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宋承唐制还是五代之制

2022-11-28杜文玉

杜文玉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中国历代通常都是后代沿袭前代之制,也有隔代承袭的情况,如隋代未沿袭北周之制,而是沿袭了魏晋旧制。那么宋代直承了五代之制,还是隔代承袭了唐制?有一种说法影响甚大,即宋承唐制,如《宋史·职官志》开篇就写道:“宋承唐制,抑又甚焉。”[1]3768同书《选举志》亦曰:“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1]3603《文献通考·职官考》也说“宋承唐制”[2]1381。欧阳修在修撰《新五代史》时,甚至不为其修志,说:“呜呼!五代礼乐文章,吾无取焉。”[3]669这里所谓“礼乐文章”指的就是典章制度。五代典章制度既然不可取,故宋制只能承袭唐制了。其实在北宋初期尚有宋承五代之制的说法,自宋真宗以来,刻意淡化宋制与五代之制之间的关系,遂使“宋承唐制”之说愈来愈盛,几乎成为一种主流观点。尽管如此,宋承五代之制的说法并没有销声匿迹,直到南宋时期仍有学者坚持这一观点,然始终盖不过前一种观点的影响。

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至今尚未有全面的研究成果问世,只有一些只言片语散见于各种书刊中,往往只是浅尝辄止,并没有展开深入地讨论(1)如: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M].中华书局,2009:9;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M].中华书局,2013:2;袁良勇.关于北宋前期的尚书省[J].河北学刊,2003(1):162-165;贾玉英.唐宋时期三省制度变迁论略[J].中州学刊,2008(6):188-190;张舰戈.五代至宋初科举制度探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3):129.类似论著还有许多,就不烦一一列举了。。较为有份量的研究是楼劲的《宋初礼制沿革及其与唐制的关系——兼论“宋承唐制”说之兴》一文[4],认为宋代礼制承袭了五代之制。不过此文仅对礼制承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他方面没有涉及。由于这一原因,故本文不再涉及礼制,拟从职官、科举、兵制、法律、修史等制度的承袭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这一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结论。

一、承袭五代之制的宋代职官制度

众所周知,宋代中央职官体系以中书、枢密院、三司等三个部门为核心,而这三者却是直接继承五代之制而来的,只是在职能上稍作调整而已。从制度渊源的角度看,这三者虽与唐制有关,然而宋代所承继的不是唐制而是五代之制。五代之制与唐制有很大的差异,以中书门下为例,其简称中书,即政事堂。唐前期的中央职官体系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三省长官皆为宰相,“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2]1422。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成为最高决策机关。唐代的中书门下是建立在三省制的基础上,而五代时期三省制已遭到破坏,三省之名虽然保留,然已成为闲司,中书门下遂脱离了三省体系[5]185,成为独立的宰相机构,其协调三省工作的职能早已不复存在。宋代所沿袭的正是五代的这一制度,而与唐制无涉,故《宋史·职官志》曰:“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2)另据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载,“尚书”应为“中书”之误。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M].北京:中华书局,2009:1.。

唐代官制的基本框架除了三省外,就是六部卿监等机构,这种架构至五代时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章如愚《群书考索》载:“宋朝自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虽稍有增损,而大体俱旧制也。其唐制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员额。”[6]937册:60《宋会要辑稿》亦载:“国朝建官,沿袭五代。太祖、太宗鉴藩镇之弊,乃以尚书、郎、曹、卿等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故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7]2978宋代对五代之制的这种沿袭,直到元丰改制时才有所变化。其以《唐六典》为据,力图恢复三省六部制度,罢差遣,正官名,以改变官制的紊乱状况。由于种种原因,元丰改制并没有完全恢复唐制,只是在较大程度上改变北宋前期的混乱状态而已[7]1713。

枢密院始置于唐后期,然只是宦官机构。其“其职掌惟承受表奏于内中进呈,若人主有所处分,则宣付中书门下施行而已”[2]1713。其后又命其掌典机密,枢密使可赴中书门下与宰相共同议决军国大事,形成了唐后期的二元中枢决策机制。不过有唐一代,枢密院始终属于内诸司系统,并非朝廷正式职官机构。至五代时期遂发展成为国家中枢机要之司,由士人担任枢密使,“然权侔宰相矣”[2]1713。五代时的枢密院掌握军政财大权,其地位甚至凌驾于宰相之上[8]。宋代虽然沿袭了枢密院之制,但却分割了其所掌的决策、财政等权,至于军权也只有调兵之权而无握兵之要,与中书对掌文武二柄,“号为二府”[9]274册:272,成为朝廷最重要的核心机构之一。故从三省制到二府制转变的过渡时期是五代,而其完成时期则是在宋代。

三司在唐代指度支、户部、盐铁转运等三个部门,分别置使,或由宰相兼任。唐僖宗时出现了判三司的官名,唐哀帝天祐三年(906),曾任命梁王朱全忠为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使之名始见于此,然这一任命却被朱全忠拒绝。因此唐代是没有三司使之置的,直到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才正式设置了三司使,遂成为国家最高财政官员[10]。需要说明的是,五代三司使之权往往受枢密使与宰相的制约。入宋以后,三司使之权有所加强,史载:“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1]3807所谓朝廷不预,实际上指中书与枢密院不能干预其具体事务。关于这一点亦有明确的记载,所谓“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11]4332。司马光亦指出:“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执政侵其事。”[1]10764故三司使只对皇帝负责,地位仅次于宰相、枢密使,号称“计相”。

宋代中书、枢密、三司之制的特点,就是三权并立,所谓“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以救民困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11]4332。这种体制有利于加强皇权,对巩固赵氏政权极为有利,是宋太祖在五代之制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加以调整而确立的,与唐制风马牛不相及。

在殿阁之制方面,宋制亦直接沿袭了五代之制。宋人蔡绦的《铁围山丛谈》卷一载:“唐有弘文、集贤、史馆,皆图册之府。本朝草昧,至熙宁始大备。”其实宋初的三馆完全是在五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就连馆舍也是沿用了五代旧馆,只不过后来有所扩建而已。唐代三馆的主要职能是整理图书,教授生徒,著述修史,设置初期还具有一些皇帝顾问咨询的职能。五代十国时期的这一制度并不完全同于唐制,三馆除了掌管图籍、撰修国史之外,不再教授生徒,而另外增设了一些皇帝顾问咨询性质的职务,即所谓殿职。关于宋朝对此制的沿袭情况,宋人亦有记载,所谓“国朝因唐及五代故事,命相分领三馆,首相为昭文大学士,其次为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院大学士”[12]949册:19。可见宋人亦是承认其沿袭了五代之制。

