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法学教育研究
——以践行“强国有我”理念为视角
2022-12-27辽宁大学姚宇
辽宁大学 姚宇
党的相关会议中明确指出,“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全国各族人民的紧密团结,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以大学生群体为核心的广大青年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也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后继力量。作为肩负青年学子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学教师,同样应践行“强国有我”理念,遵循“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要求,发现当下大学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法治建设需要和和域外法学教育经验予以完善。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实践与教学应当紧跟社会生活的发展需求。建党百年之际,我们完成了第一个“百年目标”,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际地位都取得了跨越式的突破,社会主要矛盾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但从笔者亲历的大学本科教学来看,传统法学教育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已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并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特色元素不彰。缺少必要的与中国元素相关的内容。以法科学生最先接触的部门法民法为例,在传统“民法总论”教材中,一门讲授规范中国市民社会生活基本原理的课程不是在中国化而是去中国化。这样的教学内容既不利于培养青年学子对法律学科的认同感,也难以让学习者将艰涩的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实践相关联,造成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机械与片面。
第二,理论实践融合不足。法学教育的首要和必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学原理为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利益纷争提供正当裁判依据和合理解决方案。相应地,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又可粗略地划分为技术层面和事实层面的学习——前者主要指对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应用方法的学习,后者主要指对法律规则调整对象的认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法学教育的精力主要用于技术层面的理论教学,这也是成文法体制下法学教育的应有之意。但青年学子由于涉世未深,对于法律调整对象在事实层面上的认知较为有限。所以,传统教学模式一方面难以使学生将法律规则、法学原理与其调整对象紧密结合进行思考,对于法律的认知常常停留在“是什么”,而难以进阶到“为什么”;另一方面也使学生缺乏对我国法律制度特殊性和优越性的认知,对涉及价值判断的复杂实务问题难以作出恰当分析。
第三,问题意识前瞻性弱。辩证唯物史观指导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作为上层建筑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法律规则形成于旧的生产关系,却要解决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问题,这是法律自身特点带来的矛盾。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法学课程更侧重于对部门法具体规则的讲解,教学案例也以过往典型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为主。青年学子在学习中虽然能够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但对实际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矛盾如何通过既有规则体系合理解决,也即面对法律的稳定性所不可避免造成的滞后性如何在既有规则张力下解决的能力尚待提高。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探索
对于如何有效培养青年学子通过法学教育掌握解决当下中国经济社会纠纷矛盾,先辈法学家在法学教育的探索与改革中作出了大量反思并取得了诸多创造性成果。
第一,发掘法律的中国性。由于我国是现代意义法律体系的后发国家,即使仅考虑到其14亿人口、资源相对稀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宏观社会经济特征,中国的法治也必定不会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相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并没有唯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是尚,而是设计出立足中国国情和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方案。在法学教学上,既有法科教材中更加重视介绍当下立法的中国社会背景,并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解读既有规则体系,而对于国外成熟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和的价值偏好仅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视角而非唯一依据。
第二,合理分配实践教学比例。法学是一门兼具复杂的理论性和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无论我国抑或域外,法学教育都会面对两难境地,即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学者和专家的理论科研教育,如何在法学教育二重性中寻求一个最佳的方案是各国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对此,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下,一方面,成文法体系下的教育模式依然更倾向于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在培养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基础上,再行开设一定比例的实务分析课程;另一方面,对法律实务课程的设置逐步丰富与完善,通过对真实案件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分析及参与模拟法庭或庭审比赛训练,提升青年学子在包括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适用和解释规则等在内的多方面法律职业者的必备技能和素质。
第三,完善职业考核制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青年学子学习通过法律手段为实现社会提供文明、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纠纷解决办法。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包括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应被视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如以德日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模式,就包括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将法学高等教育与职业考核配套,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发挥不同作用。我国于2002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司、律师三类主干法律职业者的准入标准,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亦存在与法学高等教育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对此,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改革,诸如将考试门槛提高为需具有法学高等教育学历或完成大学三年的法学基础课程、将通过标准根据执业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作差异化区分、将考试内容与法学高等教育内容不断协调融合等,促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
