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全球气候治理难题的破解之道*
2022-11-25谢延洵
韩 艺,谢延洵
(1.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2.南昌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气候变化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全球气候治理事关各国人民福祉,关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推进全球气候治理,国际社会展开了磋商与讨论,形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系列成果。特别是拜登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就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行动所达成的共识,大大增强了国际社会气候变化治理的信心和胜算。然而,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因政党更迭呈现动态性、反复性、周期性,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各国承诺如何转化为实际行动,减少排放差距,这些都是全球气候治理最值得期待和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过程并贡献力量,从最初的跟随者到积极贡献者再到成为引领者。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全球领导人气候峰会上首次提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并系统阐释推动“六个坚持”,指明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合作共赢之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新理念、新思路,主张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多边治理、坚持实践导向,是破解全球气候合作治理难题的有效路径选择。
一、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难题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合作治理迫在眉睫。然而,人类活动对气候的破坏、气候灾难流动性增加了跨国治理难度,加之全球气候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气候治理体系的领导力匮乏,有效的合作治理面临难题。
(一)人类行为对气候的破坏,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承受能力脆弱
人类进入工业化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和资本逻辑的驱使下,人类因过度使用自然资源,大规模焚烧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含量迅速增加,给气候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危害。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第一组工作报告指出:“自1750年左右以来观测到的数据显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显然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尤其是2011年以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持续上升,二氧化碳平均每年达到百万分之410ppb,甲烷为1 866ppb,一氧化二氮为332ppb。”[1]过去10年成为有记录以来最热的10年。“如果全球变暖继续以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全球气候将走向系统性崩溃的不可逆临界点。”[2]全球气温升高将会增加当前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如极端天气频发、冰川融化加速、水资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复原力和自然适应能力普遍恶化,“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10~60米,并引发毁灭性灾难”[3]。人类和生态系统相互依存,全球气候变化通过增加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将越来越多地影响人类生命安全,如过去十年(2010—2019),天气相关事件估计造成全球每年2 310万人流离失所[4],每年300万人因空气污染而死亡,约占全球死亡人数的5%[5]。高温和干旱造成粮食产量锐减,再加上高温导致的劳动生产率下降,这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将使健康和粮食生产面临的风险变得更加严重。特别是在全球变暖2℃的情况下,极端高温将更容易地达到农业和健康的临界耐受阈值。
(二)气候灾害的流动性与各国的差异性,增加了跨国治理难度
气候系统由大气、海洋、陆地表面、岩石圈、冰雪覆盖层和生物圈等五个部分组成[6]。这个系统在自身动力学和外部作用力下,使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跨部门和跨地区蔓延,沿着海岸和城市中心向山区传播。极端天气和气候通过供应链、市场和自然资源流动造成跨国界的经济与社会影响,水、能源和食品的跨境风险越来越大。气候变化导致海洋鱼类种群重新分布,鱼类种群从低纬度地区向高纬度地区转移,对粮食供应服务的公平分配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增加了各国对气候进行跨界管理和合作的需求。加上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寿命从几年到数万年不等,其累积性后果极有可能贻害子孙后代,动摇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气候灾害的跨国流动与代际流动,一方面说明气候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对待,也没有群体之间的序差结构,更没有国与国之间的泾渭分明,平等享用是气候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另一方面,为更好地维护气候公平正义,要求全球气候治理既要充分考量气候治理参与方的经济、安全、人权等利益及差异,又要平衡好历史、现实与未来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增加了全球气候治理尤其是跨国治理的难度。因此,全球气候治理“不仅是一个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类自身面临的发展难题,更是一个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社会面临的国际政治挑战。”[7]
(三)全球气候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困境
全球气候治理作为国际社会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供给长期处于稀缺状态[8],具体表现为系统性、公平性、结构性的全球治理赤字[9]。一是国家间治理理念差异,弱化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系统性。在全球气候治理行动中,主权在国的传统治理理念与气候危机合作治理需求的张力,旧国际治理体系与全球气候危机需要的国际治理体系创新之间存在冲突。少数西方国家在零和博弈、二元对立的固有思维范式下,展现出的狭隘性、强权性与全球化发展格格不入,导致气候领域的国际交往、谈判合作屡陷僵局,削弱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系统性。二是少数发达国家奉行生态帝国主义,削弱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公平性。西方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工业化进程。20世纪后半叶,在相继爆发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后,发达国家纷纷制定较为严格的行业标准,积极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其国内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值得肯定。但是,少数发达国家在资本裹挟下将其工业运行中的废气、废水、废料及高污染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严重影响全球气候治理的公平性。三是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非均衡性架构运行,加剧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性矛盾。现行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规则制定权长期受制于欧美发达国家,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诉求受到压制,导致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结构失衡、机构虚化、跨国集体行动不畅、共同协作意识不强。同时,发达国家缺少兑现《巴黎协定》中资金承诺的“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其内部出资金额、比例及协调机制也未建立”[10],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技术合作、转让和创新方面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仅有“24个国家将其气候目标设定为官方政策,包括巴西、中国、德国和美国,还有90多个国家的承诺仅停留在讨论层面,实际上无法采取有效的气候行动”[11]。
(四)全球气候治理领导力匮乏,国际治理体系不够完善
