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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新修订《职业教育法》之基本精神

2022-11-23陈玉华

教育科学论坛 2022年24期
关键词:融通职业培训教法

■陈玉华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法定基本遵循,所蕴含的正是新《职教法》平等、平民、融合、融通的基本精神。

平等指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平等。 新《职教法》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不仅确立了职普教育“同等重要”的合法性地位,而且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这为破解技术人才结构问题,破除“职业教育是次等教育”的普遍歧视,扭转“重普轻职”的社会认知提供了法理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平民指的是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有助于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和谐稳定。新《职教法》第四条的“七个坚持”强调“必须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第五条指出“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条则针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残疾人,妇女等进行强调,不仅揭示了职业教育是着眼全体公民现实生存、个性养成、生涯发展的面向人人的教育,而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接受职业教育既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更是平民百姓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争取个人发展的重要权益。

融合指的是职业教育具有跨界特征,特别强调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新《职教法》第四条的“七个坚持”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均是指向产教融合,此后又以具体条款,不仅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标准、人才培养、办学治校等方面,明确提出了产教融合(育人方式)、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职业教育发展基本理念和方法论要求,还通过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的支持和奖励加以保障,赋予了产教融合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效力。

融通指的是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新《职教法》第十四条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职业教育证书的贯通互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证书的融通互认,而且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架起了一座互认融通的“立交桥”,这既为不同追求的职业教育学生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将有效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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