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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非法“校园贷”的法律困境与治理策略研究

2022-11-24金廷芳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贷校园

金廷芳 朱 行

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3

一、高职院校非法“校园贷”的法律适用现状

“校园贷”是一款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产品,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校园贷”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非法借贷平台或与非法第三方金融贷款机构发生的一种网上借贷行为,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缺乏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而又喜欢超前消费方式的特点,以贷款门槛低、贷款手续简单易操作、不用提供抵押和担保、可分期还款等特点诱导在校大学生申请贷款,事后则采取暴力等手段非法催收还款的一种非法借贷方式。

通过梳理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打击非法“校园贷”的严厉措施可知,我国治理非法“校园贷”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以民事法律为依据,用权利义务关系来约束行为双方主体

2009年7月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而对于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特殊情况,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1]除此以外,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打击非法“校园贷”。因此,当因“校园贷”发生纠纷后,我们只能将非法“校园贷”视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处理依据。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就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就属于非法“校园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谓法不禁止即允许,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上贷款平台高利率借款给毫无还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土壤,让非法“校园贷”大行其道,进而席卷全国,更多的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好攀比等原因成为非法“校园贷”的侵害对象。

(二)以部门规章为依据,从行政监管出发严令禁止非法校园贷款

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放贷机构为大学生“量身打造”了放款手续简便、放款门槛低、速度快、放款额度多样、免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灵活的贷款金融产品,深受大学生的“喜爱”,也使得非法校园贷在高校如瘟疫般迅速传播,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此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开始联合出台相关部门规章,严令禁止非法“校园贷”。例如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6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不良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翌年5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最严禁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从鼓励银行针对大学生需要研发产品弥补短板和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正反两个方面针对校园贷作出相应措施。虽然相关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校园贷平台和机构开展借贷业务。然而校园贷却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裸条借贷、欺骗借贷、暴力催贷、网络诈骗、大学生被逼自杀等恶性事件,让非法“校园贷”广受关注,一度成为2018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

(三)以刑事法律为依据,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打击非法“校园贷”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用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2]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至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非法“校园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开始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校园贷”,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校园贷”的打击力度。

二、当前高职院校非法“校园贷”的治理困境

尽管国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部门规章等形式,加大了对非法“校园贷”的打击力度,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对非法“校园贷”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这给非法“校园贷”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无息诱骗、暴力催收、裸条威胁、生活骚扰等问题仍有发生,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过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非法“校园贷”措施滞后等原因,导致现有法律法规对非法“校园贷”的监管和打击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首先,“校园贷”往往伴随着非法高额利息,而关于利息的规定相关法律虽然对禁止高利率“校园贷”发挥了相应的积极规范作用,但都并未对“高利贷”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界限,同时对于利率计算方式也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给非法“校园贷”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其次,每一件非法“校园贷”事件的始末,在借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欺诈行为,后期催款过程中,由于暴力催款采取曝光借款大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勒索、限制借款大学生人身自由或者伤害其身体,甚至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与借款人(女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的各种非法手段。虽然《刑法》规定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的具体认定细节,但是由于部分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存在借款行为的大学生更是害怕事情曝光,只能默默接受出借方的各种违法要求,这助长了非法“校园贷”的蔓延,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陷入非法“校园贷”的深渊而无法自拔。

最后,行业执法监管的缺位,让非法“校园贷”肆意滋生。我国现有部门规章制度规定高校、教育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单位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校园贷都有监管的责任,但只是一个大概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对他们相互之间的职责进行清晰的划分,导致行业执法监管缺位。高校认为校园贷属于学生个人的行为,学校无法进行干涉,教育主管部门认为校园贷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4],其无权限也没有职责对其进行处置,只能指导各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金融监管部门认为校园贷属于网络借贷行为,金融机构能做的就是增强风险提示。因此,当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金融监管部门因无司法处置权限,也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认为只有校园贷触犯了国家具体的法律法规,他们才有权介入,但当他们介入时,非法“校园贷”已经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再加上非法“校园贷”属于网络借贷,其行为发生通常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增加了难度,由于办案经费、案件地域管辖权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往往导致很多涉嫌非法“校园贷”的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而不了了之。

(二)高校应对非法“校园贷”措施乏力

非法“校园贷”在高校校园内频繁发生,这固然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但高校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其法治教育体系不健全也是非法“校园贷”在校园肆意扩展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校治理非法“校园贷”措施乏力,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条:

一是思政教育工作效果不明显。我国高校主要通过思政课教师讲授《思想道德和法治》课程、辅导员召开法制教育主题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为学生讲解非法“校园贷”的危害。然而,就思政课教师来说,由于部分思政课教师本身并不是思政专业或法律专业毕业的,对相关法律知识也是一知半解,在课堂上只能为同学们讲授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难以覆盖较为专业的担保、借贷、合同、刑法等法律知识。就辅导员而言,大部分辅导员都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都存在不足,缺乏非法“校园贷”的相关知识。所以,无法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是治理措施单一。对非法“校园贷”的排查主要是通过主题班会进行宣传教育。并且仅仅涉及非法“校园贷”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通过一些比较典型的校园贷案例来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理性的消费观,而对于非法“校园贷”中涉及的高额利息计算、诱贷陷阱识别、违约成本核算、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纠纷解决途径等问题基本不会涉及,更不用说非法“校园贷”可能会涉及的民事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了。

