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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司法执行创新研究

2022-11-26李叶宏

关键词:被执行人区块节点

李叶宏

(西安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1)

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仅仅是实现了纸面上的正义,而要实现真正的正义,尚需依赖法院执行,将判决确定的内容在现实中落到实处。法院的执行涉及诸多因素,执行本身也非以法院独家策力所能解决,多年以来其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高层也持续关注司法执行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体制改革与提高信息化水平为路径,争取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存在多年的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随之对执行投入了更多资源,加强了执行力度。201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执行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新的执行目标为“切实解决执行难”[1]。已有关于法院执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主要有权力与程序两大研究视角。当前对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审判方面,极少涉及区块链应用于执行。高效、公正的执行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公正,而且对于司法权威的塑造及法治社会的形成不无重要意义。

人类文明的历史即是技术发展的历史[2]。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执行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执行应当与时俱进,在改进理念与制度的同时,需要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技术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完成法律难以胜任的目标任务[3]。目前我国金融、能源及供应链等行业已大量使用区块链技术[4],并因此极大地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区块链技术对于法院执行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法院执行的若干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执行的契合

2008年中本聪撰文首提“区块链”一词[5]。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具有去中心性及开放性特征[6]。区块链由全部参与者共同维护,参与者可查验其交易及记账信息,因此账本不会被恶意篡改[7]。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及非对称加密是区块链技术的基础要素。分布式账本指区块链并非单一中心,区块链上分布式中心的节点存储链上所有信息。毗邻子节点的两个哈希值新创哈希值,最后创造全部哈希值[8]。智能合约指以信息化加以验证并执行的代码约束规则[9]。一旦符合合约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则会自动、强制执行合约。共识机制是在区块链上决定哪些主体能增加新区块及哪些主体能在链上记账达成共识。公有链通常对有记账权的参与者进行奖励以激励记账。私有链记账由组织负责。联盟链往往指定预选节点为记账人,全部预选节点共同决定创制区块,其余接入节点不干预记账过程,但能活动于区块链[10]。区块链数据通常在加密时同时存在公钥密码与私钥密码,是以非对称加密算法进行加密[11]。数据发送者与接收者共用公钥。非对称加密保证了区块链安全性能良好。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集体维护及去信任等特征[12]。社会中的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望凭借区块链技术予以改进,因此区块链技术被视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五次革命性技术(1)前三次技术为蒸汽机、电力、信息。参见许涛:《区块链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与挑战》,《现代教育技术》2017年第1期,第109页。。当前区块链技术已发展到3.0形态,已经在社会治理、金融、物联网、文化领域大量应用。我们认为,在法院执行方面,区块链技术也大有可为。通过考察区块链技术的基本特点及我国法院执行的实际情况,区块链技术契合于司法执行。

(一)契合科学技术“为善”的初衷

作为人类追求美好生活使用的工具,科学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决定了社会迈向公正的基本趋势,是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的初衷是福泽人类,也即“为善”,但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科学技术并非必然“为善”。面对诸多社会问题,人们必须做出道德抉择[13]。默顿指出,作为促进人类经济条件的力量,科学从基督教教义审视,不止存在世俗意义,“而且是一种善的力量”[14]。换言之,科学技术理应使人类过上更好的生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指出,公正本身属于善的一种[15]。图加林诺夫认为,“公正可以称为最低限度的善”[16]。因此,追求公正也是科学技术的初衷。作为当前一种重要的技术,区块链应当使执行生态更合理,使执行更公正,这才符合科学技术的初衷。当前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以其强势地位对制度施加很大影响,甚至直接创制制度,如“智能合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技术的功利性与制度的强制性相结合,进而对社会公正产生影响。因为区块链技术专业性强,普通人(包括普通执行法官)对其理解有别。此外主要由政府主导区块链技术,政府思维较为固化。参与治理区块链的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这易于形成复杂化、经验化的区块链治理思维。对此,可对区块链加强立法,彰显其伦理性及工具性,规范其使用及层级监管,促使区块链合规、合道德[17]。在促进执行公正的同时,避免区块链剥夺或侵夺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应当促进区块链在执行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严格对其进行监管。应当加强立法,以遏制区块链“恶”的可能趋向,激励其“善”的可能趋向,最终达成“为善”的初衷。