在宋代的殿阁诸职中,最重要的是沿袭了端明殿学士之职,此官为五代新置。后唐明宗时,安重诲任枢密使,四方书奏,多令其读之,由于“不晓文义”,于是孔循献议,始置端明殿学士,以备顾问,以翰林学士冯道、赵凤为之。并且规定“今后如有转改,仍只于翰林学士内选任”[13]1997。端明殿学士一职在宋代变化颇多,直到南宋时期仍有设置。端明殿学士为皇帝的近密之臣,有一事可以充分地说明此点。后晋天福二年(937),“以翰林学士、礼部侍郎和凝为端明殿学士。凝署其门,不通宾客。前耀州团练推官襄邑张谊致书于凝,以为‘切近之职为天子耳目,宜知四方利病,奈何拒绝宾客!虽安身为便,如负国何!’凝奇之。”[14]9174“切近之职”“天子耳目”八字,很清楚地说明了端明殿学士的职务性质。从此职拜相亦大有人在,如赵凤、刘昫、王溥、李崧、和凝等人,无不如此。亦有自端明殿学士升任枢密使者,如后唐之韩昭胤、后晋之冯玉、后周之王朴等。在宋代端明殿学士之职仍为士大夫所企慕,欧阳修说:“端明殿学士,五代后唐时置,国朝尤以为贵,多以翰林学士兼之。其不以翰院兼职及换职者,百年间才两人,特拜程戡、王素是也。”[15]30

唐有三师、三公之置,为坐而论道之官,在政治生活中并未发挥重要作用。五代时期虽有设置,然“多以畀藩镇及赠官”[2]1380,并制定了一套升迁制度,所谓“五代之制,司徒迁太保、太保迁太傅、太傅迁太尉,太尉迁太师,检校者亦如之。国朝因之”[7]2943。作为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很少特拜,即使特拜者仍“不预政事”,直到宋徽宗时,才有所改变[2]1381。

唐中后期的职官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设置使职官,以至于出现了“为使则重,为官则轻”[16]516的局面。五代时期使职官又有了进一步的增加,而且对宋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仅以宋人孙逢吉所撰《职官分纪》卷四四所载,以见其一斑:

唐有毡坊、毯坊使,五代合为一。国朝因之。唐神策军有御鞍辔库,五代置使。国朝因之。……唐以太府少卿知左蔵出纳,五代有使。国朝因之。……唐有作坊,五代置使。国朝因之。……五代有庄宅使、副使。国朝因之。……五代有文思使,国朝因之。五代有内园栽接,国朝止名内园。五代有洛苑使,国朝因之。五代有如京使,国朝因之。

《职官分纪》的以上记载并不全面,遗漏未载者不少。下面以《宋史·职官志九》所载补充如下:礼宾使、宫苑使、皇城使、东西上閤门使、引进使、客省使等[1]4030-4033。此外,还有武德使、飞龙使、宣徽院使等,亦为宋代所沿袭。另据《宋会要辑稿》记载,还有一些五代使职官为宋代所沿袭,录之如下:

五代又有翰林茶酒使。皇朝初置茶床使,后止云翰林使。……唐置营幕使,后置同和院使,梁开平初改仪鸾院使。宋朝置仪鸾使。……周太祖平河中,得酒工王恩,善造法曲,因置法酒库使。……唐有飞龙及小马坊使,梁有天骥,后唐复为飞龙、小马坊使。长兴元年,改飞龙院为左飞龙院,小马坊为右飞龙院。太平兴国三年,改左、右天厩坊。雍熙二年改左、右骐骥院,使名从之。……唐有作坊,五代置使,旧为南、北,熙宁三年改今名(杜案:即东作坊使、副使,西作坊使、副使),皇朝因之。[7]4455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使职官有些早在五代已阶官化了,有的入宋以后阶官化,只有为数不多的使职尚有实务可掌。

宋代地方官制亦有沿袭五代之处。比如唐节度使与观察使府皆置判官,统称两使判官。其地位颇高,胡三省说:“唐诸使之属,判官位次副使,尽总府事。又节度使或出征,或入朝,或死而未有代,皆有知留后事,其后遂以节度留后为称。”[14]7007:胡注两使判官还掌有本道的监察权,其实际地位仅次于节度使、观察使[17]。马端临说:“后唐长兴二年诏有两使判官、防团推官、军事判官等,是时判官多本州自辟举,清泰中始择朝士为之。宋朝沿五代之制,两使置判官、推官各一人,余州置推、判官各一人。”[2]1880以上说法并不准确,后梁时期不许辟署幕职官,所有官职皆由朝廷除授。后唐同光二年规定:“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等,并任本道、本州各当辟举。”[18]395后唐明宗天成三年规定:“节度、观察判官并听旨授。”[13]538所谓“旨授”,即要通过吏部铨选才能除授。后唐末帝清泰年间的规定皆在这些规定之后。后晋、后汉时期均重申过这一规定,汉高祖乾祐元年(948)甚至规定:节度副使、两使判官,“委中书门下选除”[19]7327。选授部门的等级还有所提高。至宋代遂将所有幕职官的选授权收归朝廷,以加强中央集权。

众所周知,宋代将地方州县的长官改为知州、知县,还要加上“权知”二字,使官员产生“名若不正,任若不久”的心理,而不致于营私固权,危害吏治,并认为这是宋太祖巩固中央集权的一种措施[20]813。其实这一切早在五代十国时期就已有之,据《云麓漫钞》载:“练湖碑,南唐时立,云:‘知丹阳县镇县公事’,盖‘镇’则有兵,如知州云‘知某州军州事’。本朝以知县为高,令为次,或兼兵马都监,亦知县镇之义。”[21]44这是指南唐时的情况。另据记载:“闽县知县事一员……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22]484册:336这是吴越时的情况。北宋扫平割据,统一全国后,亦汲取了各国的统治经验。宋太祖灭后蜀、南唐后,曾向其主孟昶、李煜询问过治国及巩固中央集权的经验[23]11,故北宋的这一措施当是借鉴了这些经验。