三是缺乏整体思维,尚未形成合力。不少教师将治理非法“校园贷”视为学生管理部门和辅导员的事情,认为和自身以及其他部门没有关系,对学生在课堂上和校园内的异常表现置之不理,也不及时跟学院和辅导员沟通。

四是高校普遍认为借贷属于学生个人的行为,学校无权干涉,所以当辅导员或者学院发现学生卷入非法“校园贷”的漩涡后,也只是劝其不要再继续贷款了,赶紧想办法把钱还上了事,学校能做的就是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当学生受到不法伤害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5]

(三)家庭教育缺失,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父母的言行、品格及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法律意识和教育方式都会对孩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我们现在很多家长却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学校的事情,跟家里没有什么关系,当辅导员主动联系他们沟通了解学生的情况时,往往得到的反馈就是“我们家长不懂什么,希望你们老师好好教育,好好管理”,而根本不关心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到底怎样,更不会主动关心孩子在学校的学习需求花费、生活需求开销和社交需求支出,当孩子问及生活费时,总以责骂的口吻对待,导致部分学生出现经济困难时,不主动跟父母联系解决,而是寻求其他筹钱途径,最终误入非法“校园贷”的陷阱。当学生受到非法“校园贷”侵害后,其父母往往会因为害怕孩子被学校开除,即使很生气,但也会想方设法为其还上巨额贷款,以求得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而忽视了孩子会涉足校园贷的真正原因,对学生的关心关怀不够。

三、有效治理高职院校非法“校园贷”的建议

高职院校非法“校园贷”的有效治理需要国家、学校、家庭、学生个人等共同发力,构建一个综合治理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学校、学生家长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完善校园金融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鉴于非法“校园贷”给社会带来的种种恶劣影响,我们必须完善校园金融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首先,要完善“校园贷”的立法规定。从法律层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借款平台出借方的借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校园贷的借贷利息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出借方的借贷行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将个人、小额信贷公司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向在校大学生实施非法贷款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对象,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制止非法校园贷行为及其引发的暴力催款行为,从而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出台非法“校园贷”防治法律法规,对非法校园贷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为受害大学生群体维权提供法律支撑,为司法、银监、工商、校园、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参与非法网络校园贷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在对非法校园贷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自身职责,做到无缝对接,集中力量解决“校园贷”存在的问题,让非法“校园贷”无处可藏。如银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等必须参与到监管校园贷过程中来,多部门联合针对出借方的注册资质、资本和手续等进行审查备案许可,从源头把控校园贷平台的所有情况,参与到借贷过程中的审核流程,各部门充分行使监管权,从而引导网络借贷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保证借贷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多部门在联合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网络出借方存在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强制介入手段,责令出借方马上进行整改,使其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针对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的,监督机构也需要出面进行调解,化解民事纠纷,保证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要健全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非法“校园贷”背后往往会有罪恶势力的影子,其情节严重的往往会构成犯罪,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等发生联系,但又有不同,因此,建议将非法“校园贷”犯罪并入非法放贷罪,适用其相关法律。但现实中往往会因为非法“校园贷”是一种跨时空的网络犯罪,涉及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等诸多管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度很大,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安机关互相推诿、受害人控告后立案难的问题。因此必须针对非法“校园贷”这一新型犯罪行为,建立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对其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制裁等情况进行更加清晰直接的规定,使受害大学生维权更加容易。

(二)健全高校法制教育体系

首先,学校要完善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将普法教育纳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增添关于“校园贷”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尽量避免陷入非法“校园贷”的借贷陷阱。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学生群体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帮助学生培养防范意识。或通过学习软件、学校学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络宣传端等网络平台播放一些法律微课、小动画,通过学生易于接受的、寓教于乐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养成随时随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要创新大学生普法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效果。学校可借助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学院团总支、专业学生社团等平台开展“体验式”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专家学者就“金融与法”作专题报告,增强知识储备;邀请司法工作人员讲解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使学生感同身受;通过假期社会实践开展有关非法“校园贷”的调研活动,增加实践认知;在学校范围内开展有关非法“校园贷”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观看“校园贷”相关教育纪律片、举办非法“校园贷”主题教育晚会等,拓宽学生普法教育渠道,增强教育效果。

(三)注重家校联动教育

学生参与“校园贷”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金钱和合理的筹钱途径,学生会选择贷款,一方面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大学期间正常的必需消费而贷款,或者是为了自主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而贷款,另一方面是为了超前消费而贷款。

针对第一类学生,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统计信息时,需要对每一位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并与学生家长进行确认,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校要明确告诉学生及其家长国家现在的助学资助政策,从“奖助贷补减”等几个方面为学生分析解决经济困难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学校还应尽可能为这类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彻底解决困难学生的经济困境。针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学校要为其讲解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国家政策支持,告诉他们创业资金筹集的合法途径。针对第二类学生,学校要主动跟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深入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家长也要积极配合学校,主动了解孩子在校的日常表现、学习消费和生活开支等情况,在家庭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注重对其三观的引导和教育,培养孩子的理财习惯,合理规划自己的资产,不过度消费。同时,家长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教导孩子要独立自强,勤俭节约,不盲目攀比。

学生自身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树立网络安全意识。要加强自律,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正确认识自己的消费能力,改正不良消费习惯,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认知能力,遇到如“高利贷”“裸贷”等不良校园贷及违法借款、暴力催款等问题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使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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