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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渠头诸问题述论

2022-11-25周云飞

西夏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差役西夏

□周云飞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黑水城文献的陆续公布,特别是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的翻译出版,为研究西夏官吏问题提供了翔实的史料。学界对渠头的探讨也随之展开。杜建录、聂鸿音、葛金芳、景永时、汪一鸣、李华瑞、陈永胜、史金波、王晓晖、骆详译、吴晓红、李治涛、潘洁等学者,围绕渠头的选派、职责与失职处罚等问题作出了探讨与论述①。综合学界已有成果,西夏渠头研究仍有待深入。其一,以往学界多在论述西夏农田水利问题的同时对渠头作简要介绍,并未将其单独列出进行细致考察;其二,论据大都出自汉译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史料较为单一;其三,探讨之问题也多集于选派、职责与失职处罚等,角度比较固定;其四,研究大都会于西夏一代,贯通性探讨较少。基于此,本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西夏文献与唐、宋史料,对渠头的承充人户、充役方式与职责役期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渠头吏役问题辨析与上溯

史载西夏疆界“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1]145,多数时期含今宁夏地区、甘肃西部、陕西北部等,大都属温带荒漠半荒漠地区,降水稀少且集于夏季,但河水资源却较为丰富[2]31。这使得西夏重点发展绿洲农业成为必要,稳定的绿洲经济仰给灌溉。敦煌文书有言:“地水,是人血脉。”[3]184其中,地水专指灌溉用水[4]109。又,西夏晚期《亥年新法》载唐徕、汉延等渠之水为“民众之食饮,谷物之灌溉,军粮出显时所供给”[5]40,且西夏将每年春开渠称“大事”[6]494。作为关键政务之一,农田水利管理不仅关系经济平稳发展,也事关统治稳定,故而对管理灌溉用水之胥吏——渠头的派设,便须十分审慎。

胥吏制度的滥觞可溯至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发展演变,至唐宋渐趋成熟完善。唐代首次将“诸色胥史”与“文武官员”区分开来,成为统治秩序中不可忽视的阶层②。迄宋,关于胥吏范围的界定,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日本学者梅原郁将宋代吏员、公人和役人概括为胥吏[7]501-514,一说狭义上的胥吏应与公人、役人相区别③。本文所指“胥吏”,包括由政府征召而轮流充当的、从事体力劳动的“胥”与以脑力劳动为主、从事文书工作的“吏”。由此概念,西夏渠头应属“胥”这一范畴之内。

常与胥吏交织的“役”则与色役或差役有关。唐前期力役中的一类,较为固定地使役于诸官司或某些公共设施,唐初尚无通称,中宗后渐称色役,渠头即属此类④。若就服役内容而论,部分宋代差役可上溯至唐代色役,且唐后期色役内涵嬗变,或即诸色差役之简称⑤。唐代胥吏与色役区分尚不明确,至宋,多承充差役而担任胥吏,差役职役性愈发明显,基层胥吏趋于职役化⑥。西夏受宋制影响颇大,史称其“称中国位号,仿中国官属……行中国法令”,所为“皆与中国等”[8]3641,行政官制亦多仿宋。诚如前贤所论,作为“胥”的渠头同时也是一种差役,故本文将西夏渠头同时置于唐代色役与宋代差役的概念中予以考察。

《文海》有言,渠者,“挖掘地畴中灌水用是也”[9]404。渠头作为色役在唐代即见诸史册⑦。天宝九载(750)敦煌县差科簿残卷中便记有15名渠头[10]208-262;写本P.2621卷背载有辽天显九年(934)净土寺一使役人员名单,其中即有渠头数人[11],主治理河渠、节水巡行。迨至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渠头似有拔草、护理水渠之责[12]154。宋境内少见,或因北方长期为少数民族政权所据,且其时水利多官督民修,地方水利集团日益凸显。又江南多圩田、堤塘、堰渠,有圩长、塘长、堰首、甲头之设,多为地方官府委派或乡村组织推举,不似唐五代之色役⑧。金代有渠长一职[13]65,元代亦集乃路设“俵水”,司配水灌溉[14]111-112。唐代敦煌大兴水利,后归义军承之。西夏取代归义军政权统治沙州近两个世纪,且境内大部地理环境类于敦煌、吐鲁番地区,黑水镇燕军司又为亦集乃路总管府之前身,故西夏渠头应与唐五代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与元代亦集乃路的基层水利官吏设置前后相承,颇多相似。同时,承充渠头这一“胥”亦类宋之差役或职役。