在职官制度的其他方面,宋制大都对五代之制有所沿袭。如“国初,进奏官循五季旧例,假官至御史大夫”[24]41。这里所谓“假官”,是指进奏官所带之检校官或试官衔。即为一例。又,唐制,尚书令,正二品,后梁开平二年(908),升为正一品;唐制,尚书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后唐长兴元年,均升为正四品上。这些均为宋制所沿袭。宋初的叙封制度亦是承袭五代之制,史载:“宋朝旧制:外命妇有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之号,初以为此特沿五代之制。”[6]937册:266甚至连入閤之制亦沿袭之,“唐制,自前殿唤仗入便殿为入閤,唐末五代出御前殿为入閤”[25]932册:351。宋初亦是如此。关于入閤之制宋人的论述错误颇多,笔者已有驳正[26]72-93,就不多说了。在礼遇大臣方面,宋制同样承袭五代之制,“国朝礼大臣故事,亦与唐五季相踵。宰相遇诞日,必差官具口宣押赐礼物。其中有涂金镌花银盆四,此盛礼也”[27]38。另据《宋会要辑稿》载:“宴饯之仪,太祖、太宗朝,藩镇牧伯沿五代旧制,入觐及被召、使回,客省赍签赐酒食,节度使十日,留后七日,观察使五日。代还,节度使五日,留后三日,观察使一日,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并赐生料。”[7]1758可见宋代对五代官制的承袭是全面的,不仅主要制度如此,即使一些细微之处也都沿袭下来了。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宋朝是通过篡夺的手段,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建立起来了,没有像汉魏那样有一个艰难而长期的创业过程,只能全盘接受五代制度。所谓“国家初沿革五季,故纲纽未大备,而人患因循”[27]29。宋人吕中在评论本朝官制时,指出“夫以国初继唐末五代之后,而且不尽变其法。熙宁继嘉祐治平之后,乃欲尽变其法,何其思虑之不详辨耶。盖我艺祖之法,则修举其大纲,而阔略其节目者也。安石之法,则纎悉于节目,而阔略其大纲者也”[28]686册:196。吕中的这一评论未必恰当,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不论太祖“修举其大纲”,还是王安石“纎悉于节目”,都是在五代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龚延明先生在评论“宋承唐制”的说法时指出:其说“虽无误,但若言‘宋承唐、五代之制’,似更为至当”[29]9-10。从五代官制的渊源看,说宋承唐五代之制,亦无不可,但就具体制度而言,只能是宋承五代之制。元丰改制以《唐六典》为蓝本,可以说承袭了唐制,然五代之制并未全部废去,而是有选择地保留,唐制亦未全部承袭,如从此时起说宋承唐五代之制似乎更加符合历史实际情况。

二、宋制对五代科举与兵制的承袭

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一书,在论到北宋的科举制度时说:“北宋初年所推行的贡举皆与五代吻合,故此处仅言宋承唐制,有违事实。”[30]2下面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五代时期的科举分常举与制举,其常举科目有:进士、明经、学究一经、百篇、童子、开元礼、三礼、三传、三史、一史、明法、明算、道举科以及宾贡科等[31]2-7。其中长期设置的科目主要有进士、明经、开元礼、宾贡等科。宾贡科在五代前期比较兴盛,后唐长兴元年(930)六月,“中书门下奏:‘此后宾贡,每年只请放一人’”[18]368。可能此后应举者渐少,所以才有了以上对及第人数的限定。五代常举的这些科目大都为北宋所沿袭,《宋史·选举志》载:“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1]3604《宋会要辑稿》亦载:贡院“掌受诸州解送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明法之名籍”[7]3374。将这些记载与五代常举科目比较,两个历史时代的前后承继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其中没有提到百篇、童子、道举诸科。其实百篇科宋代也是有设置的,史载:太平兴国五年(980),“是岁有赵国昌者,求应百篇举,谓一日作诗百篇,不设此科,求应者即试之。上出杂题二十字……上以此科久废,特赐及第,以劝来者。仍诏有司,今后应百篇举,约此题为式”[7]5389。从最后一句看,可知百篇科的设置并非仅此一年。童子亦有设置,仅据《宋会要辑稿·选举》载:太宗时赐谭孺卿、段佑之童子出身,真宗时赐邵焕、重轲、陈炫、张待用、夏有章、黄敖、刘济、李仲芳、李仲安等人童子出身,有的甚至赐进士出身,有的则直接授官。此后仁宗、神宗、哲宗、徽宗以及南宋高宗、孝宗等朝,都举行过童子科的考试。至于道举与开元礼,前者仅后唐一朝设置,其他诸朝未见设置,宋代亦未见开科。开元礼在宋代是有设置的,上面所列举宋代诸科中的通礼科,就是开元礼的改名(3)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载:“是岁(开宝六年),新修《开宝通礼》成,诏乡贡《开元礼》宜改称乡贡《通礼》,本科并以新书试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5387.。学究一经科在北宋设置时间较长,司马光在《卫尉少卿司马府君墓表》中说:“府君少治《诗》,以学究举。”[32]9这里所谓“诗”指《毛诗》,五经之一,“以学究举”,即以学究一经科及第。说明此科一直沿续到北宋中期以前。关于这一结论还有资料可以证明,欧阳修所撰的《连处士墓表》亦云:“处士少举《毛诗》。”[33]312可知北宋前期完全继承了五代的科举科目,直到王安石变法时罢去诸科,遂使进士一科独盛。

五代时期很少举行制举考试,史籍明确记载五代开设制举是在后周统治时期,显德四年(957)八月,兵部尚书张昭上疏请求置制举,以收罗英才。同年十月正式下诏曰:“应天下诸色人中,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者,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并许应诏。”此次共设置了三个科目,实际开考时间是显德五年(958)。顾炎武说:“宋初,承周显德之制,设三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并许应诏。景德增为六科。熙宁以后,屡罢屡复。宋人谓之大科。”[34]931可见宋初制科科目完全沿袭后周之制。针对宋初开设制科的情况,有学者评论说:“宋自太祖建隆元年(960)至真宗咸平二年(999)的最初四十年间,制科只行过两次,及第者仅有一人,其深受五代影响,不重制科已不言而喻。故《宋志》以为宋初重制科,亦误。”[30]2此说甚是。

