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官员的离任交割
——以州县长官为中心
2022-11-25□王瑶
□王 瑶
一、前 言
在地方人事管理中,官员的离任交割对保证地方行政效率、维护地方治理十分重要。从长时段来看,目前学界关于地方官员交割的研究集中在清代①,所依据的史料除了正史,还包括奏折、省例、官箴等,对清代地方官员交代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执行、制度执行中的地域差异,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对而言,宋代官员交割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现有对宋代官员交割内容的关注点主要在于钱物交割,代表性学者如方宝璋提出宋代对地方官吏进行经济政绩考核时,考核的内容因职务而异,并且研究了考核方法,主要包括:比较祖额之增亏、比递年之增亏以及确立多项增亏指标,达到某项者即给予相应的赏罚[1]。李永卉认为,虽然根据官员离任的情况不同,离任的交割形式也有差异,但是,其核心和审计重点并没有变化,主要是审计官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通过研究南宋相关法律的编制过程,他认为南宋地方官员的离任审计法律不仅是对官员廉政情况的监督,更是为了掌控地方财政的运行状况。南宋地方官员离任审计主要采取账籍审计与实物抽检相结合的方法,且主要是离任后的审计,被审计对象已经获得差遣或罢任。[2]
对官员交割程序之一的印纸批书也研究成果颇多。邓小南[3]76-77、苗书梅[4]371-375都肯定了印纸、历子在官员考核中的重要性,认为对印纸、历子的依赖助长了宋代考课制度中偏重档案材料、细密核查的倾向。丁建军论述了印纸的种类、发放、批书的执行,以及对批书内容和时限的规范化要求,认为尽管宋代对印纸批书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弊病[5]。魏峰研究发现朝廷可以通过调整印纸条目来落实某些特定事项[6]。王宇研究徐谓礼印纸发现,知州在州及州以下官员的批书流程中处于主导地位[7]。邓小南关注了朝廷前后印纸批书内容规定的变化和实际作用,通过分析徐谓礼文书中的印纸批书记录,她提出批书事实上是政务责任状、仕履证明状,决定官员升降的信息往往另有来源[8]104-131。
关于交割离任本身,邓小南讨论了宋代同一职位的后任官员对于前任官员绩效的检验,认为官员的易岗、易地流动,有利于中央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冲破信息封锁[9]55-81,但关于官员交割情况的论述篇幅较小。杨竹旺在研究中关注到了宋代罢黜文官后的离任问题,他认为宋代对官员在罢黜离任的问题上的政策规定,一直处于前后摇摆和自我矛盾的境地[10]。目前专论及此主要包括石悦的两篇论文。石悦细致分析了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认为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面对地方官员交割问题,唐宋统治阶层分别出于维护地方稳定、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管的考虑,造就了截然不同的交割方式。同时,她认为唐宋时期是官员交割制度的最初发展阶段,在此阶段,官员交割开始了由礼入法、礼法合流的制度化过程。[11][12]
总体来说,学界对宋代地方官员的离任交割问题已经有一定的成果,但关于宋代地方官员交割的场景及对象、延时交割等内容还存在相当的研究空间。
二、交割的对象及场景
为了稳固统治,历代帝王无不注意加强完善地方管理体制,其中地方官员更代问题至关重要。唐代为了衔接地方新旧官员更代,针对州郡创立了知州制度、针对方镇设立留后制度,以此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13]。唐末五代以来,地方割据势力膨胀,摄官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地方吏治乱象,从后唐长兴元年(930)“自今后凡有除移准宣诏追抽外,其余须候替人到彼点检交割,军州公事了日,即可发离本处,不得辄离州府,仍令逐道观察使散下管内诸州,准此指挥”[14]734,到后汉乾祐元年(948),“如令佐正官月限已满,除替未到,不限时月,切不得以摄官冲替,须待正授替官,即令对面交割县务,然后本州使出给解由、批书,历子”[14]7603,再到后周显德元年(954),“起今后,诸处州县官,考限已满,替人未到间,宜令且守本官,执行公事,仍令依旧请俸,不得擅离任所,州府亦不得差署摄官替下。