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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运动的零点时刻与胡塞尔意识哲学的初次突破
——兼论一种对早期胡塞尔的评价

2022-11-28方向红

关键词:胡塞尔算术现象学

方向红

(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学术界对早期胡塞尔的评价及其引发的问题

在文章的开始,我们提出三个具有内在关联且依次递进的问题。

当胡塞尔处于自己哲学的开端处时,准确地说,在《算术哲学》时期,他是一位怎样的哲学家?C. 伊尔娜(Carlo Ierna)的看法颇具代表性。她经过仔细的考证后认为胡塞尔是一位折中型的哲学家:“我们既不把胡塞尔看作是从他自己的天才出发发展出其哲学体系的开创者,也不把他看作是亦步亦趋追随着那些伟大心灵(如魏尔施特拉斯和布伦塔诺)的人。从这些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是胡塞尔作为一个十分具有折中型的哲学家的图景。胡塞尔在数学哲学中最初所迈出的几步推动着他对不同传统的应用,他以一种令人惊讶的轻松和简洁把这些传统结合起来。他的品质在于他能克服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并展望更大的总体。”[1]在伊尔娜看来,似乎现象学的出现就来自胡塞尔打破数学和心理学的界限、把两者加以折中或调和的自然结果。她还拿来施皮格伯格(H. Spiegelberg)的“全面”(comprehensive)一词来佐证自己的说法(1)施皮格伯格的原话是:“[...] Husserl’s early concerns for a philosophical elucidation of number and of the formal methods of arithmetic led to comprehensive reflections upon the problem of the objectivity of knowledge, and [...] his resolution of that problem in turn led to the conception of philosophy as a rigorous or exact science - which he later came to call ‘Phenomenology’” (SPIEGELLBERG H, 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Phaenomenologica 5/6, 3rd edition, The Hague/Boston/London: Nijhoff, 1982:149. 转引自,IERNE C,The beginnings of Husserl’s philosophy, part 2: Philosophical and mathematical background.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6:81. 强调形式为转引者所加)。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施皮格伯格对胡塞尔的评价一直保持着难以理解的克制,给出的理由也颇为奇怪:“……我们有充分理由抑制自己不作最后判断。我希望,我的这种怀疑论式地拒绝下判断,将会促进进一步加紧研究和出版原始材料,同时又会阻止不成熟的辅助性作品大量涌现……”(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M].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21.)。德布尔(De Boer)也断言“胡塞尔最初的全部著述都是在布伦塔诺对根源的描述分析的激励下完成的”,他至多不过“是布伦塔诺的一个极具独立意识和过人才华的学生”[2]113。按照这些理解,胡塞尔似乎是突然完成从《算术哲学》向《逻辑研究》的过渡,似乎是一夜之间从一位博采众长、才华横溢的学者成长为“实现近代哲学的憧憬”、为现象学运动奠基的“世界历史个人”[2]1。笔者反对这样的突变说。我认为,这其中一定存在着一个思想的演变过程和转变时刻,这个时刻必定存在于《算术哲学》时期。如果这个推论成立,对胡塞尔的上述评价就是不妥的。当然,这个推论仅仅是形式上的,它还需要在具体内容和实际文本上得到证实,而这与第二个问题密切相关。

现象学运动的起点在哪里?尽管《逻辑研究》于1900年出版是现象学运动的里程碑事件,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运动的起点,但是,从思想的发生视角来看,将这个起点放在1900年显然不妥,理由很简单,《逻辑研究》是胡塞尔长期艰苦思考的结晶。那么,起点究竟在哪里?欲回答这个问题,须先提出并解答第三个问题。

胡塞尔的意识哲学相比于传统意识理论或哲学有何不同?现象学运动的第一个形态是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现象学运动的起点也就意味着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相对于传统意识哲学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回溯地来看,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有哪些特点呢?众所周知,在胡塞尔这里,意识总是自身意识到,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前一句话说的是自身意识,后一句话谈的是意向性,其中的某物首先和通常指的是一般对象。从这两句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胡塞尔眼里的意识有三个特点:第一,意识具有自身性或反身性;第二,意识的结构是意向性的,或者说,是一种先天的相关关系,即被体验到的对象和给予方式之间具有普遍先天的相关关系;第三,意识朝向的是某物或对象,这里的“某物”或对象既不是外在的、具有广延性的、位于空间之中的具体客体,也不是内在于意向活动之中、位于时间流之内的个体表象,而是虽然内在于意识之中但却超越于意向活动的、具有普遍性的“某物”或对象。如果与传统意识哲学作个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后两个特点是胡塞尔现象学所独有的,而第一个特点只是胡塞尔对前人理论的继承。我们知道,在莱布尼茨和康德的统觉概念以及在康德的自身意识概念里,意识的自身性或反身性早已得到明确的阐明,而意识的意向性结构或相关关系结构在近代哲学中从未提出过,即使在布伦塔诺那里“意向的”这个表述已经出现,但在他那里,意识朝向的不是超出意识“之外”的对象而是处于意识之内的表象。

