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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治理路径研究

2022-11-22刘乐容吴均含李振

当代体育科技 2022年6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刘乐容 吴均含 李振

(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7)

《2017 年中国健身行业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显示,2011—2016年中国健身人口年复合增长率达13%,2016年国内健身房已达3.76万个,人均年消费达7340元,同时2016年我国健身行业产值达285亿元,较2015 年同比增长21%[1]。《2018 年CHINAFIT 中国健身产业数据报告》的调查显示,从业3年以下的健身教练占据了70%以上的份额[2]。《2017中国健身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分析》显示,我国人均教练为0.12人/万人,相比之下美国则达到7.5人/万人,其健身人口渗透率处于较低水平[3]。这表明健身教练群体在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上出现了双重失位,并且极有可能成为健身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健身教练员群体作为健身休闲行业中的主力军,其发展趋势与整个健身行业出现了明显的脱钩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缺乏对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有效治理而引起的。该文将从我国健身教练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国家与社会职业资格认证2 个途径剖析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分析其认证特征和问题,并且提出有效的治理路径。

1 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途径概述

1.1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是指通过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其授权机构举行的理论和实践考试之后,获得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分为公益性和职业性两种[4],健身教练也相应地分为以上两种。在法律法规方面,《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是用来规范公益性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资格认证过程,其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教育培训所使用的大纲、教材和方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设定,地方的相关体育部门和经批准审批的机构也能组织编写教材和大纲,但要经过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备案[5]。《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针对的则是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从低到高则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指导师级,其培训大纲是根据《标准》制定的[6]。职业培训内容分为实践和理论两部分,理论部分包括运动人体科学、营养学等基础学科知识,实践部分包括抗阻训练、伸展、体适能评估等。与培训相对应,考核也分为实操考核和理论考核两部分,不同级别的认证考核侧重点有所不同。

1.2 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

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是相对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而言的,是指由包括健身培训机构、相关协会和健身企业在内的非政府部门对学员进行职业培训、考核鉴定并且发放证书的过程。与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不同,这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繁多,且没有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也都是根据其认证机构具体情况而设定的。

在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类型中,ACSM(美国运动医学会)、ACE(美国运动协会)、NSCA(美国国家体能协会)和NASM(美国国家运动医学会)4家机构所推行和管理的CPT(私人教练认证)在市场上最具吸引力,并且都是被NCCA(美国国家认证委员会)认可的,通常NCCA 都代表了公信力和高质量[7]。《2019 中国健身趋势》的一项调查也显示,这4家机构所推行的健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国健身教练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前15 位中占据了6 个席位,体现出较强的市场认可度[8]。同时,亚洲体适能协会和中国健身健美协会推行和管理的私人教练证书也颇受市场欢迎。

2 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模式有待完善

《2019中国健身趋势》显示,年度排名前20的中国健身运动为力量训练、减重运动、私人训练、团体训练、健身工作室、青少年体育、瑜伽、核心训练、孕妇/产后班、杠铃训练、舞蹈健身、柔韧性和灵活性滚轴/筒、拳击/跆拳道和综合格斗等,可以看出,我国健身市场正在朝着多种类、多层次的立体趋势发展。

但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略显单一,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究其原因是其认证模式还不够完善。一方面,体现在我国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与教材及鉴定模式采取的是全国“大一统”的模式,且认证的考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评都是由政府相关机构邀请高校教师、相关学科专家等体制内人员参与研制和开发,很少有市场企业人员的介入,因此其职业技能鉴定中的模式化和学科化倾向较严重[9]。和社会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相比,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具有明显的政府性特征,有着大量的资金政策倾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主体并没有动力去完善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模式,也没有动力去了解健身市场的最新动态并且规划出紧贴市场趋势的职业资格认证内容。另一方面,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现出明显的终身性特征,在继续教育上也没有强制需求。而“跟进式”的继续教育对保持健身教练竞争性,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2.2 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监督机制缺失

我国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认证活动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被纳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很薄弱。而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其市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的机制不健全等导致了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在认证过程中,一般都要有独立于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第三方来对劳动者的相关技能水平进行鉴定,即第三方监督机制。但是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很多健身培训机构的培训师也在其他机构担任考评师,这种交叉任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的缺失,其认证性质也更接近第二方认证。另外,在对健身教练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种类规范上也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各种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繁多、交叉重叠严重,这不仅模糊了市场对各种职业资格认证的辨析,而且还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培训与资格证书的发放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由于社会性职业资格认证的市场特征性,各类健身培训机构在进行职业资格认证的同时,要考虑培训成本和培训通过率,因此很多机构的培训过程都是走过场,在考核的安排上也是疏松,没有严格把关,认证水分极大。

2.3 社会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缺乏法律支撑

1993年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标志着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正式确立,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这表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来推行和管理的,但是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无论是在培训、鉴定和证书的使用上,还是管理上都未与政府挂钩,都没有相关的专项法律。在2003—2008年间国务院分4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明确指出对行政审批项目中所要求的无法律依据和无准入需求的职业资格进行清理整顿,在此背景下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就已经受到巨大质疑。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提出“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规定并提出了明确的清理范围后,社会职业资格认证更是陷入涉嫌违规和成为清理对象的尴尬处境。

3 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的双重治理路径

3.1 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模式,提高社会认可度

目前,我国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鉴定机制的运行仍以政府为主导,并未充分调动非政府主体的广泛参与。这样“大一统”单一封闭的运行机制自然是不如人意,并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其职业资格认证内容不能紧贴市场趋势,使其认可度降低,因此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模式。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首先,应充分发挥健身教练职业技能标准对其整个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统筹作用,组织体育部、人社部等多部门相关专家和健身市场人员,共同参与规划和完善其职业技能标准,提高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场认可度。其次,在健身教练教材、题库的编写以及考前培训上,要放眼整个健身行业,从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出发。最后,要完善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的继续教育制度,每年定期对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健身教练进行继续教育和考试,具体学习途径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学习模式,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持证书的市场竞争力,并且获得社会的持续认可。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监督管理

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过程中职业培训不足、职业资格证书类别冗杂等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而导致的。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展开通力合作,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监督管理。

首先,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强制执行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第三方监督考核机制。其次,在对健身教练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的推出与管理上,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对其认证标准、类别、培训以及证书的发放过程作出硬性规定。最后,当通过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协调政府和社会在职业资格认证监督上的关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前提下发挥社会监督功能,从而实行多方面监督。

3.3 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竞争性分权管理

就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方式而言,可以根据其管理主体分为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和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模式。我国当前的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模式更接近以政府权威机构为主导的非竞争性集中管理,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决定的。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健身教练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作用,加强健身教练社会性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支撑,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竞争性分权管理。

首先,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健身教练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做出解释,并且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过程进行管理。其次,由于国外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因此也应当对某些境外协会机构的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稳步开放互认的制度,将其纳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这样以政府为主导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一方面能加强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规范性、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打破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垄断特权,促使其不断完善提升自己的认证质量。

4 结语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优化市场人力资源配置,规范职业市场秩序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在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的双重认证途径中,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模式仍需完善,社会职业资格认证则缺乏监督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支撑。在此背景下,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加强社会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支撑来实施竞争性分权管理是治理我国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有效手段。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面对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还有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的空间。因此,在以后的实践中仍需对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过程深入探索,不断丰富和优化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的实施办法,从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认证而奠定基础,也为全民健身活动展开和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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