如有遭忧停任、身故、假满百日、及非时阙官之时,只可差人承摄”[15]281,中央政府一直都十分关注规范地方官交割的问题,积极实行对州县的统治政策,但摄官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宋代中央牢牢掌握了地方职官的任免权,同时为限制摄官的泛滥,立国之初就对官员替代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官员离任后必须将所属事务交割给后政或其他现任官员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政
交割,即移交时,双方交代并结清相关事项,本文讨论的地方官员的交割活动,则专指辖下政务的交接事项。通常前后政官员替代之时(包括官员升职、改官、移替、罢官等情况),双方需要将任内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交割分明,如此才算完成权力的转移。古代交通不便,赴任途中又会面临诸如疾病、自然灾害等困难,赴任时长多以月为单位,如此,新任官员到任时间不定,经常出现旧官欲离任而新官未到的情况。为了避免地方陷入事务无人管理的局面,朝廷一般要求官员要等新官到任后才能离任。治平四年(1067),朝廷已有需候替人到再行交割的诏命[16]4326,元祐五年(1090)则明确规定已经注拟待阙的州县官员,必须候新官到才可罢任[17]10771-10772。官方敕文中也常常强调官员要候替人到再离任,如咸平四年(1001)田锡由泰州回京,“今臣候替人到,交割讫,发来赴阙者”[18]298,庆历三年(1043)宋祁由陈州还知制诰时作《上谢替赴阙表》“令臣候交割讫,发来赴阙者”[19]305。淳熙九年(1182),朱熹弹劾唐仲友在台州知州任内贪腐事,唐因此被改除江西提刑,为避免唐仲友在新任知州未到任期间“逞憾报复,残虐吏民”[20]763,朱熹只得一面暂留台州监督,一面上奏请求使新知州疾速赴任。
(二)次官
《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职制门二规定:“在职遭丧及改葬应给假者,外县镇寨独员所处申所属,候权差到官交割,计假日。差官不及,非监仓库者,听在家治事,仍申所属,其缘边主兵官不在给限。”[21]212-213即需要交割的场景不仅包括官员替代之际,还包含官员因故无法在任治事的特殊情况。因此除了正常的交割,宋代还有权交割,权交割的主要对象就是次官。
关于次官的具体指向,《历代名臣奏议》有云,“若知县或有事故,即簿、尉、监、务以次摄事”[22]2124,由于各地或有县佐未必完备,通以次官代之。庆历元年(1041),范仲淹被贬知耀州(今陕西耀县),赴任之时正值暑天,路途历涉山险,眩晕旧疾复发,到职不能视事,于是“见于永兴军请医官看治次,其本州公事,权交割通判发遣”[23]350。通判即知州的次官。绍圣元年(1094),政局变动,《神宗实录》被指责“诬谤不实”,朝廷勒令几位编修人员赴开封府界居住,听候审查。时任陕州知州的范祖禹被罢官,赴开封府前“依准前项圣旨指挥,已交割本州公事与通判管勾”[24]183,也即与次官办理交割手续。
针对正官差注不及时或正官未到的情况,太宗开宝四年(971)即令:“诸道州县自今并不得更差摄官,凡有阙员,即具闻奏,当旋与注授。前所差摄官皆罢之,职事以见任官权管。”[17]258限制地方长官权力,禁差摄官,以防五代之弊,其中提到的“见任官”主要指的就是次官。
当官员有临时差遣时,朝廷往往也直接要求官员交割给次官,如“诏兴修水利工役,大者听守臣申监司交割公事,与以次官讫,躬诣彼案验,具往复日数以闻”[17]6478-6479、“诏谢麟体度蛮事,如尚未宁息,即交割潭州公事与次官,量带兵甲前去邵州专一措置,候事平日归任”[17]10401-10402。
