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企业”的财会监督
2022-11-26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治理行为,监督着力的方向、重点、力度理应与监督对象行为和业务内容的“涉公性”密切关联。 2021 年初,财政部组织和实施了山东、上海、浙江、厦门等部分监管局开展加强财会监督试点,“先行先试”的主要做法之一是以央企、上市公司、地方重点企业等为下沉监督的重点,发现风险,规范纠偏,“构筑第一道防线”。试点工作谋求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公共企业”层面取得突破,体现了财会监督的本质要求,微观突破,下沉重点企业,把“公共企业”这第一道防线筑牢,不只是微观单位科学治理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国家利益、强化国家治理、维护财经秩序的必要手段。
这里所说的“公共企业”有何特点? 首先,其利益相关者众,由国有资本参与的企业、依靠政府性基金或社保基金运行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大量公众主体的上市企业,都是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深度公共关切的企业,必须严格监督,提高其治理水平,消除公众对其治理能力的焦虑。 第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这些企业资产规模、其产生税费收入和国家资产资源收入占GDP 比重高,单位众多,提供的经济总量也远高于私有制国家,可以说,这些企业对我国经济健康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微观治理基础不牢,宏观受到冲击非常巨大,把“公共企业”治理好国家经济才会好,所以财会监督将着力点放在“公共企业”上很有必要。 第三,“公共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两权分离,必然产生多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风险天然存在,是“预算软约束”、公私利益冲突、腐败高发领域,哪里风险突出就应把监督力量投向哪里。
一年多来,各试点局有序推进加强财会监督试点工作,在“公共企业”监督方面也进行了深入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有效制度,形成了有特色有实效的财会监督体系,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监督手段,总体上看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各试点单位探索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公共企业”的财会监督仍应强调“不做假账”这个常提常新的老问题。财会监督之于市场主体,最关键的监督内容是市场主体具有外部影响、产生公共关切的财务、会计活动。只有微观主体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合规、准确,国家的经济决策、宏观调控才有科学依据,国家财政汲取才有保障,财政分配才有精准的方向;只有微观主体不做假账,一个微观单位的“相关利益主体”如合作者、交易方、债权债务关系人、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等才有相关决策依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可见,市场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不是纯私人的事,存在一定的外部影响并产生相应的社会关切,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属性。 对于“公共企业”而言,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更要“监督会计”,对会计工作严格执法。 要把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好。 笔者还建议,鉴于各类国有企业、融资性公司的“公共企业属性”,有必要尝试比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扩大国企财务信息及其他重大信息公开范围,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