全球气候治理需要领导力,而提供这样领导力的行为体需要具备广泛的全球影响力、较强的气候外交能力、强大的气候治理能力。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球气候治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有限,机构重复、互相竞争现象严重,造成很多资源的浪费”[12]。一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核心的多元主体治理框架的约束力不足。IPCC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但是囿于其所掌握的资源有限,领导和协调全球气候治理的能力很难得到充分展现。“欧盟成员国众多,在共同参与全球气候谈判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的立场”[13]。尤其是2016年英国启动脱欧公投后,欧盟的领导力进一步下降,很难在气候治理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美国拒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退出《巴黎协定》的霸道做法,以及坚守单边主义与保守主义的一贯作风,使其无法单独引领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二是南北两大阵营名义上存在,但各方立场分化趋势明显,博弈格局更加复杂。当前国际气候谈判中,南北国家类型的划分已逐步被淡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资金等议题上,很难形成整体立场,各国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在不同立场上形成新的利益联合体,导致全球气候治理格局的复杂化、具体化,全球气候治理范式已从“发达国家主导和引领、发展中国家跟随,过渡到所有国家共同承诺并开展行动。”[14]三是中美合作共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充满挑战。从拜登政府强势回归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以及所采取的密集行动和取得的成效看,拜登任期内,全球气候治理的热度不太会衰减,这为中美合作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创造了契机。但是,受美国气候政策的不稳定性、试图让中国承担更多节能减排责任、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激烈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中美合作引领国际气候治理之路扑朔迷离。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破解全球气候治理难题的路径选择
全球气候治理关乎人类的前途和命运,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气候环境,需要世界各国齐心协力、携手应对。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全球领导人气候峰会上首次系统阐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六大坚持”,不仅指明了人与自然是休戚相关、命运相连的生命共同体,还为破解全球气候治理难题提供了路径选择。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能够减少人类对气候的破坏
大自然内部编织成无数的生态链条,既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又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15]山水林田湖看似相互独立,自成系统,实际上命脉相连,是一个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从自然物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切入,深入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同发展,既强调自然对于人生命存续的价值与意义,又说明人作为自然生态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只有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才能推动自然的良性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看来,气候等生态环境问题既是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实质上又是人与人关系在生态领域的反映。“只有实现了人与人的和谐,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只有实现了人与人的和解,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16]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支配下,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内容,认为人与自然关系不是简单的主客两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双向互动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这一关系的理想状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人与自然互动的最佳状态,不仅是人类道德关怀的应然要求,更是人与自然互动规律的必然选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倡导以绿色发展为根本路径,既关照人类开发自然资源满足其生存发展的合理诉求,又要求人们肩负起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责任,推动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解的美好愿景。由此可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线的生命共同体思想,有助于人们树立起尊敬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发展方式。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根本价值引领。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绿色发展,能够平衡代际利益与减少国别差异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倡导世界各国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优良环境的期待,对子孙后代的责任”[17],切实维护代内代际生态权益的公平正义。从代内公平正义角度看,“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宜居的环境,关系着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为全人类共享。”[18]因而需要民族国家进行内部协调,处理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自然资源分配,反对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生态剥削和掠夺,确保每个人的生态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资格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赔偿;民族国家间则应处理好生态资源的平等分配、环境治理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与环境权等问题。从代际公平正义角度看,生态公平主要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它客观上要求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需要时,必须留足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资源,平衡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历史、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关系。
在全球气候危机的跨国流动与代际流动中,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更没有哪个人能够独善其身。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因气候灾害的流动性而向世界蔓延,其累积性后果甚至危及子孙后代。因此,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既离不开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引领,更需在其引导下坚持绿色发展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理念上要求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治理上则改变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分割式、碎片化的环境治理方式,强调社会各方参与甚至全球范围内形成合力;在规则上保障人类生态资源占有、分配和使用的公平正义,调节不同地区、国别与人群之间的生态利益。由此可见,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引领下,坚持绿色发展和系统治理,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和发展中国家通过绿色发展消除贫困的有机结合”[19],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时平衡国别利益与代际公平,使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三)坚持多边主义,能够求同存异和助推国际社会合作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从其本义上来讲,是指各民族国家作为地球这一共同体中的成员,都应肩负起保护地球家园的共同责任。同时,又应当遵照“气候正义”价值,考量现实发展水平差异,特别是要关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压力和治理能力,有差别地分配不同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作的贡献,考虑其在抗击疫情、经济发展、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更多地担当责任,在做好自身节能减排任务的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治理的必要资金和技术援助,探索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加速推进全球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显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了多边主义与国际正义,有助于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冲突,增强缔约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开启全球气候治理的崭新模式。
