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民营报人的新闻伦理思想*
2022-11-25刘炎飞
刘炎飞
(长沙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00)
恩格斯说:“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236至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新闻业已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中国新闻业自产生伊始,便有了对行业与记者活动进行规约与指导的新闻伦理思想,这些思想为当时编辑记者的从业行为提供了指引。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转型时期,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变幻莫测的时局、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催生了媒体的发展与繁荣,但同时,新闻道德方面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如言论的敷衍塞责、情感的偏激无度、报馆的相互倾轧、虚假新闻的泛滥等。此时的民营报人,为应对新闻从业环境的变化以及新闻道德的缺失与混乱,他们中的一些先进者在继承晚清新闻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体验,深刻地审视该时期中国的新闻事业,并按照新闻业自身的规律,对伦理问题进行积极思考,形成了新的伦理思想,在中国新闻伦理思想的长河中大放异彩,不仅对该时期新闻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未来中国新闻伦理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一、道德品格:记者从业的首要资格
道德品格在中国新闻史上历来备受关注,最早提及新闻道德问题的是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玕,他在《太平天国之办报条陈》中说:“兴各省新闻官。其官有职无权,性品诚实不阿者。”“新闻馆以报时事常变、物价低昂。只须实写,勿着一字浮文。倘有……伪造新闻者,轻则罚,重则罪。”[2]5-6他提出了新闻从业者要“品性诚实不阿” 的道德要求,如果伪造新闻,就要受到惩罚。被誉为“中国新闻记者之父”的王韬指出“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斯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2]7也就是说,遴选记者应慎重。那些凭借记者身份攻击别人以泄私愤的人,应当鄙视并摒弃。郑贯公认为:“言办报,不得不先言记者,言记者又不得不先言其人格。”[2]52汪康年直言,办报应当讲究“报品”和“报德。”[3]167-170可见,中国报界先贤历来重视记者的品性培育。至北洋政府时期,民营报人进一步认识到道德品格于记者的重要性,并将其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具备优良的道德品格是记者的首要资格。
(一)新闻的媒体功能和作用决定记者必须具备优良品性
最早明确提出记者资格以“品性为第一要素”的是邵飘萍。邵飘萍(1886—1926),被誉为中国新闻史上的“新闻全才”,曾办过报纸、通讯社、杂志,当过社长、编辑、记者。1923年至1924年间,出版了《实际应用新闻学》和《新闻学总论》两本新闻学专著,是我国第一批新闻学著作,在中国新闻学术史和新闻教育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给中国新闻思想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他认为,“惟新闻记者所处之地位环境,及其活动时所用之手段,有易损及人格之尊严与独立者,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故不可不特别注意。”[4]114邵飘萍认为,这是由记者的社会地位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如果没有品性作为保障,记者的人格很容易受损。他还说记者“操舆论之柄,握是非褒贬之权”,“足以左右全国,惊动世界”。[4]114正是因为记者的这种“崇高的地位”,使得其所处的环境四面伏险:
“因是政治上、社会上日夜攻击、牵引、包围、诱惑,于其旁者,殆可谓与其人之资格声望为比例而无所不有。世界自有新闻纸以来,记者之中途陷溺堕落于若辈之手者,殆不知若干人矣。”[4]114“外交记者……盖因其握有莫大之权威,则种种利欲之诱惑,环伺于左右,稍有疏虞,一失足成千古恨矣。”[4]114
