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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视域下的高校行政法教学

2022-11-24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律

刘 凌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40

法律学习者只有在长期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之中才能养成对法律的完整认知,然而在法学专业的授课中,学习年限只有四年,这就导致当前的法律教学主要以理论和知识教学为主,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如何从法律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并且通过期末考试拿到相应的学分,这是当前法学专业学生所普遍关注的重点。因此,通过教学活动的优化,推动法律思维的培养,尤其是在行政法这类实践性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学中关注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是当前培养法律人才的关键。

一、行政法教学中法律思维培养的必要性

(一)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其中,法律人士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在高校行政法教学之中推动法律思维的培养,并且使得学生成为专业的、具有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法律人士,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上对于专业法律人士的需求越来越高,并且对法律人士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行业从业者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法律人士的需求。在我国,法律从业者有很多,但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却很少,尤其是像行政法这类实践性较强的法学专业人士,更是存在巨大的缺口,在此背景下,在行政法教学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建设大势所趋。

(二)行政法教学改革的要求

在法学专业办学期间,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方面的教学和训练之外,还应该帮助学生学会像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并且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能力。《民法典》的颁布和实行使得行政法更加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学生也会频繁接触到有关行政法的事物,但是这种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始终处于浅层,大多数学生对于行政主体的认知停留在媒体对政府机关的介绍上,例如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行政执法能力的健全等等,缺乏对行政法及行政主体的系统性、全面性认知。[1]在教学之中,大多数学生着眼于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而忽视了对法律的思考,理论与实践割裂,导致教学效果并不是非常突出。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在行政法教学中关注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能够以法律的视角观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此来看,培养法律思维和行政法教学改革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二、高校行政法教学现状分析

在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行业、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会在不同思维、不同角度的思考下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对于同一社会现象,普通人和法律人士的思考角度也不一样。例如,对于很久以前存在的“钓鱼执法”问题,大多数普通民众关注的是当事人的遭遇,以及为当事人鸣冤,但法律人士看到的是行政执法的程序、“钓鱼执法”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消除行政执法中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因素,从而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协调。因此,行政法教学应当培养学生能够从不同视角看待问题的能力,而这是当前高校行政法教学之中所缺失的。高校行政法教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缺乏对法律现象的深度剖析

当前的行政法教材围绕行政法律关系展开教学,尤其是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等要素,而这些要素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透彻理解,也难以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2]。例如,在对行政主体的认知上,根据教材理论,政府是一级行政主体,而在我国社会治理之中,则主要是党委领导政府工作,因此,如果单纯看教材,很难让学生对行政主体有正确的认知,这就需要在讲解行政主体内容之外,还应当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承担后果等内容进行讲解,与此同时,教师可以从日常的一些行政现象入手,对其进行分析,从而使得学生养成发散性的法律思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而学生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是服务社会的一种手段,学生们真正应当提升的是服务于社会的能力,其中就包括法律思维,由此来看,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在当前的行政法教学之中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缺失的。

(二)行政法教材与社会实践脱离

行政法教材的内容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的实践则是广阔的,无法在有限的行政法教材之中得到全面的呈现,而且行政法律体系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程序等多方面要素,高校的行政法教材无法涵盖全部内容,只能进行行政法理论和法律关系的讲解,这必然导致行政法教材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践是脱离的。与此同时,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及教材的编纂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的,无法预见社会实践的发展。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法通常会与其他部门法律产生联系,导致公法、私法交叉融合的情况,而这在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教材之中是不会涉及的。例如,行政公益诉讼就并未在行政法教材之中进行透彻讲解[3],而为了保证行政法教学的有效开展及其教学活动的稳定性,自然不能将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融入行政法教材之中,这也是教学理论与实践脱离的必然。

(三)传统教学定位的单向性

在传统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之中,人才培养的目标只是向社会输出毕业生,让学生能够达到毕业要求,因此,学生只需要能够完成教师平时布置下的作业,并且完成期末考试或者期末论文就可以,不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进行考核,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学生也不会主动去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因此,教学定位方面的问题是影响行政法教学效果以及法律思维培养的关键因素。

在既定教育政策和教学规划的约束下,高校的行政法教学较为单一,并不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缺乏主动进行案例分析和社会现象分析的意识,教学活动缺乏足够的互动,尤其是在教师讲解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时候,学生大多忙于记笔记、听课,无法与教师进行法律理论方面的探讨,遇到问题也很难解决。与此同时,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却能够让学生取得较高的卷面成绩,由此可见,教学定位、教学考核均存在一定的偏颇。

