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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研究

2022-12-02刘玉莹刘国新

山西农经 2022年3期
关键词:主体村民政府

□刘玉莹,刘国新

(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国家在乡村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在此战略下,我国在乡村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空心化”问题日渐严重,加之乡村经济落后、基础设施不健全、相应制度不完善、结构运行不合理、乡村治理主体之间联系不紧密等问题,使得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也面临着挑战。乡村振兴的提出为乡村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只有解决好乡村治理主体间面临的挑战,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1 乡村治理及其主体构成

“理论是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概念、命题组成的有机的知识系统。”[2]我国是由56 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生活习俗不尽相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乡村治理在坚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具有各自的特色,也使得我国乡村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化。

1.1 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

1.1.1 治理

“1992 年世界银行提出治理即多种主体运用权力,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等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权力主体可以是各种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各种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利益相关者。”[3]即治理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让多个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达到平衡状态,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可持续发展。

1.1.2 乡村治理

“乡村是指生活在特定区域的人们,因生产生活联系到一起,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心理,拥有强烈成员归属感的相对独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4]乡村治理是指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此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乡村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村民等。这些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良性协作,以确保更好地建设乡村,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1.1.3 乡村治理主体

乡村治理主体由不同阶层主体所构成,乡村治理决定了乡村治理主体的成员构成以及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其参与程度的不同,我国乡村治理主体可分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各级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这些治理主体各自发挥优势,以此促进乡村建设。

1.2 乡村治理主体构成

1.2.1 农村基层党组织

农村的发展不能脱离党和国家独立发展,村党支部是我国农村的基层党组织,是农村进行乡村建设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将党的方针政策在乡村落实执行,以保证乡村的发展方向,使乡村发展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1.2.2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是国家政权和乡村治理之间的连接点。其是管理农村的行政单位,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是乡村建设的引领者,在乡村建设中有重要作用。

1.2.3 农村村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组织。一方面,负责广大村民的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负责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2.4 广大村民

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其主体地位。

1.2.5 农村社会组织

农村社会组织不同于农村村民委员会,其是广大村民自发组织并自愿加入的非政府性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以便于农民更好地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因此,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

2 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呈现出蓬勃生机。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大量青壮年涌入城市,乡村“空心化”严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助力农村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乡村治理主体仍然面临问题和挑战。

2.1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人类奋斗和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5]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乡村的正式组织,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但是由于二者代表的领导集体不同,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会由于利益不同,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一是乡村中各种事务由村书记或村主任一人包揽,使得另一方处于尴尬境地。二是由于二者的利益不同,在工作中二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走向对立,影响乡村的发展。三是村书记和村主任两个职务由一人担任,虽然弥补了二者在工作中因为利益不同而走向对立的短板,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会使权力过于集中,出现滥用权力等现象,破坏乡村的和谐稳定。

2.2 乡镇政府在乡村发展中定位不明确

政府在我国发展中处于宏观引导地位,因此乡(镇)政府在我国乡村发展中应该处于宏观调控的地位,为乡村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不直接参与乡村的管理和建设。但随着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在实际运行中,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乡镇政府直接干预乡村事务的管理。在竞选村干部过程中直接干预村干部的选举。二是乡(镇)政府疏离自己的工作。对于乡村建设中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政府持有不理睬的态度,使得乡村发展受阻。

2.3 村民主体地位不明确

“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实现。”[6]但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无法实现。一是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青壮年涌入城市,乡村“空心化”严重,使得村民自治缺乏领导者。二是由于乡村中老人和儿童居多,但是他们整体素质偏低,民主意识薄弱,对村中事务的管理不关心。三是村民在自治过程中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会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公共事务的不公开、不透明现象严重,使得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监督落实不到位。

