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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的网络犯罪侦查难点研究

2022-11-24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分子犯罪行为

李 铎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51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作为新兴的智能性犯罪,其对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思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网络犯罪分子窃取,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网络犯罪。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完成网络犯罪,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均将受到侵犯,而一旦网络犯罪成功实施,将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得人民群众在享受信息化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不仅如此,网络犯罪在形式和技术上不断更新换代,使得公安机关网络犯罪侦查方式呈现滞后性的特点[1],同时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为充分认识这一现象,本文梳理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几个重要特征。

(一)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现今手机使用率高,而无线流量卡话费也比较便宜,无线网络覆盖面积大,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其具体的犯罪成本往往就是几部电话、几台电脑、几部手机,尤其电信诈骗中,被害人被骗后直接将钱打入网络犯罪团体的账户中,几秒钟就可能转移于多层账户中。如果有的嫌疑人使用的是聊天软件,那甚至不需要承担电话费的花销。另外在心理成本上,设想面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话,行为人心理相对会比较紧张,而网络犯罪由于没有双方当面的接触,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相对比较放松,同时有现成的骗术脚本供犯罪分子使用。隔着网络,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钱款直接汇入账户,使得其更加没有负罪感,从而不断地实施网络犯罪,即网络犯罪成瘾。

(二)犯罪行为智能性。网络是信息技术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此实施网络犯罪的嫌疑人一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据有关调查,网络犯罪作案人员大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智商较高,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擅长网络操作技术,他们了解网络具有双刃性的特点,运用高超的操作技能,借助网络的便利,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络犯罪手段复杂隐蔽,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且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行为的手段也更趋专业化、智能化。

(三)犯罪行为复杂化。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不断增长、变化,数据信息本身就相对复杂。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再次,犯罪内容复杂,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最后,犯罪工具复杂,各类聊天软件层出不穷,很多具有黑科技的电子产品功能多,网络犯罪工具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网络犯罪的方法多样化,类型扩大化,传统犯罪类型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例如嫌疑人绕过网上风险管控,实行网上盗窃。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不仅如此,网络犯罪所使用的电子工具复杂,而且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

(四)犯罪分子低龄化。从日常生活中可得知,当今青少年从很小就开始接触网络工具,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在年龄结构上,我国网民以10~39岁为主,而10~19岁占比达到20%。而且,网络犯罪分子在年龄结构上也呈现出橄榄型的特点,属于典型的低龄化、年轻型犯罪。这主要是其他年龄段的人远不如年轻人更加了解和依赖互联网,对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及各种技术的获取也相对陌生。

二、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犯罪侦查的难点

现今社会,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移动网络进入寻常百姓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电子交易平台使用量爆发性增长,手机不仅仅是通话工具、娱乐工具,还是支付工具。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一些嫌疑人在网络上对被害人手机、电脑侵入,病毒侵入、转账窃取等屡见不鲜,而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性仍然有待提高,对于网络犯罪,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由于《刑法》制定初期网络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产生的社会影响也相对较低,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制化进程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犯罪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有待[2]进一步完善。面对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仅靠侦查机关对已发生的网络案件进行侦破,难以遏制网络犯罪发展的势头。必须要继续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体系和司法程序,提高侦查人员网络安全防范和犯罪侦查的技术能力,建立网络虚拟社会道德规范,加强公民网络犯罪防范意识教育,构建起“打、防、控”体系,从而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电子数据取证难度高。相较于传统的痕迹物证,电子物证具有虚拟性,与传统的物理性的痕迹物证有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载体多样,现在有很多与网络犯罪有关的信息被犯罪行为人存储在云端,导致行为人可以在远处对电子信息进行删减,从而加大了侦查人员提取信息的难度。电子设备保密性强,破译难度大,相较于传统证据的直观性,电子数据证据勘察取证的难度较大,而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现场勘察、取证分析鉴定是完全不同的。在电子数据取证中,要注重对原始证据的保护,对证据进行勘验分析时讲究的是对源盘镜像后的目标盘进行分析,而传统证据中要针对原始证据进行逐个分析鉴定。

