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2022-12-13王豪杰
王豪杰,李 怡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一、引言
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的新经济形态,重塑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中最为显著的劳动样态,不仅承载着全要素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动力,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学界研究解决。通过对学界既有研究进行梳理,学者们主要围绕“数字劳动”这一主题展开相关研究。
第一,西方传播经济学最先关注到数字劳动这一现象。如泰拉诺瓦、奈格里与哈特、福克斯等西方学者都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无酬劳动”[1](Free Labor)。互联网用户在线进行搜索点击、浏览网址、游戏交际等活动的同时也在为互联网公司创造着商品化数据,进行着情感、信息、数字等“非物质劳动”[2],这一数字劳动过程具备“产消一体化”[3](Prosumer)的特征。西方学者从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理论出发,关注到数字经济下劳动者行为的新特点,但对于整个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数字特征并未给予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直到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将数字劳动延展至整个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劳动过程,数字劳动相关的话题开始在全球热议。
第二,基于福克斯的学术研究,国内学者对于数字劳动研究更为全面和深入。在生产领域,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囊括数字技术和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产业链上的所有劳动”[4]。在消费领域,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包括网络游戏、购物消费、出行支付等行为[5]。在流通领域,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指互联网公司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编码,改造用户数字交互体验[6]。在意识形态领域,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潜在的自由化倾向,易同资本合谋,从数字技术产权、数字平台经济等方面带来数字资本主义霸权[7]。
综上而言,对于劳动过程的数字化研究是国内学界对国际数字劳动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文章研究的出发点。但是回归到马克思“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8]的论述。数字经济下劳动样态的研究不仅需要关注生产、消费、流通、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具体表现,更需探寻数字经济中劳动本身出现所带来的新特点、新问题和新实践。并且,部分学者对于“数字劳动”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是否成立也提出质疑[9]。有学者提出,只有将其界定为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时才最符合政治经济学范式,而“数字劳动”也应改为“数字化生产”[10]。其依据源自马克思“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8]的论述。文章认为,数字劳动是指对数字资料进行实践的活动,包含数字化生活劳动、数字化生产劳动以及数字化服务性劳动,这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新样态的突出表现。
因此,数字经济下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在学界已引起广泛共识,并对其有丰富的论述。但对数字经济中的劳动样态研究,应当从劳动呈现出的数字化特征为切入点,分析数字技术与劳动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进而对数字经济下的劳动样态进行科学引导。目前,数字经济伴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劳动的就业门槛降低,对数字工具的依赖性变强,劳动环境更为舒适,劳动的时空标准更加弹性化。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正呈现出丰富的数字特征、潜在的数字问题,亟需科学的理论引导。
二、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显,是人的社会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的生成与表现。不同经济形态下劳动样态的区别不仅包括劳动同技术的结合程度及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包括人在不同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行为的不同。当前,全要素数字化作为数字经济最鲜明的特点,因此其劳动样态也呈现出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变革、劳动关系的数字化重组、劳动环境的数字化演变及劳动行为的数字化趋向四个方面的特征。
