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科技伦理原则适用探索

2022-11-23高尚荣

关键词:伦理防疫疫苗

高尚荣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宣传部,江苏 南京 210048)

自2020 年初世界进入史无前例的新冠疫情大流行爆发以来,截至2022 年4 月中旬,世界累计确诊病例达5 亿多人[1],我国境内累计确诊病例50 多万人[2],为应对疫情肆虐,世界累计疫苗接种人口达到113 亿多剂次[3],我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33 亿多剂[4]。新冠疫情及其防控工作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也深刻重塑了社会管理与运行方式。科技是疫情防控的利器,但在依靠科技开展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科学防控与自由权利、科技研发与责任关怀、科技产权与公平分配等科技伦理悖论,这些伦理两难问题的消解,也是推进疫情防控所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亟需从哲学伦理学的高度予以分析与透视。

一、疫情防控中的伦理自由权利及其适用

(一)新冠疫情防控的基本举措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及其变异毒株能够引起人和脊椎动物呼吸、消化、神经系统的严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为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疫情防控的基本举措是限制人员流动、聚集,要求人员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阻止飞沫传播,防止交叉感染,对于感染病例要进行隔离治疗。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规定:对于治愈病例要“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对于发生疫情的地区要“落实社区管控措施”,做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和健康监测。欧美国家也都通过下达命令或颁布建议等方式限制人员流动,如实行“口罩令”“禁足令”、宵禁、禁止集会乃至“封城”等措施,强制民众居家避疫,降低感染几率。2021 年5 月份以后,随着全球疫苗施打比例的提高,群体免疫屏障逐渐加强,但变异毒株的出现仍然造成大批感染病例,基础性的疫情防控举措仍然需要重视和得到遵守。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指出的放松疫情防控限制措施的标准之一是:“工作场所、学校和其他人们必须前往的地方已采取预防措施。”即疫情防控的限制措施取消过程要视疫情程度而定,缓慢地、有控制地逐步取消限制措施,但不能无原则地快速取消限制措施,以便保障疫情防控的成果不至于丢失。2021 年7 月份,美国疾控中心建议已接种疫苗者在疫情高传播区域的室内公共场所仍然要戴口罩,意大利、希腊、法国等国采取了强制医护人员接种新冠疫苗的举措。疫情防控的各类限制措施对于遏制病毒漫延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因其与传统的自由权利观念不一致,从而引发了诸多争端,应当加以辩证分析。

(二)伦理自由权利及其伦理问题

传统的自由权利观念认为,自由权具有自然属性和基础属性,不能剥夺或让渡,是派生其他权利的重要源泉。《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自由权的定义为:“遵从个人的自由选择,指导个人外在行为不受他人约束、强迫、控制的意志的权利”。即自由权要求人的活动“不受不当之拘束或妨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做出思维、选择与行动。20 世纪上半叶出现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有设定和追求目的的自由,个人偏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个人优于社会,个人权利是判断社会行为得失成败问题的尺度,国家是社会的一部分,同样是由单个人所组成,国家也没有额外的权利,社会和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个人自由权利。新自由主义思想家将西方的主权在民、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称之为“普世价值”,掩盖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和意识形态性。英国古典哲学家霍布斯曾经指出:“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5]但正如霍布斯所分析的那样,这种与生俱来的不受限制、约束或控制的绝对自由,会引发混乱、斗争与无序状态,不利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西方国家民众对于戴口罩、禁足令等封闭举措颇有微词,引发了大量的游行示威、警民冲突等事件,对于疫情防控起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显示了自由主义在疫情防控中的失能与不合理性。

