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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洗钱罪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

2022-12-27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1期
关键词:竞合罪名走私

【主题导引】洗钱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中修订最为频繁的罪名之一,但其司法适用率低、量刑差异大、打击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却一直凸显。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也为了应对国际反洗钱形势,进一步保障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也联合发布了六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在此情况下,新型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对洗钱罪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犯罪的关系问题,以及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界分等诸多理论与实务难题亟待解决。为此,本刊特邀多名相关理论与实务研究专家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以飨读者,也期待能够对洗钱罪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贝金欣博士通过分析互联网洗钱生态链的样态趋势,剖析了当前互联网洗钱链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了法律解释的价值基础,并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且可行的刑事司法应对思路。贝博士认为,在互联网洗钱生态链可能触犯的罪名中,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与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传统罪名,在应对互联网洗钱生态链上均存在司法困境,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决问题的空间极为有限。为应对互联网洗钱生态链刑事司法困境,首先需要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妥当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依法惩治犯罪,包括准确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被帮助对象的共同犯罪,对生态链中的模块进行逐一解构,妥当评价互联网洗钱生态链中各个模块的刑事责任,适当扩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范围等。

<1),且各件产品是否为不合格品相互独立.

周宜俊博士通过界定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晰自洗钱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厘清洗钱罪与走私罪的罪数问题等,对自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议。周博士认为,走私犯罪所得应当界定为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规定中的“明知”并未改变该罪的主观要件;“为掩饰、隐瞒”是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要素而非客观要件,并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的方式予以证明;自洗钱行为入罪后,走私等七类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在同时构成洗钱罪与走私等上游犯罪的情况下应予以数罪并罚。

何萍教授等对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现实背景以及具体法条内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他们认为,自洗钱行为入罪既是国内顶层设计的要求,亦是国际治理形势的需要,同时还具有法理基础的支撑;修正后的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自洗钱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独立性,连续性上游犯罪的过程中存在构成洗钱罪的空间和可能;应充分考虑自洗钱行为的法益独立性,在成立数罪后应当进行并罚;对于自洗钱行为入罪后的共犯关系的认定,应根据上游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是否就上游犯罪或洗钱行为进行通谋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

刘晓光检察官等通过立足洗钱罪的内在设置体系,以实践中的司法适用为问题导向,结合刑法原理对洗钱罪的相关理论上和实践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他们认为,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洗钱罪的“明知”认定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是否具有“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为标准;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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