2.4 农村社会组织不完善

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政村治”的完善和确立,农村事务主要依靠村委会处理,但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社会组织协助村委会工作。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起步晚,因而在乡村治理中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农村组织不是政府性组织,没有法律的认可,在乡村治理中不能切实发挥作用。二是农村社会组织是由村民自发组织的,缺乏相应的人才管理和资金支持,对乡村事务的管理缺乏经验,没有实际权力。三是农村社会组织成员大多都是熟人,其内部“个人色彩”严重,无法树立威信,不仅无法反映村民的利益诉求,还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等现象。

3 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从哲学视角来看,任何矛盾的出现,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推动的结果。因此,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之所以存在矛盾,是因为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

3.1 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内在原因

任何一种矛盾的出现,究其内在的根本原因都是利益。因此,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之所以存在矛盾,也是因为各主体之间利益不统一,进而引发了矛盾和冲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加大对乡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乡村经济快速发展,乡村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在此过程中,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日渐加大,农村社会结构出现分化,导致各阶层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进而引发矛盾。而乡村治理主体是利益分配的主导者,各治理主体之间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

3.2 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外在原因

乡村治理主体之间之所以存在矛盾,是因为外部调节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社会进程加快,乡村受到思想文化的冲击,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因而需要相应地调和制度解决问题,但目前我国各乡村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外部调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这就使得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矛盾。二是乡村治理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乡村治理起步较晚,使得乡村治理缺乏相应的制度,缺乏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各主体之间由于调节不及时,出现矛盾和冲突。

4 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乡村治理主体的对策

乡村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治理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方案政策。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合作,不仅要强调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还要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更好地对其约束,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4.1 平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村两委在农村事务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只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进行乡村建设。一是规范二者的职责。明确村党支部在农村事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村中的事务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以保证二者“不越界”。二是依法完善二者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转变自己的工作方式,不要包揽一切,要在思想政治上加强对村委会和村民的领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村民负责,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乡镇党委要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进行监督,做到早发现错误、早纠正,对村干部要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4.2 发挥乡(镇)政府的引导作用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转变工作理念,依法行使权力。一是转变乡(镇)政府的工作理念。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乡(镇)政府要把广大村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包揽一切的工作态度,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到“不越位”。二是完善相应的法规,避免干部钻法律的空子,出现严重的错误。健全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干部行为,以确保更好地建设和治理乡村。三是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乡(镇)政府要对乡村道路、医疗卫生等公共事务进行完善,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的美好需要。这不仅可以帮助乡(镇)政府厘清其权力职责,还可以防止出现滥用权力、权力“越位”等现象。

4.3 提高村民的自治水平

村民是乡村建设的推动者,要提高村民的自治水平。一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优势,制订相应的政策,以吸引青壮年返乡,发挥其自身优势,建设乡村。二是发挥村委会的宣传教育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村民日常生活中,转化为实际行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三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中的事务及其开展的一切活动进行公开公示,保证其活动的公开透明性,履行基层村委在自治事务中的公信力,提升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意愿和参与乡村治理环节的积极性,从实践中落实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主人公地位,确保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建设乡村。

4.4 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所有的民主国家里,一些重要的组织是相对自治的。”[7]农村社会组织是村民自发组织的,对农村的建设有重要作用。为了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对其进行完善和引导。一是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保障。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并不相同,因此要立足于当地实际,根据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制订相应的政策,以保证其顺利发展。二是政府要正确认识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农村社会组织是村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其目的是促进乡村更好发展。政府应该对其进行大力宣传,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人才和技术不足的情况,政府可以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开展文化和技术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了避免其组织内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政府应该对农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其出现错误。由于是非政府性组织,只要不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政府就应该给予其发展空间,支持其发展,以此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5 结束语

“任何一种整治社会现象及其形成发展的内在动因都深深地潜藏于经济社会之中。”[8]乡村治理主体是在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形成和发展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不仅有利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而且对于乡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我国形成治理主体之间的研究,有利于厘清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只有解决和处理好乡村治理主体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才能激发各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为乡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环境,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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