(三)疫情防控背景下自由权利原则适用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16 年颁布的《传染病暴发中的伦理问题管理指南》伦理原则,在传染病暴发时开展人员控制应遵循自由、尊重、慈爱、互惠等伦理原则,其中关于自由原则基于社会成员广泛的社会、信仰及政治的自由,如行动的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但疫情防控中“自由原则会被具体的情况与其他原则所约束。”[6]具体而言即是“控制”原则,即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对行动自由的限制,包括隔离、旅行建议或限制,以及减少人与人之间接触的社区措施等”。[7]控制是通过人员隔离切断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控制方式包括集中隔离、单人隔离、居家观察、保持社交距离、禁止多人集会等相应措施,其目的是控制人员的自由流动,切断传播途径。从伦理主体而言,疫情防控中的人员控制限制的是个体的自由原则,维护的是集体和社会公众的整体自由权利,其理论逻辑在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使群体健康高于个人自由权利,从而以人员控制的方式使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通过限制个人自由使更多的社会成员生命健康安全得以保障,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伦理要求,为此需要使局部群体和个体自由权利作出牺牲和让步。西方功利主义哲学家穆勒指出:“使现有的生活对任何人都有价值,取决于对他人行为的约束。”[8]马克思主义从个体与他人、集体及社会的关系中看待个人的自由,将人的本质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自由也建立在集体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之上。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不仅是摆脱限制与束缚的理想状态,而是认识与利用外部必然性的程度:“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9]这就是说,人的自由发展不能摆脱客观外界发展的必然性,而是要认识客观规律并用来指导或规范自己的活动,在此过程中,人的自由就体现为受到外界环境和复杂关系影响的相对自由。在疫情防控中,对疫情的控制需要个人与群体的配合,在维护好群体健康与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实现个人的行动自由。因为在疫情防控中“群体和个人之间是密切相关的……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肯定是形影不离的,个人的医疗服务也必须适应于社会的行为和政策。”[10]通过在疫情防控中限制个人的部分自由权利,实现群体安全,消除疫情的威胁与影响,在维护好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是疫情防控中人员控制工作的基本伦理依据。从个体的角度看,应当认识到疫情防控中人员限制措施的必要性,主动配合与让渡部分个人自由权利,从而使整体性的防控措施得以实施,从根本上保障整体性的自由权利,为个体性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基础。从中长期周期来看,随着疫情防控深入开展并逐步取得预期成效,在建立群体免疫屏障之后应逐步恢复个人自由,从而在全周期性的防控工作整体中达到个人自由与集体安全的动态平衡,使疫情防控与个人自由均得到兼顾与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的科研责任原则适用

(一)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科技研发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人类发展史,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11]基于20 世纪以来现代分子生物学的快速发展,以及抗生素、疫苗、电子显微镜、基因测序技术等现代科学新知识和新技术,为新冠疫情防控科技研发提供了支持。在科技人员努力下,我国科研人员迅速取得了分离病毒、破解基因序列、确定潜伏期、确定传播途径等科研成果,为制定新冠疫情防控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有效战胜疫情,我国研究确定了救治药物、疫苗研发、病毒检测、病原与流行病学、智能医疗设备等主攻方向。在可治方面,筛选优良药物进入临床试用;在可防方面,组织多个技术路线并行推进疫苗研发;在可预测方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建模仿真等新技术开展疫情发展趋势预测、研判与防控策略选择;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对药物、疫苗、试剂、人工器官、人工智能等重大基础和应用科技创新强化支持[12],加强生命科学、生物安全等基础前沿领域布局,贡献中国智慧。

(二)防疫科技研发的责任关怀原则及其伦理问题

新冠病毒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医护工作者是冲锋在前线的英勇战士,而先进的医疗科技则是战胜病毒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护医护工作者不受感染、更好地服务于抗疫工作的必备手段。但是,传统的医疗设备距离理想的防护要求与治疗效果还有差距,医护人员穿戴厚重的防护服、密封的防护口罩、难以穿脱的手套用具、操作复杂的医疗器械等,使医护人员生理和心理上都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为此,快速开发针对性的治疗药物、器械以及医保用品,对于挽救患者生命、保障医护人员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医务管理部门和医疗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广大医护工作者在一线防疫与临床工作中,坚持医研结合,开展临床发明创造,如某重症医疗队在临床一线快速推出了多功能防护面屏、新型咽拭子采集装置、插管用防喷溅隔离巾、增强型专用听诊器等,提高了医护效率,保护了医护工作者。[13]广大医疗相关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发新型医疗器械支援防疫工作,在短时期内开发了智能检测、远程医疗、医疗辅助机器人、监控无人机、配送无人车、消毒机器人等智能科技产品,大幅减轻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医护、物流和后勤等人员的劳动强度,降低了接触传染风险。运用高端AI 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加快影像识别、基因测序、蛋白筛选等工作进度,医疗康复机器人扮演医护人员替代者角色,它们无需休息,不惧感染,可代替医疗工作者完成肮脏、危险、繁重(Dirty,Dangerous,Dull,简称3D)的医护工作,成为抗疫利器。在此背景下,防疫科技的应用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伦理责任问题。