(二)区块链技术契合执行的特殊性

第一,执行全程在链上留痕且可复盘。执行是对权利享有者的实际保护,以此维系社会对法律的信赖[18]。执行案件全部通过区块链为基础的系统平台解决,执行的每一环节都能被区块链系统证实和还原。区块链上的信息不可篡改,确保执行信息的真实性。利用区块链技术,从执行立案开始,历经文书生成、当事人关联、线索推送、财物查控、网络评估、信用惩戒及网络拍卖等环节的全部信息在区块链上记录,通过区块链的账本功能,给执行过程的全部节点加盖时间戳,这些信息不能被篡改、删除,某一区块受损,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所有执行行为皆有迹可循,全部证据都记录于区块链。这从技术上有效保证了执行活动的真实性,为实现执行公正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信用机制通过区块链助力执行。通常情况下,社会主体注重自身信用。信用是社会中通行的、市场化的激励或约束机制,虽然这种机制并非总是显性的。通常人们更愿意与信用良好的主体进行交易,不愿意与信用不良的主体交易。以区块链为工具,将社会主体的信用量化,依据主体具体的信用情况而对其进行激励或惩戒[19]。因拒绝执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则该主体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皆受到一定影响。信用以其独特的奖惩机制调整社会主体的行为。信用机制可利用区块链技术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首先,区块链上的节点储存全部执行基础数据与执行活动记录,而且能够被追溯、查询。其次,区块链所储存的数据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等,自动运算出一定的信誉值。这些信誉值即为被执行人量化的信用度。区块链技术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进行分级,以便更有效地加以激励。而区分具体的信用程度会促进人们对它的重视[20]。信用分级提高了激励机制的效率。逆向激励如执行过程中限制“老赖”乘坐飞机、高铁,禁止高消费等。正向激励如对信用度良好者在住房、税收、保险、名誉等方面予以优惠或肯定。区块链构建的信用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传统被执行人信用的不透明、不明晰及高成本等问题。区块链系统中被执行人的信用值全程透明,并可以公开、实时传播。被执行人的信用值源于其在区块链留存的数据,这些数据按照其在区块链上客观、真实的行为及相关记录创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难以被人为操控,因为区块链上的相关数据无法被篡改。区块链上被执行人的信用数据用处大而成本低,该数据的创建与传输内嵌于区块链,其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第三,区块链技术契合执行数据的适度开放性与保密性。按照开放程度的不同,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及私有链。联盟链近于私有链,介于公有链与私有链之间。联盟链具有不完全分布式、数据的有限访问、可控性较强及交易迅捷等特点。节点之间的平等通过联盟链实现。极似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库,预选节点控制联盟链的共识过程,因为联盟链仅对特定机构开放。通俗而言,联盟链上的数据对所有人为只读,仅节点可以进行验证或发布交易。这些节点形成联盟,普通用户需经联盟许可方可发布或者验证交易。在联盟链上,所有节点数据库保持一致。新加入的机构需接受统一的数据标准,由多个数据库同步记录,避免不同机构重复录入数据。一旦发现数据有问题,则可在联盟链上提出“异议”,通过“投票”或多数据比对加以纠正。与传统集中式数据库单向度的数据共享方式不同,联盟链之间的数据库可以实现1+1≥2的效果[21]16。

由于联盟链同时保持数据开放和保密,这与执行信息的适度保密性要求相一致。第一,通常情况下,数据开放与信息保密难以同时兼顾,而通过在联盟链上设置一定权限,仅在该链上的节点数据库有资格上传、读取及修改。第二,在数据库中通过“零知识证明”(2)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是由S.Goldwasser、S.Micali及C.Rackoff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它指的是证明者能够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零知识证明实质上是一种涉及两方或更多方的协议,即两方或更多方完成一项任务所需采取的一系列步骤。,以达到最小泄露证明的目的,也即联盟链上各节点都有私钥,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流需要掌握对方节点私钥,这可以避免节点泄露隐私。第三,可以应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约定条件达成时自动获取,这对执行这一具有适度保密性的领域极具价值。总之,区块链技术契合了执行数据适度开放性与保密性的特征。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的历史及发展趋势证明该技术契合于执行

