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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指南》简介

2022-11-22郑春霞

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 2022年5期
关键词:科技部备案临床试验

唐 蓉 朱 玲 郑春霞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1]。我国全面系统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始于1998年[2],为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规范化管理的时代。该《条例》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配合《条例》的实施,科技部制定关于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了对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等事项的指导[3]。

本文拟对相关服务指南进行汇总,并将科技部自《条例》实施后发布的通知内容整合,包含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和出境(简称“四项”)审批指南,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简称“两项”)备案程序,以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方便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活动的申请人参考执行(图1)。需要注意的是,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条例》适用范围。

图1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及备案

“四项”审批指南

遗传资源采集采集审批行政许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包括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的规范和管理[4](表1)。

表1 采集审批行政许可适用活动范围[4]

申请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包括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采集目的明确、合法,采集方案合理,通过伦理审查,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并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首先,申请单位向科技部申请账号,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资格材料、知情同意书文本、伦理审查批件、采集方案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如涉及还应提供合作协议文本)。接下来,申请单位通过科技部的预审查,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科技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科技部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最终,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科技部网站上公布(图2)。

值得注意的是,采集临床图像数据(如B超、CT、PET-CT、核磁共振、X射线等影像数据,介入、眼底镜、内窥镜、皮肤镜、病理诊断等图片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如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等一般实验室检查信息,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问卷信息等),无需申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许可审批[6]。

遗传资源保藏保藏是指将来源合法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7]。

保藏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开展保藏活动应具有法人资格,保藏目的明确、合法,保藏方案合理,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通过伦理审查,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申报时需提交申请书、法人资格材料、知情同意书文本、伦理审查批件、保藏方案、保藏管理制度以及保藏技术文件。办理流程同采集审批。不同的是,保藏审批技术评审时科技部将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图2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保藏审批是对整个保藏平台的设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单个研究活动。在已获批的保藏许可前提下,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开展一项保藏许可活动。在活动实施期间,如活动期限以及保藏方案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科技部申请变更审批[8]。

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保藏许可豁免”,即符合保藏许可申报的事项,无需另行申请采集许可。保藏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依法依规采集[5]。

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需申报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港澳台组织及港澳台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参照外方单位进行管理。当满足对中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合作双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合作研究目的和内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合作研究方案合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即可按规定由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同一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涉及两个以上中国境内法人单位的,应当合并办理报批手续,不得拆分报批[9]。

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际合作行政许可、备案应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或办理”[5]。

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双方均应通过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对于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即可办理报批手续;参与医疗机构在组长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将本单位伦理审查认可或同意的批件及本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提交至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申请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审批流程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资格材料、伦理审查批件、知情同意书文本、研究方案、国际合作协议文本、承诺书;如有涉及,还应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转运、检测、销毁等协议文本,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备案公布材料。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过程中,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其中变更内容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可以按照简化流程办理[10-11]。

注:临床试验中,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等合作各方均为中方单位,只有电子数据采集(EDC)供应商是外方单位,无需申请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项目,因合作方单位性质变为外方单位,需要申请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应先暂停项目,待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8]。

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申请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并具备如下条件:(1)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2)具有法人资格;(3)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4)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机构;(5)通过伦理审查。该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流程同前,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资格材料、知情同意书、伦理审查批件,如有涉及,还需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决定书、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决定书[12]。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合并审批。对于在国际合作审批中已批准出境计划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申请,可以按照简化流程办理[10]。

综上,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即中方单位)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即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此外,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经过伦理审查,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等有关规定。

“两项”备案程序

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活动,需进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操作[13]。这里的“在临床机构”不仅指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仅在临床机构内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等;也包括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机构内采集,由临床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等。临床机构应与其委托的单位签署正式协议,明确委托检测和分析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种类、数量、检测内容、转运方式、剩余样本和数据信息处理方式等,并对其委托的活动负责。

备案时,先登录网上平台(网址https://grants.most.gov.cn)在线提交备案材料,提交成功、获得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手续由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办理。涉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当合并办理备案手续,不得拆分备案,医疗机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即可办理备案手续。参与医疗机构在组长单位获得备案号后,将本单位伦理审查认可或同意的批件及本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上传至网上平台,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科技部按受理批次将申请人获得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合作期限等进行变更的,合作方应当及时终止备案记录、上传总结报告,并根据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进行重新备案。合作方在获得新的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研究方案变化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或仅涉及合作期限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但需在网上平台上传变更说明。

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应由中方单位向国家科技部备案并提交备份信息[14]。

具体操作即先将数据递交至科技部指定系统——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备份平台[国家生物信息中心(CNCB),网址https://hgrip.cncb.ac.cn或https://ngdc.cncb.ac.cn/hgrip]进行数据备份,再根据备份号进行数据备案[15]。人类遗传资源数据需先在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CNCB-NGDC)的数据库中完成提交,再通过备份平台进行关联备份。CNCB-NGDC可为多种类型的数据提供递交服务,归档成功后获取的数据编号用于备份平台进行关联和备份数据。如果数据文件较大需要邮寄硬盘,可将硬盘邮寄至对应的数据库进行提交,具体情况可联系各数据库[16]。确定备份成功、获得信息备份号后,申请人再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grants.most.gov.cn)在线提交备案材料,获得备案号后,即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

已获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合作各方依照合作协议开展活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所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合作双方可以使用,不需进行数据信息对外提供备案。参加合作的其他外方单位如要使用相关研究数据,则应由合作双方中的中方数据信息所有者申请数据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备案。临床图像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无需进行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备案[6]。若备案类型为“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方式如选择网络传输则填写网址,如选择实体存储介质则填写地址;若备案类型为“开放使用”,则应填写数据库名称。利用已公开的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不需要进行信息备份和备案。发表文章涉及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应在数据信息出境之前进行信息备份和备案。实时出境的数据信息如涉及基因数据信息,应将拟出境数据信息类型、合计例数、单位/规格等进行数据备份,并预估整个项目的数据量进行数据备案,备案通过后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如果实际备份的数据量预计超过备案数据量时,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如不涉及基因数据信息,不需要进行信息备份和备案。对外提供的数据信息一次性备份,如需对外多方提供的应按不同接收方进行多次备案。向合作各方之外的外方单位提供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需要进行信息备份和备案[8]。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备案范围和程序中未提及需提交伦理审查批件,但建议研究项目开展前都应接受伦理审查。

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情形包括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以下信息:(1)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2)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3)500人以上人群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4)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信息[5]。

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及时主动向科技部申报登记。登录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系统,如实填写《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表》,视情况提供下列信息:(1)申报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2)重要遗传家系名称、临床表现、遗传性状及家系遗传谱图、居住地等;(3)特点地区人群地理位置、地理特征、适应性性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科技部采用电话问询、专家咨询、现场调研等方式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申报登记信息核实中发现不属于申报登记范围的、重复申报登记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皆不登记[17]。

结 语

为全面落实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规范化管理,国家科技部制定并发布有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加强对申报有关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指导,同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强化对相关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18-19]。此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风险管理,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重点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以及专项监督检查等措施[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需逐步建立并不断优化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定期组织从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等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0-21]。提升法律法规意识,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强化科研人员国家生物安全观念,树立风险控制意识,让从事生命科学和医学的广大研究者充分领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将政策法规和知识要点宣传到各个项目的研究者,增强责任意识,督促和引导其开展相关工作前及时主动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报批申请[22-23]。此外,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单位还应监督合作中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于外送检测的生物样本实行闭环管理,强化临床研究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监管,真正做到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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