五代科举之制除了在科目上对宋制有很大影响外,在其他方面亦有影响。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一七《殿举》载:“宋初,约周显德之制,定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殿五举。诸科初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第一场至第三场九否,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这一制度完全是照搬后周制度,并无丝毫改变。再如宋代省试有锁院制度,五代亦早有此制[35]。宋代在解试、省试中有回避之制,五代亦有之,如后梁开平三年敕:“礼部所放进士薛均,是左司侍郎薛廷珪男,方持省辖,固合避嫌。其薛均宜令所司落下。”[18]358就是这一制度的体现。五代时期由礼部与吏部分别主持常举与制举考试,但是主持贡举者却不一定是本司官员,自唐后期已是如此,而是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称之为知贡举。这种做法也为宋代所沿袭,所不同的是北宋又搞了一个同知贡举的临时差遣,一般为二至三人,有时为一人或四至五人,南宋时改为监试[36]43。这是对五代之制的一种发展,不过宋代在科举制度方面改革措施颇多,也更加严格,就不多说了。马端临说:“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弊云。”[2]874其实在五代前期进士及第人数仍大大多于诸科,在后晋的天福六年(除长兴三年外)前均是如此,从这一年起,诸科人数遂大大超过了进士,有时竟达数十倍之多[2]871-874。故马端临的这种说法要作具体分析,不可笼统论之。

在军事制度方面,北宋完全承袭了五代之制。五代兵制无非是中央禁军和地方军队,其中后者又可分为藩镇兵与乡兵。由于北宋对藩镇采取了分化、瓦解的措施,虽然仍然保留了节度使的名号,然其军队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乡兵制度被继承下来了,且名目众多,变化复杂,由于其不是兵制的主体,就不多说了。宋代兵制由禁军与厢兵构成,后者主要从事各类劳役,不训练,也没有战斗力,故本文谈五代兵制对宋制的影响,主要从禁军入手。

五代禁军分为六军、侍卫亲军与殿前军。其中六军是沿袭唐制而来,不过与唐制有所不同,唐代六军分为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左右神武,共三个军号、六支部队;而后梁的六军则是左右龙虎、左右羽林、左右神武、左右天武、左右天威、左右英武,共六个军号,十二支部队。后唐庄宗时六军又恢复了唐制,唐明宗时将左右羽林军改为严卫军,左右龙武、神武军改为捧圣军,在其下仍然保留原军号。自后晋以来的各朝虽然仍然维持着六军的建置,只是用来装点天子门面而已,已经不再具有真正的军事意义。故宋代没有六军的建置,仅保留了六军之名号。

北宋对五代兵制的沿袭主要体现在侍卫亲军与殿前军上。五代禁军是从唐末藩镇兵制演变而来的,故欧阳修说:“自梁以宣武军建国,因其旧制。”[3]298唐末诸镇皆置有亲军,也称后楼军、后院军,为节度使最为亲近的军队,有人认为亲军“实即牙兵也”[37]3,其实是不对的。由于牙兵骄横,时常哗变,变易主帅,如同儿戏,故节帅在其外另置亲兵,以保卫节帅。关于这个问题有许多史料可以证明,如胡三省说:“魏博牙兵始于田承嗣,废置主帅率由之。今乐从训复置亲兵,牙兵疑其见图,故不安。”可见亲兵与牙兵并非一回事。“镇海节度使周宝募亲军千人,号后楼兵,禀给倍于镇海军,镇海军皆怒,而后楼兵浸骄不可制”。后来有人说镇海军有怨言,周宝说:“乱则杀之。”[14]8345周宝欲镇压镇海军所依仗的军事力量,就是这支后楼兵,说明亲军是非常精锐的。至于称亲军为后院兵的也不少,如王处直,“初为定州后院军都知兵马使”[38]4701。 “幽州军乱,逐其帅李载义,立后院副兵马使杨志诚为留后”[38]540。 “潞州有后院军,兵之雄劲者”[13]684。胡三省也说:“唐中世以来,方镇多置后院兵。”[14]8536:胡注五代诸帝多起自节镇,当其入主中朝时,则其亲军便被改称为侍卫亲军,故欧阳修说:“而侍卫亲军者,天子自将之私兵也,推其名号可知矣。”又说“然是时,方镇各自有兵,天子亲军不过京师之兵而已”[3]298。不过侍卫亲军决不仅限于天子当节帅时的亲军部队,实际上还包括了其直属的其他军队在内,当然牙兵也不例外,并且还有所充实扩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朝廷控制有强大的兵力。早在后梁时期侍卫亲军已分为侍卫步军与侍卫马军,此后各朝均沿袭了这种建置,其最高长官称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下有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与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下辖有若干支军队,各有其军号,其统率机构称侍卫亲军司。

至后周时期在侍卫亲军之外,出现了另一个禁军系统,即殿前司。其实殿前军早在后晋时期就已见于记载,有殿前散员、内殿直、散指挥、控鹤等军。后汉时殿前军有所扩大,出现了殿前都部署的军职。后周太祖时出现了殿前都指挥使一职,说明殿前军发展很快。周世宗即位后,整顿禁军,于显德元年设置了殿前司,遂使其成为与侍卫亲军司并列的另一个禁军系统。显德三年十二月,“以滑州节度使兼殿前都指挥使、驸马都尉张永德为殿前都点检”[13]1551。可知殿前都点检的设置是在殿前司设置三年后,此职的设置使其能与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分庭抗礼,是周世宗提高殿前司的地位,平衡禁军兵权的一个举措。

宋太祖赵匡胤在殿前都点检位上,发动兵变,夺取了帝位,建立了北宋政权。称帝后,赵匡胤遂将侍卫亲军司一分为二,称侍卫亲军步军司与侍卫亲军马军司,各以其都指挥使为长官,又废去了殿前都点检之职,以殿前都指挥使为长官,合称禁军三帅。宋代的这种体制,亦与五代之制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胡三省指出:“殿前都指挥使总殿前诸班,马军都指挥使总侍卫司马军,步军都指挥使总侍卫司步军,宋朝三衙之职昉于此。”[14]9501:胡注这是指周太祖时期的禁军体制。所不同的是,宋朝的三衙是三个单独的系统,互相制约,与后周太祖时的体制并不完全一致,但可以明显地看出,宋朝的禁军系统是在后周之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北宋初期的禁军编制亦是沿袭五代之制的,《武经总要》前集卷一《军制》载:“大凡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或隶殿前,或隶两侍卫司。”(4)《宋史》卷一九五《兵志九》亦载:“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4664.从后一句话可知此为禁军编制之法。这里所谓“营”一级编制,也称指挥,有兵500人,《旧五代史·梁太祖纪四》载:开平二年(908),“以左天武军夹马指挥使尹皓为辉州刺史……以尹皓部下五百人为神捷军”。因为尹皓率其部下在解晋州之围时立有大功,故将其所率军队升格为神捷军。尹皓时任夹马指挥使,其部下正好500人。《旧五代史·唐末帝纪下》载:清泰三年(936),“彰圣指挥使张万迪以部下五百骑叛入太原”。说明张万迪所率领的这一指挥军队人数为500人。关于五代禁军中的队、都、指挥、军、厢等编制,笔者已有详细的论述[31]447-450,与上引宋代禁军编制基本相同,就不再赘述了。