到目前为止,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引入司法领域,且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在司法存证中引入区块链技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了区块链存证形式采集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司法链”平台,该平台为内外网一体化的司法区块链系统。在法院专网创建7个节点,在互联网创建节点27个[22]59。吉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三级法院同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省区,该省试点三级法院全部接入内网及互联网端的“法链”平台。2019年已有杭州、广州、北京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区块链进行存证。而在执行领域,区块链技术也逐渐开始探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区块链存证系统与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平台,在16家高院及其辖区所有法院使用[22]51。大举在国内法院系统引入区块链技术,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心库当事人数据推送上链[22]52。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发“终本智能巡查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在终本案件审核确认、应恢复执行案件启动等关键环节设定智能合约节点,能够依法自动使案件终本入库及终本案件恢复,同时生成执行文书[22]59。2019年9月,湖南法院将区块链应用于移动执行平台,将执行取证、搜集线索等信息储存于区块链,并向当事人公开。截至2019年10月底,湖南共有143家法院上链,上链执行案件达2454件[22]60。2019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接公证处,借助公证机构参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公证处调查结束后完成调查报告,将调查视频传回法院及“天平链”——区块链电子证据开放平台。调查过程真实、无法篡改及可追溯[22]60。上海法院的执行办案记录、文书材料、系统操作信息、多媒体文件、节点办理信息等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自动入链,实现文件防篡改,执行办案全程可回溯[22]205。此外上海法院还将区块链技术用于终本审核及自动公开[22]208。虽然今天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仍处于探索阶段,然而毫无悬念,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的历史及发展趋势分析,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将会广泛、深入地应用于执行。

二、区块链技术对执行的重塑

当前金融、贸易等行业已广泛使用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方面也有较多使用,而在执行领域的应用正处于起步阶段。应当抓住机会,积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以提升执行效率,促进执行公正。

(一)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综合平台

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首先应当建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综合平台。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由各模块、节点管理系统、合约管理系统及监控系统等构成。执行综合平台内联法院、仲裁机构、检察院及公证机构的数据库,外联人社、户政、运营商、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种与执行相关的数据库,平台突破了传统执行数据库封闭化与信息碎片化的局限,实现了所有执行数据的互通共享。

执行综合平台依据区块链技术构建模型[23]。平台自下而上共有六层,依次为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及应用层。

数据层。最基本的底层数据储存于数据层。平台是链式结构,由诸多区块构成,这些区块记录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调查数据、被执行人财产等数据。通过应用加密、哈希函数及时间戳等技术,平台具有安全、无法篡改及可追溯等特点。

网络层。实现平台系统去中心化的主要层级,主要以点对点形式进行数据传输。执行综合平台内嵌底层分布式网络机制、数据传输及验证等机制。网络层的每个区块一方面接收数据,另一方面创制数据。新数据生成后即通知其他区块,接受验证。一旦被成功验证,平台系统主链即添加新的数据。网络层保证了执行调查、财产查扣等流程中各个环节数据传输的流畅与安全,不受少数区块损坏的影响。

共识层。共识层使用多种共识算法,对各个区块的执行相关数据达成共识,通过共识机制确保平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4]。

激励层。激励层激励执行法官、协助执行机构等积极参与执行,依据执行法官、协助执行机构的执行态度及执行效率,实行信誉积分制,将相关数据在区块记录。

合约层。脚本代码与智能合约在合约层使用。通过编辑脚本代码设定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细节[25]。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满足智能合约的条件出现,则立即自动执行脚本代码。

应用层。应用层涉及执行调查、财产查扣、终结等全部应用场景及案例。在执行平台,执行各环节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更新、利用等全部在应用层实现。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的过程

在法院审判时,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平台记录执行活动全程的相关证据,真实可查。执行是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的重要活动,这一活动全程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记录。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立案、执行通知、执行法官身份验证、发布悬赏公告、财产查控、失信惩戒、终本约谈、案件报结等环节。

执行立案。案件因被告到期未全部履行债务,原告的“当事人端”依据时间节点弹出履行情况确认窗口,原告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钮,则触发智能合约,系统自动创建未完全履行报告及执行申请书,自动获取执行依据及当事人信息,自动进行执行立案,自动创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技术成功实现了“一键立案”[26]。此为基于智能合约的“一键立案”。在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先予执行的,也可进行“一键立案”。与传统执行立案流程相比,可谓能够在瞬间完成。

执行通知。“一键立案”后,系统依据执行标的物的不同类别自动选择向银行、证券机构或房管机构等传输相关数据信息,就具体财产执行达成共识,同时系统自动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相应义务。