1.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变革
数字经济下,劳动的主体、对象、资料及产品都呈现出数字化变革。第一,劳动主体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劳动主体是指借助信息与传播技术参与到数字技术产业链上的所有劳动者。如短视频创作者、网页或软件的开发制作者、数字平台的管理者和签约工作者等。第二,劳动对象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劳动对象是数据资源,既包括对数据的开发、编程和包装,也包括对数据载体的生产和维修。如数字设备的制造、网站内容的设计维护等。第三,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主要劳动资料包含量子信息、移动网络通信技术、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终端设备等。通过这些数字工具对劳动过程进行精准、智能的操作,逐渐成为现代人生产生活的技术支撑。第四,劳动产品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主要劳动产品包括网页和软件、数字化的农业产品、工业化互联网平台、金融领域数字化产品等,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领域。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生态广泛链接了劳动力市场,衍生出数字化就业的独特人群和地域特征[11]。
2.劳动关系的数字化重组
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变革引发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重组。数字劳工组织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新兴模式,数字平台经济中“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已然成为一种全球现象。数字劳工组织出现于21世纪初,其目的是“在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协调工作或服务。”[12]数字劳工组织中以数字平台最具标识性特征。数字平台基于互联网,通过公开招募将工作任务外包给地理分散的从业者[13]。这种新的劳动组织带来两种新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所有平台劳动力雇佣策略都是尽可能以自雇为主,灵活用工为最优选择,“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劳动关系的新特征。根据《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只有8%的平台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平台劳动者的法律身份模糊,也使他们无法获得劳动法律的保障和社会保障。以网络文学签约写手为例(见表1)[14],数字化带来的弹性雇佣机制使数字劳动者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对自身的劳动保障感到担忧。另一方面,众包用工导致平台、代理商和从业者三方关系复杂多变。平台通过劳务外包给代理商而形成的加盟协议,常使平台从业者面临“双重控制”。从业者的工资、行程由平台决定,而人员调配、监督管理则是由代理商负责。随着数字劳动成功嵌套进组织化的权利矩阵关系之中,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愈发迫切,数字劳动者对劳动环境、劳动体面、劳动兴趣、劳动享乐的美好向往也更加强烈。虽然数字生态为就业帮扶人群打开新空间,但适合灵活就业新形态的劳动保障体系仍在探索中,数字经济下复杂劳动关系还需进一步研究。
表1网络文学写手对工作安全感的主观感受
3.劳动环境的数字化演变
移动通信技术、数字平台及数字劳动的出现,给劳动者的时空环境带来巨大变化。工业革命使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相分离,人类生活时间被休闲和工作分割开来。工作时间作为生产性劳动,进行剩余价值的创造;闲暇时间作为自由活动,无关剩余价值的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社会工作日中用于物质生产的必要部分就越小,从而用于个人的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8]因此,在数字经济出现之前,理论上劳动仅发生在劳动时间(工作日)内。闲暇时间发生的活动虽然产生了信息,但并未聚合为有价值的“数字土地”,是非生产性的。随着技术更迭,网络算法驱动的数字技术使劳动资料数字化,人的工作空间和闲暇空间也呈现数字化。这也导致人类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在进行原始数据的生产,即便是在消费娱乐,也在无形之中聚合为有价值的“数字土地”,成为数字经济的来源。当然,不同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所定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在数字劳动时代,应转变为“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和闲暇劳动时间”,数字劳动者在第三类时间创造的劳动被数据公司和平台无偿占有,因而在闲暇劳动时间部分存在剥削,“占有闲暇劳动产生的原始数据的价值是不正义的”[15]。有学者认为,“在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之外还存在损失掉的时间。”[9]诸如失业找工作期间,并没有创造价值,也并非属于自由休闲,而是在损耗时间。但无论学者之间的争议如何,都表明劳动时空环境的数字化特征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也带来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4.劳动行为的数字化趋向