对新冠患者来说,医疗单位既需要按照既定程序研发药物,同时由于疫情的突发性与临时性,需要紧急批准使用相关质量药物与器械的情况下,医疗单位面临研发成效的不确定性与保障患者生命健康之间的责任冲突。另外,对机器人等智能防疫设备的应用虽然并未违背其苦力(捷克语robot)的原始定义和传统定位,但与智能设备越来越多地被定义为人们的“助手、伙伴”的伦理定位和友好态度有出入。智能医疗设备本身如果消毒不彻底,也会成为病毒携带者,且不能完全替代医护人员自身应负的职责。此外,在应用先进医疗科技手段过程中,与患者隐私权相关的生物学信息的采集、研究与公开,也带来了伦理责任争论甚至法律问题。

(三)疫情防控背景下的“负责任研发”原则适用

所谓“负责任研发”(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RRI)是源自欧洲的一种研发新理念,2013年欧盟发表的《欧洲晴雨表: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科学与技术》报告指出,负责任研发就是在研究和创新进程中要使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全流程了解研发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可能应对选择,以便使研发行为能够有效评估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规范和保障研发行为的合理性,其具体评判指标体系包括研发过程中要关注性别平等、公众参与、开放获取、研发伦理治理等。同年我国中科院发布《关于负责任的转基因技术研发行为的倡议》指出,研发过程应当规范安全,防止成果滥用,研发者应本着负责任、可持续、服务于国家、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则,加强职业操守,规范科研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沟通,促进研发活动良性发展。美国兰德公司《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报告也提出了科研中的社会责任、利益协调、知情同意、诚信正直、平等公平、隐私保护等伦理原则。作为当前世界面临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这些不同领域中的研发要求均对防疫科技开发有其启发意义。在防疫医疗手段的研发应用需要有相关伦理准则作为指导:医疗效果的有效性、必要性与紧迫性、医疗权威专业组织的论证、伦理委员会审核支持、预期风险及其防范、患者知情同意等。负责任研发的要求在疫情防控中可发挥指导性作用,通过遵循责任伦理准则可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在新冠病例筛查与溯源工作中,通过利用行程查询、跟踪定位、病历筛查等工作相关的大数据、信息通信等技术,在阻断病毒传播的同时,防疫工作者需要遵守伦理规范,保障相关病例的隐私及人格权利,实现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平衡兼顾。新冠病患属于突发传染病例,没有先期可循的经验,因此需要促进医研结合,在感染人群溯源与临床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是责任伦理原则的模范践行者,在医护工作中保持医疗器械运用的有效性、正当性[14],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权等基本权利,降低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负效应。在缺乏针对性救治手段的情况下,医护工作者探索采用支持治疗、新型药物治疗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回应患者信任和期待,提高医疗效果,降低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在智能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应用中,应正视智能机器人“权利赋予”的可能,在新冠病毒治疗中赋予承担消毒、辅助治疗、运送等任务的医疗机器人以相应的“机器人权利”,即在智能设备应用中应对其加以“爱护与尊重”的对待方式,不被故意毁坏、伤害、错误利用或滥用,从而使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施发挥好辅助治疗的作用,共同构成抗击新冠疫情的强大合力。

三、防疫成果分配中的公平原则适用

(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成果的应用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开展,为广大医护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医疗设备与物资至关重要,包括药品类、消毒类、防护类、器械类、预防类等医疗物资,如检测试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测温仪、呼吸机、疫苗等,其中又以疫苗的研发更为重要。据世卫组织数据,新冠疫情发生后的2019 年9 月,全世界已有200 多种新冠疫苗处于开发过程中[15],其中我国自主研发的疫苗由病毒灭活、病毒载体、蛋白重组、核酸疫苗等多条技术路线并行,率先开展临床试验验证。2020 年12 月,世界卫生组织颁发了首个新冠疫苗紧急使用认证,2021 年5 月,中国国药北京生物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因“安全、有效、有质量保证”被列入世卫组织紧急使用清单,也是第一个获得世卫组织批准的非西方国家研发的新冠疫苗。[16]到2022 年3月,中国已向120 多个国家、国际组织提供21 亿多剂新冠疫苗,占国外疫苗总量三分之一,是向本国以外提供疫苗最多的国家。[17]这对于建立免疫屏障,构建人类健康共同体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在防疫物资方面,截至2021 年10 月,中国已向160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抗疫物资及防疫项目建设,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对于引领国际抗疫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18]在防疫经费方面,中国先后向世卫组织、联合国有关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提供了共计1 亿美元援款,向全球疫苗免疫联盟等组织牵头实施的“新冠疫苗实施计划”(COVAX)捐赠1 亿美元资金援助[19],2021 年7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宣布,未来3 年中国将提供30 亿美元国际援助用于国际抗疫合作。[20]这些都为推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防疫科技成果分配中出现的主要伦理问题