对于得祠离任的宫观官,起初也需要等候替人交割,宁宗庆元五年(1199),有官僚反映朝廷如此规定本为防止地方官侵欺财物,然而对于即将离任的官员来说,“干求请嘱,乘间而去,旬月之内,咈人任怨既不可为,则未免徇私曲从,宁无害事,反使其人愈不自安。”于是朝廷下令“已得宫观人径将钱物交付以次官,一面离任。如以次官妄有支动,许新人点检,具申朝廷请旨施行。仍令监司觉察”[16]4293。绍兴六年(1136),张守[25]81七辞参知政事后,除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即是如此。对于被罢黜的官员,淳熙元年(1174)诏:“诸州军守臣罢黜,指挥到日,即将州印交与以次官,不得匿旨逗留。”[16]4287要求被罢黜的官员合该于指挥到日交割给次官。嘉定十五年(1222),未免被罢或得祠者在等待交割期间无意公务、趁机行不法事,有臣僚上言:“凡郡县官吏以罪罢者及已得祠者,并令交割与以次官,即日离任。”[16]5095建议令罢黜者、得宫观者即日离任。
考诸史料,官员交割给次官多是出于朝廷明令,如治平元年(1064)知相州李端愿请召回京,朝廷敕文称:“宜交割职分公事与以次官员权管勾讫,乘递马疾速发来赴阙。”[26]167刘震孙“四月二十六日,被旨将职事交割以次官离任”[27]2676。庆元五年(1199)朝廷已经规定得宫观人可以交割给次官离任,但嘉定年间(1208—1224)黄榦乞得宫观后,时任次官刘宣教坚持“所授省札亦无交割与以次官明文”[28]74,再三拒绝办理交割手续,急于离任的黄榦无计可施,只得再次上书乞离。
(三)路分官员
地方官职位暂时空缺时,除了次官,路分官员也是合法的权交割对象。庆元四年(1198),朝廷派知汝州范祥到陕西议盐法,差张子奭权知汝州,欧阳修劝阻,“范祥暂出勾当只合交割以次官员,或转运司自差人权”[17]3534,认为范祥赴陕西只是临时性差遣,而不是离任去职,另派他人知汝州不妥,按理应当交割给次官或由转运司差人代管汝州事。
端拱以后,知州成为名正言顺的州级最高长官[29]。为了弥补新任知州赴任不及时,原官被允许可以暂时交割事务给路分官员。王珪《华阳集》中收录了治平初年的两封《赴阙诏》[26]165,167,一是召原判河南府事、新赐枢密使文彦博乘递马发来赴阙,公事可交割给转运使一员;一是召判郓州、新赐使相曹佾发来赴阙,公事可交割与转运使或提点刑狱权管,敕书都允准以路分官员为交割对象。熙宁三年(1070),青州欧阳修有新除,告敕已下,他在辞免札中言:“至今祗候提点刑狱席汝言到任。交割公事,别听朝旨次。”[30]731新任京东路提点刑狱官应于青州上任,故欧阳修欲待席汝言到任后再离任。南宋以前,宫观使离任可交割给次官的诏命未下,绍圣二年(1095)苏颂罢知扬州,拜中太一宫使,也是“臣实时受命交割本州公事与监司权管勾讫,见起发往润州居住者”[31]634。类似的情况在地方志中也屡见不鲜,赵益、延玺、虞俦、李大性、俞丰[32]5004-5005等五位提点刑狱官被旨兼权四明地方,任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等新任官员到达,这些路分官员就完成任务、交割回司。
由此可见,在新任知州尚未到任之时,已改任知州先把职事交割给路分官员,等待新知州到任后再次交割不是朝廷特命,而是宋代面对新旧任地方官衔接过程中的客观困难,而使用的权宜之法。根据《韩魏公家传》,熙宁六年(1073)韩琦复判相州,韩绛为韩琦后任,因韩绛赴阙朝辞所需日久,韩琦上札:“臣兼睹文彦博、贾昌朝、李昭亮前在大名府移替之日,有旨并令交割公事与转运使一员,发赴本任。窃闻韩绛已许朝觐,既到阙见辞,恐须稽留日数,欲望检会前来体例,早降指挥,许臣只交割公事与转运使一员讫,发赴相州,所贵便遂养颐,上符恩恤。”[33]1102请求允许自己依例预先交割给转运使一员赴新任,可见官员不候正官到,先次交割给路分官员也必须有朝廷明确旨意允许方可。
三、交割的程序及内容
(一)任命文书
皇权的威信力是维护统治的根基,在地方官员离任时,离任官员授官文书到达以后才能着手办理交割事务。
曹杰认为,两宋的授官文书格局由“告身”“敕牒”“省札”组成③。朝廷任命文书下达以后,官员便可着手准备离任交割事宜。建炎四年(1130)冬,程俱被召赴行在任直秘阁,途中遇浦江县令更替事:初浦江县阙令,以王三锡权,因王招安有功,知州奏乞正差,“敕未下间,有先授浦江知县刘某到任交割。半月余日,王三锡差敕下,遂却替罢刘某,其刘某寻得官秀州华亭。”后因邑豪乞留,“朝廷令与刘某两易”,王因不久将再代而无意于事[34]650,可见官员交割完全以朝廷命令为准。
没有文书不可交割离任,即使是即将致仕的官员,也须等待朝廷允许为宫观使或允许致仕的文书下达后才能办理交割事务,如“诏书到日,可依条交割公事讫”[35]679、“某只候省札到,交割与以次官”[36]768。正因如此,有些官员利用文书传递中的时间差,趁机行不法事,如嘉泰四年(1204)间有官员指陈地方乱象,称有些不法官员利用文书下达的时间,在等待省札之际篡改簿书以求脱罪:“遇有章疏、罢黜之命,则稽留省札,亟遣一介星驰以报。洎罢命之至,则已席卷库藏,窜易簿书,雍容而去耳。”[16]5094为此该官员请求朝廷采取措施,加强罢黜官员之省札的传递以加速官员离任交割。
