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
2015-01-30陈兴良
文◎陈兴良
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
文◎陈兴良*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除9个死刑罪名,在立法讨论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死刑废除的立法进程。
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中央的政策,并且正在逐渐落实。应该说,废除死刑罪名是一个逐渐推进的法律发展进程。限制死刑在立法和司法这两个领域具有不同的表现:在立法上表现为减少死刑罪名,在司法上表现为减少死刑的适用。前者为一般限制,后者为个案限制。显然,这两者对于死刑的限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相向而行。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二是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三是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首先应当考虑废除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减少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对于那些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来说,其不用或者基本不用,当然应该成为废除其死刑的首要考虑因素。相对于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的废除,与死刑的实际减少没有关联而言,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如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废除,在客观上具有减少死刑适用的作用。因为在这些罪名的死刑废除以后,解除了司法的压力,有利于对此类案件的更为公正的处理。
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渐废除死刑罪名的时候,应当具有前瞻性,不是每次都是单独地提出拟废除的死刑罪名。逐步废除死刑应设立一张路线图,它提供了所有我国刑法中现有死刑罪名废除死刑的先后顺序。这种顺序是根据以下原则安排的:首先,根据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优先于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废除死刑的原则,将非暴力犯罪纳入死刑废除的视线;其次,根据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优先于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废除死刑的原则,在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中,先考虑废除那些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最后,根据暴力程度轻重,在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中先废除暴力程度较轻的死刑罪名。如此循序渐进地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
(摘自《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第71-79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