意识结构的意向性和意识指向的非表象性或对象性,这两点是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相对于近代意识哲学的突破点。带着这两个突破点,我们来看看包括早期胡塞尔在内的现象学者对现象学运动的起点时刻的暗示或确定。第一个确定的时间点是1898年。胡塞尔在《危机》中声称,1898 年他第一次认识到存在着“一种被体验对象和给予方式之间普遍先天的相关性”并“被深深地震撼了”[3];第二个时间点是1894年。德布尔发现,胡塞尔1894年的文章虽没有达到“相关性分析”“这个高度”,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个全新的意向性概念的萌芽”[2]52;第三个时间点是1891年。倪梁康指出,胡塞尔早在1891年便已注意到了“含义”与“表象”、“含义”与“对象”的不同并作了严格的区分[4]。显然,从这两个突破点来看,确定这几个时间点的理由并不充分。第一个时间点更多的是胡塞尔思想的路标而不是思想发生的端点,在这里,意识结构中的相关关系已得到成熟的思考和完整的表述;第二个时间点的发现虽有意向性萌芽作为支撑,但发现者完全没有关注到对象与含义或表象的区分问题;第三个时间点的暗示虽有来自对象与表象之区分的支持,但意向性或相关性维度在此时是否出现,作者并没有给出说明(2)当然,作者此处的本意并非确定现象学运动的起点,因此,文本没有给出说明。。

本文的立场是,现象学运动的起点年代应该在1890年2月至1891年5月之间,其绝对起点时刻或零点时刻还可以进一步精确到1890年;《算术哲学》时期的胡塞尔绝不是一个折中性的哲学家,而是一个突破传统意识哲学藩篱的开创性的哲学家,因为与意识现象学具有决定性关系的两个突破点在这一年已经明确提出并得到了初步的论证。

二、“不成熟的”《算术哲学》

为什么一定早于1891年5月?胡塞尔写于1906年9月的日记给我们提供了线索:“我经常阅读《算术哲学》。对我来说,这部著作看起来是多么的不成熟、多么的天真、多么的近乎孩子气。在出版期间我的良心仍然在折磨着我,这不是没有理由的。实际上在我出版它的时候,我早就已经走出来了。”[5]

我们知道,《算术哲学》的出版时间是1891年4月至5月[6]。如果在此之前“我早就已经走出来了”,至少我们可以确定是远在1891年4月至5月之前。

为什么我们倾向于断定是1890年2月之后?因为这一年二月,胡塞尔给施通普夫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明确地宣告了自己此前思路的错误:“在我做‘教授’资格论文时引导我的那个观点,即,总数的概念构成了普遍算术的基础,很快证明是错的(对序数的分析已经把我引向这一点)。我们绝不可能通过任何技巧、任何‘非本真的表象’从总数的概念中引出……无理数……”[7]

显而易见,这封信是个标志性的转折点(3)这一点不仅伊尔娜注意到了,根据她的梳理,维拉德(Dallas Willard)、米勒(J. Philip Miller)以及霍普金斯(Burt Hopkins)等学者也关注到了(参见,IEME C. The beginnings of Husserl’s philosophy,Part 1: From über den begriff der zahl to 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M]∥HOPKINS B,CROWELL S. The New yearbook for phenomenology and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Vol. 5.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5:36),但由于每个学者受制于自己的研究主旨,他们并没有进一步追问:胡塞尔在发现自身错误的同时有没有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开启了新的、走向现象学的思路?。我们有理由猜测,当胡塞尔觉得自己错了,他一定会立即寻找新的出路,或者认清错误的道路与发现新的道路是同时发生的。当然,也有可能在这封信之前,胡塞尔已经有了崭新的思路,只是这种可能性不大,否则的话,胡塞尔在信中多少会向施通普夫透露一些信息,或者我们在此前的文本中也会发现一些蛛丝马迹。

不过,猜测终究是猜测,我们需要回到胡塞尔当时的语境中,通过文本本身找出线索并作出证明。让我们首先来看看胡塞尔所说的错误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算术哲学》是“不成熟”“天真”“近乎孩子气”的?