此外,在现实生活之中,一些负面的新闻也会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造成打击。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的违法操作没有被追责,这与课堂理论授课中所讲的不一样,这些负面的因素也导致学生对行政法学习的认知出现偏差,更遑论法律思维的培养。

三、行政法教学之中法律思维的培养措施

(一)培养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法律思维

在学习某一门科目之前,首先需要对科目的学习形成正确的认知,行政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主要学科之一,其内容涉及范围极为宽泛,而且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成熟的理论基础。例如,在社会实践的发展之中,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实现了从控权论到平衡论,进而到服务论的转变,对此,需要加强理论层面的教学,培养基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大局意识,让学生能够从宏观角度形成相应的法律思维。

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期间需要培养学生形成信仰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原则与法治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均追求法治而非人治,法律至上原则还是行政法理论的重要根基,只有人民信仰法律,法律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在法学教学之中,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就必须让学生信仰法律。在现代社会之中,法治原则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也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举止起到规范作用,[4]与此同时,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法律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公约性质,行政权依赖于法律并且受法律支配,换言之,现代社会之中的最高支配力是法律而非政府,法律从政府行政所需要的管理工具成为了政府存在所必需的客观依据,而在实际生活之中,学生接触到的更多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运用行政法进行执法活动,对此,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必须让学生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并且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使得法律成为至高无上,以此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素养。此外,在开展教学活动的期间,需要培养法律服务大众、受限于公众利益运行的思维方式。

教学期间需要培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思维理念,让学生明白行政权力属于有限权力,并非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力,在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需要受到外部的监督,此外,要让学生明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出现异议的时候是可以寻求相应的救济方式的,通俗而言,即可以通过“民告官”的途径来解决异议,而非单方面的谴责或者遗憾。

(二)培养学生行政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法律思维

教师在教学期间要重视从常见行政行为角度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对常见的行政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进而帮助学生在掌握行政法相关内容的过程中,锻炼良好的法律思维。在教学中,如果能够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去分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程序要件,则可以帮助学生对常见的行政现象进行量化分析。行政主体合法应当是行政行为本源,这是基本的法律思路,也是行政行为产生效果的基本前提,[5]即行政主体能够以自身的名义开展行政行为,并且能够对行政行为负责。在具有合法行政资格的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还需要具备合法行政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具体实施,或者被委托、被授权的个体,虽然这一理论理解不难,但是如何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而后开展教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教师在未来授课之中所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培养学生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思维的时候,必须要从行政法本身入手,对行政法内的理论和内容进行详细拆解,并且将理论和实践对接,切忌单方面讲解理论或者只看日常生活之中的行政现象,还需要结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对整个过程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价,而如果只是对某个阶段、某个环节进行解读,就陷入了形而上学的误区了。

现代行政实现了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我国政府也一步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打造,这也涉及法律思维的变化,我国政府的行政方式由过去的强制性命令或者手段转化为现如今的非强制性手段,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行政主体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的变化,而培养有关法律责任的思维,可以使得学生对行政行为预期有一个清醒的认知,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丰富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在培养有关法律责任的思维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做到将行政法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应当实现从理论教学到理论与实践并举的转变。

(三)优化教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现阶段许多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教学规模和招生规模都在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向社会输出了大量的法学毕业生,但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依旧是缺乏的,而且在上文的论述之中也已阐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于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从高校的角度而言,也应该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为社会输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这就涉及高校教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

当前的高校教学活动的定位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通过考试拿到学分顺利毕业,而没有将教学重点落在学生的成长和人才培养方面,导致教学活动倾向于工具性,忽视了行政法教学的人文性,对此,高校内部要调整自身的教学定位,切忌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和专业规模,而应当将自身的教学重点放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通过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来使得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相应地,人才培养模式也应当进行优化和完善,由传统的理论授课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授课模式转为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授课模式,在课堂授课期间要将行政法理论与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在不断分析中引导学生能够从法律视角去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此外,在课程考核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思维的考查,而非仅仅对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进行考查,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检测学生对于行政案件的分析视角,并且检测学生是否能够有效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从而以期末考核来促使学生主动养成自己的法律思维。

四、结论

在高校的行政法教学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很有必要的,应该实现从理论授课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转变,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更要看到社会发展对于高质量法律人才的巨大需求,在教学活动之中积极融入实际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引导学生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毕业生质量,也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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