五代与宋代禁军是由多支军队组成的,其三衙统率下的军队各有其军号,《宋史·兵志一》“建隆以来之制”记载有殿前司与侍卫亲军下辖诸军名号,下面将其中承继后周的军号罗列如下:内殿直、散员、散指挥、散都头、金枪班(后唐置,原隶侍卫亲军)、散直、捧日(后唐置,原隶于侍卫亲军)、契丹直(后唐置,原隶侍卫亲军)、天武(后梁置,为六军之一)等。以上为殿前司诸军。员僚直、龙卫(原后周龙捷军的改名)、散员(后唐始置)、骁捷、云骑(后周左右备征的改名)、广锐、骁武、淸塞、神卫(后周虎捷军的改名)、效顺等。以上为侍卫亲军司诸军(5)《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4584-4600;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第423-424页附有《五代禁军军号一览表》,以上所记军号,即参照比对此表而来。。《宋史》以上的记载为宋神宗之前的情况,其间兴废、调整、合并变化颇多,却疏于记载,因此缺漏较多。尽管如此,亦可以看出宋制对五代之制沿袭的大略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禁军本来指天子的宿卫之兵,后周整顿禁军时,曾从诸藩镇军中大量拣选精锐之士,以充实禁军,虽然使藩镇军队实力大大削弱,但其军队仍然保留。宋朝将三衙统兵范围扩大全国后,遂使其变成为国家正规军,已经失去了禁军的原有意义,“也含有循名责实,要使天下的正规军都成为‘天子卫兵’之意”[39]10。

三、宋制对五代法律与修史制度的承袭

五代的立法对宋初影响颇大,但由于其为乱世,所以历代学者多视而不见,如明清之际的著名学者王夫之说:自唐宣宗以后,“天下之无法”,将近百年,直到后周建立后,“始有制法之令焉”[40]1084。赵翼则采取了更加彻底的态度,认为“五代乱世,本无刑章”[41]478。当代学者中亦有持此观点者,认为后周颁行《刑统》之前,基本是“无法可循”的状态[42]325。之所以会有这些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五代法制史缺乏深入的研究,二是对中国古代立法形式的变化缺乏了解。我国历代立法大都以“律”的形式出现,从唐后期以来立法形式主要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统类,尤其以前者更为重要,就是制敕的编集,即编敕,也称格后敕,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它之前颁布的律、令、格、式。在执法中如果律、令、格、式的相关内容与格后敕不同,则以格后敕为准。大中五年(851)编成的《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60卷,是唐后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五代时期的立法成就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卷、《刑律总要》12卷、《同光刑律统类》13卷、《天成长定格》1卷、《天成杂敕》3卷、《清泰编敕》30卷、《天福编敕》31卷、《大周续编敕》2卷、《大周刑统》21卷(6)五代立法成就参见:王溥.五代会要[M].卷九:定格令:146;薛居正.旧五代史[M].卷一四七:刑法志:1961;薛居正.旧五代史[M].卷一四七:刑法志:1962;脱脱.宋史[M].卷二○四:艺文志三:5128;王溥.五代会要[M].卷九:定格令:148;薛居正.旧五代史[M].卷七八:晋高祖纪四:1030;薛居正.旧五代史[M].卷一四七:刑法志:1962;薛居正.旧五代史[M].卷一四七:刑法志:1965.。此外,南方诸国中的吴国、南唐、西蜀等,也都编撰有法书,并行之于世。

五代立法重要的成就是《大周刑统》,号称是“备见精审”,“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13]1965。其书以刑律为主,把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按律分类,统一编入,以便于稽查。对于文理深古,难以明了的条文,则加以训释,以朱字附之于后。这种综合性的刑事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成为宋朝编纂刑律法典的准则,《宋刑统》一书就是以《大周刑统》为蓝本编纂的,其命名亦源于此。《宋刑统》的律文主要录自《唐律》,另外也从《大周刑统》以及五代各朝的编敕中采录了不少条文。此外,五代颁布的其他法书都在宋初行用,所谓“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晋《天福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7]8211。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胡三省认为“《刑统》一书,终宋之世行之”[14]9569:胡注。可见其行用并不仅限于宋初。宋初行用的不仅限于这些五代法书,五代诸朝颁布单条敕令亦行用之,如“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敕施行’”[7]8500。

宋代的立法成就除了初年编撰的《宋刑统》外,大多都是编敕之类,这是受五代影响的结果。仅以《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的宋神宗以前诸朝颁行的法书,即可见其一斑:

《编敕》4卷,建隆四年(963)八月编成,共收敕条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太平兴国编敕》15卷,太平兴国三年(978)六月编,取宋朝建立以来敕条编之。

《淳化编敕》25卷,淳化二年(991)三月编成。

《重删定淳化编敕》30卷,淳化五年(994)八月编成。

《删定编敕》《仪制敕》《赦书德音》13卷,咸平元年(998)十二月编成。

《三司删定编敕》6卷,咸平二年(999)七月编成。

《新编敕》15卷,景德二年(1005)九月编成。

《三司新编敕》30卷,景德二年十月编成。

《景德农田编敕》5卷,景德三年(1006)正月编成。

《删定编敕》《仪制》《赦书德音》《目录》43卷,大中祥符九年(1016)九月编成。

《条贯在京及三司敕》12卷,天禧元年(1017)六月编成。

《一州一县新编敕》50卷,天禧四年(1020)二月编成。

《删定一司一务编敕》30卷,天禧四年十一月编成。

《附令敕》,天圣七年(1029)五月编成,“取敕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编之。

《海行编敕》及《目录》30卷、《赦书德音》12卷、《令文》30卷,天圣七年九月编成。

《天圣编敕》13卷,天圣十年(1032)三月编成。

《一司一务编敕》及《目录》44卷,景祐二年(1035)六月编成。

《减定诸色刺配刑名敕》5卷,景祐五年(1038)十月编成。

《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目录》20卷,庆历八年(1048)四月编成。

《新修(录)[禄]令》10卷,嘉祐二年(1057)十月编成。

《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总例》《目录》20卷,嘉祐七年(1062)四月编成。

《在京诸司库务条式》130册,治平二年(1065)六月编成。[7]8211-8217

以上这些法书大部分为刑法方面的,少部分为行政法规,其体例多为编敕,有少量的令、式。为了更好地进行编敕工作,宋朝于大中祥符九年(1016),创设编敕所这一专门机构[7]8214,仁宗天圣年间,改名为详定编敕所[29]66。可见宋朝对编敕之事的重视。自宋神宗以来至南宋时期,还陆续颁布了许多编敕,就部帙卷数而言,大大超过了上述的北宋前期的规模。