三、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完善
通过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改革不难发现,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传统下,法学教育面对的问题既具有共通性,又具有特殊性,这是法律现象内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决定的。相应地,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也应本着矛盾分析方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基础,结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实际进行反思与完善。实践证明,在法学教育中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将二者有机结合,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在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一,夯实通识教学,在传统法律思维基础上加强课程思政建设,以缓解法律移植中的法律形式与实质间的矛盾。虽然我国有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如此,我国的法律应当以我国特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内容上不断融入符合我国时代要求和社会治理特征的中国特色元素。相应地,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当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方向,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仁孝礼信”等优秀思想和“爱国法治、和谐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学理论与案例实训中,使学生对法学教育产生认同感,并学会灵活运用现代法律技术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例如,在笔者所讲授的民法课程中,就尝试以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的“立德树人”为目标,发掘课程中蕴含的思政教育资源。
一方面,以训诂方式从汉字字形出发讲解抽象的法学概念,拉近学生对《民法典》和本民族传统文化间的关联性认知;另一方面,以实务中矛盾突出的典型类案为例,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帮助学生了解《民法典》中体现的中国元素及其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在对学生的教学反馈调研中,这种尝试也得到了学生的认可。
第二,融合实务元素,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上注重实务问题导向,以缓解法学构成中技术层面和事实层面间的矛盾。一方面,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使学习者掌握法律适用的能力。在向法学本科生调研时有一个有趣的反馈,因疫情原因,2020年上半年学生未能返校,整个学期的课程都是通过网络讲授的,个别学生家长也陪同参与了课程,虽然参与的家长并无法学基础,但学习后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却好于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学生。
被调查者认为,这种现象是由法学的实践性所致,对于从未离开书本的学生来讲,可以通过学习理解法条,也可以读懂案例解析,但在将具体问题和所学条款联系时却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法条以及该怎样适用,需要教师在授课时有意识地引领学生从事实层面了解法律实务,而不是简单地增加法律实务内容在学习中的比例。另一方面,鉴于法律学科内容的严谨、庞杂,法律适用关乎上到国家治理、下到个体发展,法学教育也不适合纯粹的职业教育,这就需要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将理论与实践元素相结合。
另一个有趣的反馈来自于对司法机关的调研,被调研对象在谈及法学本科生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安排时,反而认为学生应当加强法学理论基础的培养,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最难的往往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但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事实认定同样以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因此,融合实务元素并非轻视法学理论教学,而是要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融合,以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认知。例如,在笔者的课堂上,尝试针对每个知识点都引入带有显著争议性观点的案例,并通过提问和追问的方式,使学生能够从法官、双方律师等不同的角度思考个案中的利益纷争及法律适用方法,从纯粹的法律审视角提高到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共政策和现实困境,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摆脱规则文本的束缚,实现“通过法教义学,超越法教义学”的效果。
第三,引入职业教学,在既定课堂教学基础上增加法律实训课程,缓解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学与职业教学间的矛盾。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教学方式虽然反对不讲理论的实操训练,但并不排斥纯粹的职业实践。在对司法机关的调研中,受访者也提出了由高校法学院与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增加学生实践和经验交流的机会,在真实世界里学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未知新问题的建议。事实上,在传统课堂学习基础上增加纯粹的法律职业实务训练已成为域外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高校在这方面也结合现行教育体制作出了种种尝试。笔者所在法学院,除与各级司法机关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实训基地外,还探索“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将其设计为一门选修课程,与传统教学实习并存,辅导学生解决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和新问题。这种模式在增加法律实训的同时,还可以发挥教师在实训中的指导作用,较国外职业机构培养模式可更好实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效果。此外,国内高校积极探索的不同形式的模拟法庭等职业模拟教学尝试,也能在一定程上拓宽学生参加实践的领域,使学生可以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特点,并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兴趣提前确定自己的择业方向和学习重点。
四、结语
“七一”重要讲话还深刻指出了“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洞察时代大势,把握历史主动,进行艰辛探索”的强国路径。法随时变,当今世界经济关系正在发生剧烈变化,科学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法治建设也面临巨大挑战。对此,法学教育应当与时俱进,以中国特色法治思想为灵魂、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躯干、以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强国目标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