二、渠头承充人户辨析

由《天盛律令》卷十五相关内容可知,西夏中后期水利管理者层级自高及低大致为夫事小监、渠水巡检、渠主与渠头[6]488-516。汉译《天盛律令》言:“沿渠干察水应派渠头者,节亲、议判大小臣僚、租户家主、诸寺庙所属及官农主等水□户,当依次每年轮番派遣,不许不续派人。”[6]499对于渠头的承充人员,前有学者多以此为据,加以征引,认为渠头应由近渠沿线需溉田之节亲、税户家主、寺庙与官农主等轮流差充,遵循“受益原则”出役,但并未详加解读。

据新译条文,节亲位于宰相之前,可称“节亲主”,较大的节亲主可能为皇室亲王[20]45;家主为若干税户之上的管理者、宗族内的基层首领⑮,于此当指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西夏寺院地主亦多占有大量田产;(官农主)一词,同为汉译《天盛律令》所仅见⑯。史金波先生认为,西夏农主分官、私两种,官农主耕种皇室、农田司所属官地⑰。王天顺先生指出,西夏农牧主拥有大片牧地和耕地,是与租户家主身份相当的宗族家长[21]136。《亥年新法》载:“官耕主及帐下官地等属,除有闲地外,全部九百四十七顷八十亩四十步虽依已定律令一年为夫一年纳草。”[22]22可见一斑。由上,节亲、宰相自属贵族地主,税户家主中包括占有较多土地的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23]53。寺观地主亦属地主阶级上层,位列最后的官农主同样可能占有大量土地,故条文所列均为身份、地位颇高之人户。

水利管理者中层级较高之夫事小监,汉译《天盛律令》言:“一每年春开渠大事开始时,有日期,先局分处提议,夫事小监者、诸司及转运司等大人、承旨、閤门、前宫侍等中及巡检前宫侍人等,于宰相面前定之,当派胜任人。”[6]494学者多将此条内容理解为召集夫事小监、转运司大人、承旨等于宰相面前议定开渠事宜[24]87-88。其原文为:“。”[15]304可对译为:“一年年春渠掘事大起时日有前局分处首/乃举为夫事头监者诸司及运治司等大/旨承閤门前内侍等中及检视前内侍一/人等宰相人眼前愿定为人能当遣自□。”⑱可意译为:“一年年春掘渠大事起时,有日期,局分处首举,为夫事小监⑲者,诸司及转运司、閤门、前内侍⑳等大人[25]55、承旨中,及检视前内侍一人[26]296,宰相面前定之,当遣胜任人自□。”另,《名略》卷中此条内容标为“派夫事小监”[6]83。可知其所列人员应为夫事小监之选任者,即夫事小监应从诸司及转运司、閤门司、前宫侍司等大人、承旨中选遣。

渠水巡检与渠主则“先住中有分抄亦当分抄,有已超亦当减。其上未足,则不任独诱职中应知地水行时,增足其数”[6]499,即或从独诱以下人中选遣。卷十五《渠水门》有“派千步监法”一条,言千步监若看管怠慢、致渠道毁塌,则“比渠头粗心大意致渠断破之罪状当减二等”。可知千步监层级应较渠头更低。而千步监应于“两边附近租户、官私家主地方所应至处当遣之”[6]501。由上,水利管理人员之夫事小监、渠水巡检、渠主、千步监的承充人员等级也呈由高至低的次序,那么在渠主与千步监之间的渠头实际承充人员似也不会为节亲、宰相与税户家主之类。

渠头在水利管理阶层中地位颇低,《天盛律令》中甚至有节亲、宰相及富户若殴打、恐吓渠头所应受处罚的条文[6]501。法典既作出如是规定,证明其时必有此现象发生。渠头若均是由上述人员承充,遑论节亲、宰相,即便其他“富贵人”等应也不会对渠头任意进行殴打。

其次,据新译西夏文户籍账,即便普通税户,其所有土地也不止一块[27]71。那么以上“非富即贵”者很可能坐拥多处不相连的大片田产,故与其相关的灌渠也不会只有一条。若按“邻近受益”原则出役,如此大量的差役负担单凭己身恐也难以承充。

由上进一步推测,法条所列之节亲、税户家主、官农主等应均为各出役单位,而并非是签选其本身承充。首先,其中节亲、宰相,应类于宋代官户,即“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28]923。其次,在规定品官特权时也常以户为单位,如:“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29]312“品官之家复役已久”[30]763等,皆是针对整个家族而言。此外,结合税户家主为若干税户之管理者、宗族内的基层首领,“诸寺庙所属”“官农主”之名称,及此条上位词“灌水户”等信息可知,条文中所列人户均应为各出役单位。