执行法官身份验证。目前,执行法官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金融机构等机构要求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协助执行机构需要执行法官出示介绍信、相关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要向其所在法院核实信息,这无疑耗时费力。而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身份识别系统,利用数字签名、面部识别等方式即可瞬时核实执行法官身份,既缩短了时间,又能确保验证与数据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实现了真正的安全、可靠。

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法官通过与协助机构联通的数据库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未发现则在平台系统发布悬赏公告。作为一种常见的执行辅助手段(3)2005年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目前法院在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时难以辨别财产线索信息是否不重复且真实有效,而且缺乏举报人保密制度,对举报信息的留存、审批、查阅及报酬等并无明确规定。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可确保对执行线索举报的嘉奖公平、公正,通过时间戳技术可验证举报信息的时效问题,而且通过智能合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加密,除系统管理者以外,任何浏览者都无法获知举报人身份信息,实现了举报人的身份保密。

财产查控。区块链上发出悬赏公告后,全部链上主体都可提供线索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这一情况通过触发智能合约完成。在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系统按照预设的财产执行顺序(如存款、股票、基金、债券、房产等)查控财产。前一顺序的财产不足被执行数额的,系统自动查控后一顺序财产。对股票、基金或债券估值后,系统可直接向证券机构发出变卖共识。对房产估值后,系统可即时将其冻结,使被执行人无法变更产权,同时自动向拍卖机构发送信息,公开拍卖该房屋。平台系统法银直连,将执行款自动、批量转入执行申请人非税账户。

失信惩戒。如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自执行立案后未能有效执行的,系统自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唯有其全部履行财产义务或经执行申请人同意,系统方可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撤出。上链互联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者进行严格禁止。链接腾讯新闻、今日头条等客户端,精准向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及朋友圈推送失信人员名单。系统还链接三大通讯运营商,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使其无处遁形。

终本约谈。执行法官提示申请人在系统上查阅“财产报告令”“网络查控”“限高令”等执行措施,完成“终本”约谈。

案件报结。承办人应按要求在执行系统中录入执行日志,核查执行通知、送达文书、网络查控及其结果分析、终本约谈、案款发放、失信惩戒等信息,选择实际执结案件或是终本案件,进行报结。

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使得执行高效化、自动化,可实现全案信息自动回填、文书自动创建、查控自动启动及执行节点自动提醒等功能。总之,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切实做到了“一键执行”(4)为保险起见,平台系统对所有执行环节均设置偏离识别合约,特殊情况无法自动执行时转为人工办理并发送提醒。。区块链技术在执行过程的存证数据不可篡改,执行平台的使用及维护成本更低,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更高。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的创新与风险

我国的执行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作为一种颇具颠覆性的技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将产生显著优势。这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以及促进执行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执行信息化向纵深发展

执行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即为执行信息化,信息化是实现执行模式历史性变革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促进执行强制性及解决执行难必须依靠信息化[22]45-46。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22]48。移动办公、无纸化办公及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是下一阶段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经过近几年持续努力,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审判领域已经得到长足的应用,相形之下,区块链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区块链技术在执行领域应用的日益推广,执行信息化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届时执行信息化将呈现出智能化、自动化、移动化及无纸化特点。智能化是指通过区块链技术促进查控、网络评估、信用惩戒及网络拍卖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如为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可对其财产进行智能查询、筛选、控制、挖掘等行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要实现执行节点提醒、执行文书生成、违规行为冻结及关联案件推送的自动化[27]。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自动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将实现案件信息回填、文书生成、当事人关联、线索推送、措施启动、风险预警、节点提醒等环节的执行自动化。移动化是指应用区块链技术,使执行链上立案、执行现场视频信息回传执行区块链平台,在手机上即可操作。无纸化是指借助区块链技术,所有执行材料实时上传区块链平台,全部执行环节链上流转,有迹可循,执行情况实时记录等。系统设计人员思维的广度与深度决定了信息化技术应用的程度[28],区块链是促进执行信息化的重要技术。