科技成果是防疫的利器,也是战胜疫情的凭借。但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一些国家和地区鉴于紧张的疫情形势,开始禁止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出境。在医疗物资面临紧缺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征用、截留过境的防疫物资,引发国际外交摩擦。在新冠疫苗生产方面,西方国家受到所谓“疫苗民族主义”(Vaccine Nationalism)影响,试图垄断疫苗的生产与供应,不仅要求企业研制的疫苗优先保障国内民众需求,还在国际市场上大量订购“准疫苗”,未能及时完成向“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捐赠数额,造成国内疫苗过剩。从疫苗分配结果来看,发达国家在提高疫苗施打覆盖率、追加加强针甚至开始为动物注射疫苗的同时,非洲国家疫苗施打率还停留在2%左右,远远低于群体免疫所应达到的七至九成水平。由于疫苗对冷藏环境的特殊要求,导致数千万剂乃至上亿剂的疫苗被浪费,加剧了发展中国家获得低价疫苗的困境[21],扩大了疫苗分配鸿沟,实现防疫科技成果公平分配的伦理要求还任重道远。

(三)防疫成果分配中的伦理公平原则适用

防疫成果的公平分配是分配正义伦理原则在防疫工作中的贯彻与体现。古罗马法学家、西方正义概念的首倡者乌尔比安(Ulpianus)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22],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从“算数上的均等”与“比例上的均等”相结合的角度实现分配正义。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强调“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23]主张正义理念和差序格局相结合分配原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鉴于病毒不分国籍和人种的无差别传播,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因此应当国际国内宏观政策协调,促进不同国家与区域之间协同应对,建立健全联合指挥协调机制、联合预警机制、相互保障机制、合作交流机制等[24],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维护世界产业链与供应链畅通,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到位,使防疫物资的生产与分配发挥好抗疫“生命线”作用。2020 年二十国集团(G20)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公报指出:各国应“扩大生产能力,以满足疫情期间相关医疗用品日益增加的需求,同时,确保这些医疗用品保持合理价格水平”。“确保重要医疗用品、农产品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跨境流通”。在新冠疫苗生产与分配方面,世卫组织伦理与COVID-19 工作组曾提出疫苗分配应坚持“所有人在道德价值上一律平等,并因为生而为人拥有同样的权利”。[25]为此应根据各国人口数量以及医疗体系状况,参考疫情导致的感染率、医护工作者危险程度、老年人口数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世卫组织等联合发起的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COVAX)主张基于所谓“公平优先模式”(Fair Priority Model)分配疫苗,以便逐步降低新冠肺炎的致死率和健康损害程度,同时兼顾就业率和居民生活水平,降低疫情的经济和社会冲击。某一国家或地区开发的疫苗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后,应允许其参与国家或地区同时获得相应剂量疫苗,保障疫苗能够覆盖到参与国家或地区20%以上的高风险人口,并将疫苗产量的5%用作储备资源,用以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这些疫苗分配原则反映了弱者优先、保护生命、保障健康等原则,并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新冠疫苗研发与分配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多少及什么样的疫苗”,确保疫苗分配的过程正当性和结果公平性,避免疫苗分配中的歧视现象和数量鸿沟,通过发挥疫苗的安全屏障作用,维护世界各地患者的生命健康,构建人类健康共同体。从长远来看,通过各国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互利合作深入推进疫情防控科技成果研发与应用,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使防疫物资与科技成果极大丰富,从而实现防疫物资“按需分配”,才能为彻底终结疫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充分的物资保障。

猜你喜欢

伦理防疫疫苗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豪华防疫包”
春节防疫 不得松懈
《白噪音》中后现代声景的死亡伦理思考
抢购疫苗暴露全球不平等
防疫、复工当“三员”
我是疫苗,认识一下呗!
俄罗斯的防疫“宅”假期
我是疫苗,认识一下呗!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