因劳动时空的改变,劳动的行为也随之改变,使加班成为常态,赚“快钱”是一种捷径。传统劳动认知中,劳动具有朴素性。“日出而作,日落而归”表现出劳动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自在行为。但随着劳动样态、劳动关系、劳动时空的数字化转型,传统劳动行为被进一步改造。其一,数字形态下,劳动的物质性取向占据主导。特别是网络直播、网红带货带来巨额的经济收入,引来无数人争相效仿。劳动的喜好和享乐标准逐渐转为物质性尺度,劳动数字化也间接强化了劳动的竞争,或引发了“躺平”行为。其二,劳动的时间性、规定性发生变化,体力劳动行为被淡化。传统劳动是时间上的规定,时间在空间内的撑场使得劳动的时空界限十分明确。但数字劳动发生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时间是一种“非时间性的时间”,纷杂多样的信息海洋使得时间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标准消失了,钟表之于劳动的意义也随之消失。现代人把工作时间的消耗性作为劳动的观念在此刻被模糊了,“加班加点”成为一种常态。同时,这种状态进一步遮蔽了人的沉思,让人在数字世界中进行“无思考的思考”,更难以进入“空间在时间内撑场”的状态,劳动中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伦理性被解构,浮躁、急于赚“快钱”“不劳而获”等观念便甚嚣尘上。
三、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的潜在问题
数字经济中劳动同数字技术的融合带来更为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值得欣喜的一面。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技术与劳动融合的过程中存在平台经济加剧劳动的异质性、算法本位代替劳动者主体性、数字鸿沟窄化了劳动的交互性等潜在问题,使数字经济下劳动的现状不容乐观。
1.数字平台加剧了劳动的异质性
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ics)是指以数据算法为基础,数字平台为核心,跨时空集成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为一体的新经济系统[16]。数字经济下,劳动者相较于掌握信息数据和控制运营规则的数字平台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首先,议价和定价不对等。随着劳动者信息被录入互联网,其个人隐私在大数据面前一览无余。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可承受的劳动强度等都可以被算法分析,劳动话语权被数字平台所掌握。例如平台接单规则、积分规则、奖惩规则等全方位的广义定价权均由平台主导。其次,风险与保障错位。由于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都是弱契约模式,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既缺少法律规范,也存在协商模糊。在杂乱无章的用工关系下,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向个人倾斜。而且多数平台缴纳的从业者社会保险未能全覆盖,工伤保险缺失成为数字平台劳动者职业风险加大的关键原因。最后,生产与消费异质。平台算法和消费主义合谋将数字劳动者“捆绑”在平台之中。当社交媒体用户分享、推荐购买产品,收获好友点赞和评价,自身情感付出得到满足,贡献出自己的“数字文本生产力”为数字经济创造出价值,“免费劳工”和“产销一体劳工”就不知不觉出现了。数据平台不仅省去了市场调研成本,还让用户成为免费营销人员,甚至帮助自己收获市场反馈,在无形中为数字平台增加了劳动创造的价值。
2.数字算法遮蔽了劳动者主体性
算法(Algorithm)是指对一系列问题给出精准而完整的解决方案或规则的机器指令。数字工具在增强人的劳动能力的同时,也在弱化着人的身体机能,导致劳动者本位出现数字异化的新困境。首先,数字算法在劳动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长期生活在“数字国度”下的劳动者更习惯借助数字工具来寻求帮助。也正因为这种长期的思维习惯,在面对庞杂数据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借用数字工具来协助完成工作。而随着算法工具越精密、越复杂,劳动者就越难以理解其运行逻辑,越容易陷入算法迷宫。算法程序也从劳动工具转变为劳动过程的支配者和主导者。其次,算法“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17]劳动的数字化无远弗届地消除了钟表的分割作用,让数字劳工无时无刻不处在劳动待命的状态之中,陷入数字平台“弱契约+强控制”的用工模式之中。再次,人对算法的过分依赖,弱化了“沉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创造性的劳动“输出”周期大大增加,劳动日渐成为一种任务,而非必要。而且数字劳动的开始必然伴随数字设备的启动,在劳动主动性的降低和数字设备的依赖双重影响之下,劳动者本位观念出现“空场”。最后,数字算法在身心双重意义上解构着劳动者存在的神圣性,人的劳动尊严在数字算法面前遭到“贬值”。算法的高精度、高效率逐渐取代人工,原本劳动作为人的本质主要意指,通过劳动创造着历史,实现自我的价值,把自我视为万物最可贵、最神圣的存在。但在数字算法面前,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都存在依赖性,人与数字算法的主导关系面临被颠倒境遇。