北宋不仅行用五代中原王朝法书,对后蜀法书亦曾行用之。据载“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写到令式,皆题伪蜀广政中校勘,兼列伪国官名衔,云“奉敕付刑部”。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伪制。’诏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7]8212。广政是后蜀孟昶的年号,其父孟知祥为后唐大臣,故宋代校勘的令式可能是后唐或其本国的法书,从“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一句看,为其本国令式的可能性最大,这就证明北宋灭亡后蜀后,将该国法书也一并收缴。从宋太宗命人校勘详定的行为看,说明宋初行用的法书应是包括这些国家在内的。

下面谈谈修史制度的沿袭问题。五代虽为乱世,然其修史活动却从未停止过,史馆的建置比较健全。这一历史时期修撰的史籍共计正史1部、实录11部、编遗录与纪年录4部、日历2部、唐功臣列传1部、唐年补遗录1部,总计614卷。这些都是五代史馆修撰的,在短短的五十多年时间内,取得这样的成就不可谓不大,同时也说明五代史馆运转效率颇高,从而对宋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私家撰述及诸国官修史书亦不少,就不列举了。

五代史馆制度对宋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宰相监修国史的制度。这一制度始创于唐代,但是宋代并非直接沿袭唐制,而是沿袭了五代之制。唐代虽然确立了宰相监修国史之制,但监修国史者不一定均为宰相。如令狐德棻,“永徽元年,又受诏撰定律令,复为礼部侍郎、兼弘文馆学士、监修国史及《五代史志》”[38]2598。又如来济,“永徽二年,拜中书侍郎、兼弘文馆学士、监修国史。俄同中书门下三品,封南阳县男”[43]4031。可见来济是先任监修国史,后拜相的。姜皎在开元时,“寻迁太常卿、监修国史”[38]2336。但是在五代无一例外地均由宰相监修。此外,唐制,凡宰相皆可任监修国史,五代时期没有首相兼任的例子,兼任者无一不是次相。所有这些特点均被宋代承袭下来了,说明其沿袭的是五代之制。

其次,史馆职官设置沿袭了五代之制。五代史馆的职官有:史馆修撰,以官高者一人判馆事;直史馆,唐制非登朝官者任之,五代改变了这一规定,以官高者为修撰,官低者为直史馆。这些都是史馆的主要官员,其下还置有许多吏职,掌管各类杂务。宋代史馆亦有修撰与直馆的设置,亦是以本官官职高低而定。所不同的是,宋朝增设了检详、编修官等职,“随事置,无定员”[2]1722。

再次,诸司报送时政记、日历等制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平兴国八年(983)八月辛亥条载:“太祖初,以扈蒙之言,诏卢多逊录时政,月送史馆,多逊讫不能成书。于是右补阙、直史馆胡旦复言:‘五代自唐以来,中书、枢密院皆置时政记,中书即委末厅宰相,枢密院即委枢密直学士,每月编修送史馆。周显德中,宰相李谷又奏枢密院置内庭日历。自后因循阙废,史臣无凭撰集。望令枢密院仍旧置内庭日历,委文臣任副使者与学士轮次记录送史馆。’上采其言。是日,诏自今军国政要,并委参知政事李昉撰录,枢密院令副使一人纂集,每季送史馆。昉因请以所修时政记每月先奏御后付所司,从之。时政记奏御,自昉始也。”原书自注云:“《会要》云:时虽有时政记之名,但题云送史馆事件,至景德元年始题云时政记。”[11]550-551引文中所记“五代自唐以来”一句,是指后唐同光二年四月史馆奏请的内容,据《五代会要》卷十八《诸司送史馆事例》载,除了时政记、起居注外,还有两省转对、入合待制、刑曹法官、文武两班上封章者,天文祥变、占候征验,蕃客朝贡使至、四裔人役来降,变改音律、新造曲调、法令变革、断狱新议、赦书徳音、详断刑狱、昭雪冤滥、州县废置,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旌表门闾者,水旱虫蝗、雷风霜雹,封建天下祠庙,叙封、进封邑号词,在京百司长官与刺史以上除授,诸色宣敕、王公百官定谥、宗室任官课绩、公主出降仪制,刺史、县令有灼然政绩者,硕徳殊能、高人逸士、久在山野、著述文章者,应中外官薨已请谥等[18]292-293。同光时期的这些规定其实并未认真执行,真正执行是在后唐明宗时期。关于命卢多逊撰时政记之事,发生在开宝七年(974)十月,史馆修撰扈蒙上言:“‘后唐明宗亦命端明殿学士及枢密直学士轮修日历送史馆。近来每季虽有内庭日历,枢密院录送史馆,然所记者,不过对见辞谢而已。自今凡有裁制之事,优恤之言,发自宸衷,可书简册者,并委宰臣及参知政事每月轮知抄录,送史官以撰日历。’诏从之,命卢多逊专其职。”[44]43由于卢多逊不能尽其职,所以在太平兴国八年八月,宋太宗复命李昉负责此事。李焘根据《会要》所载,强调当时只称“送史馆事件”,这也是对五代之制的沿袭,至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才称时政记。上引《五代会要》卷十八《诸司送史馆事例》所列的其它送史馆事件,在宋代相关史籍皆可以找到实证,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宋人主张“宋承唐制”的原因及影响