(二)联通多种数据库,更便捷地共享执行信息

社会中的数据依据机构或个体多方面的合力而生成[29]。随着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推进,形成了许多专业的或综合的数据库系统。当前许多数据库系统与司法执行有关,典型的如执行指挥系统、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失信系统、总对总查控系统、限高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信息核对平台及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等。这些数据库归属各异,部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数据库对外接口与开放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数据库之间并不兼容,这使得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时要通过多个数据库查询执行信息,造成诸多不便。这也对数据的跨系统融合形成障碍[22]54-55。以信用惩戒为主的执行联动机制方面,法院系统和政府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库未联通,社会信用数据库和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未联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利用区块链共享模式,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同维护和利用。”(5)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具体内容参见马亮:《新华网评:利用区块链技术赋能政务创新》,2019年10月,新华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0/id/4600631.shtml.)。以上多种数据库完全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加以联通,整合各级法院现有的工作平台,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综合平台,打造互联互通的数据库系统,内联法院、仲裁机构、检察院及公证机构的数据库,外联人社、户政、运营商、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的数据库,将现有各种与执行相关的数据库全部上链,实现所有执行数据的互通共享,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以信息控制与垄断来维护维权的治理模式[30],彻底解决现阶段各执行数据库独立化及执行数据信息碎片化问题。执行综合平台上的数据因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而真实可靠,这些数据的构建、记录及调取十分便捷且成本很低。此外,由分布式账本特征所决定,数据本身并非被任意机构或个人所垄断,而是多主体共享共用的,执行相关数据的生成、记录及调取具有开放性。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数据共享进行有效激励[31]。“共票”是一种机制创新,其以区块链为依托,实现利益分配[32]。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共票”调动各机构参与数据共享的积极性[21]17-18。利益激励是促进数据共享的有效措施。

(三)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目前的司法执行成本居高不下,效率堪忧。执行成本主要包括法院执行的成本、其他机构协助执行的成本、信息获取的成本及执行法官的成本等。法院的执行成本包括执行经费、解决当事人上访等费用。有时同一案件由于被执行人逃避等原因需要多次执行,这无疑提高了执行成本。协助执行成本因两个原因而高昂,一是部分协助机构与被执行人熟悉,出于人情或经济效益考虑而不愿意协助。二是部分协助执行机构担心被执行人的报复而不愿意协助。现实中无论是法院抑或执行申请人,调查、获知被执行人信息困难重重,有时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方可查实。被执行人通过变换手机号码、隐瞒居住地、将房产或存款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手段,导致查实信息成本很高,部分案件只能被暂时中止执行。执行法官成本指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拒绝干预、说情所付出的成本。法官身处现实社会关系网络,在执行时领导、熟人可能说情,如不接受可能对其工作或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引入区块链技术以后,执行法官上链操作代替了现实跑路,执行协助机构因相关数据在区块链上联通而无需担心遭致报复,由此相应的经济成本、人力成本大幅降低[33]。此外,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在纵向与横向实现执行资源的扁平化管理。纵向而言,上下级法院可以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及交叉执行。横向而言,兄弟法院之间解纷、协调、委托执行及协助执行等事务均可在区块链上办理。对于简易案件,则通过区块链技术平台全自动执行。以上做法可以有效整合被执行案件当地的区域执行力量,切实提高执行效果。此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外界对司法执行的干预更少,执行更加透明、公开,更加准确、公正,可以大幅度推进执行公正的进程。

机遇与风险并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具有创新的同时,也存在三种主要风险,即技术风险、制度风险及观念风险。

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存在异化风险。追逐功利是技术的天然属性[34],为谋取利益,区块链技术可能会无序发展,甚至异化为工具理性控制的工具,存在很大的风险。似乎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才能换来技术的胜利[35]。综合执行平台所依托的区块链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也存在安全风险[36],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等特征,其技术风险很具危害[37]。以太坊私链与联盟链被认为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不过通过边界网关协议仍可改变其数字资产,因此也具有脆弱性。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复杂多变的执行场景,总是存在部分不确定或不匹配风险。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查控是“总对总”式,无法跨行划拨,有些银行0余额账号无法冻结,查控财产范围受限。财产悬赏公告发布后,第三人提供财产线索,此举触发智能合约,但基于区块链系统无法准确判断该线索是否真实,有时候还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数据的高度保真及成本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数据库不容忽视的问题。执行系统的数据处理速度也由于区块链诸多节点的重复存储与多重验证而受到影响。最后,执行数据尤其是外部数据量存在不足,各级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有待改进。

