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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2-11-21袁高娜

法制博览 2022年4期
关键词:施暴施暴者限度

袁高娜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受虐妇女杀夫行为

家庭本应当是温馨生活的地方,但是由于家暴导致家庭破碎,破坏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等方式。[1]一方面,由于家庭的特殊性,使得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不为人知,受虐妇女怕被人指指点点,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导致了家暴的猖狂;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存在的问题,使得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难以适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如何定性,正当防卫理论如何适用,是本文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于某艳故意杀人案案情介绍

案件发生在2018年1月15日的深夜,家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的老徐在劳累一天后进入梦乡。而这个时候的他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儿媳于某艳会把自己的儿子徐某某打死。当于某艳抱着孩子告诉他这个消息时,他一时无法接受,因为他们住在一个院子里,可他并没有听见任何声音。于某艳报警后,老徐才反应过来,也意识到儿媳于某艳说的是真的,但是他并没有责怪于某艳,反而想让她出去躲一躲,但于某艳坚决要自首。后来从于某艳的供述中才知道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当天因为小女儿想吃饺子,于是于某艳便准备和面包饺子,但是丈夫冲进来把面全都扔了还摔到了地下,并且对于某艳实施暴力,拽着她的头往灶台上去磕。而且这种事情不止发生了一次,对于于某艳来说实在是忍无可忍,于是产生了杀掉丈夫的想法。在丈夫熟睡后,她在门后找到木棍向丈夫头部猛击多下,导致其死亡。

在于某艳归案后,她说“如果今天我不把他杀了,他明天就会把我杀了”。据于某艳讲述,她和丈夫是经过相亲认识,育有两个孩子。平常生活里面,丈夫经常喝酒,而且好吃懒做,丈夫每次酗酒后都会动手打她,而且有时候甚至还会动刀。后来在于某艳与其离婚后,丈夫还以不复婚就把于某艳家人杀了来作威胁,无奈之下只能复婚。对于于某艳被丈夫长期家暴,村里人都对此知情,因此在于某艳杀害其丈夫后,当地村民一起请求法院能对于某艳从轻处罚。

于某艳在自首后也对自己杀害丈夫的行为表示后悔,认罪态度良好,表示会积极接受改造,并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于某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特点

1.犯罪者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脱离。从于某艳杀夫案中可以看出来,于某艳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一直遭受家庭暴力,哪怕是离婚后也受到纠缠,施暴者更是变本加厉。受虐妇女并不是遭受了一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次家庭暴力并不会使得发生如此结果,正是由于多次受虐,才会使得受虐者对生活失去希望,产生杀人的念头。受虐妇女长期遭受家暴,无法脱离,最终采用极端方式杀害施暴者。首先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虐妇女怕别人看笑话,也不敢将自己遭受暴力的事情说出去,导致家暴猖狂,无所顾忌;其次是经济方面的影响,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一般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女性一般没有收入,只能依靠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虐妇女认为自己只能忍受家庭暴力,才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对于家暴根本没有办法摆脱;最后,施暴者会以受虐妇女的家庭加以威胁,正如于某艳案件,于某艳与受害人本来已经离婚,但是受害人却说不复婚就杀死她的家人,因为长期遭受暴力,于某艳是真的相信这不只是威胁,因此只能复婚。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采用威胁方式控制受虐妇女,使她们无法逃脱。

2.犯罪者是在处于安全情况下将丈夫杀死。根据案例,于某艳是在丈夫熟睡后将其杀死,这是由于受虐妇女知晓自己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受虐妇女与施暴者的力量悬殊,在家暴时反击只会遭受更严重的打击,受虐妇女为了避免再次遭受暴力,只能在自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对施暴者进行反击。所以,受虐妇女杀害丈夫的行为与家暴行为并不同时。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从大众的角度来考虑是符合情理的,而且大家对于受虐妇女倍感同情,但是从法理上来讲,这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所要求的时间条件并不相符。