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但是受治理理念差异、生态帝国主义、国际治理体系非均衡架构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美好愿望更多停留在《巴黎协定》的序言里。这表明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只能加剧全球气候治理的信任赤字,使全球气候治理陷入停滞状态,更有可能让世界错失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利时机。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浸润于中华和合文化,认为国际行为体之间虽然存在贫富和强弱的差异,并且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价值理念也各不相同,但只要秉持多边而不是单边、搭台而不是拆台的理念,摒弃孤立保守、各自为政、妄自尊大的思维方式,积极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对话和绿色发展的多边合作,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治理体系,遵循《联合国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原则,就能改变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零和博弈、退群退约的政治操弄现象与行为,从而促进全球气候合作治理的有效达成。
(四)坚持实践导向,能够促进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完善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既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更离不开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实践。尽管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与应对气候危机之间仍存在巨大治理鸿沟,但全球气候治理秩序的重塑与世界大变局已同步展开。”[20]2021年,美国执政党轮换,拜登政府回归《巴黎协定》并开展全球示范性减排行动,全球气候治理的热度持续增加。国际社会各种碳中和目标、能源发展目标、温室气体管制目标纷纷出台,越来越聚焦于国家承诺的履行情况和采取行动的力度。2021年11月,在第26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全球197个国家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公约》,并一致承诺将逐步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以及加大对贫困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中美两国联合发布《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大大增强了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印度政府也在大会上,承诺到207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由此展现了世界各国携手应对气候危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变革与完善的积极意愿。这些国际实践表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正深入人心,全球气候有效治理的愿景值得期待,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仍有待完善。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阶段,注重以实际行动履行减排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在此基础上,中国“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1],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22],并明确“十四五”期间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同时,中国倡导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具体化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从解决人与自然矛盾转向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全球气候治理观,为国际社会气候治理提供了价值引领。中国通过实实在在的资金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和能力。中国呼吁各国承担责任,同主要发达国家保持交流对话,拓展中美、中欧气候合作的空间,确保国际气候治理秩序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气候环境治理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担当作为,有力地践行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同时也暗示欧美发达国家唯有切实履行承诺,采取更加务实的行动,才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具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打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推进全球气候合作治理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全球气候治理路径的优化提供了新思路。为此,各国应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引领,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步伐,探索国家环境治理与全球治理方案之间的良性互动,推进全球气候合作治理。
(一)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为导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人与自然是休戚与共的循环链条,是存在普遍联系的有机系统。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实际上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同自然对立对抗的结果。因此,世界各国应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为导引,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一是各国应将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转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以人的需求为导向,仅仅把自然看作是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对象而滥用自然,从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各国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追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谋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二是各国应坚持不懈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夯实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23]各国应改变以往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以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有效缓解人类需求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促进生产方式的全面绿色化转型。三是各国应着力引导本国公民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渠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氛围,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消费理念。
(二)树立基于利益平衡的合作共赢新理念,切实维护全球气候公平正义