同时可知,宋代官户是有免役特权的。北宋,品官原则上可免差役,所谓“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31]4296。熙宁变法后官户须出助役钱,至政和年间,官户又可免役,但有田亩限制,然亦形同具文[32]6087,8115。至南宋,乾道三年(1167)户部侍郎奏:“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32]6288即官户原则上有差役负担,只是通过助役钱形式实现。而通过此法条可知,西夏甚至节亲、宰相都有差役负担,似并不享有免役特权。

三、渠头实际承充人员

前揭,节亲、宰相、税户家主、寺庙和官农主等既是出役单位,均为“遣人者”而非“被遣者”。那么“被遣者”又是谁,西夏渠头的具体承充方式又是怎样的?我们推测可能采取令私属代役的形式。

唐代水利役中,拥有依附人口的富户可遣家内劳动力代役,寺院与普通地主阶层则由佃人或内部隶属人口承担。宋代品官原则上可免差役,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33]349,而耆役“则以不该荫赎人及管庄田人代充”[32]6278。川蜀乡村上户所充“押纲衙前,虽有酬奖;户下小客,最受辛勤”[32]7743,即驱其户下“小客”押送纲运。元代用水户亦有与西夏渠头相似的昼夜行水之责,泾渠《用水则例》即有“又体知得用水之家,多使驱丁看水”[34]93之言。于西夏,节亲、宰相拥有大量依附人口自不待言,而诸税户家主又有数量不等之“种地者及门下人”[6]508,其中门下人即指依附于税户家主的人口,他们是耕种地主土地的农奴,要替其负担租傭草[23]53。此外,租户家主的佃户与所雇农人均可出为笨工,为其承担劳役[35]220。崔红芬教授还指出,寺院或高僧凭借权势占有大量农田,将土地租给租户或由依附人口耕种,租役草和水利役使亦由他们承担[36]107。综上,西夏渠头这一差役或由节亲、宰相、税户家主、诸寺庙及官农主等遣其私属投充。

诚然,若渠头确由上述人户之私属代役,那么从法规上看,节亲、宰相、税户家主、官农主等仍为役户。这即与唐、宋差役承充人员颇具相似之处。唐制,“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37]599,即是由一定身份勋阶之人充渠头。宋代依户等高下轮充差役。治平元年(1064),司马光言:“凡州县诸般色役,并是上等有物力人户支当。”[8]4918募役法行后,州县役仍是“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8]5522。北宋原则上由乡村上三等户轮差,南宋为上四等户,多为地主官僚之家与富裕农户。至于基层水利管理者的选任,乾道初年,通济渠堰首保举“有材力公当者充”[38]174-175;乾道七年(1171),太平州“将圩内人户推一名有心力、田亩最高之人为圩长”[32]6154。虽说不能将户等与阶级划分一概而论,但亦可作大致对应。

通过对渠头承充人员之探讨,可初步推知西夏中后期部分差役专令有物力之地主、富户承充,而其中以土地为主的资产则起着重要的衡量作用。盖因承充基层差役事关重大且负担沉重,多“破坏民家,一夫为役,举家失业”[30]774,故委其承充。当然,渠头只是西夏众多基层胥吏中的一个,单凭此例难下定论,另有案头、司吏、栏头等胥吏,于他们中的相关问题也应一并考察,将作另文探讨。

四、渠头的职责、役期与待遇

西夏中后期,渠头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沿其所属地内的渠干执行察水、勘探渠口等任务,且视察须仔细认真,若出现渠道不牢等现象还要及时上报,否则“罪依所定判断”[6]499。此外还须昼夜轮值所属渠口,若因疏忽大意致渠破水断,轻则徒刑三月,重则绞杀[6]499-500。古代农业生产中,一定区域内的气温、湿度较为恒定,种植的农作物也大体一致或相似,故用水时间亦往往集中。另,由史金波先生据西夏文卖地契复原的土地与灌渠示意图可知,绿洲经济下灌区交错众多[39]57,因此行水顺序十分重要。渠头既有依次放水之责,与此同时,也会面临豪强地主为谋私利贿赂甚至强夺水源、私挖水渠或盗水以溉己田等情况,而发生种种矛盾和纠纷,若渠头处理不当,极易受到惩处:“诸人予渠头贿赂,未轮至而索水,致渠断时,本罪由渠头承之。”[6]502概言之,渠头有定期巡视监察、维护疏浚水渠、管理送水分配、灌田掌控闸口等责,而若因失职致决口或断水、给水不及时、过失违规放水等造成损失后,不仅承担连带责任,轻则赔偿,重至绞杀[6]499-503。