其实,记者的地位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报纸或媒体的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因为媒体能够影响舆论,左右政局和社会生活,故而媒体的地位十分尊崇,记者也因之享有“崇高的地位”。邵飘萍认为记者执舆论之牛耳,而舆论的能力,上可以左右国家之治理,下可以影响百姓之声誉。诱惑之于权力往往如影随形,因此记者每天所受到的诱惑或攻击远比一般人要多,且防不胜防,稍有不慎就酿成千古之恨。若要保全记者自身的社会地位与尊严,须先求得人格上的健全与独立,这是邵飘萍反复强调记者 “以品性为第一”的理由。虽然邵飘萍对记者地位的阐述似有拔高之嫌,但他以此为理由提出的记者须以“品性为第一要素”的命题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今天,邵飘萍的这一论断还在发生重要影响。
著名的新闻理论家任白涛(1890—1952)在当时也持相同见解。任白涛曾先后担任《民立报》《时报》《新闻报》《神州日报》特约通讯员,出版《应用新闻学》《综合新闻学》,为中国新闻学的建立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认为,“新闻记者所受之物质的报酬,殊有不若从事他种职业者。而他种职业所不能受之精神的报酬,新闻记者则独享之,斯固为新闻记者之所荣,亦即新闻记者人格堕落之机之所伏也。”[5]11-12他认为新闻记者虽然物质报酬上可能不如其他职业,但精神上的报酬是其他职业不可比的,所谓精神上的报酬就是记者享有“无冕之王”“社会之师表”等尊称,这是社会赋予记者的美誉,同时也是记者人格容易堕落的原因。若“意志力薄弱之记者,不知精神的报酬为可贵,徒津津焉唯物质报酬之是求。于是资本家、野心家,伺其弱点而饵以所欲者,以买其欢心,使曲其笔,作一记之企图,是为新闻记者通有之怪状也。”[5]16因此记者必须修炼自己的品性,坚强自己的意志,珍惜社会所赋予的荣耀,否则,很容易被周围的诱惑所俘虏。此外,任白涛还给新闻记者提供了修炼品性的具体路径:“新闻记者之理想,当沐化于善美二字之域,决不许稍涉黑暗龌龊之乡。其步履偶一失足,即由九天而坠九渊。此危险之机会与恶魔,殆无时不追随于彼之周围。极言之,新闻记者之敌人,固不仅为社会之蠹寇、神奸。即于彼之自身,亦当念兹在兹,以自觉之刃,拟于喉间,以历精其职务焉。”[5]15他认为记者应当以真善美为信念,时刻警醒自己,精进自己的专业水平,这样才可能更好地避免误入歧途。
毋庸置疑,权力是使人堕落、腐败的最大根源。民营报人们认为新闻记者容易腐败堕落,是因为新闻记者操舆论之大权,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良好的道德品性可以抵御各种诱惑,防范各种腐败风险。
我们知道,记者的社会地位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晚清时期的记者,地位较低,统治阶级视之为“文人末路”和“斯文败类”,很多知识分子都不太愿意投身新闻界。至民国时期,记者职业被更多人了解,社会地位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报人自身职业荣誉感和专业自信在不断提高。因此,他们在论著中总是将职业的责任感和优越性与记者道德联系起来,认为记者的道德品质是完成职业责任的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记者队伍对职业认同和对个体道德修养的重视,促进行业道德的建设。
(二)记者为“社会之公人”,应以国利民福为旨归
民营报人们将报纸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之公共机关”。被誉为“新闻学界最初的开山祖”的徐宝璜(1894—1930)说“报纸既为社会之公共机关,故其记者亦为社会之公人”[7]150,那么“夙昔执新闻业者。辄以新闻纸为其个人私产,此殊失当。夫吾侪献身于社会时,即当视此身为社会所有,遑论其所执业。”[7]151特别是主持笔政的人,“应有洁白之胸怀,爱国之热心,公平之性情听良心之驱使,……总以国利民福为归。”[7]100徐宝璜认为,既然新闻记者是社会的公人,就应该把自身看作是社会所有,一切行为以国民利益为旨归,献身整个社会,不能运用其职业为自己谋私利,如果借自己的职业之便来攻击别人或偏袒一方,因此而获得官位或金钱,都是背离记者责任的[7]100。