此外也有特殊情况,在效率较高的“省札”授官还未普遍之前,由于告身制作需要时间,有时官员可以“不候授告,疾速前去之任”[37]134。不同地区的官员有时会肩负某些特殊的任务,如宋代十分重视对运河的维护和管理,自北宋至南宋,朝廷都规定各地亲民官要兼管本地水政事务,按时巡视河堤等,景德二年(1005)规定“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落受代”[17]1369,即运河各州县官吏虽任满,但必须等待汛期过后才能办理交接。
(二)交割内容
宋廷不断规范地方官员任用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定期轮调制度等,以促进地方治理。然而,在地方基层政治运作中,佐官治民的胥吏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相对于流动的官员来说,胥吏往往一直在地方任职,对地方事务更为熟悉,这就导致官员在治理过程中容易受胥吏影响。真宗时期有官员上言:“诸路官吏或强明莅事、惠爱及民者,则必立教条,除其烦扰。然所更之弊事,多不便于狡胥,候其罢官,悉藏记籍,害公蠹政,莫甚于兹。欲望应知州府军监、通判、幕职、州县官,于所任有经画利济,事可经久者,岁终书历,替日录付新官,俾之遵守,不得妄信下吏,辄有改更。”[17]914-915所谓“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即通过官员替代之际的事务交割,防止小吏作乱,促进地方稳定发展。因此,宋代州县官员的交割首要目的是促进地方权力的正常过渡,内容主要包括户口、财物、田地、司法、祠祀、诏敕文书等各方面内容,著名的官箴书《作邑自箴》详细记载了官员任内如何制作公事单子以便于交代之时交给后任,公事单子的内容包括各种细务:“判状、执状、词状、白纸、不押状、申盗贼、检尸、落丁、僧道判凭、投契、析户、报牛马死、佃产、案后、赃罚、寄杖、收禁、知在、纳钱、勘罪再限、申桥道亭馆损坏、杂事。”[38]23-24候任满,纳与交代。
唐政府要求前后任使交接换届时必须写出“交割状”,且所写交割状要在新使上任一月内奏上,作为对前任官政绩的主要考核依据[13]。节度使或刺史都要在去任一月内由继任者将交割状奏报以闻。《五代会要》卷十九记载:“其县令到官之初,须准迎敕交割户口帐籍,至受替之时比较多少。”[15]315交割内容一直都是考核官员的重要依据,其中又数钱物交割比较复杂。至宋,州县官交代时需要开具本离任官接任之初从前官交割到的钱物多少,这是朝廷了解地方实际治理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朝廷不仅可以通过前后政的移交了解各地钱物增亏、有无拖欠,还能了解官员任内表现、方便责任追究。
“保明开破应在官物酬赏状”中规定关于钱物官员需要开具:
一本官任内通管应在官物,系某年分某窠名,共若干名件。
一前官交割到名件若干。
一本人拘收到名件若干。
一本官自到任主管至替罢,拘催开破毕名件共计若干,系某年分某窠名。以上元管名件共若干,任内开破若干,计若干分厘或并开破毕。[21]495-496
交割钱物并非简单移交后政,为了加强地方管理,防止官员趁机欺瞒,还要由后政审核前任官员离任前是否有未了事。如元祐四年(1089)苏轼上《乞赈济浙西七州状》,说明本地每年上供钱物有定额,“又恐官吏为见明年既得宽减,侥幸替移,更不尽心擘画收拾,以备补填年额”[17]10494,如遇移替,前任需要自己任内收到的数额交给后任并得到后任的承认。从这个意义来说,交割还意味着后政对前政任内表现的监督。
宋代法令中官员钱物移交的基本顺序为“诸监司守臣满替及罢任,并开具见管钱物实数,移文后政,或以次官交割,仍申尚书户部、御史台置籍。其后政,或以次官限一月内保明前政有无妄作名色、虚破钱物及将交到实数申本部、御史台稽考”[21]56。为了督察官吏,宋代承唐五代之制,规定地方钱物交割完成以后,交割对象需要进行核查,并在一月内上报户部、御史台,以保证地方对中央的行政直达。州县需要上缴的财务各有名目,不得私自挪用,孝宗时,某些知州任内大肆挥霍,甚至会在更代之际卷走公家钱财,而且离任时财物交接数额不申户部,于是有官员请求朝廷重申前令:“乞今后守臣任满,将所留诸色钱谷交割下政,具数申户部置籍。上曰:‘须令后政限一月具数申户部照会。’王淮等奏:‘前政只言数赢,后政只言数缩,合令前后政各具数申。’上曰:‘过限不申去处,令戸部以闻。’”[16]7317与前代相比,此时关于官员交割的规定更加严密,要求前后政需要各自限期申台置籍,以防止官员因私作假,还有官员称赞守臣替罢时候将见管交割钱物数申省部这一做法是“此诚良法美意”。