制度风险。技术与规则发展的不同步也往往导致技术治理的失败[38]。社会中的技术需要制度加以规范,否则将出现无序或灾难。实践表明,制度滞后是司法执行中的另一难题。区块链技术是一个载体,优良的制度环境更为重要[39]。目前因为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主要依靠技术自治与相关主体的道德素养等管理区块链技术,而技术自治存在过度自由化的风险。而且,传统法治监管面对执行中使用的区块链的关键技术及安全机制将出现困境。现有法律制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多,而相应的监管规定少[40]。以技术之治实现执行的自我“监管”,并无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这使区块链内部及内部与外部间都缺乏归责主体。道德与法律的灰色区域由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而向全球蔓延[41]。《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该法还规定,判决、裁定及调解文书禁止电子送达。然而在引入区块链技术后,需要电子送达相关文书,但法律对电子卷宗效力却无明确规定。此外,目前并无明确的数据采集、处理及共享标准,也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系统的管理规范与评价标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得不到大胆使用。

观念风险。观念风险包括用户需求满足风险与抵触风险。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还处于探索阶段,用户在享受执行的方便与迅捷的同时,也基于实际体验不断提出新的使用需求。如用户反映执行系统有时重复发送信息或材料,或其代理人进入执行系统后不能阅览法院先前发送的信息或材料。用户还反映对先前错误发送的信息或材料如何进行替换等问题。用户需求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的改进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抵触风险是指少数执行法官长期习惯于传统执行程序,对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引入执行不太了解、不太适应,为图省事坚持传统执行模式,依靠别人录入系统,放弃使用已经较为成熟的执行文书生成、信息回填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系统模块。这对于执行的现代化发展不利,同时也是区块链技术的浪费。虽然随着法院对执行法官使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系统加以考核,但系统本身有部分不完善,短期改变长期形成的习惯有一定难度,因此难以彻底消除抵触情绪。

四、促进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应用的策略

(一)进一步改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平台系统

第一,需要加强研发,完善执行平台系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重视用户合理建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执行平台建设。重视平台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平稳、流畅。第二,提升执行平台构建者的准入资质。现实社会中,区块链系统平台构建主体鱼龙混杂,既有中央政府机构,又有民营企业或个人,使得对其监管困难重重。区块链系统本身是去中心化的,因此其提供者无疑是监管的重要切入点。应当对平台系统的构建者资质提出相应要求,以保证执行平台的安全、稳定及连续性。第三,依法继续对执行平台和相关节点进行监管。组成执行平台节点的司法机构、房管机构、拍卖机构、银行、证券机构等本身受法律的监管,接入执行平台后这种监管依然持续,监管职责在上述机构与平台提供者之间进行分配。第四,保持执行平台的专门化。一个事物涉及的领域越多,其用途越多元化,则对其监管就越困难[42]。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执行平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平台系统的组成节点仅限于与执行业务相关的司法机构及房管机构、拍卖机构、银行、证券机构等,每个节点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基本是同质的,这种情况下对其监管不会很复杂。应当避免与执行无关的机构和个人接入区块链系统,否则会导致监管与归责的复杂化。进一步升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平台,促进与其他司法平台的集成融合,切实提高司法效率。从长远来看,需要从整体上增强区块链的安全性,以构建平台的系统级安全体系。