邵飘萍将新闻社的职员分为“记者与非记者”两类人,记者以“从事于新闻之搜集、纪载、评论诸职务者为限”,“其他发行、广告、会计等从事于新闻业者”则是非记者,二者不能混同。其原因是“两者之地位、性质及其职务之范围完全不同”,非记者“专谋一社之利益。”而“新闻记者,乃‘社会之公人’也。”[4]112“大抵皆为对于外交内政之研究探索,如何与国家有利?如何与国民有益?如何供给多数人以兴味?范围不限于一社,……彼当觉悟系代表社会多数人之利害……”[4]112他认为非记者与记者二者谋利的对象不一样,非记者谋的一社之小利,而记者谋的是国民之大利,那一社之小利与一国之大利二者是不是会冲突呢?他的答案是不会。邵飘萍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证,他说“苟某社之记者能事事不失公平确实、正直无私之原则,社会多数之同情,不期自集于一社。一社之发展,其原力悉在乎是,殆较诸非记者之活动为有力。……最后则社会之公益与一社之私益仍可以使之一致焉。”[4]112他认为虽然一社之记者与非记者为之谋利的对象不一样,但记者如果实实在在为社会谋利益,社会受益了,则新闻社就会被社会所信赖,读者量则越来越多,新闻社当然会迅速发展。
中国新闻史上杰出的新闻实业家史量才(1879—1934)同样以为社会谋福利作为自己的天职,他说自己经营多年《申报》,不是为一己之利,“而是为社会国家树一较有权威之历史言论机关,孳孳为社会谋福利,尽国民之天职。”[8]追溯史量才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史量才在他的办报生涯中始终不忘用自己的力量去改良社会,他是一位强调教育改变社会、服务社会的改良者[9]。
我国著名的新闻记者、报刊政论家和报业企业家——胡政之(1889—1949)在《本报改造之旨趣》中也说到:“报纸者,天下之公器,非一人一党所得而私。吾人业新闻者,当竭其智力,为公共谋利益。”[10]1034记者在工作的时候,要发扬“无我的精神”[10]1074,决不能掺杂自私的杂念,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只要“不求利,不贪名,诚实甘愿做社会的无名公仆,迟早是有成效的。精神上有了表现,营业发达,物质上当然得着酬报。”[10]1042他认为记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记者在给国民谋利的同时,社会也会给予记者以回报,除了精神上有获得感之外,物质上也有体现。
民营报人对于记者作为“社会的公人”,当全心全意“为民谋福利”的识见基本一致。他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深切地体会到,只要正确处理好为公与为私的关系问题,为公在前,为私在后,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回报,同时,他们主张在新闻活动中要把报道新闻与报业经营分开,记者与非记者各司其职,才能避免出现“有偿新闻”等现象,从而获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
无论是记者操舆论之大权,还是为社会之公人,这些观点是中西思想融合的结晶,民营报人们视新闻记者为社会“第三者”,拥有“第四种权力”,而要真正行使“第三者”的权力,道德品性必须内化为新闻记者的素养,记者即使受到外在的诱惑与压力,也能做到报道真实、客观、公正,这是新闻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对记者提出道德伦理要求。
二、独立自尊:记者道德的核心要义
如前所述,道德品性是记者的首要资格,但人的品性包括很多方面,而独立自尊则被民营报人们最为看重。1923年,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中说:“夫交游广则品类不一,上自最高当局国务要人、大政治家、大学问家、大资本家、奸人败类、以至卑官小吏、舆夫走卒,皆外交记者所可与接触之人物。”因此,外交记者在与各类人交往的过程中,应保持纯然独立的品行,不带任何偏见或阶级观念,以如何尽职为目的,不被虚荣利禄所羁绊,不被社会的恶俗风气所熏染[4]18。无疑,记者在与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交往过程中,不免会面临金钱、权利、美色各种诱惑与威慑,而唯具有独立自尊的人格方能抵挡住外来的诱惑与压力。1929年徐宝璜在《新闻纸与社会之需要》一文中同样这样认为:新闻记者“遇事当求其真,发言应本乎正,本独立之精神,作神圣之事业,信仰取得,权威自立,尊严立见。”[7]150也就是说,新闻记者只有秉持独立的精神从事新闻业,才能被国民信赖,受到社会尊重。
做一个独立自尊的报人是中国近代以来众多新闻业者追求的梦想,但是,囿于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很多报人的理想在现实面前往往成了镜花水月,因此,如何才能成为独立自尊的报人是他们常常思考的一个重要命题。
