他们各自觉得或口头上说自己在追求的那些快乐。因为,自然使所有存在物都分有了神性。”[2]243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是所有人都追求的同一快乐,它分有了神性。这种只有神才能享有的显然是沉思的活动,而沉思的活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便是天然的主宰者,它能思考高尚的神性的部分。综上,亚里士多德首先认为幸福是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而这种未受阻碍的活动就是神所享有的沉思的活动,沉思的活动在他看来是高尚的,所以在他看来,幸福是一种沉思的高尚的快乐。

在密尔的伦理思想中不同于边沁对快乐的理解,他认为快乐有质上的区分,心灵的快乐要比肉体的快乐更加持久,更有保障。他说:“当我们估价所有其他事物时,总是把性质与数量同时考虑,而在估价快乐时却设想仅取决于数量,这未免荒谬了。”[3]10所以在密尔看来,质量上的快乐是更被值得欲求的。 密尔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附有更加高级的感官存在,不同于禽兽只能享受着较低等的快乐。所以,尽管人总是陷入忧愁中,对自己经常感到不满,但在密尔看来,人作为一个具有高级感官的动物来讲,是高层次的,无论如何也比低等的生物享受幸福。

因此,在二者看来,尽管快乐是值得欲求,并且可以当成是幸福,但并不是所有的快乐都能被认为是幸福,在众多的快乐中,只有高尚的快乐才是幸福,才是被值得充分地享受,而肉体的快乐不能称其为幸福,

三、幸福:作为实现路径的差异性

(一)德性与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不是静态的,而是需要符合一种自身的实现活动性质的。而这种实现活动的性质又可分两种,一种是为了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另一种是为了其本身值得欲求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第二种才是幸福的,因为它是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他说:“幸福就应当算作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因为,幸福是不缺乏任何目的的、自足的,而那些除自身之外别无他求的实现活动是值得欲求的活动。合德性的实践似乎就具有这种性质。”[2]332所以,德性是为了其本身为目的的,它是实现幸福的首要条件,它的地位自然不能等同于作为实现目的手段的财富或健康。

密尔就如何获得幸福的问题中,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将目的与手段进行区分,即把德性本身看作是幸福的目的,把其他的财富、健康等看成是获取幸福的手段,它们的存在显然是为了至善的目的而存在。在密尔看来,美德、金钱、音乐等,它们都是作为本身才值得欲求的,当它们被人欲求并值得欲求后,都可被视为目的,并且构成了幸福的组成部分。他说:“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种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它们被人欲求并且值得欲求,乃在于它们自身。它们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的一部分。”[3]44]所以,德性在密尔看来,只能作为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幸福还包含着其他的东西。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前提,唯有合于德性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幸福。他也不否认其他如财富、健康在幸福中所起的作用,只不过它们只能作为手段的从属与目的。从这一点来看,二者在对待幸福与德性的关系上有着根本的区分。

(二)遵循幸福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就如何获得幸福的问题上,注重应坚持所谓的适度原则。而密尔与之不同,他强调获得幸福应坚持其功利主义的标准。前者则侧重于从个体的、自身的视角来坚持适度,从而达到个人在面对他者时内心所坚持的道德原则,而后者则侧重于从他者或大众的效果实现利益中来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德性的一种实现活动,人们能否获得幸福还在于德性的学习和训练。他说:“即使幸福不是来自神,而是通过德性或某种学习或训练而获得的,它仍然是最为神圣的事物。”[2]25那么,如果幸福在于一种德性的学习和训练,我们如何行为才能达到这种德性呢?亚里士多德坚持“中道”伦理观。也就是说,个人在某些具体行为中,要掌握其行为的度,避免达到两个极端,这两个极端便属于恶的范畴。例如某人在钱财的接受与付出方面,他究竟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才是符合德性的呢?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他内心应坚持适度的道德原则,即在钱财的接受与付出方面,如果过多的话则是挥霍,如果过少的话应是吝啬,适度原则告诉他应该是慷慨。所以,亚里士多德奉行的实现幸福的适度原则侧重于个体符合内心服从的道德原则。

在幸福观问题上,密尔则坚持功利原则。他主要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强调的是对当事者增多或减少幸福的效果来讲的,进而对当事者是否幸福给予评判,这样功利主义对幸福评判对标准就出来了。他的继任者密尔把功利主义规定为最大幸福主义,所以功利也就是最大幸福。 这里显然可以看出,密尔实现幸福的原则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他的幸福观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他人与整体,而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强调主体性奉行的中道原则。综上,亚里士多德与密尔在获得幸福所信奉的原则才有了根本区分。

四、对当代幸福观的启示

哲学比较的关键是要“让来自不同传统或具有不同风格的哲学观点进行合作式对话、互镜式学习、共生式融通。”我们试图对亚里士多德与密尔幸福观进行比较,力图说明幸福的各个维度,以及他们比较后所产生的理论张力与联系[4]52。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与密尔的幸福观的共同性特征:第一,幸福是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善,它与手段的善相区别;第二,幸福是一种注重精神层面上的一种较为高尚的快乐,那沉迷于肉体的享受的低级的快乐自然被排斥在外。

人们普遍对未来生活和前景越是感到盲目与不知所措时,就越应该试图构建一种新的幸福观。亚里士多德与密尔的幸福观比较研究的益处在于二者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参考的价值。对于当代的我们构建新型幸福观也有所启示:第一,要以幸福为人生的目的导向,金钱、荣誉、地位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而存在,不能把其当成目的。第二,要把精神层面的快乐与肉体中的快乐严格区分开来,一方面把握精神层面的高尚的快乐,另一方面对待肉体上的快乐要采取适度原则。第三,既要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同时也要考量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好达到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相统一。第四,要坚持幸福与道德的相互统一,二者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对立,不可调和。所以,既要杜绝那种只要道德不要幸福的压抑人性的伦理观,也要杜绝那种只要幸福不要道德的享乐的幸福观。道德存在的目的是使人们追求的事物更值得欲求,也使人们更加贴近想要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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