气候危机的跨国流动、代内代际气候公平正义问题,全球气候治理集体行动陷入僵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主体间存在利益分歧。为此:一是各国应坚持全球气候治理价值理念,在国家主义与全球主义张力中寻求共赢合作。全球气候危机面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命运与共的客观事实,要求各国应凝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体认知与价值共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利益分歧,把本国人民的生态利益和周边国家人民、世界人民的生态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气候治理参与方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置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护佑世界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筑牢人类气候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二是各国应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和制度的差异性,相互尊重与包容,寻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点。全球气候正义是国家与国家间的正义,而不是少数国家和地区政治博弈的游戏。全球气候进入紧急状态,各国已成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唯有坚持利益共赢共享、合作共商共建,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治理原则,按“‘比例性’确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区别责任”[24],才能有效化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与义务方面长期存在的矛盾分歧。三是各国应平衡好国内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历史、现在与未来的关系,统筹各方力量整体施策,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与气候变化相适应的能力,让子孙后代既能享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能享有青山绿水、蓝天白云。
(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提供全球气候治理公共产品
全球气候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关键是受气候治理理念差异、生态帝国主义、气候治理体系的非均衡架构影响,存在系统性、公平性、结构性问题。因此,全球气候治理公共产品供给,有赖于:一是各国应以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己任,增强气候治理与卫生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协调联动,不断夯实各国间相互依赖和合作的基础,携手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二是主动摒弃冷战零和、单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狭隘价值立场,坚决抵制生态帝国主义行为。生态帝国主义的非正义生态责任转移行为,其本质是资本逻辑空间侵占的隐蔽手段。从短期效应看,生态责任的“空间转移”策略虽暂时缓解了本国的环境危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还慢慢使生态问题通过全球市场体系蔓延至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给世界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因此各国必须坚决抵制生态帝国主义行为,自觉站在人类整体利益上,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视野考量人类文明的发展归宿,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时,不以牺牲他国生态环境为代价。三是各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增加气候治理公共产品供给。各国不仅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者和贡献者,还是全球气候治理溢出效应的共享者和受益者。各国“要携手合作,不要相互指责;要持之以恒,不要朝令夕改;要重信守诺,不要言而无信。”[17]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碳中和目标、能源发展目标和温室气体管控目标,承担相应的节能减排责任而不盲目跟风;发达国家则应以更大的雄心和行动,履行好《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所承诺的资金技术援助目标,同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气候交流对话,对全球气候治理做出更为公平合理的新制度安排。
(四)支持联合国发挥核心作用,推动构建更加完备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面对全球气候危机,国际社会权利政治的角逐导致领导力匮乏,气候治理体系出现碎片化、重叠化的混沌局面。对此,应采取以下积极应对措施:一是各国应支持IPCC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弥补治理“赤字”、供给不足等缺陷,提高全球领导力。IPCC作为全球气候领域最权威、最专业的国际机构,为推动全球气候合作治理发挥了核心协调作用,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高度赞誉。各国应本着“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25]的原则,在充分回应参与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权利、机会、规则等利益诉求的同时,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提升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约束力、治理机制的普惠性与透明性,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二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体的治理框架,推进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应进一步明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气候治理国际责任分担、责任履行、评价激励、合作收益等制度安排,形成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全球气候公共产品资源分配、资金供给和成本分担机制。三是IPCC应加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能力的相关机制。要引导发达国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方案等信息分享,积极参与循环经济、环保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风险应对与相关技术研发对接帮扶力度。要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物资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构建监测预警和联合响应机制、医疗合作机制等应对气候危机的长效机制。要强化和完善履约方的遵约机制、互相监督机制等,确保各缔约方自主贡献,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四、结语
全球气候治理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国际治理格局加速演变的形势下,现行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面临多重挑战。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仅关注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上的共生性命运的集体共识,也包括个体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状态与集体发展进程的休戚相关性。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将相互依存、和而不同、共建共享、同舟共济等人类共同价值融入“六个坚持”,深化了对自然生态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各国面对气候治理难题,采取联合行动以增进共同福祉,维护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空间的优先选择。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一种新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实质上是采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于公平正义的全球合作共赢的思维方式,来协调和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可以说,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中国解决包括气候变暖在内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指导方案。该方案将推动各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绿色发展为路径提供更多绿色公共产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治理,携手共建更加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气候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