民营报人们一致认为记者保持独立自尊的路径是奉持孟子提倡的大丈夫精神,即“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史量才1921年在接待英国《泰晤士报》的北岩勋爵和美国新闻学家格拉士来华访问的致辞中谈到:他将孟子的这种大丈夫精神作为《申报》的办报宗旨,十年来从未变迁,以后也将誓守此志,与“西方所谓‘报馆应有独立之精神’一语亦隐相符合”[11]。1922年任白涛在《应用新闻学》中认为:“新闻记者……笔可焚而事实不可改,身可杀而良心不可夺。”[5]15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和《新闻学总论》中再三指出“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志不乱”[4]18是外交记者“保持人格之必要条件”[4]119和必备修养。1929年徐宝璜《新闻纸与社会之需要》一文中说:“故伟大之记者,应有大无畏之精神,见义勇为,宁牺牲一身以为民请命,不愿屈于威武而噤若寒蝉。”[5]147民营报人们如此强调记者须具有这种大丈夫精神与风骨,无不与他们心怀崇高的职业理想有关,他们不希望任何污点来损害新闻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形象,认为新闻记者就是社会的信使和良心。而新闻记者要成为社会的良心和信使,就必须站在“第三者”立场,保持超然独立的精神和超然物外的态度,为社会所信赖。
民营报人们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吸取精神营养,引领和保障新闻业专业化发展,这正是中西学在他们身上交融并内化为他们思想的体现。他们如此强调记者须具备孟子的大丈夫精神,不仅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有关,与记者职业深度融入社会有关,还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北洋政府时期,收受津贴,为发放津贴者说话,可以说是当时报界较为普遍的现象。1913年,《大公报》就刊文批评此种现象:“自民国成立以来,报馆林立,报纸风行……然究其内容,或由政府收买,或由政党收买,或由一机关收买。故一言一论,必须随买主之旨意而不能自由,……此报界所以日趋黑暗也。”[12]这种因接受津贴而甘愿受制于人,放弃报人人格尊严的现象,为当时社会的有识之士所不齿,一些有风骨的民营报人为之痛心疾首,因为这种风气一旦蔓延,整个新闻业以及记者在社会中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1927年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中谈到:“当安福专政时代,报纸多为收买,凡色彩浓厚者,俱为社会所贱恶,而销数大跌。”[13]237
除了接受津贴可能导致记者丧失自我,人身安危更是让记者如履薄冰。由于北洋政府的新闻法律不健全,有些军阀甚或心中根本没有法制观念,对在言论上批评反对自己的报纸,轻则封闭报馆,动辄捕杀记者。正如徐宝璜所说:“惟报纸代表舆论,固博民众之欢迎,亦常触当局之忌怒,而有报馆被封记者被捕被杀之虞,此在我国尤然。”[7]1471923年,《新闻报》主笔汪汉溪写过一篇论文《新闻事业困难之原因》,他说:“各省军阀专权,每假戒严之名,检查邮电,对于访员,威胁利诱,甚至借案诬陷,无恶不作……”[2]178在这样的媒介生态之下,记者要保全独立自尊的人格确实不易。
孟子的大丈夫精神,不仅为当时诸多民营报人所倡言,不少人也在实践中自觉践行,他们视独立自尊的人格为新闻从业的第一信条,誓死捍卫保全。
被誉为“通信界之大师” “报界之奇才”的民营报人黃远生(1885—1915),1915年在《忏悔录》中曾谈到自己读福泽谕吉论集时的此类感受,他说“中有一文,论为人当独立自尊。因译写其训条十余于壁。而余自为学生,以汔今日,对此四字,乃无丝毫做到,宁不愧死?”[14]98这是他在少年时代所受到的价值观影响。从他的人生经历我们可以看到,“独立自尊”是他一生最崇尚的伦理信条。1912年他在《少年中国之自白》中说到,如果“袁总统以马为鹿,我亦不敢以为马;袁总统以粪为香,我亦不敢以为臭。此其人,除为袁氏之家奴或走狗外,有何用处,我不知之矣。”[14]101915年9月,《黃远生反对帝制并辞去袁系报纸聘约启事》刊发在上海各报上,黄远生借以表明自己言论独立的坚定立场与态度。同年11月,黄远生在《东方杂志》发表的《忏悔录》,提到:“提倡个人修养,提倡独立自尊,提倡神圣职业,提倡人格主义,则国家社会,虽永远陆沉,而吾之身心固已受用不尽矣。”[14]103此文刊出后的一个月,黄远生因坚持新闻独立的理想而遇刺。这些都表明,“独立自尊”已长期深深植根在黄远生心中,同时他也较好地践行了自己的主张。
史量才也是如此,1915年,袁世凯妄图收买《申报》为其复辟帝制宣传,被史量才断然拒绝,同年9月2日他在《申报》上发表声明:本人自1912年12月接办《申报》至今,所有股东、办事人员及主笔从未受过其他机关或个人分文津贴。1916年1月,袁世凯复辟,改民国五年为洪宪元年,并通令全国以洪宪纪年。《申报》对袁世凯复辟帝制表示反对,把“洪宪元年” 四个字印刷得极小且模糊不清。1927年后,国民党当局曾欲控制《申报》,准备派人进入《申报》,史量才进行了坚决抵制。他的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其独立自尊的人格。