3.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2]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受虐妇女的犯罪对象仅是施暴者,从于某艳杀夫案来看,其实施杀害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期的家暴行为,使其无法忍受,才会实施犯罪行为。于某艳在杀害丈夫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村民也向法院请愿,这足以证明其的社会危害性低。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虽然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但是这是由于长期遭受施虐者家庭暴力,受虐者认为自己没有办法获救,迫于无奈采取的措施,这与其他故意暴力犯罪有本质区别。

4.人身危险性低。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根据于某艳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于某艳杀夫的原因是为了摆脱丈夫的长期暴力侵害,其犯罪只是针对施暴人,对其他人并不存在威胁。因此其人身危险性小,再犯的可能性也低,不会威胁社会安全。

二、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困境

(一)正当防卫理论概述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作出规定,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并且有很多学者深入研究正当防卫制度,写了非常多的专著和论文,相比较来说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很成熟。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防卫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而且可以使得防卫人受到保护不受惩罚,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一是起因条件,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只要求存在不法侵害,而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并不包括在内。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可能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采取着手说。第三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进行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它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不法侵害存在是防卫人清楚认识到的,另一方面要求进行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第四实施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这是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不仅仅包括具体行为人,对于组织者和指挥者,若是在现场,也可以进行防卫。第五是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与不法侵害基本对等,这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受虐妇女杀夫案中适用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困境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但是由于家暴的特殊性,双方力量的悬殊,长期的压抑,导致受虐妇女无法保持理智,做不到真正的正当防卫。一般情况受虐妇女是在受害人睡着或者不注意时,采取过激的方式致其死亡,这种情况与传统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可能不符,正如上文中于某艳的案件。在实践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会严格依照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来判断,但是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过于严苛的要求会损害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进一步表现出我国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过于严苛,难以适用。基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特殊性,严格按照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对女性被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1.时间条件规定苛刻

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这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正在进行”是指侵害行为着手后,结束之前,持续存在的危害状态。可是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施暴人在对妇女实施暴力后,即使其进入休息状态,并不代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妇女的危险已经消除,因为家暴具有长期性、周期性的特点,这一次家暴的结束不表示以后都没有,家暴只会一次比一次更加严重,而且施暴者经常会对受虐妇女说:“下一次看我不弄死你。”假如女性只能在遭受暴力时进行反抗才能构成正当防卫,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长期的家庭暴力,男女双方力量的悬殊也导致受虐妇女很难在家暴时成功防卫,反而会遭受更大的暴力。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持续存在,受虐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在家暴中,受虐妇女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她们一般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会反击,如若只能按照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规定,很难保障妇女的权益,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危险的持续存在状态必须依照具体的案情和证据予以判断,防止有预谋的和不正当的损害。

2.防卫限度规定过于僵化

防卫限度也是受虐妇女难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之一。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应当以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可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但是因为受虐妇女经常性遭受家庭暴力,其心理承受能力逐渐下降,在心理上产生无助感,认为自己无法逃脱,并且受虐妇女本身就处于弱势,若还要求其控制自己的行为限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受虐妇女并不公平。[3]此外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对受虐妇女的遭遇感同身受,对于其他人来说一次暴力都无法忍受,根本无法想象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她们遭受了何种程度的折磨,她们的身心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受虐妇女的精神状态与心理状态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防卫限度对此加以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妇女的权利。

因此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很难完全按照正当防卫理论适用,因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我们对她们在生活中的绝望和无助无法感同身受,对于她们来说,只有采取措施将施暴者重伤或致死,才能让她们获得安全。在无法获得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会非常激烈,十分容易超过传统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从而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破解受虐妇女杀夫案中适用正当防卫的建议

(一)借鉴西方受虐妇女综合症

1.受虐妇女综合症概述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在全球都普遍存在,而且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国外已经被普遍接受,我国也应该合理吸收受虐妇女综合症,使其适合我国司法实践。