关于渠头役期,汉译本《天盛律令》言西夏水利工作:“事始自夏季,至于冬结冰。”[6]494前句西夏原文作“”[15]305,可对译为“春事作于起”,意译为“事始作于春”,即水利事自春始至冬结冰。据西夏文《月月乐诗》,西夏京畿周边春季约略在农历二三月[40]48。《圣立义海》载西夏地区“十月地始冻”[41]53,除开渠疏浚约四十日外[6]497,可推知渠头每年服役至少半年之久,且其间不得中断。

关于渠头待遇,隋唐内外杂任均无俸给[42]270,宋初州县大部胥吏属民户自愿投名或轮差,不领官俸。沈括言熙宁前“天下吏人,素无常禄”[43]84,司马光亦言:“府史胥徒之属,居无廪禄。”[8]4757熙宁三年(1070)立仓法后虽“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8]6053,但元祐元年(1086)即废[32]4610,间或有衣食等也并不丰厚,且常有拖欠[44]402。南宋初,“州县胥吏,未尝赋禄”[45]1589。后募役钱作为经制钱上缴国库后,也停止了对胥吏的支给,致有“吏人自食而办公事”[46]72之说。总体而言,两宋除一些州的司法吏人间有吏禄外,其他州县胥吏几无廪给,而后募役钱或南宋义役田谷则多形同虚设[47]112。至于西夏,一些胥吏是领有俸禄的,“提举头监一律三百。出纳二百,掌钥匙一百。司吏、指挥、栏头等七十”[6]558。此外还有一些补助食粮[6]585,但总体来看西夏胥吏的俸禄是比较微薄的。具体到渠头,归义军时期敦煌渠头由官府每日供其饭食。文书载:“拔草渠头粗面二斗。”[48]288侯振兵先生认为这里的粗面应是他们的口粮,以外应还有其他补偿[49]58。关于西夏渠头的俸给现有史料中未有记载,我们推测可能会有些衣食补助而没有俸给。

综上,差充渠头这一“胥”负担沉重且役期颇长,又几无廪禄,甚至可能破财散家,杜建录和潘洁也认为承充渠头负担沉重,多不情愿服役。

五、余 论

关于西夏中后期的春夫与渠头,葛金芳先生据“事始自夏季,至于冬结冰”语认为,民户可在完成初春夫役后再接任渠头等差役[50]90-91。史金波先生在探讨西夏文纳税账出“佣”事时认为,“筞”直译为“职”,也译为“役”,可能与宋代差役称为“职役”一脉相承[51]92。潘洁先生也将渠头纳入夫役中进行探讨[52]216。

然夫役与差役实有着本质区别。于服役内容,夫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 谓 之 役”[33]380-381,而差役则是“以受邦职,以役国事”[33]326;于服役形式,夫役多为无定额无定期的非时征发,而差役多为有定额有定期的常役,且轮流差充为其显著特点;于服役人员,宋代夫役是自耕农、佃农等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劳役[53]45,而差役规定上是由相当部分的地主、富户承充,此已备见前述。唐代渠头即属色役[54]79,不同于正役和杂徭;春夫于宋自属夫役,与差役有着本质区别。西夏春夫从事的是“营土木”之役无疑,属自耕农或半自耕农[55]131,且据土地广狭确定服役时间[56]112。而渠头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从事巡视监察类工作,且需“依次年年续为当遣”,承充人员从法规上看也是地主、富户之类。汉译本讹误前文也进行了辨析。前揭宋代差役应是由唐代色役演变而来,并渐趋职役化,役而有职,谓之职役。故以上诸说实是混淆了西夏差役与夫役之间的区别,至少于西夏中后期,夫役与差役仍不可混为一谈。故而西夏差役的研究也有必要随着胥吏问题的深入单独列出,予以考察。

西夏大部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渠水灌溉的重要性,基层管理胥吏——渠头的作用日趋凸显。西夏渠头与唐归义军时期敦煌的渠头、元代亦集乃路的俵水设置颇多相似,承充差役而担任胥吏。关于渠头的承充人员,以往学界多据汉译《天盛律令》加以引述,通过对西夏原文的重新意译,进一步廓清了其承充人户。从法律规定上看,渠头均应由受益之地主、富户等轮充。而于实际差派中,以上人户可能均是作为各出役单位而令其私属代役。渠头职责繁杂,役期颇长,又几无俸给,甚至轻易获罪,破家散财,负担十分沉重。然其地位虽低,却于职能中看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渠头这一“胥”的派设,西夏政权一方面使基层管理得以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使胥与吏、官的界限逐步拉大,甚至跌至役夫地位。当然,从整体上看,这一情况也符合中国古代胥吏地位渐趋下降的总体趋势。