3.数字鸿沟窄化了劳动的交互性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是指因对信息的掌握、技术的使用能力存在差别而导致知识、财富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向。数字鸿沟不单单是一个技术层面的算法问题,还是关乎贫富差距、劳动正义的社会问题。21世纪初,阿尔文·托夫勒就曾提出:“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将拥有整个世界”[18]。其一,数字鸿沟本质是对信息占有程度不平等而造成的数字差距,由此带来数字经济下劳动起点的不平等。虽然人人都可以借助数字平台进行劳动,但是这并不等于人人都有能力、有经济、有技术条件来自主决定劳动。这种数字劳动鸿沟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在互联网行业,女性从业者少于男性;在不同年龄段,中老年人对数字劳动感到陌生,数字算法为中老年人的适应学习形成了压力;在不同地区,因开发进度不同,致使数字孤岛出现,带来地区间发展差距的拉大。其二,数字鸿沟也极易导致“信息茧房”的出现,带来劳动合作和交流上的矛盾。特别是意见相左的数字用户在网络上恶意蹭热点、控评、删帖等行为,不仅本身不道德,更产生了社会舆论层面、意识形态价值层面的误导,是劳动道德的失范。其三,数字鸿沟产生的数字垄断加剧财富的分配不均,致使劳动行为受限。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数字垄断直接造成数字经济下劳动成本的无限增加,数字劳工举手投足间就有可能“侵犯”某一专利,陷入“数字封建主义”[19]。这种劳动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和技术壁垒只有通过经济社会形态的变革才能得到解决,只有在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的国家才能打破数字垄断,让人们在数字经济中实现劳动数字化自由,共享数字生产资料,进而让劳动与数字技术更深度地融合,创造更高的效益,实现财富共享。
四、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的合理引导
劳动过程总以目的或观念为先导。数字经济下劳动样态的革新不仅需要劳动者观念上的跟进,同时也需要社会合力的广泛支持。特别是数字经济中,人们越是想要逃离劳动,越希望“躺平”,越说明应加强对数字劳动样态引导的紧迫性。当“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做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20]为此,需要提升劳动主体的数字素养,完善劳动数字化的政策规范,引导数字逻辑同人的逻辑相适应。
1.提升劳动主体的数字素养
数字经济使数字社会化愈发明显,数字素质正在成为劳动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对美好生活的建设,还是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都不是单纯依靠数字塑造出来的,而是由人创造出来。而实现这一创造就离不开创造的主客观条件。数字经济虽然带来了更高效、更舒适、更便利的客观环境,但创造的主体仍旧是劳动者。要驾驭数字经济的发展,掌握数字技术、增强数字素养是劳动者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美好生活要靠勤劳双手奋斗出来[21]。劳动者现实生活质量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程度。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字劳动越发突出精神文化的产出,这对劳动者的创造性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加强劳动者的数字能力成为关键环节。数字能力是指对数字信息的筛选、数字工具的使用、数字产品的评估、数字成员的合作等能力。特别是对于成长于数字环境下的青年一代,他们对于数字技术有天然的依赖和好感,时刻都在接受着“数字劳动”基本素质的培养。约有“70%的学生认为,劳动技术就是信息技术”[22]。另一方面,规范劳动者的数字价值观。数字价值观主要是指数字主体的伦理道德和理想信念。诸如数字国家安全意识、数字专利和版权意识、数字法律意识、数字公德和服务意识以及个人的数字品位等。伴随数字化、智能化生产方式的普及,“劳动必须承担的直接创造财富的功能将越来越弱化,劳动与生产的关系也将越来越弱化”[23],数字经济下的劳动更倾向于劳动主体的个性表达和交互合作。因此,提升劳动者数字素养是劳动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伴随数字经济中劳动数字化的变革,数字劳动者也“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形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20]。
2.完善劳动数字化的政策规范
政策不仅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同时也规范着数字经济中劳动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数字技术同劳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亟需党和国家从顶层设计上积极回应,规避其潜在风险,引导数字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要从法律上制定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法。开放性、自由性、数字性是数字经济下劳动形态的重要表现,而数字的破译与加密始终存在于劳动数字化的全过程,致使数字经济下的劳动过程非常容易受到盗用、贩卖。当前劳动数字化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知识产品被随意使用进而为他人谋利。盗版、破解、转卖等行为都是对劳动者心血的无情伤害,使得辛苦付之东流。因此,要加强对数字劳动产品的及时确权和保护,加强劳动法保障。因此,必须以法律手段规范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的使用,完善数字知识产品保护法,保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筑牢数字劳动的制度底线,延展劳动数字化的正向价值。一是要明晰数据的估价、确权、保密等工作,从根源上划清数字权益边界。