(三)交割官印
宋代各地方主要行用官司印,不授予官员个人,由现任官员掌管,官员离任后要将官印留与继任官员继续使用。官印是象征古代官员权力的信物,也是其行使职权的依据,因此,离任官完成交割后解印给继任官员意味着权力正式转移,这也是地方官交割中最具有象征意义的内容。
(四)离任批书
交割完成后,离任官员需请所属的长官在印纸上记录功过。印纸上的内容主要包括该官员任内主要事务的完成情况,有未了事则不予批书,如“知县、监官虽已得替,以课额不足,不得放行批书离任”[16]6472;批到任内过失会对官员问责,如太祖时“令吏部铨曹,应上任、罢任交割,批书历子,如批到‘舍屋摧毁’未得与官。不批者,仰铨曹牒问本州”[39]137。此外印纸内容还包括官员到任、离任的时间,是朝廷监管官员交割的途径之一。宋宁宗嘉定十七年(1224),朝廷下令:“吏部看详,臣僚上言,今后应选人,在任三考得替罢任,于印纸内明批本官于何年月日替罢,令项批后官姓名于某年月日交割,并批在前官印纸之上,其后官印纸亦仰当日同批,如前后官所批异同,后官已先批到,前官却作后批,本部点检诣实,则前后官守臣,具申朝廷重行责降。其承行人决配施行。”[40]235官员的批书内容各按一定的程式,批书完成后,原官即可起赴新任④,等待有关部门完成覆实与检查,乃得事定。
形式上,批书过程是地方官员交割的最后一步;功用上,批书是官员履职情况的记录,也是考核官员的重要依据。
四、拒绝交割与延迟交割
新官任命下达后,如有异议,官员可奏请辞免,若不允则须及时赴任[41],原任官员往往因要赴新任或致仕而期待早日离任,因此,地方官员的交割手续一般都能正常办理。但事有例外。
洪彦升是元丰年间进士,也是鄱阳洪氏首位进入国史的家族成员,《宋史》记载他初仕经历时如是说:“登第,调常熟尉。奉母之官,既至,前尉欲申期三月以规荐,而中分奉入。彦升处僧舍,却奉不纳,如约,始交印。”[42]11035到达常熟县后,原官请求延期三月卸任以待举荐,洪彦升便依约在当地僧舍暂居等待,书史者如此主要是为了称赞洪彦升有节义,但侧面也反映出当时原官和到任官之间并没有关于交割期限的硬性规定。
黄庭坚于治平四年(1067)登进士第,随后接到任命,熙宁元年(1068)携亲赴任,因盛夏水涨,延误了到任日期,被当时的上司所拘,随后经人劝说才得以交割[43]983。
熙宁十年(1077),知谏院黄履弹劾郭逵拒不交割事:“‘伏见差郭逵判潭州,逵至潭日,曾布以敕命交割,逵辄拒而不从。及朝廷以布所奏令逵分析,逵至鄂得之,又寄敕于鄂而不受。望正其专辄自归之罪。’诏郭逵速赴任,仍具析因依以闻。”[17]6892郭逵连续两次拒绝与曾布交割,朝廷先是“以布所奏令逵分析”委婉催促,后诏其速去赴任,同时要求他上报拒绝理由。
建炎元年(1127),苏迟调任知高邮军,“赵士琰始以苏迟赴官不肯受代,朝廷怒其稽违朝命,特降两官”[44]16。赵士琰以发运司举留而迁延,有违诏命,所受处罚力度相对较大。
绍兴七年(1137),新知虔州张觷已行至吉州,因当时的虔州“盗贼纵横,诸县道路不通,财用阙绝”而不敢前去交割,李纲只能奏报朝廷,请求“札新知虔州张觷,催促起发星夜前去赴任”。[45]934-935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绍兴元年(1131),郭伟与方承交代后,因当地士人举留而返任。在员阙矛盾加深的南宋,举留不利于维持正常的替代秩序,方承赴任未久,原官还任意味着他需要再次等待新的任命。考虑到俸禄问题,方承闭城拒绝交割。郭伟于是借用兵马都监印,莅事于城外,双方争执不下。事闻于上,“十一月乙未,尚书省勘会,方承违拒敕命,而闭城门,不令郭伟入城交割,又直申台谏,有劫持朝廷之意,诏方承先次勒停,令建康府取勘。……四月丙戌,刑部大理寺状,建康府勘到方承虑失禄养,要占恋差遣,案发郭伟奸赃等事,法寺称准条私罪,杖,罚铜七斤,有旨字断”[46]838。拒绝交割的方承先后因为违拒敕命、贪禄不去受到惩罚。