邵飘萍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即使办报经费紧张,也不为军阀的巨额收买所动,他数次入牢,但始终不屈,只要是合乎真理、正义的事情,就坚持到底,至死不渝[4]269。林白水曾向读者承诺:“记者不敏,甚愿执此三寸之笔,不烂之舌,而与彼文武名角相周旋,而无所于慑。”[15]421-422在数十年的新闻生涯中,林白水都在实践着他所崇尚的独立不羁、不畏豪强的伦理精神,也因此数度入狱,最终被军阀所杀害。
胡政之和张季鸾、吴鼎昌1926年在接办新记《大公报》时,提出了著名的“不党、不卖、不私、不盲”的办报方针,其实质就是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具备独立自由的精神。
作为一种人格追求,“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这句话说起来容易,要做到,事实上非常难,尤其在北洋政府时期那样混乱的政治经济环境中。但北洋政府时期许多民营报人,如黄远生、邵飘萍、林白水、史量才等,始终坚持中国传统文人的“文章报国”情怀,独立不羁,誓死不屈,践行不畏强权的大丈夫精神,用生命捍卫了记者的人格尊严。
三、客观公正:记者的报道原则
北洋政府时期,很多报社因接受各种津贴、顾及党派利益或者记者素养不高等原因,新闻失实是司空见惯的现象。1923年,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中指出:“近来我国言论界道德日坏,假造之新闻愈多。”[4]2001929年徐宝璜在《新闻事业纸将来》中批评说:“近顷之新闻纸,往往所载仅为一消息为非事实,良足以淆乱听闻。”[7]1531947年,胡政之在《胡政之谈民元报业》一文中谈到民国初年中国报业的造假情形:“各报都没有专电,所谓专电都发生在编辑的脑海,可以毫无事实,就写一篇骂人的文章。”[10]1106-1107他还详细阐述了当时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如“数字式的新闻”“推阐式的新闻”“秘密式的新闻”“翻陈式的新闻等”[10]1030,且严肃指出,制造这些公式新闻是“诈欺取财”“欺世盗名”的行径。
为了改变新闻报道中的种种不良风气,树立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民营报人特别强调客观报道原则,并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提出了具体的方法。
一是做纯正透明的人。1922年,任白涛在著作《应用新闻学》中说:“新闻记者之生涯,要在捧忠实笃诚之肝胆于真理、事实之前……故不可不排小我,抛小主观,以服其任务。质言之,新闻记者必须为纯正无垢之自然人,始克完成其光辉赫赫之天职。”[5]11他认为新闻记者在事实面前始终要有一颗至诚之心,抛弃任何私心杂念,用无我的精神去报道事实,这样才能圆满地完成自己的光荣使命。1924年邵飘萍在《新闻学总论》中也提出:“理想的新闻记者之生命,惟在真理与事实之权化。彼之觉悟、勇气、狭义、良心、感情、智慧等种种神圣光明之要素,悉集中于真理与事实之一途。因是忘其小我,抛弃其小主观,罗列世界上一切事物于真理与事实的x光线之下。”[4]116他同样认为新闻记者应当以绝对无我的态度,做一面纯净的明镜,透明无色,去追求事实的真相。
用至诚之心和无我的境界去追求真理、弄清事实,这自然是保证新闻报道客观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知易行难,保持这种心境和定力却殊非易事,因为人是环境的产物,很难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是坚守社会第三者的立场。何谓第三者立场?邵飘萍给出了解释:“是故新闻记者之心目中,无所谓敌,亦无所谓友。观其无敌,似乎甚强;观其无友,则又似甚弱。既非属于社会之第一阶级,亦非属于社会之第二阶级。”[4]116这是邵飘萍对新闻记者在政治上的要求,作为第三者的态度应介于“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同时他还要求记者也应尽可能避免加入一切团体,认为“既为团体,则必有特殊之利害目的与色彩关系……鲜有不与第三者之地位矛盾者也。”记者就好比法官,“法官之对于两造,必其心目中皆认为无关系者,否则易致审判不公。”[4]117他甚至说即使是自己在报道关于自身新闻时候,也应该和他人“之为我纪载无异”,不带任何感情色彩。邵飘萍关注的不仅是民营报纸,他认为政党报纸的记者也应如此,虽然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党派利益,但相互攻击时,只能用事实说话,绝不能“擅改其事实,抹杀其真相。”只有新闻记者“确守第三者之高垒而勿失”,“惟以真理与事实为标准”,才能“不失为公平真确,以建树新闻记者之权威”[4]116-117。