(二)大力发展区块链关键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6)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88年提出的重要论断。参见《十三届三中全会关键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日报》2013年11月6日第6版。先进的区块链技术是执行智能化的重要基础,所以应当大力提升区块链关键技术,加强执行的公有链基础建设。强化区块链基础理论研究,通过重大科学计划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途径促进区块链基础理论研究。强化交叉学科研究,产出更多的区块链技术成果[43]。需要攻克智能合约、存储带宽、网络传输及大规模共识机制等关键技术,促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进一步发展。由专业人员对链接执行系统的企业的区块链技术加以评估,严格把关。法院购买涉执行的数据库时要求对方提供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接口,消除技术壁垒,推进数据的深度开发与使用,加强各平台、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交换数据。依托区块链技术加强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的画像功能,切实提高其查物找人的能力。利用区块链技术不断提高财产查控水平,扩大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深度挖掘、智能筛选。除大力提升区块链技术外,还要同时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执行领域形成技术协同效应。如区块链与大数据结合,可以使联动单位自动获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现名单的自动识别、拦截与惩戒。最后应当注意,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技术应该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的嵌入,应当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旨归[44]。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与法律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必然也存在漏洞,消除漏洞除技术外,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唯有制度正义,才能彰显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公民才有正义的公共生活[45]。政策、法律的功能并非仅仅是规制、制裁,还有激励、引导(7)2021年工信部等机构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城市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以促进公共服务的透明化、平等化、精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业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目前政府监管机构与部分大型企业十分重视区块链相关法律的改进[46]。2019年我国相继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密码法》,此后陆续发布涉及区块链的政策、法律,但总体上并不完备。政策通常比法律更具宏观性和前瞻性。当前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执行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政策,合理规划、引导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以立法形式对大型企业进行限制,防止其过分垄断数据而侵害公共利益。明确数据采集、处理与共享的具体标准。此外,在法律中明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系统运行的管理、监督及评价标准。细化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的“监管”,力求区块链内部及内部与外部间都存在归责主体。规定书证、物证的区块链取证与存证方式,增加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规定。规定电子卷宗的标准及效力。执行平台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漏洞或错误,如程序员撤销或变更相关主体的先前行为(如撤销扣押行为),则不符合区块链不可更改的基本理念,而在有错误或漏洞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有学者提出使政府相关机构成为超级用户,该节点享有特别权力。或者依靠传统方式,在区块链系统外追诉特定智能合约当事人[47]。我们认为,可以在法律上赋予监管机构权力,在必要时触发相应的数据运行以中止智能合同的自动执行,以此作为对系统漏洞或错误的补救。整合现有政策、法律,修改、删除不利于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应用的政策、法律。通过上述努力,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系统的运行有法可依。

(四)促进执行中“代码”与法律的融合

区块链技术仅为执行的一种手段,在执行中摒弃“代码”独立运行模式,代之以“代码”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代码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逻辑语言,合同内容通过代码将交易主体的承诺转换为能够被验证的技术规则而得以明确[48]。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存在瑕疵或漏洞等风险[49],因此完全依靠“代码”进行执行存在一定风险。技术治理方案在与治理体系的深层结构特征相符合时,才是有意义的[50]。区块链技术提高了执行的效能,但如果“代码”与法律融合不好,则将产生阻滞作用。代码与法律在执行中并不矛盾,执行是代码的主要目的,而救济是法律的主要目的[5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执行应当融合“代码”与法律,使其共同发挥作用。先有完善的成文法,然后借助代码在分类账技术程序中运行法律或将法律整合于分类账技术中[52]。为促进执行中“代码”与法律的融合,在守法前提下,区块链技术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架构。区块链在网络结构方面,严格认证参与节点。执行合约规则的创制要摒弃“代码即法律”,坚持“代码+法律”的运行模式。强调执行所有环节皆可追溯及皆可监管。此外,以共识算法与联盟链上的规则为基础,形成全部节点意志的最大公约数。法律合约即为“代码”与法律融合的良好代表,嵌入代码的同时用传统法律语言表述合约,合约融合了自然语言与数字语言,通过区块链和法院执行(8)目前Primavera de Fillipi的加密分类账交易法律框架、Eris Industries的双重融合系统及R3 Corda智能合约系统采用这样的思路。。

综上所述,技术与司法与时俱进,二者关系日益密切。技术可以成为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工具。快速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在诸多行业的应用无疑会对这些行业产生重要影响。怎样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升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执行在中国遭遇了诸多困境与问题。我国从借鉴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司法体制到移植两大法系的制度,再到重构本土司法资源,历经多年司法改革,民事执行问题依然我自巍然(9)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一直存在“执行难”问题。参见霍海红:《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248页。。尽管学术界对执行问题研究较多,也提出若干建设性方案,但似乎并未触及执行难存在的根本动因。毕竟,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技术、制度与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理想状态的执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社会条件:制度要件、观念要件、权利要件。在制度要件和观念要件逐步实现之际,技术要件的实现就成为理想中的执行实现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技术进路或为一种新的尝试。技术能够弥补现有法律运作的不足,取代其中为官僚机构增加权力寻租而设置的审验程序,进而促进法律运作的效率与公正水平[53]。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建了全新的途径,这也成为技术提高执行公正与效率品质的一种重要尝试。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也存在相关主体掣肘(10)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为争取垄断利益,甚至打着知识产权的旗号为数据对接共享设置重重障碍,为执行工作制造了障碍。参见陈甦等:《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建设成本高等问题,但终究不能成因噎废食。无法否认的是,未来已来,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势不可挡。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推广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中的具体应用,同时积极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形成未来高效、公正的“智慧执行”。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其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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