胥吏是西夏基层行政运行中的重要参与阶层,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与国计民生,学界目前于其间的探讨还相对薄弱。西夏胥吏问题与唐、宋颇多相似,应置于较长的历史时段予以考察。与此同时,西夏夫役与差役之间的界限也有必要随着研究的深入进一步予以廓清。赵世瑜先生指出,中国古代胥吏的研究也可被视为社会史研究[57]前言4。而将西夏诸胥吏纳入社会基层视域,从动态角度对其社会功能、社会角色或在基层社会中的地位进行细致考察,也是推动西夏基层社会研究的应有之义,目前这一研究领域仍有较大发掘空间,有待于学者们今后的深耕。

注释:

①参见杜建录《西夏农田水利的开发与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聂鸿音《西夏水利制度》,《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杜建录《西夏的赋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杜建录《西夏水利法初探》,《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葛金芳《西夏水利役中“计田出丁”法的实施概况及相关问题》,《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景永时《西夏农田水利开发与管理制度考论》,《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汪一鸣《西夏时期宁夏平原灌区的水利工程和灌溉管理》,《人民黄河》2005年第10期;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陈永胜《西夏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51—161页;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6—69页;王晓晖《西夏河西地区基层社会考察》,《西夏学》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7—63页;骆详译《从〈天盛律令〉看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法的制度渊源关系——兼论西夏计田出役的制度渊源》,《中国农史》2015年第5期;吴晓红《西夏时期宁夏平原引黄灌溉开发与管理述略》,《西夏研究》2019年第1期;李治涛、尤桦《西夏水利立法研究——以〈天盛律令〉〈亥年新法〉为中心》,《西夏学》第十九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19年,第90—95页;潘洁、陈朝辉《西夏水权及其渊源考》,《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②杜佑将流内官与流外官并称“内外文武官员”,以下又将内职掌与外职掌称“诸色胥史”。一说唐代流外与诸色胥史构成广义的胥吏,即中央的吏与内外职掌,地方吏职大部则属外职掌。参见杜佑《通典》,中华书局,2016年,第1098页;筑山治三郎《唐代の胥吏》,引自山根幸夫编《中国史研究入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94页;张广达《论唐代的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第8页;俞鹿年《唐代的吏胥制度》,《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9页。

③详见穆朝庆《宋代中央官府吏制述论》,《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第51—67页;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知困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40—144页;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1期,第124—129页。

④杨氏又将此类分为三小类,其中之一是役于某些公共设施或管治村里,渠头属之。详见杨际平《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81—82页。

⑤参见吴宗国《唐末阶级矛盾激化的几个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第58页;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山居存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63页。

⑥参见周藤吉之《宋代州縣の職役と胥吏の発展》,引自李天石、陈振《宋辽金史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74页;赵英《试论北宋职役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历史学专集)1981年增刊,第90—111页;王棣《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1—12页。

⑦本文所言唐代胥吏为外职掌中役于官府、具有职役性质而承充色役的人员。

⑧宋代塘长、堰首等与保正长之选任颇为相似,且承充塘长、堰首可享“优免差役”之待遇,故其已具差役色彩,但实质仍是民间组织首领。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7页;王元林、查群《宋代以来雷州半岛水利建设及其影响新探》,《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第82页。

⑨原文处残缺,无法辨认,据所占空间可判断缺少两字。

⑬参见李范文《简明夏汉字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631、656、339、345、370、268、234、700、247、432、568、27、623、457、349、669、678、213、116、271、306、263、533、452、442、88、96、642、51、398、611、701、227、577、303、659、259页。

⑭参见李范文《简明夏汉字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568、27、623、92、116页。

⑮有时也指基层组织。参见杜建录、波波娃《〈天盛律令〉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35、435页。

⑯另有一处言“官私农主”。详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5页。

⑰参见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7页;史金波《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历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58页。

⑱参见李范文《简明夏汉字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631、325、23、656、444、206、349、2、86、98、327、228、175、617、331、480、8、611、377、652、432、116、533、586、87、88、64、382、226、699、211、406、182、714、713、44、662、303、623、92、584、561、69、464、342、246、263、700、149页。

⑲潘洁译为夫役小监。详见潘洁《〈天盛律令〉农业门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7—38页。

⑳此处閤门、前内侍应分指次等司之閤门司与中等司之前内侍司。另,汉译本“前宫侍司”之误,潘洁已予纠正。详见潘洁《〈天盛律令〉农业门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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