受虐妇女综合症早在1979年就已经被提出,是指受虐妇女在经常被家暴以后所呈现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状态,并不属于某种精神疾病。[4]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暴力循环论,是指家暴具有周期性,具有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周而复始,受虐妇女在循环的暴力中,无法逃脱。第二个是陷入无助论,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得受虐妇女因为惯性认为自己无法逃脱,感到“无助”,这也是旁人说受到家暴为什么不离开的原因,因为在受虐妇女看来,她们永远无法逃离。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点能够很好地对于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家暴的周而复始严重损害了受虐的妇女的身心健康,使得其最终将施暴人杀死,两者间具有合理关系。受虐妇女由于对双方力量明确知悉,才会选择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杀死施暴者,因为她们清楚知道如果不杀死施暴者,自己只会遭受毫无止境地暴打,因此才会实施杀害行为。

在1987年,“受虐妇女综合症”就被作为专家证言在加拿大的法庭上适用。[5]Lavallee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一天在家中举行派对时与丈夫发生冲突,在她的陈述中,受害者用手打她头,并且给了她一把上膛的枪。她用这把枪在受害者离开卧室背对她时,杀害了他。按照我国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因为是在施暴结束后实施的暴力行为,这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不相符。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对她宣判无罪,因为心理学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她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法院也采纳了这份证词。目前,“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词已经在很多国家适用,从而使得家暴中受虐妇女的权益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

2.我国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借鉴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我国不适合引入该理论。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有两方面的有利之处:第一是可以警诫施暴人,表明对于受虐妇女的保护,同时也可以震慑施暴人;另一方面是使受虐妇女感受到法律对她们的维护,让她们可以有勇气对抗家庭暴力。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家庭暴力减少,也能维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受虐妇女综合症”是心理学上的概念,专业性很强,所以它的适用必须是通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向法官解释案件的成因以及特殊性,从而使受虐妇女受到合理的刑罚。受虐妇女综合症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提供新路径,但是该理论仍旧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我们要在维护《刑法》权威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既要保障实体正义又要维护司法公正。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完善

1.扩张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扩张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适用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之一,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但是这并不表示受虐妇女在这一次暴力结束后,为预防下一次暴力的到来在施暴者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杀害施暴者的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笔者所说的扩张防卫的时间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指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中,在施暴人只是暂时停下来休息时,允许受虐妇女对于即将到来的暴力进行防卫,例如施暴者在暴力开始前的口头挑衅和轻微的肢体接触,此时受虐者可以认定为生命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进行防卫,但是这并不包括这一次暴力结束后下次暴力开始前的间隔时间,否则会造成正当防卫的滥用。其次是必须满足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这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必须满足的条件。受害人存在过错意味着自身存在重大问题,其自身所值得保护的利益有所下降,从而为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正当性提供支持。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扩宽,必须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加以灵活适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受虐妇女的权利,同时也要符合公平正义。

2.适当放宽限度条件

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由于防卫限度的严苛,受虐妇女很难通过正当防卫出罪,甚至防卫过当都很难认定。对于受虐妇女而言,长期的家庭暴力让她们身体和精神都一直饱受摧残,一点伤害都可能触及她们的心理防线,其承受能力已经非常低,她们认为没有人可以帮助她们摆脱暴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们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打击施暴人,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笔者认为,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判断防卫的限度是否超出必要。因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需要明确受虐妇女的身体情况以及其家庭地位远低于施暴人,并且,追本溯源,施暴人因为自己实施侵害的原因才将自己推入险境,此时,施暴人的法益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降低,这种后果应当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并且受虐妇女遭受的暴力并不是一次,而是持续性的,其所承受的侵害并不是普通故意暴力案件所能相比的,所以其采取的防卫行为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理论对于防卫限度的要求,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制止暴力侵害,所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具有正当性。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仅能够保障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符合大众的期待。

总之,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双方之间力量差距明显,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并不意味着受虐妇女不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防卫。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个案情况和特殊性综合考虑,既要维护公平正义,也不能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使得正当防卫更好地维护正当权益,打击暴力。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于权利捍卫的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家暴的关注也在增多。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我们不能同一般暴力案件一样对待,在此类案件中,受虐妇女长期遭受家暴,本来就处于弱势,如果还得不到公权力的救济,会影响司法威信力,带来负面社会效应。由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并不相同,在这类案件中受虐妇女往往社会危险性低、人身危险小,而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适用正当防卫应当与一般性暴力案件有所区别,应当适当扩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但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吸收受虐妇女综合症,从而更好地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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