《算术哲学》要讨论的是算术的基础问题,也就是数的来源问题。胡塞尔综合他的两位导师威尔施特拉斯(K. Weierstrass)和布伦塔诺(F. Brentano)的观点,提出了“集合联结”(kollektive Verbindung)的思路来回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数起源于数数,即起源于我们想知道对象的多少。为了数数,我们首先要将对象的性质或心理“内容”方面的东西抽象掉,这种抽象活动要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对象只剩下同类的性质或心理“内容”,这时通过“集合联结”这种心理活动把需要计数的所有对象都联结起来并集合在一起,我们便可以得到一个总数,如此一来,我们就在心理活动中发现了数的起源。从“集合联结”出发,加法便变成了一种心理活动,在此基础上,减法、乘法和除法也能得到解释。如果我们把很小的自然数看成是“本真的数”(4)“本真的”表象与“非本真的”或“符号的”表象的区分是布伦塔诺极为强调的,胡塞尔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并表达了谢意(参见,HUSSERL E. 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M]. ELAY L. Husserliana:band 12.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0:193)。,即可以在几个对象上直接直观到的数,那么大一点的数就是“非本真的数”或“符号数”,就是说,这些数我们是不能一下子从一堆对象上直接直观到的,它们只能通过符号表示出来。“非本真的数”可以还原到“本真的数”上,也可以说,“非本真的数”以“本真的数”为基础。更进一步,代数也是如此,代数中所有的符号都是非本真的符号,但原则上都可以一直还原到“本真的数”上,即,无论算术走得多远,最终都可以也必须可以回到心理过程、回到直观。

这个思路看上去很完美,但胡塞尔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如何说明无理数的来源。无理数的得出没有额外引入新的数字或计算方法,它完全是根据现有的有理数和基本的算法得到的,它带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无理数与有理数是不可通约的,换言之,为什么无理数不能像有理数、分数那样可以还原至“本真的数”,就是说,为什么无理数在现实中或“心理过程”中找不到而且原则上不可能找到可直观的对象(5)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介绍和进一步的思考,可参见拙文:方向红.论无理数的哲学意义:基于柏拉图和胡塞尔的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2015(3):142-148.。由于无法回答这里的问题,胡塞尔的思路走向了死胡同(6)《算术哲学》的编者艾利(L. Eley)直接称“胡塞尔的方案”为“失败”。参见,ELEY L. Einleitung des herausgebers[M]∥Husserl E. 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Den Haag:Martinus Nifhoff,1970: S. XX.。

三、1890年的三项成就及其学术史意义

失败带来思考的重新定向。在写于1890年的两篇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新的思考路线正在形成且已经具有了十年后在《逻辑研究》中实现突破的现象学思路的雏形。第一篇论文是“论符号的逻辑(符号学)”,第二篇论文是“普遍算术的概念”(7)标题为编者所加。,两篇文章均写于1890年,具体月份不详。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两个文本的成就。

第一项成就是意向客体或意向对象与表象的分离。在《算术哲学》的大部分文本中,意向客体或对象就是表象的另一种表述而已,诸如这样的说法,“这个行为的意向客体(Objekt)正是那些内容的多数性或总体的表象(Vorstellung)”[8]45,“在这里,多数性的诸要素(数字每一次的诸单位)被看作是心理行为的部分表象(Teilvorsgellungen),因为正是心理行为才拥有朝向意向客体(zum intentionalen Objekte)的多数性”[8]156,如此等等,在文中比比皆是(8)例如,可参见HUSSERL E . 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S. 68,S. 70,S. 195,S. 197,S. 218,S. 219,S. 298,S. 317,S. 355.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面的出处中,并不总是能找到“意向客体”(das intentionale Objekt)与“表象”(Vorstellung)的一一对应,有的地方出现的是“意向的内存在”(die intentionale Inexistenz),有的地方出现的是“意向”的名词形式(Intention)或动词形式(intendierte),有的地方出于语境的考虑,用“部分表象”(Teilvorstellung)、“多数性”(Vielheit)、“总数”(Inbegriff)、 “总和”(Gesamtheit)、 “集合”(Kollektion)、“总合”(Gesamtkollektion)等术语更具体地指代“表象”。胡塞尔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在布伦塔诺的术语系统中或者按照布伦塔诺的思路来看,表象是一种心理之物,多数、总和、集合是一种心理活动,这种活动的产物就是意向客体或意向对象,这种客体或对象不具有超越性,它只是一种意向的内存在。这些术语共同组成一个术语群,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互换使用。,但是在论文“论符号的逻辑(符号学)”中,胡塞尔首先引入了对象,接着连续完成了两次分离,实现了意向对象与表象的完全脱钩。