宋代为督促官员及时交接,不仅按照路程远近为赴任官员规定了赴任期限,还制定了关于赴任违限、代到不还的惩罚法令。《宋刑统》规定:“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47]148即新官已到旧官不返还,将比照限满不赴的惩罚,对旧官减二等治罪。又依《庆元条法事类》中“诸命官已授告敕宣劄之任而本处故为阻抑,不令赴上者,以违制论”[21]54。官方规定地方不得故意阻抑新官上任。从以上实例及相关法令来看,为确保地方新旧官员及时交割,朝廷对新旧官员的要求侧重不一。对于即将上任的新官,朝廷重在督促其限期到任,如遇新官到任所附近却因为地方事务繁难等原因不愿交割,朝廷一般会以文书予以催促,处理手段比较温和。官员到任后,本处原有官员需配合新官上任,不得阻止或拖延交割,否则会受到惩罚。但如洪彦升、富弼之例,如地方官员关于交割事有异议,只要涉事双方未有不法且可以私下解决,便毋须闻达天听。
五、结 语
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关系着国家的兴衰。邓小南提出:“是否能及时掌握充足可靠的地方官员政绩信息,了解基层动向……直接关系到中央集权体制的效能。”[9]55通过地方官员的离任交割活动,中央可以掌握地方财政等情况,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通过交割中的后任保明、上司批书,中央可以监督离任官员完成任内工作,也可以监督中央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情况;通过印纸历子上官员的履职记录,吏部可借以评定官员治绩,为考课提供依据。因此,官员的离任交割是地方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宋代地方官调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赴阙朝见后,再行赴任,即赴阙朝见讫发赴本任;一为径行发赴新任。但无论哪种形式,官员都需要先将任内事务交割完毕再行起发。除了正常的官员替代,正官由于请假或有外地差遣等原因需暂时离任时,需将所属事务与权差官进行交割。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宋鉴唐末五代之弊,严管官员交割对象,除后政以外,一般以次官和路分官员作为交割的对象,后者一般需要朝廷明令许可。官员交割离任依照一定的程序,主要有任命文书下达、交割具体事务、交割州印、长官批书四个步骤。在规范地方官员交接中,朝廷的关注点主要在于使赴任官员及时赴任、离任官员快速离任,由此,为地方官平稳过渡提供了一个稳定而宽松的环境。
注释:
①清代关于地方官交代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杨春友、刘爰武《清朝官吏的离任审计》,《山东审计》1999年第6期;张佩佩《论清末清理财政中官员交代制度——以东三省规范官员交代为例》,《长江论坛》2012年第1期;陈丹《〈福惠全书〉研究:以州县铨选、交代和交漕制度为例》,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李莎《乾隆朝官员离任制度研究——以乾隆朝奏折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赵碧云《清代州县交代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王巍《离任与接任:清代省例中的交接制度研究》,《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5卷第5期。
②针对地方摄官现象,宋代颁布了许多禁令,虽如此,边远地区、边疆地带以及战乱所及地区,摄官制度并未完全废除,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地方替代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③曹杰《两宋授官文书格局的变迁:以告、敕、札为对象的讨论》,载《“徐渭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未刊),2013年4月。
④正常离任以外,也有受代后并不罢任的情况,如:“庚戌,诏岭南新得替官,如在任知山川要害者,虽已受代,宜续给俸料,令与新官同掌其事,贼平乃罢。”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六,第1482页,1979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