在数字平台和数字劳工之间存在着强命令、弱契约、高监管以及低反抗的劳动关系,需要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劳动协议的真正落实、长期有效。二是破除“数字技术主义”的迷思,加快数字技术的基础建设,提高数字技术在三大产业中的应用,增强“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数字联合能力。三是增强数字劳动治理能力,建立完善数字服务政府、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劳动群体多元协同的数字治理格局。明确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打破数字垄断和防止数字资本的野蛮生长,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数字劳动安全体系,防范各类数字风险。数字经济中劳动不仅是个人劳动,更是构成整个数字经济的基础。要加强数字经济立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网络云平台审查和安全评估等,形成一种可视化的制度保障。
3.引导数字逻辑同人的逻辑相适应
随着数字日益嵌入人的日常生活,数字的发展逻辑同人的发展逻辑相交融,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能量,同时也影响着人的生活逻辑。一方面,数字劳动过程更彰显劳动者的个性和理想,使劳动更人性化和艺术化,数字正帮助劳动者走向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的状态。另一方面,数字逻辑极易同资本逻辑相结合,形成“数字资本主义”。数字算法成为资本逐利的新内容,“数字消费主义”和“数字封建主义”成为资本增殖和资本垄断的外在表现。因此,关键是需要正确引导数字发展逻辑,发挥其正向效应。第一,坚持劳动者本位原则。所谓劳动者本位就是指劳动的依靠力量和最终归宿是劳动者本身而非其他。数字经济下劳动固然将数据、算法作为核心要素,但一切的价值产出都需要人来干预。数据的精简和估值环节都需要人工确认,人工智能的信息获取需要手动输入,任何AI算法的前期启动、维护及调试都需要人工操作。无论是资本、技术还是数字,都是增强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辅助工具,并不能完全替代人的劳动。劳动的数字化核心仍然是劳动者,目的也是劳动者,而不能陷入“唯数据”的观念陷阱中。第二,以人的发展逻辑规范数字发展逻辑。人的发展逻辑是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劳动自由自觉的状态。而这种劳动的层次性、延展性,必须要按照人的劳动生活规律来决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发展规律不是具有超然性,而是牢牢粘连在具体发展阶段之中的。数字发展逻辑同样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劳动内容和劳动目标的影响和制约。第三,数字发展逻辑必须适应生活发展逻辑。美好生活需要意指生活的层次性、享受性和发展性,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创造高品质的产品来满足人民的高质量需要。劳动数字化的特征之一就是逐渐由机械、劳力等重体力劳动转向创造、交互的高脑力劳动转变。通过数字赋能,人的劳动能力不断提升,劳动环境愈发自由,劳动实践愈发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契合着数字生活的发展逻辑。
五、结论
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变革的原因在于数字技术对劳动的改造,以及劳动由承载乡土文化的农业经济和钢铁意志的工业经济转向承载多元文化的数字经济,共同推动劳动数字化的出场。通过数字化的技术打破人与机器、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实现“人机耦合”,充分激活和释放劳动力潜能,推动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中劳动样态也呈现出技术范畴和社会范畴的数字化趋向。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在下降,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加之传统用工模式使企业面临劳动力短缺、生产率增速不足等诸多难题。而数字技术在劳动领域的应用革新开始发挥作用,数字化劳动覆盖面广,场景应用大有可为,劳动力数字化无疑成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人力资源短缺及成本增加的关键方法。但正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那样,数字经济下劳动样态的数字化革新虽然从根本上改变了与产业革命伴生的工厂体制、劳动过程及劳资关系,但也带来劳动生命性、主体性和交互性同数字平台、数字算法和数字鸿沟之间的矛盾问题,要求对数字经济下人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生活进行关注和引导。关于数字化引起的劳动变化的争议大体上与数字算法在劳动过程中的应用、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柔韧度等有关。因此,适应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劳动的变化向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及时规避数字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升劳动主体的数字素养,使数字工具为劳动解放而服务,防止“唯指标化”的劳动关系和算法控制下的技术劳动,是巩固和发展数字经济的关键,也更契合将人从繁重、苦闷的劳动中解放出来,真正追寻更具创造性、想象力的劳动状态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