第一步,胡塞尔将对象引入到“符号-表象”的关联体中。我们知道,符号可以分为专名和通名,专名当然朝向对象而不仅仅是表象。胡塞尔进一步指出,每个通名也都对应于一个普遍的表象,或者说,“每个通名都是某个普遍表象的符号”,而这个表象又是某个对象的符号,因此,通过表象作为中介,符号不仅是表象的符号,还是对象的符号[8]340。显然,胡塞尔在这里把“符号-表象”的关联体扩展到“符号-表象-对象”的关联体。不仅如此,胡塞尔还发现,对象才是关联体的重心所在,因为无论两个符号是如何的不同,只要它们所指的对象是同一的,它们就是相等的[8]344。

接着,胡塞尔完成了概念与表象的分离。在此之前的《算术哲学》的行文中,概念属于意向客体,而意向客体属于表象,所以,概念理所当然地属于表象,甚至在这篇文章中,胡塞尔在谈到概念时仍然在某种意义上把概念理解为与“符号的表象构成”(die symbolische Vorstellungsbildung)[8]356相关,但也正是在这篇文章中,胡塞尔发现,有些概念无论如何是无法获得现实的表象的,例如,“木的铁”和“圆的四边形”由于其概念内部的自相矛盾是不可能出现一个统一的表象的;而“外物”“实在时空”“他人心灵”这些概念由于外在于心理过程也是不可表象的;另外,像“上帝”这样的概念因其现实的无限性及其无限圆满性也完全超越了心理活动的把握能力。如果说胡塞尔曾经把概念看作符号和表象的结合,那么在这里,他已明确地把表象剔除到概念的内涵之外。现在我们回顾一下刚刚获得的“符号-表象-对象”关联体,我们就能很容易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概念就是“符号-对象”的关联体,因为表象已经不能承担此前赋予它的中介任务了。

最后是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的分离。我们知道,判断内容与判断行为的区分是《逻辑研究》最重要的突破之一,也是胡塞尔反驳那种特定类型的心理主义的利器。在那里,胡塞尔强调他的洞见,“不应该混淆作为判断内容、即作为观念统一的判断与个别的、现实的判断行为。前者是指,当我们在谈‘二乘二等于四’这个判断,无论这个判断是谁作出的,它都是同一个。也不应该混淆作为正确的、合乎真理的判断行为的真实的判断与这个判断的真理或这个真实的判断内容。我做2×2=4这个判断肯定受因果规定,但2×2=4这个真理却不受因果规定”[9]99。可是,这个洞见胡塞尔早在1890年就形成了:“我们到处发现,在符号中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没有进行区分,区分开来的是用于关系基础的符号(Zeichen für Relationsfundamente)与用于关系的符号(Zeichen für Relationen)。”[8]349在胡塞尔看来,逻辑主义和心理主义,尤其是后者,一直没有对判断行为和判断内容作出区分,始终在另一种区分即基础关系符号(例如,算术的=、>、<等符号,几何学的≌等符号)和关系符号(例如,算术的+、÷等符号)的区分内转圈。

判断行为和判断内容的区分非常重要。将判断内容从判断行为中分离出来,意味着判断内容不再属于心理过程,也不再在“意向的内存在”意义上存在于心理活动之中,就是说,它摆脱了与表象的纠缠,成了一个独立意义上的对象——胡塞尔自《逻辑研究》后一直将其称为“对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

可以看出,这两次分离让对象或对象性彻底与表象划清了界限,但它与心理过程或意向行为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有,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胡塞尔在同一篇论文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思考,这就是该文的另一个贡献。

第二项成就是胡塞尔初步找到了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之间的相关性关系并作了细致的描述。这是非常令人意外的发现,其相关文本值得我们完整地引用:

我们所谋求的、我们所必须谋求的,是对事态的逻辑解释。对一个被看作非逻辑的方法作出逻辑解释,人们会问,这一点如何做到?这其中不存在着悖谬吗?对我们的意图给出充分的根据,这不会是件难事。如果一个典型的判断方法,尽管没有受到认识动机的引导,然而却导向正确结果,那么,我们将在其内部构造中——假如该构造于我们而言归根到底是透明的——寻找根据,并一定要发现,为什么这个构造宜于产生真理(尽管不是认识)。换言之,在这里必定可以指出一个平行的逻辑方法,这个方法可以在逻辑上阐明判断过程的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个机制,就好像它通过同一个方法合理地被制作出来一样;借助于同一个方法,我们理解,为什么那个非逻辑过程却必然像逻辑过程一样有效。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逻辑解释。[8]359

这简直就是即将到来的意向性理论大纲!与逻辑过程相反,判断过程是非逻辑的认识过程,不具有认识的动机,但它同样可以给出正确的结果,得出真理性的认识,究其原因,是因为它与逻辑过程平行展开。平行展开至少意味着以下两点:第一,逻辑过程不在作为非逻辑过程的心理过程之内,它以对象或对象性的方式独立于心理过程;第二,两个过程虽然彼此不包含对方,但由于它们平行的展开方式,它们必然是先天相关的。胡塞尔在文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两点,但它们应该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到了《逻辑研究》的“第五研究”,胡塞尔在“意向体验及其‘内容’”的标题下才完整充分地阐释了这段话以及其中的两点内涵。

第三项成就是从单个的数以及数数的单个的心理行为出发向算法系统的转变。初看起来,这项成就似乎没有前两个成就重要,它与胡塞尔意识哲学的两个突破点并不直接相关,但如果我们换个视角就会发现,正是胡塞尔的具体运思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他才能走出由无理数带来的学理困局,才能引发并促成他的两个突破性的创见。

这个视角就是胡塞尔自《逻辑研究》起便始终明确坚持的观点,他把这个观点称为“一个具有最高方法论含义的着眼点”[9]248。他指出,在流形论里,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其中所包含的方法论:“一门流形论的最普遍观念就是一门这样的科学,它确定地组织各种可能的理论(或领域)的本质类型并研究它们之间的规律性关系。这样,所有现实的理论都是与它们相应的理论形式的殊相化(Spezialisierungen),或者说,单项化(Singularisierungen),正如所有经过理论加工的认识领域都是个别的流形一样。”[9]248他举例说,通过变更n维流形的曲率,欧几里得空间、非欧几里得空间以及其他类似空间的流形的不同种属之间可以相互过渡;几何如此,算术也是这样。对于复数系统来说,总数、序数、量数、向量等数的概念恰恰是纯粹个体的个别性[9]249-250。他进一步指出,无理数的问题只有在这个着眼点上才能得到澄清:“事实上,只有从这个见解中才能找到钥匙来解决那些始终未澄清的问题,例如,在数的领域中怎么可能在方法上像探讨实在概念那样探讨这类不可能的(无本质的)概念。”[9]249

从《逻辑研究》回溯地看,由于无理数无法还原到“本真的数”,不可能找到自己的本质,胡塞尔的思路便走进了死胡同。现在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直观的理想,要么重新定义算术的基础。前者对于受到布伦塔诺强烈影响的胡塞尔来说,是不可接受的,这样做也违背了近代哲学自笛卡尔以来所奉行的“清楚明白”的原则;后者是完全可能的,只要我们对数的概念作出新的理解。当负整数和分数出现而超出正整数系统时,高阶的有理数概念应运而生;当无理数的出现导致有理数概念无法解释时,我们找到更高阶的实数系统;同样,当虚数出现时,我们用更高阶的复数系统涵盖实数和虚数两个系统。就现实而言,这个进程会一直进行下去;理论上来说,这个进程一定有个终点,一定会有一个最终的或最基础的、最原始的关于数的系统。胡塞尔将这个系统称之为纯粹逻辑学,其中包含“原始的概念”“概念的概念”“基本联结形式”“纯粹的或形式的对象范畴”“原始的或基本的规律”等等(9)分别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M].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41、242、242、242、245。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纯粹逻辑学,胡塞尔给数学家和哲学家分配了不同的任务。数学家探讨纯粹逻辑学理论本身,哲学家“不想插手特殊研究者的工作,而只想明察他(指数学家——引者注)在方法和实事方面的成就的意义和本质”(同上书,第253页),换言之,哲学家“并不研究这理论本身的可能性,而是先天地研究这些可能的理论”(同上书,第246页。强调形式为原作者所加)。。