以上从几个重要的方面论述了宋制对五代之制的承袭情况,其实宋制对五代制度的承袭是全面的,并不仅限于这几个方面,限于篇幅,不再详论。此外,为什么“汉承秦制”“唐承隋制”之说,历史上从未有过疑义,而宋承五代之制之说却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其原因除了因五代为乱世,不为世人称道外,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于五德终始的历史观。唐承隋制为土德,后唐李氏早就编入唐朝属籍,且“中兴唐祚,遂承其运”,亦应为土德。“土生金,晋承唐为金德。金生水,汉承晋为水德。水生木,周承汉为木德。”[7]2682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三月,“有司言国家受周禅,周木德,木生火,当以火德王,色尚赤,腊用戌。从之”[11]10。可见在宋初是承认其继五代之后,周为木德,宋自然为火德了。然而不久,就有人提出了异议。“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四月,布衣赵垂庆言:‘皇家当越五代,上承唐统,为金德。若以梁上继唐,传后唐,至国朝亦合为金德。……望改正朔,易服色,以承天统’”[7]2679。太宗命百官集议,否定了赵垂庆的意见。这是首次主张越过五代,直承唐统的建议。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九月,开封府功曹参军张君房上言:“国家当继唐土德统,用金德。”真宗曰:“若此言者多矣。且国初徇群议为火德,今岂敢骤改邪?”[7]2679从“若此言者多矣”一句可知,在宋初持这一主张的人不在少数。不久,大理寺丞董行父又上言:“太祖受禅于庚申,陛下即位于丁酉,申、酉皆金也。……臣请用天为统,以金为德。”[7]2681诏两制详议,仍以宋绍周后,宜为火德而拒绝。以上这些上言理由虽不同,结论却是一致的。然也有不同的主张,天禧四年(1020)五月,光禄寺丞谢绛上书曰:“神农以火德,圣祖以土德,国家宜黜五代,绍唐土德,以继圣祖。”[11]949册:538所谓圣祖是指宋真宗天书封祀活动中制造的一个神话人物。据称姓赵,名玄朗,为赵姓之始祖,人皇九人之一。真宗仿唐尊老子故事,尊其为圣祖天尊大帝。尽管谢绛搬出了圣祖,主张宋为土德,但仍被群臣以破坏“五德传袭之序”而拒绝。直到南宋时期仍然坚持着宋为火德之说,宋高宗建元建炎,即火德中兴之意。

尽管改变五德之序的企图未能实现,但是这种“黜五代”“绍唐统”的主张,对社会的影响却是极大的,“势必要淡化五代在唐、宋制度递嬗间的作用,也就不免要凸显或夸大唐制对宋初制度的影响”[4]60。使“宋承唐制”观念的影响更加深远。自北宋中期以来这种观念更加流行,充斥于宋代各种文献之中。没有自宋初以来这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是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的。

其次,出于正统论的思想。所谓正统问题,核心是关于王朝的授受关系是正还是闰,是合法还是僭伪。唐人皇甫湜撰《东晋元魏正闰论》,欧阳修作《原正统论》,司马光、苏轼、朱熹等各有论说。早在宋朝前期编撰《册府元龟》时,就将得国者分为帝王、闰位、僭伪诸部,后梁被列入闰位部,唐、晋、汉、周等朝被入帝王部,而十国则被列入僭伪部。表明宋真宗时史学中的正统观念正在树立之中,与此前编撰的《太平御览》体例已有很大的变化。欧阳修的《正统论序》一出,遂将这个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其明确地指出:“王者大一统,正者所以正天下之不正也,统者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由不正与不一,然后正统之论作。”从这一理论出发,欧阳修认为整个五代都不属正统,他说:“五代之得国者,皆贼乱之君也,而独伪梁而黜之者,因恶梁者之私论也。唐自僖昭以来,不能制命于四海,而方镇之兵作,已而小者并于大,弱者服于强,其尤强者,朱氏以梁,李氏以晋,共起而窥唐,而梁先得之,李氏因之借名讨贼,以与梁争中国,而卒得之。其势不得不以梁为伪也。而继其后者,遂因之,使梁独被此名也夫。梁固不得为正统,而唐、晋、汉、周,何以得之?今皆黜之。”[45]273饶宗颐先生指出欧阳修此论,“盖为宋初对五代之统绪如何继承之问题而发”[46]39。然欧阳修修撰《新五代史》时却是承认五代的,对于此种情况,其解释是“惟不没其实,以著其罪”[3]22。实际上是一种不拘泥于国统相承,而是在思想文化层面从道义功德的角度讨论正统问题。欧阳修的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把以前那种“黜五代”“承唐统”的主张所存在的理论与现实、逻辑与历史实际的两难境地消解了,使得其说在不挑战宋朝得国承统合法性的前提下流行开来。中国的史学传统,重在褒贬,“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因此古代修史之时,特别重视这一问题,藉以树立准则,垂示后人。欧阳修的这种主张完全符合这种史学传统,又有修撰《新五代史》的成功实践,故影响之大自是不言而喻的。此后苏轼等学者也十分强调历代统序,借此论证宋朝政权的建立及存在的合理性。

宋人司马光编撰《资治通鉴》时,亦遇到了正闰问题,他说:“正闰之际,非所敢知,但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壹九州,传祚于后……据汉传于魏而晋受之,晋传于宋以至于陈而隋取之,唐传于梁以至于周而大宋承之,故不得不取魏、宋、齐、梁、陈、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年号,以纪诸国之事,非尊此而卑彼,有正闰之辨也。”[14]2187-2188这是司马光在著史时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同时他又认为“又凡不能壹天下者,或在中国,或在方隅,所处虽不同,要之不得为真天子”[32]14。即把能否一统天下作为是否是正统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则五代诸朝皆不得为正统。足见当时以汉、晋、隋、唐、宋为正统,而曹魏、南朝、五代则虽得其“统”而并非“正统”的看法已深入人心。这是司马光在抛开具体史例时的又一种态度,与欧阳修在修撰《新五代史》时做法完全一致。

南宋时期学者多次讨论过蜀魏正统问题,朱熹撰《通鉴纲目》,崇蜀汉而黜曹魏,暗喻偏安南方的宋政权仍居于正统地位,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元灭宋后,世祖便诏令修辽、金、宋三史。此后历经数朝,却迟迟未能成书。顺帝至正二年(1336),经筵检讨官危素移书中书右丞贺惟一,指出三史迁延有四点原因:一争三史正统,二本朝攻取金、宋有所避讳,三经费问题,四缺乏修史人才参见:陶宗仪.南村辍耕录[M].卷三:正统辨.北京:中华书局,1959:32-38;毕沅.续资治通鉴[M].卷二○八引王理:三史正统论.北京:中华书局,1957:5675;邱靖嘉.《金史》纂修考[M].第二章第三节第一项:屡修三史而未成.北京:中华书局,2017:112-118.。其中正统之争是影响三史纂修的主要原因。三史正式开始修撰以后,正统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有以宋为正统者,亦有以辽、金为正统者,最终以监修宰相脱脱的意见,三国各与正统,才终结了争论,使三史得以顺利纂修。但是有一些汉族学者对此始终不满,等待适当机会还要争正统,这便是明代以后改修《宋史》的重要原因。可见正统论的影响之大。这也是元代修成的这部《宋史》涉及到宋代制度的渊源时,多持“宋承唐制”之说的根本原因。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称五代者,宋人之辞也。夫何足以称代哉?代者,相承而相易之谓。统相承,道相继,创制显庸相易,故汤、武革命,统一天下,因其礼而损益之,谓之三代。朱温、李存勗、石敬瑭、刘知远、郭威之琐琐,窃据唐之京邑,而遂谓之代乎?”王夫之的这一观点就是从道义褒贬的角度出发的,实际上是对欧阳修观点的进一步发挥。王夫之还说:“且夫相代而王天下者,必其能君天下而天下君之,即以尽君道也未能,而志亦存焉。秦、隋之不道也,抑尝立法创制,思以督天下而从其法令,悖乱虽多,而因时救弊者,亦有取焉。”即认为秦、隋两朝虽不道,但其制度亦有可取之处。而五代之统治者,“觊觎天步,已非一日,而君臣抵掌促膝、密谋不辍者,曾有一念及于生民之利害、立国之规模否也?所竭智尽力以图度者,唯相搏相噬、毒民争地、以逞其志欲。”[40]867-868认为五代统治者在“立法创制”方面无所事事,自然也就没有制度可以承继,从而彻底否定了宋承五代之制的观点。