任白涛也同样认为 “彼之眼中,不许有敌我之区别。彼之心底,不许怀某种之成见。不问如何之时际、场所,其地位、态度,常为超越的、独立的、客观的。质言之,新闻记者实为冷静慎重之社会检察官,提出案件之材料于社会,是则其唯一之任务耳。”[5]11
无疑,这是民营报人对新闻客观性的探索与思考,是追求新闻纯客观的一种理想表达。事实上,记者因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社会阅历和现实利益等等方面的影响,在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意识和立场倾向,要求记者如同法官和检察官一样,用客观公正的态度评判和选择事实进行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新闻报道的水准,防止主观的干扰,但完全排除新闻报道的立场和倾向性,既不可能也不可取,难道法官和检察官在审理和判决案件中就没有立场和倾向性吗?问题的核心在于你的倾向与立场是否与国家、民族和大众相一致,如若是,那么这样的立场与倾向是完全应该的,因此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倾向性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三是具备史家精神。徐宝璜认为“历史为死的新闻,新闻则为活的事实,且为未来之史料。”[7]140邵飘萍也认为:“新闻与历史的关系,不过是时间的关系,历史即为过去的新闻,新闻亦即将来的历史。”[4]222可见,新闻与历史本质共性在于要求记述真实客观,因此在晚清很多报人提出了记者要具有史家精神,要像史家一样真实地去记述事实。如1902年,梁启超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便提出了报人“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的主张。北洋政府时期,史家精神更是成了民营报人们的共识与自觉追求。
徐宝璜提出“若记者能秉笔如董狐,褒贬如春秋,美刺如国风,……人有善行,则尽量表彰之,使其受舆论之赞扬,人有恶行,亦振笔直书……,新闻纸果能如上所云,自不愧为社会之明镜,……”[7]149。他说如果要是记者能像史家一样秉笔直书、褒善贬恶,新闻纸就能真正被民众所信赖,为民众所需要。
1924年,胡政之在《国闻周报》发刊词中对新闻记者与史家的分野进行了分析:“今之新闻记者,其职即古之史官,而尽职之难则远逾于古昔。盖古昔史家纪述以一代帝室之兴亡为中心,而今世界新闻家所造述则包罗万象,自世界形势之嬗迁,以迄社会人事之变动,靡不兼容并蓄。且古昔史家著述旨在纪往以规来,义微言精,常论定于千秋百祀之后。今之新闻则一纸风行,捷于影响,上自国际祸福,下至个人利害,往往随记者述叙之一字一句而异其结果。夫职责之繁难如彼,势力之伟大又如此,宜乎新闻家之无忝厥识者不数数觐也。”[10]1036他认为新闻与古代史书所包含的内容和发挥的影响不大一样,一方面新闻记述的内容包罗万象、兼容并蓄,比古代史书内容要宽泛得多;另一方面新闻的影响力也要比史家的记述大,因此新闻记者的工作要比古代史家更难。他说既然古代要求“史官应有不畏强权之精神,不惜杀身成仁之意志,而兼具才学识;新闻记者亦正如此。盖社会问题至为复杂,非在书本可以窥见,有报纸始能唤起一般之注意。故为记者不只应虚心以察事理,尤应有独立不挠之意志,与公正不阿之精神。”[10]1040因此,新闻记者比史家更需要具备才学识方面的修养,更需要有秉笔直书、忠于事实、不畏强权、公正不阿、独立不挠的品质。
史量才同样认为:“日报者,属于史部,而更为超出史部之刊物也。历史记载往事,日报则与时推迁,非徒事记载而已也,又必评论之、剖析之,俾读者惩前以毖后,择益而相从。盖历史本为人类进化之写真,此则写真之程度,且更超于陈史之上,而其所以纪载行迹,留范后人者,又与陈史相同。且陈史研究发扬之责,属之后人;此则于纪载之际,即尽研究发扬之能事。故日报兴而人类进化之记载愈易真切矣。”[11]他强调,日报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史家之别裁,编年之一体”[11],甚至比历史的记载要更为丰富真切有洞见,更有研究价值。正因为有这样的识见,他的办报意图非常明晰:“慨自十七年中,兵争俶扰,而国家之文献荡然无存,一旦政治清明,朝失而求之于野,此笺笺报纸,或将为修史者所取材乎?”[11]因此在办报过程中,要求记者必须“以史为役”,自觉践行史家精神,始终将真实记录历史的职责置于首要位置,坚持“不虚美,不隐恶”,做到“主义不为感情所冲动,事实不为虚荣所转移,力争自存而不任自杀,充天地四大之力,能变化之而不能消磨之也。”[8]查阅史量才主持时期的《申报》,国内外大事、战事灾祸、时局变迁等都给予了及时报道,还有一些别的报纸不敢登载的较为敏感的事件,如俄国“十月革命”,中国的“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等,《申报》也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进行了真切翔实的记录。此时的《申报》就像一部内容丰富的史书,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海量的历史材料,直到今天,很多研究者仍在沿用,尤其是历史研究者,他们对《申报》无不称颂。