(三)侦查人员关于网络犯罪的侦查技能有待提高。从警察队伍来源角度分析,警察招录的主要是警校生、地方大学毕业生,警校学生在警校期间,学习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路和方式较多。当然,近些年,各地警校也都开设了网络犯罪侦查、大数据等相关专业,但是在本科四年或专科三年的学习道路上,更多的是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的知识框架,还需要在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方能提升自身的网络犯罪侦查能力。而地方大学学生,大部分人员为法律类相关专业,网络犯罪侦查案件对其来说工作难度也比较大,近些年公安民警招录面向的更多是理工类学生,这有利于改善公安民警的人员结构,但总体来看,大数据与计算机专业人才仍有匮乏,网络安全工作中数据资源有限,数据治理能力偏低,公安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侦查的能力。

三、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思路

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建议通过如下举措提高公安部门对网络犯罪的侦查能力。

(一)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在这里所说的是将大数据融入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侦查工作属于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包含侦查、治安、户籍等与人民群众安全、利益相关的工作,各工作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如今提倡大数据侦查,然而仅仅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往往会有局限性,因为侦查工作与治安工作、户籍工作、阵地控制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安工作中,全方位、全角度地应用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率,从长远看,也有利于提高公安各项工作的质量。因为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密切相关的关系,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整体公安工作中,网络犯罪侦查工作质量也许能更上一层楼[3]。

(二)建设部署网络犯罪侦查预防机制。网络犯罪本质属于非接触型犯罪,这类犯罪,仅通过案发后去侦查,一方面侦查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警力资源,另一方面难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应该从由案到人的被动型侦查向由人到案的主动型侦查转变。利用大数据的预测技术,提前对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方式、活动时间、活动规律等进行预判,将犯罪扼杀在萌芽当中,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对于网络犯罪的初犯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因为网络犯罪成员呈现年轻化,尽早地侦破犯罪,有利于扑灭刚刚加入犯罪团伙的年轻的犯罪行为人今后犯罪的想法,达到对年龄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惩戒、教育的目的。利用大数据的挖掘技术,对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不同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规律,从而能够为之后的侦查工作提供经验,避免走弯路,毕竟侦查工作作为执法性工作,属于社会工作的一部分,而社会的生产、生活、管理工作,都是可以总结出相关规律的,可以找到大量的、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研究、分析,理论上可以总结出各类网络犯罪的规律。

(三)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相配合的合成作战体系,强化区县合成作战。近些年,合成作战被很多公安机关所提及,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更是利用合成作战,在短时间内破获了大量性质恶劣的案件。如厦门公安局在2014年为了破获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与银行、网络企业合成作战,在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与网络企业合力,确定犯罪嫌疑人,查找资金动向,银行及时进行止付,从而及时帮助民众挽回损失,并高效抓捕犯罪嫌疑人。合成作战自身的先进理念、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合成作战取得的工作成绩,证明了合成作战的价值。而与大数据结合,开展大数据技术下的合成作战,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是如虎添翼。并且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进入千家万户,大数据技术不一定会耗费侦查机关太多经济成本,各地公安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大数据下的合成作战方式,有助于提高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4]。

(四)侦查人员定期进行大数据网络理论与技术培训。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网络技术欠缺,处理网络犯罪侦查案件有可能需要现学现侦,而犯罪嫌疑人在暗处,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如果侦查人员仅仅在处理网络相关技术上就耗费大量时间,那么嫌疑人很大可能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现阶段为了对电信诈骗进行有效侦查,各地公安机关向基层抽调年轻警力,到警校、公安培训部门进行反电诈培训,从而提升了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效率,从更远的角度出发,培养了一批在电诈案件中具有相关侦查经验和技术的警务人才。目前很多民警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知识相对是比较匮乏的,侦查人员是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力,因此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网络技术的理论知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技术,进而应用到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自身网络犯罪侦查能力。

四、结语

毋庸置疑,网络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将随着信息技术的升级而不断翻新,新型的犯罪形式将不断出现,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但是大数据的不断更新也为网络犯罪的侦查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完善预警工作,将对网络犯罪的被动型侦查向主动型侦查转变。虽然目前在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犯罪侦查面临许多难点,但是以辩证性的观点看待问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网络犯罪侦查经验的不断积累,侦查人员通信技术的提高,网络犯罪的侦查效率、侦查质量会不断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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