其三,出于抬高宋朝历史地位的政治需要。在主张“宋承唐制”的宋人眼中,“五代不仁之极也”[47]371,简直一无是处,尤其是制度方面。在这一时期“天下之势方若弊庐,补其奥则隅坏,整其桷则栋倾,枝撑扶持,苟存而已,尚何暇法象规圜矩方,而为制度乎!是以兵无制,用无节,国家无法度,一切苟且而已”[45]863。五代制度如此不堪,大宋王朝如何能承继之?因此才有那么多的人力主“黜五代”“承唐统”。只是宋初国家粗安,实力有限,与汉、唐盛世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这才按捺下了远祧尧、舜,上承汉、唐的冲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后,宋朝的国力增强,社会稳固,尤其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空前繁荣,于是宋朝的士大夫们不免又自大冲动起来。欲使大唐与大宋正统相继,使宋朝成为与汉、唐并列的又一个伟大时代,唐与宋之间的五代自然被视为“黑暗时代”而必须摈弃之。所谓“绍唐正德,显黄帝之嫡绪,彰圣益之丕烈,改正朔,易服色,建大中,殊徽号,制礼乐,定律历,谨权量,审法度,敦庠序,考文章,正风俗,振黄道”,而“为万代法”[7]2681。于是五代之制的影响被刻意淡化了,探讨本朝制度渊源时自然把目光转向了唐,故“宋承唐制”之说体现的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是赋予了浓厚的政治意蕴,并成为宋代史家的一种道义责任。

五、余论

处于唐宋之交的五代时期,是一个社会剧烈变革的时代,其社会阶层、典章制度、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无不处在变化之中,故五代之制虽源于唐制,但是与唐制相比变化颇大。其中某些变化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亦难免有不少权宜之制或被宋人视为糟粕之处,因此宋朝在继承其制时需要不断地进行调适和整顿,在这个过程中借鉴和复归唐制的某些方面乃是必然之举。翻阅《续资治通鉴长编》一书,时常会出现一些臣僚上奏皇帝,请求改变五代制度的某些弊端,就是宋朝不断调适五代之制的一种反映。在许多宋人的言论与论著中,也有许多批评五代制度与社会的文字,其中有些言论甚至带有强烈的情绪,在思想文化领域一度还掀起了一股批评五代的风潮。表现在编修史书时,明明沿袭了五代之制,偏要说成因袭唐制。如《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1]4962本文在前面已经罗列了宋初仍然行用五代编敕的史实,说明其沿袭的是五代之制而非唐制。再如《玉海》引《长编》曰:“本朝因唐故事,命宰辅兼领三馆。”[48]3043然而查《长编》原书却说:“国朝因唐及五代之故,命相分领三馆。”[11]120可知王应麟窜改了《长编》的原文。欧阳修说“今之马政皆因唐制”[11]4642,其实也是不对的。唐后期马政分别由飞龙使与小马坊使掌管,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改为左、右飞龙院,并为宋代所承袭,直到宋太宗雍熙二年(985)才改为左、右骐骥院。不仅五代之制为宋所承袭,就连传国之玺亦用后周之物其中最宝贵的当属秦以和氏璧所造之传国玺,此玺历代相传,五代后唐末帝于城破之时,携之赴火,遂失其宝。后晋建立后,晋高祖重新刻制了天子之宝,后被晋出帝献于契丹。据《云麓漫钞》卷一五载:“周广顺中,始造二宝,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宝’、‘皇帝神宝’。太祖受命,传其二宝。”(赵彦卫.云麓漫钞[M].北京:中华书局,1996:263.);另据《朝野类要》卷一载,后周所造为天子八宝。根据《唐六典》记载,天子应有八宝。(赵升.朝野类要[M].北京:中华书局,2007:28.)故应以赵升所记为准。宋哲宗绍圣五年(1098),有人献玉玺,群臣以为汉以前传国之宝,于是改元元符,但是仍有许多臣僚认为秦玺亡于董卓之乱,并不相信此为秦玺。。“历代正统之争,传国玺往往是焦点所在,因为德运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意念,它需要一种物化的信据来加以证明”[49]。类似事例,举不胜举。宋初直承五代之制是显而易见的,之所以出现了如此复杂的局面,主要是宋人刻意掩盖与淡化的结果。

有宋一代,存在着一股反思五代历史的风气,这种风气与唐初反思隋朝历史教训有异曲同工之效。由于五代各朝立国短暂,所谓“置君犹易吏,变国若传舍”[47]371,武夫横行,社会乱荡,而宋朝又是承袭后周而来。如何避免宋朝成为五代的第六代王朝,使国家长治久安,不仅是宋朝最高统治者思考的问题,也是士大夫们不得不探索的一个课题。于是本来是历史传承的问题,遂逐渐演变为思想文化与道德方面的批判。在宋代修成的两部五代史中,《旧五代史》虽有反思,尚不明显,至欧阳修撰《新五代史》时,反思与批判就显得非常强烈了。明白了这个道理,就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所谓“宋承唐制”,实际上是因袭了五代相沿的某些唐制和五代在唐制基础上已经发展改变了的制度,其实质仍然是五代制度,只是出于以上原因,被宋人刻意淡化而已。我国古代制度历代相袭,没有一个王朝的制度是完全自创的,其中许多具体的制度都可以找到前代的影子,甚至某些制度可以延续好几个时代,如三公九卿制与六部制,故宋制中有唐制的一些因素,不足为奇,并不能证明其直接承袭了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