民营报人们提出报人要具备史家精神的思想,是在对报纸与历史、史家与记者的关系进行认真审视、严谨分析后得出的,不仅丰富了前人提出的这一命题的理论内涵,也为他们坚持的客观报道原则提供了思想支持。
四是批判“有闻必录”。“有闻必录”是晚清时期颇为流行的处理新闻来源的方法。在新闻活动中,许多记者经常会在作了失实报道后,引用这个原则为自己辩护,这一原则往往成为虚假新闻的挡箭牌。直到北洋政府时期,“有闻必录”的荒谬性才得到新闻学界的批判与纠正。
最先有这种认识的是林白水,1917年2月14日,他在《同业其注意》一文中认为:以往报纸在国家内部造谣滋事,没有造成什么大碍。如今,报纸在对外关系的新闻报道中,兹事体大,“所谓‘有闻必录’此四字”,已“不能适用也”[15]。当报纸在处理关于国家重大外交关系的新闻来源时,林白水认为绝不能用“有闻必录”去适用。这是报纸极不负责的表现,甚至会给国家外交带来麻烦。同时也说明当时“有闻必录”这一原则还在新闻界流行。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林白水对“有闻必录”这一错误原则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这一原则的批判,尚只停留在对外传播中不能适用这一层面。但他毕竟发出了批判这一原则的第一声,引起了人们对这一流行已久的似是而非的办报观念的重新审视。
两年后,徐宝璜在《新闻记者不要忘了自己的责任》一文中就呼吁:“记者诸君,赶快起来罢!‘有闻必录’四字,不通已极,已不适用了”,“所有记者对于所闻者均应先加以调查,方能登布。换言之,对于所登之新闻,至少应负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若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登出来,恐因此受名誉损失及他种损失的人,就为数不少了。试问彼时记者如何对得起他们?”“不能借口于既‘闻’‘必录’。必定要‘必录’对‘闻’,我恐怕报纸有限的篇幅,至多登不出我们每天的开者之一半呢。”[7]130相较于林白水,徐宝璜对“有闻必录”这一原则的批判更为彻底,并在著述与演讲中反复要求新闻记者不能“有闻必录”,而要“有问必查”[7]153。这与他崇尚的“新闻即为事实”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邵飘萍也在其著作及讲演中再三对“有闻必录”这一原则进行批判,希望能唤起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他斥责有些记者对待新闻材料不求真、不查实,甚至造谣滋事,“一旦被人指摘,则以‘有闻必录’一语自逃责任。愚意我国报纸中时见有所谓‘有闻必录’之无责任心的表示,乃最易流于不道德之‘专制的’恶习。”[4]16他还详细分析了“有闻必录”给记者、新闻社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指出这一原则让记者在不自觉中自堕人格、欺骗阅者,也让新闻社因此而失去社会的信赖。因此,他要求记者万万不可再沿用,要以追求事实真相作为人生的信条。
我国新闻界影响了数十年的错误观念——“有闻必录”,在徐宝璜、邵飘萍等民营报人的呼吁与批判下,终于在北洋政府时期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结语
新闻伦理思想是时代的产物,不同的时代会产生不一样的新闻伦理思想,并烙下这个时代的深深印记。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社会一个极为动荡的过渡时期,也是新闻业在快速发展与转型的一个重要时期,不可避免地在新闻实践包括新闻道德方面提出很多时代课题。民营报人们心怀新闻理想,从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新闻伦理思想中吸取思想的养料,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作出明确的回答。这不仅对促进北洋政府时期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为此后中国新闻伦理建设确立了基本范式和合理框架,值得给予相当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