这样一来,无理数的困难就迎刃而解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胡塞尔在多处只是指出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10)参见:哥廷根数学学会双场讲座准备稿(HUSSERL E.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 S. 430ff, S. 548ff.);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M].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48-249;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06, 注释1;HUSSERLl E. 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M]∥JANSSEN P. Husserliana: band 17.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4:101.,但他并没有正面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他至多只是断言,只要能找到更基础更完备或更确定的系统,无理数难题就可以解决。我在这里根据胡塞尔的思路和原则勉强给出回答。任何数都不是孤立的数,而是某个数系中的数,从有理数出发去说明无理数的可还原性,无异于缘木求鱼,无理数必须在实数系统、复数系统乃至纯粹逻辑学领域中才能得到最终的、“清楚明白”的说明。如果原始的概念、联结形式、对象范畴和规律都在直观上得到澄清,而实数只不过是纯粹逻辑学下的某个流形论的变量选择,那么,通过在各阶系统中完成的还原,无理数最终还是可以回溯到直观的源头上的。

这个思路在1890年的论文“普遍算术概念”中已经初露端倪。胡塞尔在文中表达了对当时算术的不满:“今日之算术是一门考虑其规则的范围及其实践可靠性的、无法超越的技艺;可它根本不是科学,只要我们把科学理解为一个认识的系统。”[8]377-378这种不满何尝不是对包括魏尔施特拉斯和自己在内的数学家的不满?对单个的数及其运算法则的回溯,其目的在于确定数学规则的应用范围和可靠性程度,回答像无理数、虚数一类的“虚构数”是否为数的问题,但这种理解仅仅从运算规则出发,而不是将算术看成一门科学、一个认识系统。

如果只是从单个的数字及其运算规则出发,我们一般会认为代数更具普遍性而算术更低级一些,但胡塞尔认为这是一个错误:“从前人们称普遍算术为代数,同时在这里所说的用字母符号代替数字符号的应用中寻找它与普通算术或数字算术的差异。这是一个错误。”[8]378为什么会这样呢?在胡塞尔看来,算术中的数字完全可以去掉其语境中的特定含义而用来指称任意一个数字,这些数字的各种联结方式也可以通过符号化指代任何一种同类型的联结方式:“可是,为什么我们不应该对这种情况进行抽象并可以把此时此地出现的数字表达看作是某个完全任意的数的单纯例证?这样,我们所指出的、两个通过数字表达所设想的数字之和、之积以及其他的联结便可以作为任何这种类型的联结一般的符号代表起作用,从而充当考察普遍算术的基础。”[8]378这就是说,只有从系统而不是规则出发,我们才能发现,不同系统之间的差别并不在于普遍性而在于抽象性。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算术系统和代数系统的区别不在于普遍性的范围和其运算法则的可靠性,而在于它们的抽象程度的不同。将算术系统中的数字抽象化,我们便得到了代数系统;反之,将代数系统中的符号具体化——《逻辑研究》中的术语是“殊相化”(Spezialisierungen)或“单项化”(Singularisierungen)——我们便得到了算术系统。而这也意味着,不同的系统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论文篇幅虽短,既没有谈到流形论,也没有对不同数系作出高阶低阶的区分,更不包含对纯粹逻辑学的设想,但朝向这个思路的前提工作都已准备妥当。具备了这样的转向,即从着眼于单个的数及其算法转向对系统性的关注,从着眼于运算规则的范围和可靠性转向对不同系统之间的可转化性的关注,离《逻辑研究》的完备性表述就只有一步之遥了。因为流形论只是一个合适的例证,数系的高低阶区分及其蕴含与被蕴含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且纯粹逻辑学是在数系的高低阶基础上的应有的结论。在转向的整个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对系统及其相互可转化性的关注。

通过上面的说明,我们基本可以确定,1890年是现象学运动的零点时刻,也是胡塞尔意识哲学初次突破的时间。这也表明,《算术哲学》时期的胡塞尔并不是一位“全面的”“折中型”的学者,也不是“极具独立意识和过人才华”这样空乏的溢美之词所能概括的学者,而是一位开辟新道路且已经作出开创性成就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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